永济市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济市食品药品协管员的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充实监管力量,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扎实开展,建立通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渠道,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在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管员聘用、履责、待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动态档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管员应当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镇、街道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保证上下信息的畅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餐饮业的情况及信息,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嫌食品药品的违法案件线索。
(二)负责及时上报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收集食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三)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四)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搞好农村“红白喜事一条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镇、街道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六)积极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聘任的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热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
第七条 聘请协管员遵循如下程序:
(一)由所在村(社区)委会推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经培训、考试合格,颁发聘书。
(二)实行一月一汇报,半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的管理制度。
(三)聘用期限为一年,聘期结束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协管员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协管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报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动态。
(二)对协管员提供的工作和举报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协管员进行一次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工作补助经
费,工作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调整:
(一)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关系调动而无法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活动的。
(五)对服务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服务相对人,对服务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泄露有关执法情报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永济市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济市食品药品协管员的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充实监管力量,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扎实开展,建立通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渠道,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在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管员聘用、履责、待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动态档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管员应当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镇、街道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保证上下信息的畅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餐饮业的情况及信息,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嫌食品药品的违法案件线索。
(二)负责及时上报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收集食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三)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四)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搞好农村“红白喜事一条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镇、街道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六)积极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聘任的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热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
第七条 聘请协管员遵循如下程序:
(一)由所在村(社区)委会推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经培训、考试合格,颁发聘书。
(二)实行一月一汇报,半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的管理制度。
(三)聘用期限为一年,聘期结束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协管员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协管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报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动态。
(二)对协管员提供的工作和举报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协管员进行一次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工作补助经
费,工作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调整:
(一)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关系调动而无法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活动的。
(五)对服务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服务相对人,对服务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泄露有关执法情报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