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产生形式对法律观念的影响--以古希腊罗马为视角

2008年7月(第7期,总第135期)【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d.,2008

(No.7,GeneralNo.135)

西方国家产生形式对法

——以古希腊罗马为视角

陈志英

念的影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文章通过对西方国家产生的典型形式——古希腊和罗马的形式的分析,阐述了西方人雀法律产生时就

形成的法律观念。由于法律是和国家相伴随而生的,因此国家的产生形式对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古希腊和罗马的国家产生,都是由于不同等级的人以法律为手段的权利争夺。这样产生的国家不但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培养了公民的意识还确定了法律的权利本位。

关键词:国家;法律;权利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7-0067-03

法律和国家是一对伴生兄弟,法律与其它社会规则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国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国家与原始社会的一个重要区

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而是使得民主共和国直接

从氏族社会的内部产生了。

1.提修斯的改革

别就是它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统治的。国家需要法律将它的统治方式以确定的形式予以宣布,同时也通过

变革法律来实现对国家统治方式的改革。因此,法律和国家基本上是经由同样的历史而产生、发展起来

的。谈到西方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古希腊罗马是

一段无法回避的经历,也是一段具有决定影响的经历。古希腊罗马所代表的古典传统对西方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们是西方文明的摇篮,①因此在这里,文章主要讨论的是古希腊罗马国家和法律

的产生形式。【l】

一,希腊雅典国家产生的形式

古希腊的—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它对世界文明最

提修斯对原始公社的改革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以处理以前由各部落单独处理而现在被宣布为共同事务的事情。于是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其次,全体人民不在按照血缘分为氏族、胞族或部落,而是按照身份分为对立的贵族(特权者)和非特权者,在非特权者中又按照分工分为农民和手工业者,并赋予了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至此,巴赛勒斯统治的历史结束了,雅典进入了贵族执政时期,民主政治前进了一步。圈

2.梭伦的变法

提修斯的居民划分方法,制造了贵族与平民间的对立和矛盾,其后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高利贷的出现和普遍化,这种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陷入了更加危险的紧张境地。于是梭伦进行了雅典

历史上最具影响的一次变法。首先,梭伦通过立法废除了早先时期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是按照财产

伟大的影响就是城邦制。而在诸城邦中,雅典是显著的典型。公元前500-公元前449年的希波战争以希腊的

胜利而告终,学术文化的中心也随之从小亚细亚转移到了雅典,雅典事实上成了全希腊的楷模,它的民主制度成为各邦效法的榜样。呀崖典国家的产生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纯粹而典型的例子,他没有受到任何

来规定政治权利。其次,创设了由四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的“四百人议事会”作为实际上执掌着最高政权的机关。梭伦的变法进一步挫败了氏族制度,而促进了雅典城邦制度的发展,从此,雅典进入了“法律”统治的时代。希腊城邦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网

①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希腊人……成为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希腊哲学则成了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博登海默:《法理

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收稿日期:2008--05—20

作者简介:陈志英(1976-),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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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利斯提尼的改革

梭伦的变法大大促进了雅典经济的繁荣,然而这并未能阻止平民和贵族间发生的争夺利益和权力的

矛盾,居民间进一步杂居和更多外来移民的出现使得

就代替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制度。其次,设立新的人民大会,并不分贵族和平民而依是否服兵役决

定是否参加这个大会。

2.制定成文法的斗争

氏族机关和制度最终被完全排挤而下降为私人性质

的团体和宗教社团。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加入了最后一

塞尔维乌斯改革后,平民和财产贵族的矛盾代替

了原先平民和氏族贵族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贵

把的推动力,促成了雅典法律和城邦制度的形成。首族的擅权,这种矛盾越来越激烈,其中的主要内容便先,克利斯提尼取消了以血缘为基础而划分居民的四是成文法的制定。因为习惯法不但规则含糊,而且还个部落,而代之了以地域划分居民的十个选区,称之为贵族法官垄断了解释权,容易为贵族的专横权力所为“德莫”,彻底推翻了氏族制度最后的残余。其次,以曲解而压迫平民。这场斗争以《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十个“德莫”选出的“五百人会议”代替了原有的“四百平民的胜利而告终。《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人会议”来管理雅典。作为自治的政治组织的“德莫”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同时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提供舰队,征召军队。这一程已告终结。网虽然从内容上看,《十二铜表法》还有保切再加上由奴隶组成的警察都表明不同于自己组织守和维护贵族特权的诸多缺陷,但它的制定本身就意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已经设立起来味着读、写能力的逐渐普及,就是对贵族垄断司法专了,管理机构已完全具备了国家的两个基本特征:按横权力的严重打击,它反映的立法为平民大众和有法地区划分国民和公共权力,呢已转化为纯粹的国家,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其不再是氏族与国家间的混合过渡,由此雅典的法律也

就最后形成。

后的发展中平民和贵族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对法律的内容不断的进行着改进和补充。

二、罗马国家产生的形式

罗马起源于古意大利半岛中部、第伯河东岸的拉

丁姆地区的一个村庄,后来扩展到整个意大利半岛。四

三、国家的产生形式对法律观念的影Ⅱ向

通过考察历史,我们看到正是利益对立的阶级间争夺权利和利益的斗争促成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法

律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伴随着一

这种半岛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它农业发展的有限和海上贸易发展的优势。罗马国家产生的主要动力是其内部平民和氏族贵族间展开的争夺权利的斗争,“最后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

作用,法律对于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确定了准则并进而缓解了罗马内部的矛盾,间接促进了罗马的对外

次次的变法来实现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正是斗争中

妥协的结果,表明了特权一方在斗争中的让步,这本

身就是一种文明和历史的进步。它不同于暴力,暴力表达了一种决不妥协、让步的态度,是一种以对人(既包括敌人也包括自己人)的侵犯和对人的健康和生命

的牺牲来获得胜利、达到目的的方式,暴力的结果并

扩张事业。它伴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而形成、发展,与之互为动力。

1.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

不一定是权利的维护,社会共识的达成,相反在多数情况下则是压制和侵害一方的要求和利益,它更不可

原始公社时期的元老院组成为后来氏族贵族的能保证公民的参政和民意的表达,而是牢牢的固定了产生埋下了种子。氏族公社因被贵族把持成了反平民“秩序”和等级。的封闭的血缘团体,这就在氏族内部产生了贵族和平1.普遍的保护权利。法律在西方一开始就是用以民的对立。阁同时,随着罗马的扩张征服,人口日益增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级(当然只限于自由人)权利的

加,包括外来的移民和被征服地的居民,在旧有的氏族制度下他们都不属于罗马人民,而是被剥夺了一切

重要手段,它以广泛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具有一体遵

行的效力。嘧斗争过程中,法律对暴力的取代使得它

本身不仅仅具有工具意义还具有价值意义,不仅具有

公权的平民,形成了与贵族相对抗的可怕力量。就这样平民与贵族展开了争夺国有土地和官职的斗争,斗争是如此的激烈以致古老的氏族制度已完全不能适

应必须对此变革,于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依据希

否定价值也具有肯定价值,它能够成为正义、平等、权

利等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的表现。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首先是人们的

腊为榜样进行了变革。首先,设立四个地区部落,将原

有的血族部落排除出去,这样以地区划分的国家制度

一组关系。”“规则并不是对我们独一无二的个性的否

定。相反,他对于保护我们独一无二的个体人格免遭

①不同的学者对国家的基本特征有不同的认识,但在不同的认识中都谈到T领-+-性和公共权力|巨这两点。例如,在韦伯看来,国

家就由官员、暴力和领土权构成,它盛须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能坚持合法的垄断暴力工具,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

断。&-l'llt家的集中概念可参见吉登斯:<民族一国家与暴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一章“国家、社会

与现代史”。

68

任性、专断和强制行为之害是不可或缺的。”啭律作

力不再具有直接的权威,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合法性(符为社会共识达成的一种表现形式,表明了双方对于对

合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法律(权利)才是权威的源泉。

方权利的相互尊重和保护,法律的目的在于对双方权3.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律而非暴力为杠杆推动利的综合保护,而非以牺牲一方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社会进步的传统的确立,为政治生活提供了民主氛一方的特权,权利不再是特殊的而是普遍的。任何阶级

围,也为社会进步和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和平及代在对国家进行管理时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样一个问

价、成本较小的模式。就手段而言,法律的目的也不仅

题: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

限于维护阶级的统治,而在于“解决纠纷以及通过权

此。在国家的职能中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其必不可

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的纽带”,网这就是西方法律少的—个组成部分,体现国家职能的法律也至少在表在久远历史中形成的法律传统。在古希腊罗马国家和面上表现为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法律的形成中,阶级之间利益和权利的斗争构成了社2.法律权威的树立。在国家和法律的形成中,法律会发展的动力,而斗争在多数情况下都以法律斗争的

作为国家形成的一个标志获得了与国家等同的概念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也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历史和效力,如果说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不发展中各阶级在法律即意味着权利的思想的指导下,啻是说,法律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嘲法律的权威展开了斗争,争夺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的斗争,以及伴随着国家权威的建立而建立起来,法治的传统也由

对司法专横的抗争,而斗争的结果以新的更具民主色

此予以确立。

彩的法律的制定而告终。在斗争中,新共识得以达成,

第一,普遍的守法意识。这既是法律权威的表现社会也朝着民主的方向渐进进步。

也是法律权威的基础,只有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有遵守4.法律发展中本位指导方向的确立。最初,法律奉

法律的意识,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确立。在法律和国行的是氏族团体本位。然而在国家形成中,氏族血缘关

家的产生中,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人民为后世树立了系的摧毁导致了团体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雅典政

守法的优良传统,而这正建立在法律内容正当性,即制的根本特征——主权在民,就体现了将人看成是一

法律对社会中普通民众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只有正当切价值和权利的根源的思维方向。而在罗马,尽管在个

的法律人们才乐于也才可能去遵守它。从亚里士多德

人本位方向的确立则是经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但最关于法治的定义①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的三层涵义:终还是将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了出来。【1明罗良法之治(法律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马社会早期法律体现的是家本位,《十二铜表法》就是

行的统治),守法的统治以及臣民的自愿意志。权利和以“家”为基础的。家本位的突出表现就是家父的权力,

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问题?古希腊罗马的做法确其非常之大,完全掌握着在他之下的家属的私权。@在定了西方的传统观念: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对权利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和契约出现了,的保护),由此自然的就衍生出了另一传统,即格老修

这是一种以独立的个人为主体的活动。合意性的契约斯所说的“遵守法律,是谓正义”。181

本身就假定了人们的平等、独立和自主,这是个人主

第二,以法律为中介的权利对权力的限制。现代

义的典型表现。同时,随着罗马的扩张,罗马成为世界

宪政中的核心原则,即权力制约原则其实很早就已经

性的帝国,出现了许多不属于原来罗马市民范围的出现了。在雅典人那里,政治上轮番为政对权力的时人,为了处理这种新出现的主体关系,在市民法之外

间作出了限制,而公民大会中人民最后决定权的保留

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作为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其内

则对权力的空间作出了限制。罗马人则干脆不赋予勒

容多与商品贸易、经济契约有关,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克司以民政方面的权力,通过元老院、勒克司和库里

对“个人”的重视,个人本位在法律内容上的表现就是

亚大会间权力的分配,完全划定了权力的界限。随后为

私法的发达。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就产生于罗马时期,

了防止权力专横,还开展了制定成文法的斗争,《十二自此后西方的法律便一直以私法为其主干。

铜表法》的制定便是成果。在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中,权

参考文献:【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口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网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6.【2】顾准.顾准文集[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182;142-143.【8】

格老修斯.战争与和平法【A】.西方法律史资料选编【c】.北【3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m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140.【4】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d999:25:33.

【9l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A】.伯尔曼.法律与宗

【5】

世界上古史纲fMl.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29.

教f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6】梁治平.“法”辨Ⅱ】冲国社会科学,1986.(4).

[101梅因.古代法I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46.

[责任编校:周玉林]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I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②罗马法中的市民权由公权和私权组成,公权即政治性的选举权和荣誉权,私权则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家父虽然控制着其家属的私权,但公权则是属于个人自己的。罗马法中家父的权力可以参见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9

西方国家产生形式对法律观念的影响——以古希腊罗马为视角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陈志英, CHEN Zhi-ying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2008(7)

参考文献(14条)1. 梅因 古代法 1959

2.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19813. 吉登斯 民族一国家与暴力 19984. 博登海默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 19875. 梅因 古代法 1959

6. 梁治平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19917. 格老修斯 战争与和平法 19838.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19919. 梁治平 "法"辨 1986(04)10. 世界上古史纲 1981

1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99912. 顾准 希腊城邦制度 198213. 顾准 顾准文集 1994

14.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999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kxj200807018.aspx

2008年7月(第7期,总第135期)【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d.,2008

(No.7,GeneralNo.135)

西方国家产生形式对法

——以古希腊罗马为视角

陈志英

念的影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文章通过对西方国家产生的典型形式——古希腊和罗马的形式的分析,阐述了西方人雀法律产生时就

形成的法律观念。由于法律是和国家相伴随而生的,因此国家的产生形式对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古希腊和罗马的国家产生,都是由于不同等级的人以法律为手段的权利争夺。这样产生的国家不但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培养了公民的意识还确定了法律的权利本位。

关键词:国家;法律;权利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7-0067-03

法律和国家是一对伴生兄弟,法律与其它社会规则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国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国家与原始社会的一个重要区

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而是使得民主共和国直接

从氏族社会的内部产生了。

1.提修斯的改革

别就是它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统治的。国家需要法律将它的统治方式以确定的形式予以宣布,同时也通过

变革法律来实现对国家统治方式的改革。因此,法律和国家基本上是经由同样的历史而产生、发展起来

的。谈到西方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古希腊罗马是

一段无法回避的经历,也是一段具有决定影响的经历。古希腊罗马所代表的古典传统对西方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们是西方文明的摇篮,①因此在这里,文章主要讨论的是古希腊罗马国家和法律

的产生形式。【l】

一,希腊雅典国家产生的形式

古希腊的—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它对世界文明最

提修斯对原始公社的改革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以处理以前由各部落单独处理而现在被宣布为共同事务的事情。于是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其次,全体人民不在按照血缘分为氏族、胞族或部落,而是按照身份分为对立的贵族(特权者)和非特权者,在非特权者中又按照分工分为农民和手工业者,并赋予了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至此,巴赛勒斯统治的历史结束了,雅典进入了贵族执政时期,民主政治前进了一步。圈

2.梭伦的变法

提修斯的居民划分方法,制造了贵族与平民间的对立和矛盾,其后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高利贷的出现和普遍化,这种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陷入了更加危险的紧张境地。于是梭伦进行了雅典

历史上最具影响的一次变法。首先,梭伦通过立法废除了早先时期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是按照财产

伟大的影响就是城邦制。而在诸城邦中,雅典是显著的典型。公元前500-公元前449年的希波战争以希腊的

胜利而告终,学术文化的中心也随之从小亚细亚转移到了雅典,雅典事实上成了全希腊的楷模,它的民主制度成为各邦效法的榜样。呀崖典国家的产生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纯粹而典型的例子,他没有受到任何

来规定政治权利。其次,创设了由四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的“四百人议事会”作为实际上执掌着最高政权的机关。梭伦的变法进一步挫败了氏族制度,而促进了雅典城邦制度的发展,从此,雅典进入了“法律”统治的时代。希腊城邦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网

①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希腊人……成为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希腊哲学则成了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博登海默:《法理

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收稿日期:2008--05—20

作者简介:陈志英(1976-),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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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利斯提尼的改革

梭伦的变法大大促进了雅典经济的繁荣,然而这并未能阻止平民和贵族间发生的争夺利益和权力的

矛盾,居民间进一步杂居和更多外来移民的出现使得

就代替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制度。其次,设立新的人民大会,并不分贵族和平民而依是否服兵役决

定是否参加这个大会。

2.制定成文法的斗争

氏族机关和制度最终被完全排挤而下降为私人性质

的团体和宗教社团。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加入了最后一

塞尔维乌斯改革后,平民和财产贵族的矛盾代替

了原先平民和氏族贵族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贵

把的推动力,促成了雅典法律和城邦制度的形成。首族的擅权,这种矛盾越来越激烈,其中的主要内容便先,克利斯提尼取消了以血缘为基础而划分居民的四是成文法的制定。因为习惯法不但规则含糊,而且还个部落,而代之了以地域划分居民的十个选区,称之为贵族法官垄断了解释权,容易为贵族的专横权力所为“德莫”,彻底推翻了氏族制度最后的残余。其次,以曲解而压迫平民。这场斗争以《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十个“德莫”选出的“五百人会议”代替了原有的“四百平民的胜利而告终。《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人会议”来管理雅典。作为自治的政治组织的“德莫”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同时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提供舰队,征召军队。这一程已告终结。网虽然从内容上看,《十二铜表法》还有保切再加上由奴隶组成的警察都表明不同于自己组织守和维护贵族特权的诸多缺陷,但它的制定本身就意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已经设立起来味着读、写能力的逐渐普及,就是对贵族垄断司法专了,管理机构已完全具备了国家的两个基本特征:按横权力的严重打击,它反映的立法为平民大众和有法地区划分国民和公共权力,呢已转化为纯粹的国家,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其不再是氏族与国家间的混合过渡,由此雅典的法律也

就最后形成。

后的发展中平民和贵族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对法律的内容不断的进行着改进和补充。

二、罗马国家产生的形式

罗马起源于古意大利半岛中部、第伯河东岸的拉

丁姆地区的一个村庄,后来扩展到整个意大利半岛。四

三、国家的产生形式对法律观念的影Ⅱ向

通过考察历史,我们看到正是利益对立的阶级间争夺权利和利益的斗争促成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法

律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伴随着一

这种半岛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它农业发展的有限和海上贸易发展的优势。罗马国家产生的主要动力是其内部平民和氏族贵族间展开的争夺权利的斗争,“最后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

作用,法律对于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确定了准则并进而缓解了罗马内部的矛盾,间接促进了罗马的对外

次次的变法来实现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正是斗争中

妥协的结果,表明了特权一方在斗争中的让步,这本

身就是一种文明和历史的进步。它不同于暴力,暴力表达了一种决不妥协、让步的态度,是一种以对人(既包括敌人也包括自己人)的侵犯和对人的健康和生命

的牺牲来获得胜利、达到目的的方式,暴力的结果并

扩张事业。它伴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而形成、发展,与之互为动力。

1.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

不一定是权利的维护,社会共识的达成,相反在多数情况下则是压制和侵害一方的要求和利益,它更不可

原始公社时期的元老院组成为后来氏族贵族的能保证公民的参政和民意的表达,而是牢牢的固定了产生埋下了种子。氏族公社因被贵族把持成了反平民“秩序”和等级。的封闭的血缘团体,这就在氏族内部产生了贵族和平1.普遍的保护权利。法律在西方一开始就是用以民的对立。阁同时,随着罗马的扩张征服,人口日益增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级(当然只限于自由人)权利的

加,包括外来的移民和被征服地的居民,在旧有的氏族制度下他们都不属于罗马人民,而是被剥夺了一切

重要手段,它以广泛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具有一体遵

行的效力。嘧斗争过程中,法律对暴力的取代使得它

本身不仅仅具有工具意义还具有价值意义,不仅具有

公权的平民,形成了与贵族相对抗的可怕力量。就这样平民与贵族展开了争夺国有土地和官职的斗争,斗争是如此的激烈以致古老的氏族制度已完全不能适

应必须对此变革,于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依据希

否定价值也具有肯定价值,它能够成为正义、平等、权

利等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的表现。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首先是人们的

腊为榜样进行了变革。首先,设立四个地区部落,将原

有的血族部落排除出去,这样以地区划分的国家制度

一组关系。”“规则并不是对我们独一无二的个性的否

定。相反,他对于保护我们独一无二的个体人格免遭

①不同的学者对国家的基本特征有不同的认识,但在不同的认识中都谈到T领-+-性和公共权力|巨这两点。例如,在韦伯看来,国

家就由官员、暴力和领土权构成,它盛须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能坚持合法的垄断暴力工具,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

断。&-l'llt家的集中概念可参见吉登斯:<民族一国家与暴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一章“国家、社会

与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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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专断和强制行为之害是不可或缺的。”啭律作

力不再具有直接的权威,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合法性(符为社会共识达成的一种表现形式,表明了双方对于对

合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法律(权利)才是权威的源泉。

方权利的相互尊重和保护,法律的目的在于对双方权3.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律而非暴力为杠杆推动利的综合保护,而非以牺牲一方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社会进步的传统的确立,为政治生活提供了民主氛一方的特权,权利不再是特殊的而是普遍的。任何阶级

围,也为社会进步和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和平及代在对国家进行管理时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样一个问

价、成本较小的模式。就手段而言,法律的目的也不仅

题: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

限于维护阶级的统治,而在于“解决纠纷以及通过权

此。在国家的职能中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其必不可

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的纽带”,网这就是西方法律少的—个组成部分,体现国家职能的法律也至少在表在久远历史中形成的法律传统。在古希腊罗马国家和面上表现为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法律的形成中,阶级之间利益和权利的斗争构成了社2.法律权威的树立。在国家和法律的形成中,法律会发展的动力,而斗争在多数情况下都以法律斗争的

作为国家形成的一个标志获得了与国家等同的概念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也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历史和效力,如果说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不发展中各阶级在法律即意味着权利的思想的指导下,啻是说,法律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嘲法律的权威展开了斗争,争夺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的斗争,以及伴随着国家权威的建立而建立起来,法治的传统也由

对司法专横的抗争,而斗争的结果以新的更具民主色

此予以确立。

彩的法律的制定而告终。在斗争中,新共识得以达成,

第一,普遍的守法意识。这既是法律权威的表现社会也朝着民主的方向渐进进步。

也是法律权威的基础,只有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有遵守4.法律发展中本位指导方向的确立。最初,法律奉

法律的意识,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确立。在法律和国行的是氏族团体本位。然而在国家形成中,氏族血缘关

家的产生中,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人民为后世树立了系的摧毁导致了团体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雅典政

守法的优良传统,而这正建立在法律内容正当性,即制的根本特征——主权在民,就体现了将人看成是一

法律对社会中普通民众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只有正当切价值和权利的根源的思维方向。而在罗马,尽管在个

的法律人们才乐于也才可能去遵守它。从亚里士多德

人本位方向的确立则是经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但最关于法治的定义①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的三层涵义:终还是将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了出来。【1明罗良法之治(法律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马社会早期法律体现的是家本位,《十二铜表法》就是

行的统治),守法的统治以及臣民的自愿意志。权利和以“家”为基础的。家本位的突出表现就是家父的权力,

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问题?古希腊罗马的做法确其非常之大,完全掌握着在他之下的家属的私权。@在定了西方的传统观念: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对权利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和契约出现了,的保护),由此自然的就衍生出了另一传统,即格老修

这是一种以独立的个人为主体的活动。合意性的契约斯所说的“遵守法律,是谓正义”。181

本身就假定了人们的平等、独立和自主,这是个人主

第二,以法律为中介的权利对权力的限制。现代

义的典型表现。同时,随着罗马的扩张,罗马成为世界

宪政中的核心原则,即权力制约原则其实很早就已经

性的帝国,出现了许多不属于原来罗马市民范围的出现了。在雅典人那里,政治上轮番为政对权力的时人,为了处理这种新出现的主体关系,在市民法之外

间作出了限制,而公民大会中人民最后决定权的保留

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作为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其内

则对权力的空间作出了限制。罗马人则干脆不赋予勒

容多与商品贸易、经济契约有关,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克司以民政方面的权力,通过元老院、勒克司和库里

对“个人”的重视,个人本位在法律内容上的表现就是

亚大会间权力的分配,完全划定了权力的界限。随后为

私法的发达。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就产生于罗马时期,

了防止权力专横,还开展了制定成文法的斗争,《十二自此后西方的法律便一直以私法为其主干。

铜表法》的制定便是成果。在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中,权

参考文献:【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口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网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6.【2】顾准.顾准文集[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182;142-143.【8】

格老修斯.战争与和平法【A】.西方法律史资料选编【c】.北【3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m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140.【4】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d999:25:33.

【9l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A】.伯尔曼.法律与宗

【5】

世界上古史纲fMl.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29.

教f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6】梁治平.“法”辨Ⅱ】冲国社会科学,1986.(4).

[101梅因.古代法I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46.

[责任编校:周玉林]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I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②罗马法中的市民权由公权和私权组成,公权即政治性的选举权和荣誉权,私权则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家父虽然控制着其家属的私权,但公权则是属于个人自己的。罗马法中家父的权力可以参见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9

西方国家产生形式对法律观念的影响——以古希腊罗马为视角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陈志英, CHEN Zhi-ying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2008(7)

参考文献(14条)1. 梅因 古代法 1959

2.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19813. 吉登斯 民族一国家与暴力 19984. 博登海默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 19875. 梅因 古代法 1959

6. 梁治平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19917. 格老修斯 战争与和平法 19838.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19919. 梁治平 "法"辨 1986(04)10. 世界上古史纲 1981

1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99912. 顾准 希腊城邦制度 198213. 顾准 顾准文集 1994

14.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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