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

关于下发《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和会员联络组: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施行。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法学会

2011年2月17日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题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课题设置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

第三条 课题分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不定期立项的课题;

(二)年度课题是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三)专项课题是指按照法学研究合作机制商定设置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法学会课题管理工作由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法学会每年年初提出当年法学研究参考选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上网公布。每年3月发出年度课题申报通知,4月30日申报截止。

第六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研究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具有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并承担本课题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四)课题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课题设计科学、研究目标明确;

(五)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同类课题的申报;

(六)遵守本规则及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课题负责人)按规定申报课题,符合形式要求,获准立项后签订立项协议书,主持课题研究,保证成果质量,并按时完成结题前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原申报立项的课题尚未完成;

(二)正在承担其他单位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人员;

(三)因未完成课题研究,被注销课题项目未满三年者。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九条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课题立项实行两审制。研究部先行形式审查,之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

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课题立项标准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课题立项标准:

(一)重点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命题具有前瞻性,是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题设计完整,思路清晰,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3、取材具有新颖性,占有资料信息丰富新颖;

4、研究成果具有适用性,具有为党和政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决策参考的理论价值;

5、课题负责人具有相应的学术职称。

(二)一般课题的立项,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法学会通知课题负责人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法学会同意。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不能按协议规定时间进行研究或结题;

(七)课题研究过程中或在成果内容及出版等方面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般在当年的11月、12月进行。

(一)检查内容:

1、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是否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3、课题基础性调研、搜集资料、专题研究等进展情况;

4、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

5、在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和内容创新上采取了哪些措施、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6、其它应当检查的问题。

(二)检查方式:课题负责人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会议等方式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负责人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或擅自改变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督促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撤销立项课题:

(一)尚未正式开展课题研究;

(二)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提交延期申请,又自认无法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十六条 实行结题前论证制度。根据需要可对有显著意义的课题在最终成果形成前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最终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在协议约定研究时间届满后进行。课题组在此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做好结题工作,提交结题材料。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呈送有关部门参考的,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法学会**年度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

(一)完成课题设计要求,达到课题立项标准,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二)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占有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

(三)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体、明确、可行;

(四)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五)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六)协议书约定的任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予专家组验收: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全或部分采用的;

(二)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批阅的;

(三)已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四)在一、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后,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对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的,可延长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继续研究,对延期后提交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注销该课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同时不再支付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课题经费预算结合立项课题的情况,确定每项课题的经费额度。

第二十三条 法学会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时确定经费支付方式。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法学会和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享有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推荐和应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各方应尽快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成果应用主要指将理论形态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法律实务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研究成果应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和作用,召开成果推荐会、编写《要报》、《专报》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1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关于下发《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和会员联络组: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施行。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法学会

2011年2月17日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题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课题设置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

第三条 课题分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不定期立项的课题;

(二)年度课题是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三)专项课题是指按照法学研究合作机制商定设置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法学会课题管理工作由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法学会每年年初提出当年法学研究参考选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上网公布。每年3月发出年度课题申报通知,4月30日申报截止。

第六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研究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具有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并承担本课题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四)课题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课题设计科学、研究目标明确;

(五)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同类课题的申报;

(六)遵守本规则及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课题负责人)按规定申报课题,符合形式要求,获准立项后签订立项协议书,主持课题研究,保证成果质量,并按时完成结题前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原申报立项的课题尚未完成;

(二)正在承担其他单位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人员;

(三)因未完成课题研究,被注销课题项目未满三年者。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九条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课题立项实行两审制。研究部先行形式审查,之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

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课题立项标准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课题立项标准:

(一)重点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命题具有前瞻性,是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题设计完整,思路清晰,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3、取材具有新颖性,占有资料信息丰富新颖;

4、研究成果具有适用性,具有为党和政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决策参考的理论价值;

5、课题负责人具有相应的学术职称。

(二)一般课题的立项,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法学会通知课题负责人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法学会同意。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不能按协议规定时间进行研究或结题;

(七)课题研究过程中或在成果内容及出版等方面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般在当年的11月、12月进行。

(一)检查内容:

1、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是否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3、课题基础性调研、搜集资料、专题研究等进展情况;

4、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

5、在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和内容创新上采取了哪些措施、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6、其它应当检查的问题。

(二)检查方式:课题负责人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会议等方式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负责人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或擅自改变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督促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撤销立项课题:

(一)尚未正式开展课题研究;

(二)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提交延期申请,又自认无法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十六条 实行结题前论证制度。根据需要可对有显著意义的课题在最终成果形成前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最终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在协议约定研究时间届满后进行。课题组在此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做好结题工作,提交结题材料。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呈送有关部门参考的,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法学会**年度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

(一)完成课题设计要求,达到课题立项标准,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二)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占有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

(三)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体、明确、可行;

(四)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五)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六)协议书约定的任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予专家组验收: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全或部分采用的;

(二)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批阅的;

(三)已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四)在一、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后,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对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的,可延长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继续研究,对延期后提交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注销该课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同时不再支付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课题经费预算结合立项课题的情况,确定每项课题的经费额度。

第二十三条 法学会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时确定经费支付方式。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法学会和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享有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推荐和应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各方应尽快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成果应用主要指将理论形态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法律实务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研究成果应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和作用,召开成果推荐会、编写《要报》、《专报》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1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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