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

  摘要: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起,土地市场的经营形式在发生变化的同时,各地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也随之改变,因此,农地产权制度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两田制;“生不增、死不减”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由集体所有为主体过渡到土地承包权为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渐渐凸显。从此拉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发展   1.“两田制”改革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同时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山东推广开来。“两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规模经济、集体和政府控制农业剩余产品较高的成本诱致产生的。 “两田制”内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规模效益,降低了集体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体收益直接与承包地租金挂钩[1]。但是由于收益与成本的非对称性,而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成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无法达到平衡的状态。尽管可以重新构造了土地关系的利益结构和权利义务结构,但是它仍然会带来两田比例和土地负担问题。   2.“生不增、死不减”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减”是指生儿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儿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减地[2]。1987年,该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开试验。 “生不增、死不减”改革制度是为了稳定地权,使土地得以持续利用,避免由于调地的次数多,导致土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降低[3]。因为,只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才会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与此同时,这种改革模式也产生了农村内部土地分化明显并且出现了大量脱离农村但却仍然拥有农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变这种不良后果,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地权稳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据人口实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农民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现后,被称作南海模式。进而出现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膨胀,土地的经营规模资产功能日益凸现。经过不断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确取得了成功,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用股权的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和拥有权。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而且便于规范管理,使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强化;同时,有利于合理流转促 进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除此之外,还有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更加明确;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得这些要素更加优化地结合;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地合理规划开发,也实现了我国保护耕地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着问题,主要概括为四点: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农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各户人口增减能否调整股权的问题,三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问题[6]。虽然还存在一定问题,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解决了我国农地产权不明确这一障碍,推进了农业的发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经济法人土地所有权,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它也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结论   在今后的土地改革创新中,笔者认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从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货币化出发,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l5,78-88.   [2]李富广.正确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J].中国土地,1995(12).   [3]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2).   [4]张红宇,李伟毅.人地矛盾、“长久不变”与农地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1(9).   [5]陈文明.农村股份合作经营探微[J].江西农业经济,1994(2):45-48.   [6]蒋励.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1994(12):30-34.

  摘要: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起,土地市场的经营形式在发生变化的同时,各地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也随之改变,因此,农地产权制度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两田制;“生不增、死不减”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由集体所有为主体过渡到土地承包权为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渐渐凸显。从此拉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发展   1.“两田制”改革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同时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山东推广开来。“两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规模经济、集体和政府控制农业剩余产品较高的成本诱致产生的。 “两田制”内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规模效益,降低了集体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体收益直接与承包地租金挂钩[1]。但是由于收益与成本的非对称性,而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成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无法达到平衡的状态。尽管可以重新构造了土地关系的利益结构和权利义务结构,但是它仍然会带来两田比例和土地负担问题。   2.“生不增、死不减”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减”是指生儿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儿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减地[2]。1987年,该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开试验。 “生不增、死不减”改革制度是为了稳定地权,使土地得以持续利用,避免由于调地的次数多,导致土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降低[3]。因为,只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才会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与此同时,这种改革模式也产生了农村内部土地分化明显并且出现了大量脱离农村但却仍然拥有农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变这种不良后果,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地权稳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据人口实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农民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现后,被称作南海模式。进而出现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膨胀,土地的经营规模资产功能日益凸现。经过不断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确取得了成功,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用股权的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和拥有权。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而且便于规范管理,使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强化;同时,有利于合理流转促 进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除此之外,还有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更加明确;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得这些要素更加优化地结合;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地合理规划开发,也实现了我国保护耕地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着问题,主要概括为四点: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农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各户人口增减能否调整股权的问题,三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问题[6]。虽然还存在一定问题,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解决了我国农地产权不明确这一障碍,推进了农业的发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经济法人土地所有权,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它也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结论   在今后的土地改革创新中,笔者认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从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货币化出发,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l5,78-88.   [2]李富广.正确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J].中国土地,1995(12).   [3]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2).   [4]张红宇,李伟毅.人地矛盾、“长久不变”与农地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1(9).   [5]陈文明.农村股份合作经营探微[J].江西农业经济,1994(2):45-48.   [6]蒋励.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1994(1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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