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的民族纲领

作者:金炳镐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04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4)01-0010-04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中国共产党的主要民族政策,包括作为总政策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作为基本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重要政策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制定的民族政策,这些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这些正确的民族政策,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保证了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不断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总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各项民族工作,都贯穿着这个总的原则和总的精神。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高度提到这三项原则,指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标志。”[1l

  民族的平等、团结、自治、发展,是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根本宗旨。就是说,让各民族在平等团结的环境和基础上,实现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当家做主,实现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在新的发展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主自治、民族繁荣发展。因此,可以说,民族发展是民族政策的主题、主旨。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民族互助合作的原则、民族自主自治的原则、民族全面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和照顾扶持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反对民族分裂的原则。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指引下,我国的民族工作蓬勃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主要是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繁荣进步;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民族发展、民族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都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总原则的体现,也是实现这个总原则的保证。

  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方针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明确按照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共和国,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运用法律形式保障国内各族人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在《共同纲领》第6章第50条至53条,对此又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即: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51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53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2]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非常重视民族工作。1952年,当恢复国民经济和肃清封建残余的任务基本完成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并举的总路线。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和总任务的精神和要求,党又进一步提出了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完成各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3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总方针,即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祖国的共同事业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3]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反映和具体要求。我国的民族工作在这一总任务、总方针的指引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各少数民族先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文化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各民族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56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正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大规模地群众阶级斗争已经过去。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全面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会确定“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中共“八大”给予高度重视。刘少奇同志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正确地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报告还指出,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要继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一些新的工业基地,举办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和运输业。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贯彻“八大”制定的路线和建设方针,中共中央统战部拟定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民族工作规划大纲(草案)》。提出:为了全面地圆满地实现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领导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各民族不同的情况,大力发展农业和牧业生产,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工业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规划大纲》还提出了1967年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要达到的发展目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这是党的历史上一次战略性的转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1979年5月,国家民委第一次扩大会议确定:“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4]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和任务》,重申并确认了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任务,新时期党对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5]。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铲除了各民族互相猜疑、互相歧视的根源,开辟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但是,要彻底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别,还需要作长期的艰苦的努力[6]。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提出了薪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7]

  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谈到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时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重要”[8],并罗列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提出了“九十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五大方面: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使之逐步与全国的发展韶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还提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9]

  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江泽民同志又指出:“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他还指出:“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一○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中,最根本的有两方面:一是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一是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进步和共同发展。协调民族关系,是促进民族发展的前提,又是保证。协调民族关系的程度和民族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成正比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越是得到完善和发展,越能为民族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解放后,我国民族工作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民族发展是协调、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又是它的目的。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力越是发展,社会分工越细,协作联系越是紧密。

  协调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在不断地调整、完善、发展民族关系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在实现民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和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协调民族关系,进一步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发展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实现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我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总方针,指导我国50多年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五个统筹”、不断促进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满足少数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解决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

  [收稿日期]2003-12-16

作者介绍:金炳镐(1950-),男(朝鲜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院长、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政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作者:金炳镐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04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4)01-0010-04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中国共产党的主要民族政策,包括作为总政策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作为基本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重要政策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制定的民族政策,这些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这些正确的民族政策,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保证了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不断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总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各项民族工作,都贯穿着这个总的原则和总的精神。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高度提到这三项原则,指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标志。”[1l

  民族的平等、团结、自治、发展,是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根本宗旨。就是说,让各民族在平等团结的环境和基础上,实现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当家做主,实现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在新的发展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主自治、民族繁荣发展。因此,可以说,民族发展是民族政策的主题、主旨。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民族互助合作的原则、民族自主自治的原则、民族全面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和照顾扶持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反对民族分裂的原则。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指引下,我国的民族工作蓬勃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主要是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繁荣进步;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民族发展、民族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都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总原则的体现,也是实现这个总原则的保证。

  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方针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明确按照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共和国,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运用法律形式保障国内各族人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在《共同纲领》第6章第50条至53条,对此又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即: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51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53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2]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非常重视民族工作。1952年,当恢复国民经济和肃清封建残余的任务基本完成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并举的总路线。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和总任务的精神和要求,党又进一步提出了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完成各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3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总方针,即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祖国的共同事业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3]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反映和具体要求。我国的民族工作在这一总任务、总方针的指引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各少数民族先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文化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各民族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56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正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大规模地群众阶级斗争已经过去。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全面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会确定“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中共“八大”给予高度重视。刘少奇同志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正确地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报告还指出,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要继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一些新的工业基地,举办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和运输业。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贯彻“八大”制定的路线和建设方针,中共中央统战部拟定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民族工作规划大纲(草案)》。提出:为了全面地圆满地实现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领导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各民族不同的情况,大力发展农业和牧业生产,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工业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规划大纲》还提出了1967年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要达到的发展目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这是党的历史上一次战略性的转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1979年5月,国家民委第一次扩大会议确定:“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4]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和任务》,重申并确认了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任务,新时期党对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5]。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铲除了各民族互相猜疑、互相歧视的根源,开辟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但是,要彻底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别,还需要作长期的艰苦的努力[6]。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提出了薪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7]

  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谈到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时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重要”[8],并罗列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提出了“九十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五大方面: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使之逐步与全国的发展韶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还提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9]

  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江泽民同志又指出:“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他还指出:“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一○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中,最根本的有两方面:一是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一是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进步和共同发展。协调民族关系,是促进民族发展的前提,又是保证。协调民族关系的程度和民族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成正比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越是得到完善和发展,越能为民族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解放后,我国民族工作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民族发展是协调、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又是它的目的。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力越是发展,社会分工越细,协作联系越是紧密。

  协调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在不断地调整、完善、发展民族关系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在实现民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和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协调民族关系,进一步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发展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实现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我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总方针,指导我国50多年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五个统筹”、不断促进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满足少数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解决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

  [收稿日期]2003-12-16

作者介绍:金炳镐(1950-),男(朝鲜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院长、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政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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