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人事„200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 日第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福利费 办法 通知

(印刷25份) 天津理工大学人事处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集体福利、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职工的关怀,加强我校福利费使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的作用,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经费来源

全校福利费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教职工离退休费总额的2.5%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每年足额划拨给校人事处,建立专门账户。每年年初,人事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将部分福利费划拨给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使用,剩余的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按同标准提取福利费(离休人员的福利费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掌管使用;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掌管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学校和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的福利费额度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掌握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解决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2、解决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困难补助;

3、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4、解决教职工其他特殊困难。

(二)学校统一掌管使用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夏季防暑降温费用;

2、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3、解决全体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4、集体福利性活动;

5、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福利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其中,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职工临时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助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一次不超过200元;

因无法抗御的灾害造成教职工本人家庭财产严重损失者,凭管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视其损害程度进行一次性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丧葬困难补助标准

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费困难补助标准为200元;岳父、岳母或公婆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为100元。

(三)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

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补贴月份为6月—9月。截至每年6月1日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如在6月—9月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满一年的次月起,按实际的月数发放;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均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

(四)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

教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规定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津人工[1981]152号文件执行。

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80元;系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其中对孤独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其已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按每个子女每月负担26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本人生活费按每月241元计算,剩余部分作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再补足到补助标准。补助费达不到每月26元的,可按每月26元予以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虽达不到补助条件,如生活确实困难,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每个未成年子女不超过每月26元的补助;

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10元,遗孀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

(六)教职工慰问费标准

教职工慰问费的标准依据学校及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掌握在每人每次100元以内;学校领导和以学校名义慰问所需经费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慰问所需费用由各单位福利包干费中列支;教职工慰问费每人每年只限报一次。

(七)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工作满一年的本校正式在编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本人往返车船费;

未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往返车船费;

已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及探亲路费报销; 报销标准为:乘火车按硬座票价、乘轮船按四等舱票价、乘长途公共汽车按凭据实支报销(本市至探亲目的地之间通达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以不超过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相应标准报销)。职工探亲乘坐飞机、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均由职工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八)冬季取暖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235元,每年一次性发放;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冬季取暖补贴。

上述补贴标准发生变动时,则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

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做好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支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发给个人;

(二)使用福利费应加强民主管理,使用福利费解决教职工困难时,必须先由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再报领导审批;各项福利费用支出均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以确保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对各项福利支出要严格掌握、量力而行,当年节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有结余的应注意积累,一般应保证有一个季度的结余。

(四)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当生活发生困难时,只能由一方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困难补助。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在补助标准范围内的:由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填写单位福利小组审批意见及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并依据本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超出补助标准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实情况写出申请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补助金额,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处审核并根据校福利费使用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再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丧葬抚恤金审批程序

职工去世后,去世职工家属应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去世时间,由所在单位上报人事处(退休职工去世上报离退休办公室),停发去世职工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后,家属携带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填写《申请遗属困难补助

审批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后,将个人申请、《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和须准备的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审批办理;

享受遗属补助的职工直系亲属每年分两次(上、下半年)领取补助,如非本人办理领取手续的须在每年末提供遗属本人的生存证明(遗属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须出示学校的在学证明)。

(四)探亲假路费报销审批程序

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后,由所在学院(处级单位)领导审批探亲意见,探亲后携带申请表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职工慰问审批程序

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工作,由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协调安排。

各单位接到人事处及离退休办公室联合通知后,将符合慰问条件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到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核实,然后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级慰问,并凭有效单据到人事处报核备案。

教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工作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各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分级负责慰问。属于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慰问的人员,由慰问对象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校领导及有关人员慰问;属于各单位负责慰问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人事处核实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表:

1.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2.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略)

3.教职工探亲审批表(略)

4.节日慰问人员情况表(略)

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人事„200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 日第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福利费 办法 通知

(印刷25份) 天津理工大学人事处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集体福利、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职工的关怀,加强我校福利费使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的作用,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经费来源

全校福利费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教职工离退休费总额的2.5%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每年足额划拨给校人事处,建立专门账户。每年年初,人事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将部分福利费划拨给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使用,剩余的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按同标准提取福利费(离休人员的福利费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掌管使用;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掌管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学校和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的福利费额度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掌握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解决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2、解决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困难补助;

3、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4、解决教职工其他特殊困难。

(二)学校统一掌管使用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夏季防暑降温费用;

2、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3、解决全体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4、集体福利性活动;

5、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福利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其中,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职工临时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助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一次不超过200元;

因无法抗御的灾害造成教职工本人家庭财产严重损失者,凭管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视其损害程度进行一次性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丧葬困难补助标准

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费困难补助标准为200元;岳父、岳母或公婆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为100元。

(三)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

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补贴月份为6月—9月。截至每年6月1日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如在6月—9月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满一年的次月起,按实际的月数发放;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均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

(四)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

教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规定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津人工[1981]152号文件执行。

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80元;系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其中对孤独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其已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按每个子女每月负担26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本人生活费按每月241元计算,剩余部分作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再补足到补助标准。补助费达不到每月26元的,可按每月26元予以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虽达不到补助条件,如生活确实困难,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每个未成年子女不超过每月26元的补助;

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10元,遗孀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

(六)教职工慰问费标准

教职工慰问费的标准依据学校及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掌握在每人每次100元以内;学校领导和以学校名义慰问所需经费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慰问所需费用由各单位福利包干费中列支;教职工慰问费每人每年只限报一次。

(七)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工作满一年的本校正式在编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本人往返车船费;

未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往返车船费;

已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及探亲路费报销; 报销标准为:乘火车按硬座票价、乘轮船按四等舱票价、乘长途公共汽车按凭据实支报销(本市至探亲目的地之间通达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以不超过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相应标准报销)。职工探亲乘坐飞机、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均由职工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八)冬季取暖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235元,每年一次性发放;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冬季取暖补贴。

上述补贴标准发生变动时,则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

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做好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支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发给个人;

(二)使用福利费应加强民主管理,使用福利费解决教职工困难时,必须先由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再报领导审批;各项福利费用支出均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以确保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对各项福利支出要严格掌握、量力而行,当年节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有结余的应注意积累,一般应保证有一个季度的结余。

(四)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当生活发生困难时,只能由一方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困难补助。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在补助标准范围内的:由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填写单位福利小组审批意见及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并依据本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超出补助标准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实情况写出申请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补助金额,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处审核并根据校福利费使用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再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丧葬抚恤金审批程序

职工去世后,去世职工家属应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去世时间,由所在单位上报人事处(退休职工去世上报离退休办公室),停发去世职工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后,家属携带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填写《申请遗属困难补助

审批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后,将个人申请、《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和须准备的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审批办理;

享受遗属补助的职工直系亲属每年分两次(上、下半年)领取补助,如非本人办理领取手续的须在每年末提供遗属本人的生存证明(遗属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须出示学校的在学证明)。

(四)探亲假路费报销审批程序

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后,由所在学院(处级单位)领导审批探亲意见,探亲后携带申请表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职工慰问审批程序

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工作,由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协调安排。

各单位接到人事处及离退休办公室联合通知后,将符合慰问条件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到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核实,然后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级慰问,并凭有效单据到人事处报核备案。

教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工作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各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分级负责慰问。属于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慰问的人员,由慰问对象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校领导及有关人员慰问;属于各单位负责慰问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人事处核实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表:

1.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2.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略)

3.教职工探亲审批表(略)

4.节日慰问人员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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