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根本制度--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会 杨德

党中央最近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求实的原则、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为选贤任能提供了制度保证,破了“熬官”的梦,堵了“跑官”的门,断了“买官”的路,为选人用人工作开通了晋升的绿色通道、平等的竞技赛道、科学的取才之道。

一、破了“熬官”的梦,为锐意进取者提供绿色晋升通道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干部思想上与时俱进、工作上开拓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干部队伍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首当其冲的是那些不思进取的“熬官”者,惊了他们的“熬官”梦。纵观“熬官”者的表现,至少有四种心态:一是凭资历“熬官”。二是凭时间“熬官”。三是凭位次“熬官”。四是凭年龄“熬官”。

从《条例》新增加的条款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犹如一磅重型炸弹,震醒了“熬官”者的梦。一是新增加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公开选拔破除了行业、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更高的层次把素质高、能力强、精力充沛、勇于创新的干部选上来,打破了“多年的小路走成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梦。我县面向全县、全市公开选拔年轻干部的做法,把“伯乐相马”变成了“赛场赛马”,使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了论资排辈“熬官”的梦。二是在第十一章中新增加了“免职”的内容,对“辞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完不成工作目标、不能把本职工作提升一个位次、不能造福百姓的干部,要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免职”、“辞职”、“降职”处理,打破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梦。三是新增加了“任职”一章,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实行试用期制度,就是考察干部在试用期间干不干活、出不出活,适不适合本岗位,试用期满政绩不突出、群众不认可,要免去试用职务,打破了“看摊守业保险、开拓创新危险、功到自然成”的梦。我县实行重点工作责任目标跟踪考核制度以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开放作为第一战略,把项目作为第一追求,把升位做为第一目标,使保守变成创新,无为变成奋进,等待变成创业,低效变成高效,平庸变成超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干部站着位置不干活,靠“熬”日子当官的问题,真正为锐意进取者提供了绿色晋升通道。

二、堵了“跑官”的门,为靠得住、有本事的人才提供公平的竞技赛道《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最核心的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通过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让那些找靠山、找捷径、找借口、找替身的人,破除“不找白不找、找了不白找”、“张口三分利、老实人吃亏”的梦想,防止出现投机取巧、表面文章、消极怠工、找茬晦气的恶果,全方位堵住“跑官”“要官”的大门,最终将靠得住、有本事的人才选进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条例》设立了三关:一是确立了以德为主、德才兼备的标准关。不论是在“六条原则”中,还是在“六项条件”中,充分强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标准。德是前提,是基础,起决定作用;才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但丁有句名言,德可以弥补智的缺陷,智无法弥补德的缺陷。实践证明,有德无才难当大任,用了会贻误党的事业;有才无德,其才足以售其奸,用了会败坏党的事业,重用了会有更大的危险。我们通常说,有德无才办不了事,有才无德办不好事,有德无才是残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德才兼备才是精品。只有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才能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把好标准关,从宏观上堵住“跑官”的门。二是“民主关”。公认来自民意,民意反映民心。政事的兴衰全在民心,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条例》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章节,进一步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就使“跑官”者从过去面对“领导一门”,变成面对广大群众的万户千门。我县明确规定,少于50人的单位,要全员参加推荐;多于50人的单位,参加人员要占80%以上;参加推荐的群众代表不少于参加推荐人员的15%;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作为考核人选。这些规定,就是了解群众对推荐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解决“不找白不找、找了不白找”的问题,从基础环节上堵住“跑官”的门。三是“公开竞争关”。《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通过每个参赛者向群众述职,让群众裁判,保证了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从而使上者服众,下者服气,出者无怨,有效地堵住了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关系“跑官”的门。

三、断了“买官”路,为广大“伯乐”提供了公开、透明、公正的取才之道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大气粗、光环满身、曲线救国、破釜沉舟的“买官”之风,《条例》出重拳、下猛药,打破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的梦想,封杀了“卖官“市场,彻底截断了因心理扭曲、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造谣中伤形成的“买官”之路。

一是票决制,变一人说了算为集体说了算。《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者无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制定实施了《台安县委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的暂行规定》,坚持到会常委一人一票,权力平等,凡涉及到常委个人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干部任免时,本人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从而避免了“关系”票、人情票,保证了在决策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解决了个人说了算和部分干部通过关系、门路“买官”的问题。

二是公示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任前公示,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了群众的监督之下,扩大了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事实表明,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通过公示,对出现的“买官”、“卖官”行为,群众就会负责地向组织反映,由组织调查核实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跑官”现象,截断“买官”的路。去年以来,我县先后对新提拔的25名干部实行了任前公示,群众反映良好。

三是追究制,变集体负责为个人负责。《条例》要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买官”和“卖官”是一对孪生子。要断买官的“路”必须封卖官的“铺”,从源头上解决“买官”市场。试想一个甘心出钱“买”官的人,必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只能用金钱来弥补。这样的人即使当了官,也不可能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不可能廉洁从政,而要用手中的“权”谋取个人私利,用买来的“官”换取更多的升迁渠道,其结果就是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群众自然不会答应。这时组织上要顺藤摸瓜,挖出那个“卖官”的人,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选人用人工作上,要努力做到自重要慎微,自警要慎权、自省要慎思,自励要慎行,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为金钱所惑,物欲所动、利益所趋、人情所扰,保持党的先进性,让“卖官”的铺永远倒闭,让“买官”的路成为绝路。

四是监督制,变党内监督为社会监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再好的制度必须靠监督来保证。能不能断了“买官”的路,关键是看监督到不到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人民团体代表作为联席会议监督员,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在阳光下操作,杜绝“买官”、“卖官”的“猫腻”行为,使“官”无处可买、无人去卖,让买卖无法成交。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监督、自我监督的良好格局,用《条例》这个不可逾越的鸿沟把“买官”、“卖官”的路彻底截断。

党中央最近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求实的原则、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为选贤任能提供了制度保证,破了“熬官”的梦,堵了“跑官”的门,断了“买官”的路,为选人用人工作开通了晋升的绿色通道、平等的竞技赛道、科学的取才之道。

一、破了“熬官”的梦,为锐意进取者提供绿色晋升通道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干部思想上与时俱进、工作上开拓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干部队伍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首当其冲的是那些不思进取的“熬官”者,惊了他们的“熬官”梦。纵观“熬官”者的表现,至少有四种心态:一是凭资历“熬官”。二是凭时间“熬官”。三是凭位次“熬官”。四是凭年龄“熬官”。

从《条例》新增加的条款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犹如一磅重型炸弹,震醒了“熬官”者的梦。一是新增加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公开选拔破除了行业、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更高的层次把素质高、能力强、精力充沛、勇于创新的干部选上来,打破了“多年的小路走成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梦。我县面向全县、全市公开选拔年轻干部的做法,把“伯乐相马”变成了“赛场赛马”,使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了论资排辈“熬官”的梦。二是在第十一章中新增加了“免职”的内容,对“辞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完不成工作目标、不能把本职工作提升一个位次、不能造福百姓的干部,要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免职”、“辞职”、“降职”处理,打破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梦。三是新增加了“任职”一章,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实行试用期制度,就是考察干部在试用期间干不干活、出不出活,适不适合本岗位,试用期满政绩不突出、群众不认可,要免去试用职务,打破了“看摊守业保险、开拓创新危险、功到自然成”的梦。我县实行重点工作责任目标跟踪考核制度以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开放作为第一战略,把项目作为第一追求,把升位做为第一目标,使保守变成创新,无为变成奋进,等待变成创业,低效变成高效,平庸变成超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干部站着位置不干活,靠“熬”日子当官的问题,真正为锐意进取者提供了绿色晋升通道。

二、堵了“跑官”的门,为靠得住、有本事的人才提供公平的竞技赛道《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最核心的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通过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让那些找靠山、找捷径、找借口、找替身的人,破除“不找白不找、找了不白找”、“张口三分利、老实人吃亏”的梦想,防止出现投机取巧、表面文章、消极怠工、找茬晦气的恶果,全方位堵住“跑官”“要官”的大门,最终将靠得住、有本事的人才选进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条例》设立了三关:一是确立了以德为主、德才兼备的标准关。不论是在“六条原则”中,还是在“六项条件”中,充分强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标准。德是前提,是基础,起决定作用;才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但丁有句名言,德可以弥补智的缺陷,智无法弥补德的缺陷。实践证明,有德无才难当大任,用了会贻误党的事业;有才无德,其才足以售其奸,用了会败坏党的事业,重用了会有更大的危险。我们通常说,有德无才办不了事,有才无德办不好事,有德无才是残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德才兼备才是精品。只有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才能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把好标准关,从宏观上堵住“跑官”的门。二是“民主关”。公认来自民意,民意反映民心。政事的兴衰全在民心,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条例》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章节,进一步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就使“跑官”者从过去面对“领导一门”,变成面对广大群众的万户千门。我县明确规定,少于50人的单位,要全员参加推荐;多于50人的单位,参加人员要占80%以上;参加推荐的群众代表不少于参加推荐人员的15%;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作为考核人选。这些规定,就是了解群众对推荐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解决“不找白不找、找了不白找”的问题,从基础环节上堵住“跑官”的门。三是“公开竞争关”。《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通过每个参赛者向群众述职,让群众裁判,保证了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从而使上者服众,下者服气,出者无怨,有效地堵住了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关系“跑官”的门。

三、断了“买官”路,为广大“伯乐”提供了公开、透明、公正的取才之道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大气粗、光环满身、曲线救国、破釜沉舟的“买官”之风,《条例》出重拳、下猛药,打破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的梦想,封杀了“卖官“市场,彻底截断了因心理扭曲、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造谣中伤形成的“买官”之路。

一是票决制,变一人说了算为集体说了算。《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者无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制定实施了《台安县委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的暂行规定》,坚持到会常委一人一票,权力平等,凡涉及到常委个人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干部任免时,本人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从而避免了“关系”票、人情票,保证了在决策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解决了个人说了算和部分干部通过关系、门路“买官”的问题。

二是公示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任前公示,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了群众的监督之下,扩大了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事实表明,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通过公示,对出现的“买官”、“卖官”行为,群众就会负责地向组织反映,由组织调查核实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跑官”现象,截断“买官”的路。去年以来,我县先后对新提拔的25名干部实行了任前公示,群众反映良好。

三是追究制,变集体负责为个人负责。《条例》要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买官”和“卖官”是一对孪生子。要断买官的“路”必须封卖官的“铺”,从源头上解决“买官”市场。试想一个甘心出钱“买”官的人,必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只能用金钱来弥补。这样的人即使当了官,也不可能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不可能廉洁从政,而要用手中的“权”谋取个人私利,用买来的“官”换取更多的升迁渠道,其结果就是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群众自然不会答应。这时组织上要顺藤摸瓜,挖出那个“卖官”的人,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选人用人工作上,要努力做到自重要慎微,自警要慎权、自省要慎思,自励要慎行,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为金钱所惑,物欲所动、利益所趋、人情所扰,保持党的先进性,让“卖官”的铺永远倒闭,让“买官”的路成为绝路。

四是监督制,变党内监督为社会监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再好的制度必须靠监督来保证。能不能断了“买官”的路,关键是看监督到不到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人民团体代表作为联席会议监督员,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在阳光下操作,杜绝“买官”、“卖官”的“猫腻”行为,使“官”无处可买、无人去卖,让买卖无法成交。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监督、自我监督的良好格局,用《条例》这个不可逾越的鸿沟把“买官”、“卖官”的路彻底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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