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审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相关内容

  •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晋政函„2014‟1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相 ...

  • 病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 一、申请。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双方,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填《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因一孩病残 ...

  • 申请独生子女证明条件
  •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 ...

  • 20131005成都生育保险最新详解
  • 成都的 男职工配偶补贴结算 流程 自生育之日起90日内持报销所需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单位经办人或个人五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领取拨付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后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材料: 1. 单 ...

  •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 ...

  • 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 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立案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立案.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派出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按下列情况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 ...

  • 秀水社区服务站规范化手册
  • 一.社区简介 秀水社区位于建外地区西北部,东临东大桥路,西至东二环路,南起建外大街,北到光华路,总面积约0.65平方公里.社区有常住户1659户(其中居民户582户.外交公寓1077户),4072人,居民楼房11栋.两个外交公寓.平房6处.秀水社区是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集商.贸经济于一体,是中国与世 ...

  • 图文:取消二孩审批 实行生育登记
  • 2015-10-31 21:45:00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武汉) 分享到: 0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实施?如何实施?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就此进行了解答. 我国人口增长明显减弱 问:为什么实 ...

  • 独生子女的证明
  • 独生子女证明(一) (单位)职工(男) 与 (单位)职工(女) 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姓名 ,性别 。 年 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 (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 (有、无);再婚者,现女方 (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 (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