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30、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补贴应该计入到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1、企业自建厂房所购买的电梯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由于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因此,电梯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32、企业在申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盈利额或亏损额填写的是什么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2.规定,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因此,企业在申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盈利额或亏损额填写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税。
33、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属于免税收入,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商业零售企业由于保管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盘亏,报损时是作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商业零售企业由于保管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盘亏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35、职工食堂购买的米、面、菜没有发票自制入库明细,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食堂购买的米、面、菜如果无法取得发票,不可以凭自制的入库明细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30、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补贴应该计入到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1、企业自建厂房所购买的电梯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由于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因此,电梯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32、企业在申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盈利额或亏损额填写的是什么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2.规定,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因此,企业在申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盈利额或亏损额填写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税。
33、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属于免税收入,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商业零售企业由于保管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盘亏,报损时是作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商业零售企业由于保管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盘亏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35、职工食堂购买的米、面、菜没有发票自制入库明细,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食堂购买的米、面、菜如果无法取得发票,不可以凭自制的入库明细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