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了解各类 企事业单位与环境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 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 据,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7年 12月 31日,时期为 2007年 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 称“工业源” )、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 )、生活污 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 )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经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两年 多的共同努力,我省现已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 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1.全省普查污染源总量

普查污染源总量 230592 个,包括:工业源 38673 个、 农业源 145985个、生活源 45778个、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156

个。

2.各市州普查对象数量

单位:个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湖南省各类污染源废水排放总量 176.54亿吨, 废气排放 总量 18119.61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化学需 氧量 171.56 万吨、氨氮 9.88 万吨、石油类 3.38 万吨、总磷 2.06万吨、总氮 21.89万吨、重金属(砷、铬、铅、镉、汞, 下同)0.0169万吨;烟尘 51.09万吨、二氧化硫 98.53万吨、

氮氧化物 45.04万吨、粉尘 43.06万吨,氟化物 0.033万吨。

二、工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1.普查对象数量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 38673个。长沙、益阳、株洲普查对 象数居前三位,分别占全省工业源总数的 16.58%、11.38%、 9.72%。

工业源普查数量居前十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301 家,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796 家,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229 家,农副食品加工业 2522 家,通用设备制造业 2120家,非金属矿采选业 2119家,煤 炭开采和洗选业 1282 家,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269 家,废弃资源和废旧资料回收加工业 1108家,造纸及纸制品 业 1019家,上述 10个行业合计占全省工业普查对象总数的 71.78%。

2.工业废水全省产生与排放情况

产生量 31.28 亿吨、排放量 11.79 亿吨。废水治理设施 5546套,设计处理能力 1077.60万吨/日,废水年实际处理量 26.33亿吨。

3.工业废气排放情况

排放量为 17276.43 亿立方米。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 7089 套,设计处理能力 2.51 亿立方米/时,废气实际处理量

13196.83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化学需氧量 125.73 万 吨、氨氮 7.15万吨、石油类 0.98万吨、挥发酚 0.105万吨, 重金属 0.146万吨。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 计) :化学需氧量 47.95 万吨、氨氮 2.70 万吨、石油类 0.34 万吨、挥发酚 0.0197万吨、重金属 0.0168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计)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24.11 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6.71 万吨,纺织业 4.22 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 2.59 万吨,食品制造业 2.04 万吨,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12万吨,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 制品业 0.93 万吨、医药制品业 0.88 万吨、饮料制造业 0.79 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8 万吨,上述 10 个行业化学需 氧量合计排放量占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 91.92%。

氨氮排放量居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17万吨,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088万吨,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81 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071万吨、食品制造业 0.058万吨,上述 5个行业氨氮排放 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氨氮排放总量的91.30%。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的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1371.77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95.44吨,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88.97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78.39吨,石油加工、炼焦及 核燃料加工业115.35吨,医药制造业 106.69吨,黑色金属冶 炼及压延加工业 89.21 吨,金属制品业 59.65 吨。上述 8 个 行业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石油类排放总量 的 91.03%。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 工业 71.86 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57.92 吨、化学原料及化学 制品制造业 25.44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6.54吨、 农副食品加工业 11.08 吨,上述 5 个行业的挥发酚合计排放 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挥发酚排放总量的 92.64%。

3.重点流域与水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与水域(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洞庭湖湖 区,下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40.22 万吨,氨氮 2.04 万吨,石油类 0.27 万吨,挥发酚 0.0152 万 吨,重金属 0.0157万吨。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 1.产生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烟尘 1190.86 万吨,二 氧化硫 173.39万吨, 氮氧化物 27.90万吨, 氟化物 0.31万吨, 工业粉尘 388.78万吨。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尘 45.83 万吨、二氧 化硫 89.04万吨,氮氧化物 26.32万吨,氟化物 0.033万吨, 工业粉尘 43.06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排放居前几位的行业有: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 21.87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1.42 万吨,有色金 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67 万 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76万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6.69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97万吨,上述 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 92.79%。

烟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09 万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0.94 万吨,黑色金属冶 炼及压延加工业 3.42万吨,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10 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99万吨,造纸及纸制品 业 1.64 万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5 万吨;上述 7个工业行业合计烟尘排放量占全省烟尘排放总 量的 91.91%。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 15.43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99万吨,化学原料 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74万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0.96 万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0.86万吨。上述 5个工业行业氮氧化

物排放量合计占全省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 91.07%。

粉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27 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99万吨,非金属矿采选 业 6.50 万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16 万吨,通用设备制造业 1.26 万吨,金属制品业 1.20 万吨。 上述6个行业的粉尘合计排放量占全省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的 91.45%。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8262.06万吨, 综合利用量 4602.14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58.28万吨) ,处置量 980.05 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97.44万吨) ,贮存量 2093.45万 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量 1539.47万吨),倾倒丢弃量 742.14万吨。

2.工业源危险废物

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1701.23万吨, 综合利用量243.54 万吨(其中利用往年量 4.73万吨) ,处置量 1416.68万吨(其 中处置往年量 2.21 万吨) ,贮存量 47.69 万吨,倾倒丢弃量 0.25万吨。

三、农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全省农业污染源共 145985个,其中种植业 2313个、畜 禽养殖业 70211个、水产养殖业 73461个。

农业源(不包括农村生活源)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流 失)量:化学需氧量 64.58万吨,总磷 1.41万吨,总氮 12.76 万吨。

(二)种植业

种植业总磷流失量 0.63万吨, 总氮流失量 6.86万吨 (其 中地表径流流失量 5.94万吨,地下淋溶量 0.92万吨) 。

种植业地膜残留量 1101.27吨,地膜回收率 82.70%。 (三)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 60.58 万 吨,总磷 0.70万吨,总氮 5.45万吨,铜 0.016万吨,锌 0.023 万吨。粪便产生量 445.73万吨,尿液产生量 902.72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 4.00万 吨,总氮 0.45 万吨,总磷 0.084 万吨,铜 0.00031 万吨,锌 0.00041万吨。

四、生活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各类生活源总数 45778 个。其中住宿业 4164 个,餐饮 业 23273个,医院 1430个,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 563个, 洗染服务业 390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11220个、洗浴 服务业 831个、摄影扩印服务业 249家、汽车摩托车维修与 保养业 2490家。城镇居民生活源普查了 1168个建制镇,覆 盖城镇人口 2455.06万人。 (二)主要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排放量 15.75 亿吨。化学需氧量 65.68 万吨、 五日生化需氧量 24.15万吨, 总磷 0.68万吨, 总氮 9.30万吨, 动植物油 3.05万吨,氨氮 7.15万吨。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 1.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量 842.87 亿立方米。二氧化硫 9.49 万吨,烟 尘 5.25万吨,氮氧化物 2.16万吨。

2.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

总颗粒物 1.43 万吨,氮氧化物 16.56 万吨,一氧化碳 114.62万吨,碳氢化合物 13.29万吨。

(四)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量 2.00 万吨,无害化处置量 1.88 万吨, 无害化率 94.35%。

(五)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 90 家医院拥有 181 台(套)电磁辐射设备,43 家医院 拥有 58台(套)放射源(密封放射源),1091家医疗单位拥 有 1942台射线装置。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共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56家,其中:污水处 理厂 25家;垃圾填埋场 118家;危险废物处置厂 6家;医疗 废物处置厂7家。 各市州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分布如下表所示。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 131.94 万吨/日,其中城镇污 水处理厂 130.80 万吨/日,工业废(污)水 1 万吨/日;污水 处理厂实际处理 33322.59 万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 33247.38 万吨,占 99.77%;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5.91万吨, 占 0.078%; 其他污水处理厂 49.3万吨, 占 0.15%。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 96050 吨,总氮 1691 吨,总磷 406 吨,氨氮 2915 吨,石油类 237 吨,挥发酚 2 吨,重金属 0.0146吨。

(三)垃圾处理场(厂)

垃圾填埋场(厂)设计容量 4.38亿立方米,其中无害化 填埋 2.72 亿立方米,简易填埋 1.66 亿立方米。已填埋容量 0.79 亿立方米,其中无害化填埋 0.22 亿立方米,简易填埋 0.57亿立方米。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95万吨,氨 氮 0.32万吨,总磷 0.0046万吨,石油类 0.0042万吨。

(四)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 1305吨/日,处置量 20.15万吨, 填埋场设计容量为 332.35万立方米,已填容量 38.29万立方 米。

注释

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 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用水和清 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工业废水 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 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 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 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 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 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 (273K,101325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 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 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

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 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有 效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废气治理设备和配 套设施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 状、 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 包括危险废物、 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 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 或碱性的废石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 水、雨淋水的 pH值小于 4或者大于 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 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 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用的资 源、能源和其他原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 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 存场所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 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 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 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 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 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 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 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 料。

射线装置:指 X射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 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 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 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 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 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 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 下淋溶流失量。

基础流失量:即农田土壤本底氮、磷和农药流失量,是 相对于当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统一将农

田土壤往年累积(非当年施入量)的氮、磷和农药的流失量 定义为基础流失量。

地膜残留量: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地膜后,残留在 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没有回收或无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入养殖 区域外水体的污染物的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 县城 (县级市)、 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 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 毒性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 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 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 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 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

湖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了解各类 企事业单位与环境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 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 据,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7年 12月 31日,时期为 2007年 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 称“工业源” )、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 )、生活污 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 )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经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两年 多的共同努力,我省现已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 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1.全省普查污染源总量

普查污染源总量 230592 个,包括:工业源 38673 个、 农业源 145985个、生活源 45778个、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156

个。

2.各市州普查对象数量

单位:个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湖南省各类污染源废水排放总量 176.54亿吨, 废气排放 总量 18119.61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化学需 氧量 171.56 万吨、氨氮 9.88 万吨、石油类 3.38 万吨、总磷 2.06万吨、总氮 21.89万吨、重金属(砷、铬、铅、镉、汞, 下同)0.0169万吨;烟尘 51.09万吨、二氧化硫 98.53万吨、

氮氧化物 45.04万吨、粉尘 43.06万吨,氟化物 0.033万吨。

二、工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1.普查对象数量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 38673个。长沙、益阳、株洲普查对 象数居前三位,分别占全省工业源总数的 16.58%、11.38%、 9.72%。

工业源普查数量居前十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301 家,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796 家,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229 家,农副食品加工业 2522 家,通用设备制造业 2120家,非金属矿采选业 2119家,煤 炭开采和洗选业 1282 家,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269 家,废弃资源和废旧资料回收加工业 1108家,造纸及纸制品 业 1019家,上述 10个行业合计占全省工业普查对象总数的 71.78%。

2.工业废水全省产生与排放情况

产生量 31.28 亿吨、排放量 11.79 亿吨。废水治理设施 5546套,设计处理能力 1077.60万吨/日,废水年实际处理量 26.33亿吨。

3.工业废气排放情况

排放量为 17276.43 亿立方米。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 7089 套,设计处理能力 2.51 亿立方米/时,废气实际处理量

13196.83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化学需氧量 125.73 万 吨、氨氮 7.15万吨、石油类 0.98万吨、挥发酚 0.105万吨, 重金属 0.146万吨。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 计) :化学需氧量 47.95 万吨、氨氮 2.70 万吨、石油类 0.34 万吨、挥发酚 0.0197万吨、重金属 0.0168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计)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24.11 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6.71 万吨,纺织业 4.22 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 2.59 万吨,食品制造业 2.04 万吨,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12万吨,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 制品业 0.93 万吨、医药制品业 0.88 万吨、饮料制造业 0.79 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8 万吨,上述 10 个行业化学需 氧量合计排放量占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 91.92%。

氨氮排放量居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17万吨,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088万吨,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81 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071万吨、食品制造业 0.058万吨,上述 5个行业氨氮排放 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氨氮排放总量的91.30%。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的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1371.77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95.44吨,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88.97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78.39吨,石油加工、炼焦及 核燃料加工业115.35吨,医药制造业 106.69吨,黑色金属冶 炼及压延加工业 89.21 吨,金属制品业 59.65 吨。上述 8 个 行业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石油类排放总量 的 91.03%。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 工业 71.86 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57.92 吨、化学原料及化学 制品制造业 25.44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6.54吨、 农副食品加工业 11.08 吨,上述 5 个行业的挥发酚合计排放 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挥发酚排放总量的 92.64%。

3.重点流域与水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与水域(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洞庭湖湖 区,下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40.22 万吨,氨氮 2.04 万吨,石油类 0.27 万吨,挥发酚 0.0152 万 吨,重金属 0.0157万吨。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 1.产生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烟尘 1190.86 万吨,二 氧化硫 173.39万吨, 氮氧化物 27.90万吨, 氟化物 0.31万吨, 工业粉尘 388.78万吨。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尘 45.83 万吨、二氧 化硫 89.04万吨,氮氧化物 26.32万吨,氟化物 0.033万吨, 工业粉尘 43.06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排放居前几位的行业有: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 21.87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1.42 万吨,有色金 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67 万 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76万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6.69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97万吨,上述 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 92.79%。

烟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09 万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0.94 万吨,黑色金属冶 炼及压延加工业 3.42万吨,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10 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99万吨,造纸及纸制品 业 1.64 万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5 万吨;上述 7个工业行业合计烟尘排放量占全省烟尘排放总 量的 91.91%。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 15.43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99万吨,化学原料 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74万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0.96 万吨,造纸及纸制品业 0.86万吨。上述 5个工业行业氮氧化

物排放量合计占全省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 91.07%。

粉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27 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99万吨,非金属矿采选 业 6.50 万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16 万吨,通用设备制造业 1.26 万吨,金属制品业 1.20 万吨。 上述6个行业的粉尘合计排放量占全省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的 91.45%。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8262.06万吨, 综合利用量 4602.14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58.28万吨) ,处置量 980.05 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97.44万吨) ,贮存量 2093.45万 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量 1539.47万吨),倾倒丢弃量 742.14万吨。

2.工业源危险废物

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1701.23万吨, 综合利用量243.54 万吨(其中利用往年量 4.73万吨) ,处置量 1416.68万吨(其 中处置往年量 2.21 万吨) ,贮存量 47.69 万吨,倾倒丢弃量 0.25万吨。

三、农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全省农业污染源共 145985个,其中种植业 2313个、畜 禽养殖业 70211个、水产养殖业 73461个。

农业源(不包括农村生活源)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流 失)量:化学需氧量 64.58万吨,总磷 1.41万吨,总氮 12.76 万吨。

(二)种植业

种植业总磷流失量 0.63万吨, 总氮流失量 6.86万吨 (其 中地表径流流失量 5.94万吨,地下淋溶量 0.92万吨) 。

种植业地膜残留量 1101.27吨,地膜回收率 82.70%。 (三)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 60.58 万 吨,总磷 0.70万吨,总氮 5.45万吨,铜 0.016万吨,锌 0.023 万吨。粪便产生量 445.73万吨,尿液产生量 902.72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 4.00万 吨,总氮 0.45 万吨,总磷 0.084 万吨,铜 0.00031 万吨,锌 0.00041万吨。

四、生活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各类生活源总数 45778 个。其中住宿业 4164 个,餐饮 业 23273个,医院 1430个,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 563个, 洗染服务业 390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11220个、洗浴 服务业 831个、摄影扩印服务业 249家、汽车摩托车维修与 保养业 2490家。城镇居民生活源普查了 1168个建制镇,覆 盖城镇人口 2455.06万人。 (二)主要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排放量 15.75 亿吨。化学需氧量 65.68 万吨、 五日生化需氧量 24.15万吨, 总磷 0.68万吨, 总氮 9.30万吨, 动植物油 3.05万吨,氨氮 7.15万吨。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 1.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量 842.87 亿立方米。二氧化硫 9.49 万吨,烟 尘 5.25万吨,氮氧化物 2.16万吨。

2.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

总颗粒物 1.43 万吨,氮氧化物 16.56 万吨,一氧化碳 114.62万吨,碳氢化合物 13.29万吨。

(四)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量 2.00 万吨,无害化处置量 1.88 万吨, 无害化率 94.35%。

(五)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 90 家医院拥有 181 台(套)电磁辐射设备,43 家医院 拥有 58台(套)放射源(密封放射源),1091家医疗单位拥 有 1942台射线装置。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共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56家,其中:污水处 理厂 25家;垃圾填埋场 118家;危险废物处置厂 6家;医疗 废物处置厂7家。 各市州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分布如下表所示。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 131.94 万吨/日,其中城镇污 水处理厂 130.80 万吨/日,工业废(污)水 1 万吨/日;污水 处理厂实际处理 33322.59 万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 33247.38 万吨,占 99.77%;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5.91万吨, 占 0.078%; 其他污水处理厂 49.3万吨, 占 0.15%。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 96050 吨,总氮 1691 吨,总磷 406 吨,氨氮 2915 吨,石油类 237 吨,挥发酚 2 吨,重金属 0.0146吨。

(三)垃圾处理场(厂)

垃圾填埋场(厂)设计容量 4.38亿立方米,其中无害化 填埋 2.72 亿立方米,简易填埋 1.66 亿立方米。已填埋容量 0.79 亿立方米,其中无害化填埋 0.22 亿立方米,简易填埋 0.57亿立方米。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95万吨,氨 氮 0.32万吨,总磷 0.0046万吨,石油类 0.0042万吨。

(四)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 1305吨/日,处置量 20.15万吨, 填埋场设计容量为 332.35万立方米,已填容量 38.29万立方 米。

注释

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 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用水和清 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工业废水 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 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 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 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 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 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 (273K,101325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 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 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

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 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有 效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废气治理设备和配 套设施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 状、 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 包括危险废物、 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 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 或碱性的废石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 水、雨淋水的 pH值小于 4或者大于 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 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 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用的资 源、能源和其他原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 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 存场所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 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 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 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 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 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 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 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 料。

射线装置:指 X射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 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 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 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 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 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 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 下淋溶流失量。

基础流失量:即农田土壤本底氮、磷和农药流失量,是 相对于当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统一将农

田土壤往年累积(非当年施入量)的氮、磷和农药的流失量 定义为基础流失量。

地膜残留量: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地膜后,残留在 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没有回收或无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入养殖 区域外水体的污染物的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 县城 (县级市)、 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 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 毒性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 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 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 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 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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