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中几个概念的解释

社区矫正工作中几个概念的解释

1、管制(刑种)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2)其生产劳动、工作和其他活动需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

执行: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文件规定主要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适用: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缓刑

一般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期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消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一定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与免除刑罚、监外执行以及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不同的。属于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适用: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必须不是累犯(累犯同样不能适用假释)

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

执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司发通[2004]88号;后面要讲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律后果:1、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普通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2、撤消缓刑,收监执行3、撤消缓刑,数罪并罚

3、假释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

计算。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

监督处理:假释的撤消,犯新罪的,按“先减后并”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按“先并后减”方法,实行数罪并罚;有违法但未犯罪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假释罪犯,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4、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这四点概括起来就是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适用: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时,适用于重罪。包括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2、对于故意杀人、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

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期限:1、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起算:1、管制附加剥夺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3、死缓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时,附加剥夺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4、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判决之日起算。

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5、暂予监外执行

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

适用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决定机关: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和负责执行刑罚的监狱或拘役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有关上级主管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收监:1、骗取保外就医2、以自伤自残拖延3、并未治疗4、情形消失,刑期未满

社区矫正工作中几个概念的解释

1、管制(刑种)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2)其生产劳动、工作和其他活动需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

执行: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文件规定主要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适用: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缓刑

一般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期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消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一定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与免除刑罚、监外执行以及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不同的。属于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适用: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必须不是累犯(累犯同样不能适用假释)

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

执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司发通[2004]88号;后面要讲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律后果:1、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普通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2、撤消缓刑,收监执行3、撤消缓刑,数罪并罚

3、假释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

计算。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

监督处理:假释的撤消,犯新罪的,按“先减后并”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按“先并后减”方法,实行数罪并罚;有违法但未犯罪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假释罪犯,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4、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这四点概括起来就是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适用: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时,适用于重罪。包括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2、对于故意杀人、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

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期限:1、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起算:1、管制附加剥夺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3、死缓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时,附加剥夺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4、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判决之日起算。

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5、暂予监外执行

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

适用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决定机关: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和负责执行刑罚的监狱或拘役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有关上级主管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收监:1、骗取保外就医2、以自伤自残拖延3、并未治疗4、情形消失,刑期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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