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血案:麦当劳没有安保义务

前言:山东招远麦当劳命案,侦办难点在于捋清嫌犯每个人在案件当中的具体责任。与此同时,对于事发的麦当劳店是否担责,争议仍在出现。

麦当劳担责声明是谣言

近日,网上一份署名为“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的《我们今天不快乐》的声明显示,麦当劳承诺愿意承担死者吴女士孩子未成年前所有的生活费用和就学费用,声明落款日期为5月31日。但根据麦当劳自己的表态,他们并未发现这一声明。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事也有所表态,其官方微博发文称,“关于招远事件,麦当劳深表痛心,我们对事件中遇难的受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因上前阻止而受伤的员工深表关切。在事发当时,餐厅已立即报警。目前店内监控录像已交由当地警方调查。”

但是,这样并未平息争论,还是有相当的人群,认为麦当劳应该为本次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话说,进门要进行安全检查,有持枪武装保卫的商场和餐厅还真有,那在恐怖活动密集的肯尼亚。然而很不幸的是,恐怖分子在那里还是攻陷了一家商场,并造成了大量的伤亡,那这样是否也是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为此,经营性场所对消费者权利之外的公共安全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尤其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公共安全理应由行政机关维护,为何落到了商业机构的头上。出刑事案件的第一时间,不是拨打110,而是找餐厅经理吗?

麦当劳为何被指控?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女性主义者李思磐是从女性被侵害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她认为:招远事件,很难责怪普通顾客没帮忙,因为凶手真的很危险。也很难要求店里的员工以身殉职。但是一间24小时营业的店,没有能够有效制止暴力的装备设施,对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都是不负责任的。

随后有律师也跟进发言,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起事件,消费者在麦当劳餐厅消费受到伤害,而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明确的餐厅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麦当来餐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可避免。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红英律师引用了《侵权责任法》认为,餐馆(笔者注:应该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江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着上述的这些观点,会觉得似乎要求麦当劳承担一定的责任非常有道理。虽然不同人士的观点略有不同,但整体这些观点还是倾向于麦当劳是有相应的义务要参与到顾客人身安全的维护之中。

经营者是否担责争议不断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技术还是过于落后。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为此作为“等”字外的这些场所作何理解,不好说清楚。而且,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使用列举法很难穷尽目前可能出现的实际生活情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提到的“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又是一个让人抓狂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而应当尽到这句又作何理解,谁来最终评判应当尽到这样一个概念呢。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将讨论的权利交给当庭律师,也没有将解释法律的权力交给法官,而现实则是,法官的心情决定一切。同样类似的案例,各种判决结果都出现过。

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一群人前往珠海五月花餐厅就餐,隔壁包房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后查明,此次爆炸是一病人为报复一名医生而特制的炸弹,这名医生收受的礼物五粮液酒盒其实是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制造炸弹的人很快被抓获,但其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于是受害者以五月花餐厅没有对受害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赔偿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五月花餐厅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的伤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而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酒店一方作为经营者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构成违约,但最终二审法院以生命权高于经营利益的法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30万元。

这起判决的争议相当的大,因为二审法院更多是从平息社会矛盾的角度劫富济贫判决赔偿,而非明确的根据权利与责任而确定的赔偿。

颇为有意思的是,厦门地区连续出现了几起类似的时间,免费的公众泳池出现溺水,收费的泳池出现溺水,游客在风景区遭抢劫被杀害,游戏厅里两人发生争执移民学生被捅死,乘坐公交车期间被人意外砍伤。除了游泳池因为其特殊性,安全保障措施与主营业务相关以外,风景区、游戏厅、和公交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都与其主营业务无关。而后面这三起案件中,法官基本判决是经营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莫把餐厅变成神盾局

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由法官总结审判经验,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义务规范。加上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从而留下了很多冲击性的案例。比如喝咖啡被烫了,逛商场滑到了,吸烟得癌症了,这些都要到了天价的赔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官司都是与经营活动和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的案例。而从来没有哪一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刑事案件,成为这种赔偿案件的注脚。

作为讲究自由心证(我国称为内心确信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限定在消费者权利之上的。相对强势的餐馆有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但对于和消费者身份无关的其他事项,就并不需要作出相关的保障承诺。举个最极端的案例,美国911案件之后,并没有人要求世贸大楼及其中的商家对恐怖分子的行为买单。

事实也是,餐厅的道德责任止于消费的行为,你不能花15块钱买了一个汉堡在餐厅里面吃,就要求餐厅成为一个没有伤害的世外桃源。餐厅如果开业,是否需要配备武装保卫,配备几个人,防弹玻璃要多厚,或者最好配备抵御核战争的庇护所呢。如果认为这样做太夸张了,那么安全保障的度又到底在哪里,保卫的到底是什么权利呢?对于本身无法量化、无法评估的责任,就不能归入责任。

大陆法国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只有谨慎而有限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下,对于一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一般人的判断,从而可以对于复杂的现实情况做不同情况的细分。而大陆法之下,如果要将所有现实生活中的可能性写入法条,那么这本法条也必将繁琐到根本无法使用。

大陆法国家只能对最典型可判断的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否则像国内立法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口袋条款,虽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制造出无数完全没有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回到麦当劳的事件,最集中的争议聚焦在麦当劳是否制止了侵害,并及时的报警了,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麦当劳的员工培训的都是如何提供最好的餐食,如何面对刑事案件在过去和未来都很难列入餐厅的常规员工培训手册之中,要求这些拿着最低工资的工作人员,在笑脸迎客之后,还能沉着冷静的应对突发的各种刑事案件的状况,也颇为苛刻。比如制止,是出面了就算制止,还是被嫌疑犯打伤了才算制止。

在以往案例中反复出现的情况,则是究竟多少分钟以后报警,可是这个时间又如何能给出一个界限分明的正常人的反应时间?麦当劳不是警察局也不是神盾局,更不能对顾客进行甄别,刑事案件的事情,还是交给维护治安的部门来负责,这也是公众交税维持的公共安全责任机关。

借助法律的模糊规定,要求商业机构分担公共安全的责任,最终对社会秩序的帮助在哪里呢?难不成以后所有的餐厅门口,都要补充告示:各位顾客朋友,请注意你们的手机和钱包,请注意杀人嫌疑犯,请注意恐怖分子的炸弹……如果让麦当劳承担招远血案的赔偿责任,这种荒诞的局面还真不会远了。

关注赔偿问题,不应该过度的浪费司法资源,扣着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字眼来寻求赔偿,而是针对问题根源,解决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结语:追究麦当劳的责任,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赔偿制度,为受害的相对弱势人群争取到赔偿的权利。但是,这样做的背后,是无形的增加了另一方的义务,一个卖汉堡的公司为何要为公共安全的事务买单呢,这种貌似强调公平的背后,是制造着更大的不公平和资源的浪费。

前言:山东招远麦当劳命案,侦办难点在于捋清嫌犯每个人在案件当中的具体责任。与此同时,对于事发的麦当劳店是否担责,争议仍在出现。

麦当劳担责声明是谣言

近日,网上一份署名为“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的《我们今天不快乐》的声明显示,麦当劳承诺愿意承担死者吴女士孩子未成年前所有的生活费用和就学费用,声明落款日期为5月31日。但根据麦当劳自己的表态,他们并未发现这一声明。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事也有所表态,其官方微博发文称,“关于招远事件,麦当劳深表痛心,我们对事件中遇难的受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因上前阻止而受伤的员工深表关切。在事发当时,餐厅已立即报警。目前店内监控录像已交由当地警方调查。”

但是,这样并未平息争论,还是有相当的人群,认为麦当劳应该为本次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话说,进门要进行安全检查,有持枪武装保卫的商场和餐厅还真有,那在恐怖活动密集的肯尼亚。然而很不幸的是,恐怖分子在那里还是攻陷了一家商场,并造成了大量的伤亡,那这样是否也是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为此,经营性场所对消费者权利之外的公共安全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尤其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公共安全理应由行政机关维护,为何落到了商业机构的头上。出刑事案件的第一时间,不是拨打110,而是找餐厅经理吗?

麦当劳为何被指控?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女性主义者李思磐是从女性被侵害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她认为:招远事件,很难责怪普通顾客没帮忙,因为凶手真的很危险。也很难要求店里的员工以身殉职。但是一间24小时营业的店,没有能够有效制止暴力的装备设施,对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都是不负责任的。

随后有律师也跟进发言,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起事件,消费者在麦当劳餐厅消费受到伤害,而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明确的餐厅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麦当来餐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可避免。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红英律师引用了《侵权责任法》认为,餐馆(笔者注:应该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江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着上述的这些观点,会觉得似乎要求麦当劳承担一定的责任非常有道理。虽然不同人士的观点略有不同,但整体这些观点还是倾向于麦当劳是有相应的义务要参与到顾客人身安全的维护之中。

经营者是否担责争议不断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技术还是过于落后。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为此作为“等”字外的这些场所作何理解,不好说清楚。而且,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使用列举法很难穷尽目前可能出现的实际生活情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提到的“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又是一个让人抓狂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而应当尽到这句又作何理解,谁来最终评判应当尽到这样一个概念呢。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将讨论的权利交给当庭律师,也没有将解释法律的权力交给法官,而现实则是,法官的心情决定一切。同样类似的案例,各种判决结果都出现过。

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一群人前往珠海五月花餐厅就餐,隔壁包房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后查明,此次爆炸是一病人为报复一名医生而特制的炸弹,这名医生收受的礼物五粮液酒盒其实是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制造炸弹的人很快被抓获,但其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于是受害者以五月花餐厅没有对受害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赔偿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五月花餐厅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的伤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而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酒店一方作为经营者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构成违约,但最终二审法院以生命权高于经营利益的法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30万元。

这起判决的争议相当的大,因为二审法院更多是从平息社会矛盾的角度劫富济贫判决赔偿,而非明确的根据权利与责任而确定的赔偿。

颇为有意思的是,厦门地区连续出现了几起类似的时间,免费的公众泳池出现溺水,收费的泳池出现溺水,游客在风景区遭抢劫被杀害,游戏厅里两人发生争执移民学生被捅死,乘坐公交车期间被人意外砍伤。除了游泳池因为其特殊性,安全保障措施与主营业务相关以外,风景区、游戏厅、和公交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都与其主营业务无关。而后面这三起案件中,法官基本判决是经营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莫把餐厅变成神盾局

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由法官总结审判经验,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义务规范。加上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从而留下了很多冲击性的案例。比如喝咖啡被烫了,逛商场滑到了,吸烟得癌症了,这些都要到了天价的赔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官司都是与经营活动和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的案例。而从来没有哪一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刑事案件,成为这种赔偿案件的注脚。

作为讲究自由心证(我国称为内心确信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限定在消费者权利之上的。相对强势的餐馆有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但对于和消费者身份无关的其他事项,就并不需要作出相关的保障承诺。举个最极端的案例,美国911案件之后,并没有人要求世贸大楼及其中的商家对恐怖分子的行为买单。

事实也是,餐厅的道德责任止于消费的行为,你不能花15块钱买了一个汉堡在餐厅里面吃,就要求餐厅成为一个没有伤害的世外桃源。餐厅如果开业,是否需要配备武装保卫,配备几个人,防弹玻璃要多厚,或者最好配备抵御核战争的庇护所呢。如果认为这样做太夸张了,那么安全保障的度又到底在哪里,保卫的到底是什么权利呢?对于本身无法量化、无法评估的责任,就不能归入责任。

大陆法国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只有谨慎而有限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下,对于一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一般人的判断,从而可以对于复杂的现实情况做不同情况的细分。而大陆法之下,如果要将所有现实生活中的可能性写入法条,那么这本法条也必将繁琐到根本无法使用。

大陆法国家只能对最典型可判断的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否则像国内立法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口袋条款,虽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制造出无数完全没有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回到麦当劳的事件,最集中的争议聚焦在麦当劳是否制止了侵害,并及时的报警了,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麦当劳的员工培训的都是如何提供最好的餐食,如何面对刑事案件在过去和未来都很难列入餐厅的常规员工培训手册之中,要求这些拿着最低工资的工作人员,在笑脸迎客之后,还能沉着冷静的应对突发的各种刑事案件的状况,也颇为苛刻。比如制止,是出面了就算制止,还是被嫌疑犯打伤了才算制止。

在以往案例中反复出现的情况,则是究竟多少分钟以后报警,可是这个时间又如何能给出一个界限分明的正常人的反应时间?麦当劳不是警察局也不是神盾局,更不能对顾客进行甄别,刑事案件的事情,还是交给维护治安的部门来负责,这也是公众交税维持的公共安全责任机关。

借助法律的模糊规定,要求商业机构分担公共安全的责任,最终对社会秩序的帮助在哪里呢?难不成以后所有的餐厅门口,都要补充告示:各位顾客朋友,请注意你们的手机和钱包,请注意杀人嫌疑犯,请注意恐怖分子的炸弹……如果让麦当劳承担招远血案的赔偿责任,这种荒诞的局面还真不会远了。

关注赔偿问题,不应该过度的浪费司法资源,扣着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字眼来寻求赔偿,而是针对问题根源,解决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结语:追究麦当劳的责任,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赔偿制度,为受害的相对弱势人群争取到赔偿的权利。但是,这样做的背后,是无形的增加了另一方的义务,一个卖汉堡的公司为何要为公共安全的事务买单呢,这种貌似强调公平的背后,是制造着更大的不公平和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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