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洲法的概念分类与基本特点

作者:韩大元

中外法学 1995年04期

   在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中,亚洲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亚太世纪”的到来,亚洲法的研究已成为各国法学家普遍关注的课题。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亚洲法,尤其是研究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的成功与失败经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法首先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反映特定的文化背景。过去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向西方一边倒,舍近求远的研究方法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亚洲人的法律意识,重视研究亚洲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本文仅就亚洲法的概念、分类与基本特点作初步探讨。

  

  一、亚洲法的概念

   目前,亚洲共有41个国家,其法律制度呈出多样性。关于亚洲法的概念各国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日本学者安田信之教授在《亚洲法与社会》一书中,详细考察了亚洲法的历史与现状,他对亚洲法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亚洲法是亚洲社会中存在的法,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和现行法,同时也包括习惯法;亚洲法中包括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因此亚洲法的概念体现的只是对各种法的一种概括,并不一般指法的共同性;亚洲法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欧美法而言的,它们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价值。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教授把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五类:西方法系、苏联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与中国法系,其中三个法系属于亚洲法的范围。从比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亚洲法的部分内容始终是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但把亚洲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其历史并不长。亚洲法作为一个总体概念受到重视始于本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与发展运动”(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在美国60年代以后的亚洲法研究中,“法与近代化”成了学者们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即在亚洲社会的近代化中法应起到什么作用,如何确定法的调整方法与范围等。

   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我们可以对亚洲法下这样的定义,即亚洲法是亚洲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制度、法思想、法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制度是现实生活中正在运作的一种制度;法思想反映法的历史与意识形态及人们的法律意识;法生活主要指公民的法生活和国家的法生活。亚洲法学是以亚洲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也可叫东方法。亚洲法主要是与欧洲法、非洲法和拉丁美洲法相对应的概念,既反映法本身的特点,同时也反映法文化的区域性。

  

  二、亚洲法的分类

   如前所述,亚洲法是对亚洲各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概括,从亚洲法本身的结构和运行的具体情况看,它又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存在的区域,可分为东亚法、东南亚法、南亚法、西亚法。不同区域的法律有着各自的特点。如东亚法主要受儒教文化的影响,法与权威、集权溶合为一体,强调其义务性,缺乏权利型的法律规范。西亚法则主要受宗教的影响,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中宗教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东盟五国,即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亚西亚和新加坡法中虽存在文化方面的差异,但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上存在一定形式的一体化结构。五国中,泰国和马亚西亚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三国实行共和制。马亚西亚和新加坡主要受英国法的影响,印度尼西亚主要受荷兰法影响,菲律宾受西班牙法影响尔后又受美国法影响。

   2.按照不同的法文化,可以把亚洲法分为伊斯兰法、印度法和极东法。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文化体系有西洋法文化、前苏维埃法文化、伊斯兰法文化、印度法文化、极东法文化。西洋法文化过去被认为是先进的文化,主要特点是以实定法为中心,以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政治原则和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为基础发展的开放性的法。伊斯兰法文化,又分为阿拉伯文化,穆罕默德法文化。它是一种回教文化,至今处于一种宗教、政治、信仰生活的共同体之中。伊斯兰法中,遵法精神与信仰生活具有同等的价值。印度法文化是最古老的一种法文化,其主要特点是反映一种宗教规范和法规范互相结合的神授权思想。这些国家通常是在文化、种族、宗派、都族等不同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法的观念和法律体制的,极东法文化主要反映儒教的思想体系,其代表是中国法理念。

   3.按照法所反映的政治性,亚洲法可分为社会主义法、资本主义法和具有民族主义倾向的法。在亚洲40多个国家中,属于社会主义法体系的国家有:中国、朝鲜、越南等。属于资本主义法体系的国家是多数,其中较发达的国家有日本、泰国、新加坡、韩国等。也有一些国家实行君主制,如阿曼。由于亚洲法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反映多样化的文化,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性质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需要根据法在具体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加以判断。

   4.按照亚洲社会中不同国家法发展的情况,可以把亚洲法分为现代法和传统法两种体系。从纵向角度看,亚洲法中现代法和传统法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两者呈现出书相互结合的趋势。现代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传统法因素,传统法中也有不可忽视的现代法的萌芽因素。

   有些学者们把亚洲法分为如下三种类型:一是移植法,即殖民地时期移植的法,主要是从西方移植的法与法律传统,在亚洲法中占有很大比重;二是固有法,即移植外国法以前早已存在的法,也可以说是传统法;三是开发法,以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大量的法。不同类型的法在客观上存在与之相适应的调整范围与调整规律。

   对亚洲法的不同分类,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对亚洲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次上概括亚洲法的基本特点。

  

  三、亚洲法的基本特点

   从总体上讲,亚洲法反映着一种特殊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从宏观角度看,亚洲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亚洲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多样性。法首先反映着一种文化传统,亚洲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实际上决定了法的多样性,与欧洲法、非洲法、拉丁美州法相比,这种多样性显得尤为突出。亚洲法从整体上讲,具有复杂的结构,即使在同一地域的法律体系,或者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实际运行中的法律本身,也呈现出多样性。如前所述,亚洲法的多样性源于亚洲文化的特殊结构,体现在亚洲人法律意识的多层结构中。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看,法的多样性既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合理的一面,主要在于法的社会适应性相对来说能得到保障,能够扩大法的社会基础;不利的一面,主要在于法的统一性难以得到保证,即法制的协调性易受到破坏。从亚洲法的动态结构上看,这种多样性主要表现在:法产生的背景的多样性;法运行途径的多样性;法所体现的原理的多样性等。国内外学者在谈论亚洲法的特点时虽有不同的表述和看法,但在多样性方面几乎没有异议。

   其次,亚洲法是一种混合体系,即亚洲法中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1)西方法的影响,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在建立法律体制时,主要借鉴了西方法的思想和制度,以此为基础构筑本国的法律体系,至今西方法广泛影响着亚洲法的存在和发展;(2)亚洲传统法,即各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反映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的法律或法的传统;(3)在亚洲法体系内,某一国家法的传统的影响,已形成一定的法文化圈。如日本现代法中包括大陆法、日本传统法、中国传统法的因素;在印度现代法中包括英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在亚洲各国,反映法的混合性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泰国。泰国现代法中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主要国家的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根据日本学者山崎利男、安田信之所述,现代泰国法①的构成是:

  

  

  

  

   母法刑法

  

  

  法国、日本、意大利、印度民事诉讼法

  

  英国刑事诉讼法

  

  英国法院法

  

  

   法国总则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债权

  

  

  德国、日本合同

  

  

  德国、日本买卖

  

  

  英国公司

  

  

  英国财产

  

  

  德国、日本

家庭

  

  

  泰国的古代法及习惯法继承

  

  

  法国、德国、日本、泰国的习惯法

   亚洲法的混合性特点主要与殖民统治的历史有关。如菲律宾法主要由罗马法和英美法、伊斯兰法的因素组成,在被西班牙统治的三个多世纪中移植了西班牙法;1898年以后,在美国的殖民统治下又移植了美国法,目前在宪法、程序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基本保留了美国法的传统。

   从以上分析看,混合性是亚洲法的主要特点之一。

   第三,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冲突与协调始终贯穿在亚洲法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亚洲法在很大程度上移植了西方法,因此造成了传统法与现代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它更源于文化传统的冲突。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和运行的法的传统不可避免地同亚洲传统法文化产生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亚洲法的发展史就是西方法与传统法矛盾与冲突的历史。在当代,亚洲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历史和传统出发,同时保留着传统法和现代法。如在泰国,宪法中至今保留着“国王是佛教徒,是宗教的拥护者”的传统;民商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起诉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泰国民商法第1534条);佛教徒不拥有遗产继承请求权(泰国民商法第1622条)等。新加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保留了大量的东方法律文化,如根据新加坡《穆斯林法》,设有伊斯兰法院,对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法。

   第四,亚洲法是一种“软性”法,即法的调整与其它手段的调整相互融合,重视调解的功能。由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亚洲人的意识结构中法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有些领域里传统习惯与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斯里兰卡于1958年制定了《调解委员会法》(Concihation Boards Act),并依法律建立了各级调解委员会;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和议法》,1990年12月制定了《民事调解法》,以相互谅解和条理为基础,对一般性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1990年8月又制定了《民事调解规则》等。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注意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另一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和解的功能,使社会纠纷能够在相互谅解的气氛中得到较圆满的解决。当事人对和解方式与效果通常表示满意。亚洲社会中出现法的“软性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亚洲社会发展中,传统与习惯始终起着重要作用;亚洲人的权利意识中存在着团体主义的观念,通常尽可能靠社会的力量解决纠纷,法律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说调解方式更适合于亚洲的社会结构。当然,法的“软性化”只是从相对意义上讲的,并没有否定法调整的积极意义。

   亚洲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复杂的社会背景为基础,在多样性与复杂性中又表现出统一性。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亚洲法将面临各种课题,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是移植的西方法与传统文化间如何协调问题。法制的现代化虽离不开西方法的移植,但它不是法制的“西方化”。越是现代化,越应保持其民族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在经济的现代化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注释:

   ①资料来源:[日]山崎利男、安田信之:《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亚洲经济研究所,1980年版,第106页。

作者介绍: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所

作者:韩大元

中外法学 1995年04期

   在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中,亚洲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亚太世纪”的到来,亚洲法的研究已成为各国法学家普遍关注的课题。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亚洲法,尤其是研究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的成功与失败经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法首先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反映特定的文化背景。过去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向西方一边倒,舍近求远的研究方法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亚洲人的法律意识,重视研究亚洲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本文仅就亚洲法的概念、分类与基本特点作初步探讨。

  

  一、亚洲法的概念

   目前,亚洲共有41个国家,其法律制度呈出多样性。关于亚洲法的概念各国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日本学者安田信之教授在《亚洲法与社会》一书中,详细考察了亚洲法的历史与现状,他对亚洲法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亚洲法是亚洲社会中存在的法,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和现行法,同时也包括习惯法;亚洲法中包括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因此亚洲法的概念体现的只是对各种法的一种概括,并不一般指法的共同性;亚洲法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欧美法而言的,它们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价值。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教授把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五类:西方法系、苏联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与中国法系,其中三个法系属于亚洲法的范围。从比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亚洲法的部分内容始终是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但把亚洲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其历史并不长。亚洲法作为一个总体概念受到重视始于本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与发展运动”(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在美国60年代以后的亚洲法研究中,“法与近代化”成了学者们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即在亚洲社会的近代化中法应起到什么作用,如何确定法的调整方法与范围等。

   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我们可以对亚洲法下这样的定义,即亚洲法是亚洲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制度、法思想、法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制度是现实生活中正在运作的一种制度;法思想反映法的历史与意识形态及人们的法律意识;法生活主要指公民的法生活和国家的法生活。亚洲法学是以亚洲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也可叫东方法。亚洲法主要是与欧洲法、非洲法和拉丁美洲法相对应的概念,既反映法本身的特点,同时也反映法文化的区域性。

  

  二、亚洲法的分类

   如前所述,亚洲法是对亚洲各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概括,从亚洲法本身的结构和运行的具体情况看,它又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存在的区域,可分为东亚法、东南亚法、南亚法、西亚法。不同区域的法律有着各自的特点。如东亚法主要受儒教文化的影响,法与权威、集权溶合为一体,强调其义务性,缺乏权利型的法律规范。西亚法则主要受宗教的影响,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中宗教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东盟五国,即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亚西亚和新加坡法中虽存在文化方面的差异,但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上存在一定形式的一体化结构。五国中,泰国和马亚西亚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三国实行共和制。马亚西亚和新加坡主要受英国法的影响,印度尼西亚主要受荷兰法影响,菲律宾受西班牙法影响尔后又受美国法影响。

   2.按照不同的法文化,可以把亚洲法分为伊斯兰法、印度法和极东法。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文化体系有西洋法文化、前苏维埃法文化、伊斯兰法文化、印度法文化、极东法文化。西洋法文化过去被认为是先进的文化,主要特点是以实定法为中心,以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政治原则和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为基础发展的开放性的法。伊斯兰法文化,又分为阿拉伯文化,穆罕默德法文化。它是一种回教文化,至今处于一种宗教、政治、信仰生活的共同体之中。伊斯兰法中,遵法精神与信仰生活具有同等的价值。印度法文化是最古老的一种法文化,其主要特点是反映一种宗教规范和法规范互相结合的神授权思想。这些国家通常是在文化、种族、宗派、都族等不同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法的观念和法律体制的,极东法文化主要反映儒教的思想体系,其代表是中国法理念。

   3.按照法所反映的政治性,亚洲法可分为社会主义法、资本主义法和具有民族主义倾向的法。在亚洲40多个国家中,属于社会主义法体系的国家有:中国、朝鲜、越南等。属于资本主义法体系的国家是多数,其中较发达的国家有日本、泰国、新加坡、韩国等。也有一些国家实行君主制,如阿曼。由于亚洲法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反映多样化的文化,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性质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需要根据法在具体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加以判断。

   4.按照亚洲社会中不同国家法发展的情况,可以把亚洲法分为现代法和传统法两种体系。从纵向角度看,亚洲法中现代法和传统法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两者呈现出书相互结合的趋势。现代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传统法因素,传统法中也有不可忽视的现代法的萌芽因素。

   有些学者们把亚洲法分为如下三种类型:一是移植法,即殖民地时期移植的法,主要是从西方移植的法与法律传统,在亚洲法中占有很大比重;二是固有法,即移植外国法以前早已存在的法,也可以说是传统法;三是开发法,以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大量的法。不同类型的法在客观上存在与之相适应的调整范围与调整规律。

   对亚洲法的不同分类,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对亚洲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次上概括亚洲法的基本特点。

  

  三、亚洲法的基本特点

   从总体上讲,亚洲法反映着一种特殊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从宏观角度看,亚洲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亚洲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多样性。法首先反映着一种文化传统,亚洲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实际上决定了法的多样性,与欧洲法、非洲法、拉丁美州法相比,这种多样性显得尤为突出。亚洲法从整体上讲,具有复杂的结构,即使在同一地域的法律体系,或者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实际运行中的法律本身,也呈现出多样性。如前所述,亚洲法的多样性源于亚洲文化的特殊结构,体现在亚洲人法律意识的多层结构中。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看,法的多样性既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合理的一面,主要在于法的社会适应性相对来说能得到保障,能够扩大法的社会基础;不利的一面,主要在于法的统一性难以得到保证,即法制的协调性易受到破坏。从亚洲法的动态结构上看,这种多样性主要表现在:法产生的背景的多样性;法运行途径的多样性;法所体现的原理的多样性等。国内外学者在谈论亚洲法的特点时虽有不同的表述和看法,但在多样性方面几乎没有异议。

   其次,亚洲法是一种混合体系,即亚洲法中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1)西方法的影响,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在建立法律体制时,主要借鉴了西方法的思想和制度,以此为基础构筑本国的法律体系,至今西方法广泛影响着亚洲法的存在和发展;(2)亚洲传统法,即各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反映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的法律或法的传统;(3)在亚洲法体系内,某一国家法的传统的影响,已形成一定的法文化圈。如日本现代法中包括大陆法、日本传统法、中国传统法的因素;在印度现代法中包括英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在亚洲各国,反映法的混合性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泰国。泰国现代法中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主要国家的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根据日本学者山崎利男、安田信之所述,现代泰国法①的构成是:

  

  

  

  

   母法刑法

  

  

  法国、日本、意大利、印度民事诉讼法

  

  英国刑事诉讼法

  

  英国法院法

  

  

   法国总则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债权

  

  

  德国、日本合同

  

  

  德国、日本买卖

  

  

  英国公司

  

  

  英国财产

  

  

  德国、日本

家庭

  

  

  泰国的古代法及习惯法继承

  

  

  法国、德国、日本、泰国的习惯法

   亚洲法的混合性特点主要与殖民统治的历史有关。如菲律宾法主要由罗马法和英美法、伊斯兰法的因素组成,在被西班牙统治的三个多世纪中移植了西班牙法;1898年以后,在美国的殖民统治下又移植了美国法,目前在宪法、程序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基本保留了美国法的传统。

   从以上分析看,混合性是亚洲法的主要特点之一。

   第三,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冲突与协调始终贯穿在亚洲法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亚洲法在很大程度上移植了西方法,因此造成了传统法与现代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它更源于文化传统的冲突。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和运行的法的传统不可避免地同亚洲传统法文化产生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亚洲法的发展史就是西方法与传统法矛盾与冲突的历史。在当代,亚洲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历史和传统出发,同时保留着传统法和现代法。如在泰国,宪法中至今保留着“国王是佛教徒,是宗教的拥护者”的传统;民商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起诉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泰国民商法第1534条);佛教徒不拥有遗产继承请求权(泰国民商法第1622条)等。新加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保留了大量的东方法律文化,如根据新加坡《穆斯林法》,设有伊斯兰法院,对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法。

   第四,亚洲法是一种“软性”法,即法的调整与其它手段的调整相互融合,重视调解的功能。由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亚洲人的意识结构中法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有些领域里传统习惯与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斯里兰卡于1958年制定了《调解委员会法》(Concihation Boards Act),并依法律建立了各级调解委员会;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和议法》,1990年12月制定了《民事调解法》,以相互谅解和条理为基础,对一般性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1990年8月又制定了《民事调解规则》等。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注意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另一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和解的功能,使社会纠纷能够在相互谅解的气氛中得到较圆满的解决。当事人对和解方式与效果通常表示满意。亚洲社会中出现法的“软性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亚洲社会发展中,传统与习惯始终起着重要作用;亚洲人的权利意识中存在着团体主义的观念,通常尽可能靠社会的力量解决纠纷,法律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说调解方式更适合于亚洲的社会结构。当然,法的“软性化”只是从相对意义上讲的,并没有否定法调整的积极意义。

   亚洲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复杂的社会背景为基础,在多样性与复杂性中又表现出统一性。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亚洲法将面临各种课题,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是移植的西方法与传统文化间如何协调问题。法制的现代化虽离不开西方法的移植,但它不是法制的“西方化”。越是现代化,越应保持其民族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在经济的现代化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注释:

   ①资料来源:[日]山崎利男、安田信之:《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亚洲经济研究所,1980年版,第106页。

作者介绍: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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