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二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六)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一: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例如,在深圳市的某个路段,一辆丰田小客车在向左变更车道时,车体的左前角与本车道的一辆出租车车体的右后角刮撞,未伤人,双方车损约600元。这本来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显的可“私了

”的小事故,但未料出租车司机下车后

“有理不让人”,冲着丰田车司机大发雷霆,出言不逊,丰田车司机也以污言回敬。之后二人大打出手,现场一片混乱。结果丰田车司机受轻伤,两车车体在事故形成的损伤基础上又新增添了若干处“伤疤”。“私了”肯定是无法进行了,虽然警察判定事故责任由丰田车司机承担并赔偿出租车的修车费用,但是,出租车司机因将人打成轻伤而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并赔偿伤者近一万元。

  这起事故的处理方法本来应当是:发生事故后,丰田车司机先赔礼道歉,出租车司机接受道歉,双方共同保护现场,如果愿意“私了”,即填写《协议书》或在空白纸上记录有关情况,然后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路边协商赔偿的数额及方式。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二: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

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

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四:怀疑对方“碰瓷”不要“私了”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有这种怀疑很正常,因为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种丑陋的现象存在,它不但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我们必须了解它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加强对它的防范。

  (1)“碰瓷”现象的主要特点

  “碰瓷”现象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特点有:

  1)在慢速行驶或行走中进行“碰瓷”。

  “碰瓷”者也是惜命的,不会做“赔本赚吃喝的买卖”,他们通常是在双方低速行进时“碰瓷”。如:见到某辆车犹豫不决(一般是不熟悉路线或走过头)减速慢行时,“碰瓷”者先是尾随,时机成熟突然提高车速用车辆的左前角或右前角撞击对方车辆的某个部位。

  2)“碰瓷”者的行驶路线“正常”。

  “碰瓷”者是懂法但不守法,而且是故意违法的人。他们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但在表面形式上又给人以遵守交通法规的印象。如:当你驾车图省事违法掉头时,“碰瓷”者立即上前“迎接”与你车碰撞,弄得你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人们在谴责“碰瓷”者的同时,还要自己在行车走路时遵守交通法规。

  3)“碰瓷”者虽称受伤,但不肯去医院救治。

  这种情况的“碰瓷”者一般都是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在车辆临近时,用身体与车体相贴,然后倒在地上捂住身体的某个部位大呼小叫喊疼,但是不管谁劝说,他(她)就是不肯到医院治疗,甚至威胁不给现金就报警。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北京的某个饭馆门前,一位司机吃完饭上车驾驶,车轮刚一转,一个行人就倒在了车后。司机慌忙下车观察,只见右后轮处倒着一人,该人用手捂着右脚自称脚趾骨折,看样子疼的死去活来。在他身边有一只布鞋,上面留有明显的轮胎碾压花纹印迹。司机要送他去医院,他就是不去,但放出话说,一口价2000元就完事,否则就报警。司机为了息事宁人,只好照此办理。这个行人就是个“碰瓷”的老手,后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在供述中他提到此事,说我知道司机喝了酒不敢报警,我的脚也没有受伤,40号的脚穿了双44号的鞋,就是

怕真的把脚给压伤了。

  4)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

  “碰瓷”者在事发后索

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团伙作案的特点往往是十几个人分坐三四辆车,当一辆车“碰瓷”后,其他车上的同伙便一起围拢过来,索要钱财。他们自持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

  5)外地司机遭遇本地车辆“碰瓷”的事情较多。

  “欺生”是“碰瓷”者的又一特点。外地人出门在外,举目无亲,遇到“碰瓷”者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案件在各地方“碰瓷”案件中均占多数。

  公安机关一直严厉打击“碰瓷”者的活动,人们也应当掌握一些识别“碰瓷”者的方法,获取证据,及时报警。

  (2)如何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

  人们对“碰瓷”的怀疑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

  1)对车辆进行勘查时的疑点

  ①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

  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②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如果该处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③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

  有的“碰瓷”者专门吃“交通保险事故”,通过伪造现场、二次碰撞、“修复”再撞等手段骗取保费。如果不是合伙诈骗,只有一方是“诈保”,那么除了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判断和鉴别外,还可以通过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

和鉴别。如果怀疑是诈保,应当立即报警。下面介绍两种简单的判断方法。

  第一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

  交通事故的痕迹必须

与撞击力的大小、方向相符。从撞击力的大小分析: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轻微。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见图8.1、图8.2)。

  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

  还有一种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见图8.3、图8.4)。

  第二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

  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可以不仅形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波及到内部零部件损坏。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

  2)对人体损伤的调查疑点

  ①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

  有些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的“碰瓷”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会在身上装备一些防护设备,如:“碰瓷”者穿戴防护设备的方式与正常的体育爱好者在进行锻炼和玩耍时穿戴的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为了不露出马脚,一般都是贴身穿戴在外衣里面,后者一般都是穿戴在外衣的外面。如果怀疑对方是“碰瓷”者,可以安抚、搀扶的方式接近对方,有意地触摸一下其肘部、膝部等部位,感觉一下对方是否穿戴了防护设备。但应注意不要触及其自认为受伤的部位,以防对方真的受伤而使其伤情加重。另外,还要注意性别的差异,避免因此受到对方的指责。

  ②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

  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什么问题,医生为稳妥起见,往往建议留院观察一下。可“碰瓷”者的目的是要现钱,根本不会答应医生的建议。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的交通事故伤者一般都会尊重医生建议而留院观察的,这也是辨别对方是否“碰瓷”的一种方法。

  ③被撞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伤。

  “私了”中常见的轻

微伤主要是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有的“碰瓷”者会用陈旧性的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进行“要挟”,索要赔偿费,应当对此有所警觉,可参照下列伤情的变化情况对新伤和陈旧伤加以区别:

  关皮下

淤血1-3天内呈暗紫色且肿胀明显,第2~6天开始呈现出黄绿色,9天之后逐渐变淡消失。

  关表皮擦伤——在2小时内局部有渗血、较湿润的现象,3~6小时开始干燥凝固,12~24时逐渐形成痂皮,3天左右痴皮开始剥离,5~7天完全愈合。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五: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1)“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六:要核实准确对方的身份

  “私了”中非常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准确核实对方的身份及一些相关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询问、观察、核

对去查明:

  (1)通过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最能有效证明某个人身份的证件,上面所注明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是非常准确的,不会出现两个一模一样的身份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是“私了

”时最便捷、最准确的一种方法。

  (2)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核实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现场称没有携带居民身份证(有的当事人可能不愿意让外人查看自己的身份证),也可以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核实。机动车驾驶证号与居民身份证号是一致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也是一致的。

  (3)注意了解对方的确切住址

  由于目前“人地分离”现象不少,机动车驾驶证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定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即住所地。或由于拆迁,原地址已经不存在,如果本人没有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变更,事后根本找不到人。当事人双方在现场一定要首先问清对方平常的住址。然后问清联系方式,有无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对方给了电话号码后最好用自己的手机拨一下号码,看能否能正常接通。

  (4)注意驾驶证上的“单位”和“职业”

  当事人双方问清楚对方的单位、职业也很重要。如果对方是职业司机或者是被雇佣的司机正在从事运输工作,那么其单位或者雇主可能应当赔偿事故损失。可以通过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核实对方的单位,同时应当记清单位的名称、地址、车辆管理人或者雇主的姓名、联系方式。

  (5)注意分辩对方的驾驶人与乘车人

  1)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谁开的车非常关键。许多争议都是发生在现场没有确定好是谁开的车,事后说不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急于其他事情,首先注意对方车辆是谁驾驶的,谁是从驾驶室门下车的,开车人有什么特征。在开车人特征方面应当注意性别又年龄、发型、胖瘦、肤色、是否戴眼镜、着装等。

  2)下车后应当主动互换驾驶证,相互确认。记录对方驾驶证的内容。观察对方驾驶证时应当注意有无异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驾驶证时的字体是特殊的,只要对方的驾驶证字体与自己的驾驶证字体有区别,应当引起重视,可以报警由交通警察处理。

  3)此外应当注意车内有无乘车人,一般没有必要对其情况进行记录,但是如果乘车人有损伤,应当由其确认是否损伤轻微,并且应当由其在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否则事故不能“私了”。还应当注意现场是否有证明人。如果有证明人,应当与其接洽,争取其为事故

作证。

  4)在与对方驾驶人接触时,应当注意其是否有酒后开车的迹象。酒后开车的迹象包括口中有酒气、面色发红、动作失常、语无伦次、情绪激动、车辆行驶不稳等。如果感到对方驾驶人有酒后开车的迹象,不要“私了”,及时报告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

注意之七:与外国人发生事故“私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到中国来访问、工作、学习、旅游和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逐年上升。我们应当对外交常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个初步了解,一旦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容面对、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私了”交通事故。

  (1)什么样的人是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换言之,外国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国人对待。

  (2)外国人的分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分为两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称之为“特殊身份外国人”和“普通身份外国人”。

  (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为了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本性质。公约序言指出:“确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上述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该公约。

  (4)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哪些与交通有关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官员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等方面的内容。

  ·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

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

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

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总之,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到礼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体现我国礼仪之邦的风范。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漫天要价”。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八:应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法定保险制度。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保护和救助生命是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根本和核心。该《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机动车理赔的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7)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事故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的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

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三)出险理赔的程序

  出险,是一个保险术语,指发生了保险事故。出险,是理赔的前提。从广义上说,凡是保险合同上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条件出现时,即是出险。

  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

险责任的工作。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4)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5)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报案方式可采用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核定损失等必要工作。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关于价格问题时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的情况。对于核定损失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核定损失。修理前被保险人需要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四)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申请机动车辆事故索赔时,一般应提供以下单证:

  ①保险单;

  ②出险通知书;

  ③保险车辆事故的记录证明或者事故认定书;

  ④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⑤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损伤的还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

  ⑥驾驶员驾

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

  2)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是:

  ①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出示保险单。

  ②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以及出险经过。

  ③理赔员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核损。

  ④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

  ⑤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3)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

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五)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就是说事故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被告应当是对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要有具体请求被告赔偿的款额和相应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包括总损失额、已赔偿额、相应的单据等。

  ③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代理人的,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④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之后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案件就不能胜诉。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一:保护现场、维护自身安全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是处理事故的第一个程序和环节,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时,保护现场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实,分清事故责任,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1)保护现

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保护现场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私了”事故的

实际需要。

  (2)保护现场的步骤和方法

  1)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打开车辆的故障灯(或称紧急报警灯、“双闪灯”)。

  有些司机在行车中,因某种原因而打开故障灯,自己给自己授予了一个“特权”,在车流中不管不顾地来回并线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这些不良的驾驶作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特权”就等于零。法律不会因为使用这个“特权”涉足禁区而减轻或免除违章者的责任。

  2)将发光或反光标志牌放置到自身车后的来车方向50米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则要放置到150米处。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二:了解双方车内是否有人员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当事人仅受轻微伤的,都可以“私了”。由此看来,如何判断当事人的伤情成了“私了”能否继续进行下去的关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轻微伤的种类很多。若当事人仅有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自认为伤情轻微,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后,才可以当场“私了”。其他的伤(包括其他轻微伤)最好马上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立即报警,听候处理。

  人体轻微伤的判断:

  (1)皮下溢血

  人体受到撞击或车轮碾压时,造成皮下毛细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现块状、条状青紫痕。皮下淤血的形成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于人体被车、物碰撞或磕碰在地面上造成;

  2)由于人体被碾压部位受地面物及衣服皱褶、钮扣等物的硌垫,出现与硌垫物形状相似的皮下淤血印痕;

  3)由于人体被轮胎碾压造成,即常见的轮胎从人体胸、腹、背部轧过后,皮肤出现轮胎花纹印痕,它的特点是伤痕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轮胎面的宽度。

  (2)表皮擦伤

  主要是由于车、物侧面刮、蹭,或车轮制动

时轮胎碾压人体向前推移与地面挫划而造成人体肩部、肘部、膝部、踝关节及胸部、背部的皮肤擦伤。表皮擦伤往往呈片状;有时人体接触地面的沙砾形成散在的擦伤,甚至划成细沟;有时在擦伤部位出现鱼鳞状的伤痕。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三:确定是“私了”还是“公了”

  现在,法律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进行“私了”,同时也就意味着提倡“私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呢?现在就此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1)过程简单。“私了”交通事故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还为此与对

方成为了好朋友,所谓“不打不成交”。君不见有些当事人“私了”之后,分手之时还不忘幽默一把:“这么多车偏偏咱们俩撞一块了,缘分哪”。

  2)手续简便。“私了”交通事故所占用的时间较少。在“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今天,花钱买时间已成为一种时尚。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宁愿多赔付一些钱款给对方将.事故尽快“私了”,也不愿意多费口舌、浪费时间,此乃明智之举。

  3)免于处罚。“私了”交通事故因为没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被追究处罚,仅留存在自己心里成为自戒的一个教训。免去的处罚金可以为了顺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赔付给对方,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听一名有过“私了”事故经历的朋友调侃,他把免去的处罚金当成政府对自己用实际行动缓解交通拥堵行为的一种奖励。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有允许“私了”的规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转为报警,“招”来警察进行处理。对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对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点:

  1)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双方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认定不一致,认为已经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围而“招”警察介入;

  3)双方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疑异,但对如何赔偿或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当事人熟知法律,认为该事故中具有法律规定的七种不允许“私了”的情节而“招”警察介入;

  5)当事人未报案,但警察机关接到了群众报案,或是警察机关通过电视监控发现该事故现场,通知巡逻民警前去处理;

  6)有些当事人对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报警让警察出面解决,是处于对政

府的一种信赖,认为让警察处理比较保险,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不管以上何种原因,只要警察介入处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进行: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如驾驶证、身份证等)→勘查现场→

→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责任→应双方口头申请调解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私了”与“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处

  从处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与“公了”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点:

  1)“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

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双方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

  1)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和“公了”的特点都各有所长,到底选用哪种方法,“大主意还得您自己拿”。一般说来现在道路上的车辆这么多,尤其在上下班和节日期间,各种车辆都在集中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小的交通事故,与其怄气吵架或报警,让成百上千辆车堵在路上“陪绑”,还不如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法解决事故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四:固定、采集有关证据

  “私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内容虽然不多,方法也简单,但是一些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还是必须固定和采集。这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一)“私了”事故中证据的主要作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选择哪种方法进行处理,都要通过记录、标划或拍照的方法,固定、采集一些与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证据在“私了”中有三个主要作用:

  1)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招”警察介入时,可以据理力争。

  有些事故,当事人一开始都愿意通过“私了”解决问题,但是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争议颇大,而请警察来“公了”。由于开始未注意固定和采集证据,使现场整体或局部产生变动,有关证据灭失,即使警察来了,也只好认为事故事实不清,不确定责任,结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自负其损,各自修理各自的车辆。如果当事人适时进行了相关证据的采集,其主张便可能得到认可,其利益也可能得到

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2)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有根有据。

  实践中,有的当事双方“私了”很成功,但是到了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当事人若没有采集证据,甚至连一纸文字的记录都没有,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仅凭口述而进行赔付呢!

  3)防止对方在撤除现场后“变卦”而造成麻烦。

  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事故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于是撤除了现场,当进入实质性的索赔问题协商时,由于分歧较大,不但不同意赔偿,甚至连在现场共同认可的事故事实也推翻了。此时,如果作为有理无责的一方,会感到很冤枉。这种结果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对方不诚信,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己的维权意识差,没有采集相关的证据。

  (二)如何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痕迹

  如前所述,应当在车内工具箱中配备粉笔或石笔,一旦发生事故,可用来勾画、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上的一些痕迹。

  1)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用粉笔或石笔在机动车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勾画“T”型线。

  2)固定非机动车停车位置。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一般向某侧倒地,可沿其车轮的外沿勾画半个弧形线即可,同时在弧形线外边分别用“前”、“后”二字注明其前轮和后轮。

  3)固定制动印痕。一般可在某条制动印痕的起点处,将印痕的起点和宽度用“「”型线勾画出来。

  4)固定划痕。非机动车倒地时一般会在地面上留下脚蹬头或车轮轴头与地面产生的条状痕迹,我们只需沿可见的痕迹起点至终点勾画处条状线即可。

  5)固定人体倒地的位置。有些事故中,骑车人或行人发生事故后会倒卧于地面,我们在组织抢救之前,最好将其头部和双脚的位置勾画出来。在此提示

:如果人员受伤程度为轻伤以上,最好不要“私了”,应当立即报警。

  (三)如何拍摄现场照片

  发生事故后,如果条件允许,可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或有拍摄功能的手机拍摄一些现场照片,比如:现场的全景照片;车辆单独的整体照片;各种痕迹对应情况的照片等。现场照片是最直接、最形象、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下面介绍几种实用的拍摄方法。

  1)拍摄现场全貌。主要反映整个现场范围以内的具体形态。拍摄时最好相向拍摄,即:以事故现场的车辆为拍摄中心,从相反的两个方向往现场中心进行等距离的拍摄。

  2)拍摄现场局部。也称现场重点部位摄影,是在较近距离拍摄事故现场中心、局部痕迹的位置及与有关物体之间的关系。照片主要反映:

  ①两车接触部位嵌合的情况;

  ②车

辆的某一侧、刹车痕迹、散落物离某条车道线或路边的距离。

  3)拍摄痕迹和损坏部位。也称细目摄影或痕迹摄影,它是采用近距拍摄路面、车辆、人体衣着痕迹特征的一种方式,重点要反映痕迹的形状、特征、大小、受力方向等。拍摄时,照相机的镜头要与被摄体相垂直(提示:应当按照 “二者对应”中讲的“承痕体”和“造痕体”关系内容对应拍摄痕迹照片)。

  (四)如何用文字记录有关事故情况

  1)“私了”事故时,应当用文字记录哪些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这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私了”时要记录的内容,它是最原始的证据之一、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有些省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方便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格式和如何填写《协议书》的条款。空白《协议书》一般都可在当地交通队免费领取或在当地交管部门的网站进行下载。例如:在北京市,《协议书》就可以在交通管理局的网站http://www.bjjtgl.gov.cn下载。

  2)《协议书》中有哪些内容

  《协议书》一般有三部分内容:一是事故事实认定部分;二是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三是双方损害赔偿部分。

  ①事故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有: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姓名、驾驶证号、电话、交通方式、机动车车牌号、保险凭证号、行驶的方向。

  ②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的内容有: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的划分。

  ③双方损害赔偿部分的内容有:赔偿的额度、赔偿的方式。

  3)填写《协议书》的要求和方法

  以北京的《协议书》格式为例,填写的要求和方法如下:

  ①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持一份,并要妥善保管。

  ②互相查验对方的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③“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钟。

  ④“事故地点”一栏,需要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⑤“姓名、驾驶证号”一栏,填写前要与驾驶证核对。

  ⑥“电话”一栏,需要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

号码。填写前要互相拨通手机号加以确认。

  ⑦“交通方式”一栏,需要填写是哪种交通工具,如: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残疾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

  ⑧“机动车车牌号”一栏,填写前需要核对车辆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为黑色号牌的,应在车号后注明“黑牌”。

  ⑨“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⑩“事故事实”一栏,填写双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车辆碰撞部位。

  (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然后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的协商。)

  ⑾“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可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简写,如:某某闯红灯,或某某追尾,或某某并线为让行;如果有的省(市)制定了具体的允许“私了”的地方性法规,可直接填写其中对应违法行为的条款即可,如:某某有某条某款的行为。

  ⑿“责任的划分”,直接填写责任的大小,如:某某负全部责任,或双方共负同等责任。

  ⒀“赔偿的额度”,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某某负责对方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或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车辆修理,或某某赔付对方人民币多少元。

  ⒁“赔偿的方式”,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现金赔付,或是等价货物赔付。

  当《协议书》全部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就可以持该《协议书》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如果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

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没有《协议书》的情况下如何用记录

  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协议书》,或在没有设定《协议书》的省(市)或地区,可以在一张空白纸上用文字记录相关的内容,同样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可是,那么多内容如何记得住呢?在这里介绍一种方法:只要记住下面一副对联,就能回忆起《协议书》记录的主要内容。这幅对联的上联是“天时地利人和”;下联是“路线方向错位”;横批是“好说好记好散”。解释一下:

  ①天——是指天气;

  ②时——是指时间;

  ③地——是指地点;

  ④利——是指利益中的财产损失情况;

  ⑤人——是指当事人姓名;

  ⑥和——是指当事人双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事故;

  ⑦路线——是指哪条车道;

  ⑧方向——是指行驶或行走方向;

  ⑨错位——是指有什么交通违法行

为或过错而造成了车体或人体具体部位的接触;

  ⑩好说好记好散——其中的“好”字是“号”字的谐音,分别指驾驶证号、车牌证号、保险凭证号。

  提示:最后不要忘了双方签字确认。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五: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

  事故当事人双方不能就交通事故问题进行协商,共同认可,就会产生分歧。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采取理智的、诚信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末梢上纠缠不休。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

  (一)容易共同认可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事故后,双方只需核对一下手表或车辆上的时钟时间即可。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在没有时间限制的地方发生事故,双方认可的时间如果相差了几分钟或十来分钟,可共同认可一个大约的时间,并写在《协议书》或记录纸上,如:“2006年6月6日6时左右,,。

  ②如果有一方驾车在禁止的时间内驶入某车道发生事故,那么在时间的认可上就应相对准确。可用手机立即拨打本地的时间问询台,共同认可准确的“北京时间”。当然如果事故损失不大,有违规的一方愿意当场赔付现金“私了”,另一方当事人就大可不必为了时间问题而“较真”,因为“私了”的初衷之一不就是花钱买时间吗?何必为了“时间”而浪费时间呢。

  2)事故地点。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熟悉事故的点也好认可

,但是,遇到双方都不熟悉事故地点,就容易对地点的认可问题犯休。此时可先辨别一下方向,然后通过几种简单的方法确定道路的位置:

  ①向附近摆摊设点的生意人或知情的过路人进行询问;

  ②观察道路边上路牌的名称、电线杆上的编号或某单位、某建筑物的名称。

  3)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对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即可。如果对方提供不出这两种证件的其中一种,又不能当场赔付现金,最好及时报警;对联系方式的共同认可,最好互相拨打一下手机。如果某方未带手机,可让其当场提供一个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并立即拨打进行核实。

  4)机动车牌号和保险凭证号。车牌和保险凭证应当依法分别安装在车体上和前风挡玻璃上,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即可。如果某一方缺少其中的一种,应当立即报警。

  5)通行方向和接触部位。第三章已经讲过,通行方向不同,双

方的接触部位就有所不同。发生事故必然在双方的接触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并留下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手段,可以根据接触部位的痕迹来确定双方的通行方向。对这个问题双方容易达成共识,记录时只需用文字简单进行表述即可,如:“甲方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驾车由北向南行驶,甲车前部与乙车左前门接触”。

  (二)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

  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主要就是双方的具体交通行为是否违法。前面讲过,不管哪种形态的交通事故,其发生必然由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导致(意外事故除外)。对这个事实的认可是极其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因此,“私了”中经常出现对这个问题“纠缠不休”的情况。常见的有:

  1)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内发生事故时,事实上肯定有一方当事人闯红灯,但双方都不承认自己有闯红灯的行为;

  2)多车连续追尾的事故,中间的车不承认自己撞了前车,而是强调由于后车撞了自己,惯性的作用才使自己撞了前车;

  3)两车在同一车道前后碰撞,前车称是后车追尾发生事故,后车称是前车溜车或倒车发生事故;

  4)转弯车与直行车碰撞,本来事实很清楚,应当是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但转弯车往往辩称自己车已经快转过去了,是直行车没有保证安全驾驶而撞在自己车的侧后部;

  5)在遇有车道减少的情况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但是某一方却强调对方是并线未让行所致;

  实践中还有许多容易产

生分歧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了“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理智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更不要无理取闹,嫁祸于人。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六:撤除现场协商赔偿

  现场勘查完毕,双方共同认可了事故事实后,应当自行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进行赔偿问题的协商(具体的赔偿问题见第八讲)。建议按照下列的方法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要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二、在高速公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四、在其他道路上

,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在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工作后,就可以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了。

  在此提示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之规定,如果“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完毕时,不管你是否同意警察认定的事故事实,都应当立即撤除现场,最好不要出现被强制撤离的结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2008-08-31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于2006年9月25日公布实施了《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其中,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作出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四种方法: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

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十)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

三)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四)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三、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一条规定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第一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有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方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两类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两类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只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或均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范第一条、二条、三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二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六)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一: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例如,在深圳市的某个路段,一辆丰田小客车在向左变更车道时,车体的左前角与本车道的一辆出租车车体的右后角刮撞,未伤人,双方车损约600元。这本来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显的可“私了

”的小事故,但未料出租车司机下车后

“有理不让人”,冲着丰田车司机大发雷霆,出言不逊,丰田车司机也以污言回敬。之后二人大打出手,现场一片混乱。结果丰田车司机受轻伤,两车车体在事故形成的损伤基础上又新增添了若干处“伤疤”。“私了”肯定是无法进行了,虽然警察判定事故责任由丰田车司机承担并赔偿出租车的修车费用,但是,出租车司机因将人打成轻伤而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并赔偿伤者近一万元。

  这起事故的处理方法本来应当是:发生事故后,丰田车司机先赔礼道歉,出租车司机接受道歉,双方共同保护现场,如果愿意“私了”,即填写《协议书》或在空白纸上记录有关情况,然后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路边协商赔偿的数额及方式。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二: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

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

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四:怀疑对方“碰瓷”不要“私了”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有这种怀疑很正常,因为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种丑陋的现象存在,它不但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我们必须了解它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加强对它的防范。

  (1)“碰瓷”现象的主要特点

  “碰瓷”现象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特点有:

  1)在慢速行驶或行走中进行“碰瓷”。

  “碰瓷”者也是惜命的,不会做“赔本赚吃喝的买卖”,他们通常是在双方低速行进时“碰瓷”。如:见到某辆车犹豫不决(一般是不熟悉路线或走过头)减速慢行时,“碰瓷”者先是尾随,时机成熟突然提高车速用车辆的左前角或右前角撞击对方车辆的某个部位。

  2)“碰瓷”者的行驶路线“正常”。

  “碰瓷”者是懂法但不守法,而且是故意违法的人。他们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但在表面形式上又给人以遵守交通法规的印象。如:当你驾车图省事违法掉头时,“碰瓷”者立即上前“迎接”与你车碰撞,弄得你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人们在谴责“碰瓷”者的同时,还要自己在行车走路时遵守交通法规。

  3)“碰瓷”者虽称受伤,但不肯去医院救治。

  这种情况的“碰瓷”者一般都是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在车辆临近时,用身体与车体相贴,然后倒在地上捂住身体的某个部位大呼小叫喊疼,但是不管谁劝说,他(她)就是不肯到医院治疗,甚至威胁不给现金就报警。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北京的某个饭馆门前,一位司机吃完饭上车驾驶,车轮刚一转,一个行人就倒在了车后。司机慌忙下车观察,只见右后轮处倒着一人,该人用手捂着右脚自称脚趾骨折,看样子疼的死去活来。在他身边有一只布鞋,上面留有明显的轮胎碾压花纹印迹。司机要送他去医院,他就是不去,但放出话说,一口价2000元就完事,否则就报警。司机为了息事宁人,只好照此办理。这个行人就是个“碰瓷”的老手,后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在供述中他提到此事,说我知道司机喝了酒不敢报警,我的脚也没有受伤,40号的脚穿了双44号的鞋,就是

怕真的把脚给压伤了。

  4)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

  “碰瓷”者在事发后索

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团伙作案的特点往往是十几个人分坐三四辆车,当一辆车“碰瓷”后,其他车上的同伙便一起围拢过来,索要钱财。他们自持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

  5)外地司机遭遇本地车辆“碰瓷”的事情较多。

  “欺生”是“碰瓷”者的又一特点。外地人出门在外,举目无亲,遇到“碰瓷”者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案件在各地方“碰瓷”案件中均占多数。

  公安机关一直严厉打击“碰瓷”者的活动,人们也应当掌握一些识别“碰瓷”者的方法,获取证据,及时报警。

  (2)如何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

  人们对“碰瓷”的怀疑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

  1)对车辆进行勘查时的疑点

  ①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

  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②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如果该处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③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

  有的“碰瓷”者专门吃“交通保险事故”,通过伪造现场、二次碰撞、“修复”再撞等手段骗取保费。如果不是合伙诈骗,只有一方是“诈保”,那么除了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判断和鉴别外,还可以通过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

和鉴别。如果怀疑是诈保,应当立即报警。下面介绍两种简单的判断方法。

  第一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

  交通事故的痕迹必须

与撞击力的大小、方向相符。从撞击力的大小分析: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轻微。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见图8.1、图8.2)。

  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

  还有一种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见图8.3、图8.4)。

  第二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

  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可以不仅形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波及到内部零部件损坏。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

  2)对人体损伤的调查疑点

  ①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

  有些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的“碰瓷”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会在身上装备一些防护设备,如:“碰瓷”者穿戴防护设备的方式与正常的体育爱好者在进行锻炼和玩耍时穿戴的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为了不露出马脚,一般都是贴身穿戴在外衣里面,后者一般都是穿戴在外衣的外面。如果怀疑对方是“碰瓷”者,可以安抚、搀扶的方式接近对方,有意地触摸一下其肘部、膝部等部位,感觉一下对方是否穿戴了防护设备。但应注意不要触及其自认为受伤的部位,以防对方真的受伤而使其伤情加重。另外,还要注意性别的差异,避免因此受到对方的指责。

  ②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

  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什么问题,医生为稳妥起见,往往建议留院观察一下。可“碰瓷”者的目的是要现钱,根本不会答应医生的建议。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的交通事故伤者一般都会尊重医生建议而留院观察的,这也是辨别对方是否“碰瓷”的一种方法。

  ③被撞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伤。

  “私了”中常见的轻

微伤主要是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有的“碰瓷”者会用陈旧性的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进行“要挟”,索要赔偿费,应当对此有所警觉,可参照下列伤情的变化情况对新伤和陈旧伤加以区别:

  关皮下

淤血1-3天内呈暗紫色且肿胀明显,第2~6天开始呈现出黄绿色,9天之后逐渐变淡消失。

  关表皮擦伤——在2小时内局部有渗血、较湿润的现象,3~6小时开始干燥凝固,12~24时逐渐形成痂皮,3天左右痴皮开始剥离,5~7天完全愈合。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五: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1)“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六:要核实准确对方的身份

  “私了”中非常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准确核实对方的身份及一些相关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询问、观察、核

对去查明:

  (1)通过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最能有效证明某个人身份的证件,上面所注明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是非常准确的,不会出现两个一模一样的身份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是“私了

”时最便捷、最准确的一种方法。

  (2)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核实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现场称没有携带居民身份证(有的当事人可能不愿意让外人查看自己的身份证),也可以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核实。机动车驾驶证号与居民身份证号是一致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也是一致的。

  (3)注意了解对方的确切住址

  由于目前“人地分离”现象不少,机动车驾驶证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定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即住所地。或由于拆迁,原地址已经不存在,如果本人没有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变更,事后根本找不到人。当事人双方在现场一定要首先问清对方平常的住址。然后问清联系方式,有无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对方给了电话号码后最好用自己的手机拨一下号码,看能否能正常接通。

  (4)注意驾驶证上的“单位”和“职业”

  当事人双方问清楚对方的单位、职业也很重要。如果对方是职业司机或者是被雇佣的司机正在从事运输工作,那么其单位或者雇主可能应当赔偿事故损失。可以通过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核实对方的单位,同时应当记清单位的名称、地址、车辆管理人或者雇主的姓名、联系方式。

  (5)注意分辩对方的驾驶人与乘车人

  1)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谁开的车非常关键。许多争议都是发生在现场没有确定好是谁开的车,事后说不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急于其他事情,首先注意对方车辆是谁驾驶的,谁是从驾驶室门下车的,开车人有什么特征。在开车人特征方面应当注意性别又年龄、发型、胖瘦、肤色、是否戴眼镜、着装等。

  2)下车后应当主动互换驾驶证,相互确认。记录对方驾驶证的内容。观察对方驾驶证时应当注意有无异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驾驶证时的字体是特殊的,只要对方的驾驶证字体与自己的驾驶证字体有区别,应当引起重视,可以报警由交通警察处理。

  3)此外应当注意车内有无乘车人,一般没有必要对其情况进行记录,但是如果乘车人有损伤,应当由其确认是否损伤轻微,并且应当由其在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否则事故不能“私了”。还应当注意现场是否有证明人。如果有证明人,应当与其接洽,争取其为事故

作证。

  4)在与对方驾驶人接触时,应当注意其是否有酒后开车的迹象。酒后开车的迹象包括口中有酒气、面色发红、动作失常、语无伦次、情绪激动、车辆行驶不稳等。如果感到对方驾驶人有酒后开车的迹象,不要“私了”,及时报告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

注意之七:与外国人发生事故“私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到中国来访问、工作、学习、旅游和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逐年上升。我们应当对外交常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个初步了解,一旦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容面对、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私了”交通事故。

  (1)什么样的人是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换言之,外国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国人对待。

  (2)外国人的分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分为两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称之为“特殊身份外国人”和“普通身份外国人”。

  (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为了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本性质。公约序言指出:“确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上述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该公约。

  (4)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哪些与交通有关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官员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等方面的内容。

  ·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

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

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

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总之,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到礼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体现我国礼仪之邦的风范。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漫天要价”。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八:应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法定保险制度。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保护和救助生命是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根本和核心。该《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机动车理赔的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7)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事故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的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

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三)出险理赔的程序

  出险,是一个保险术语,指发生了保险事故。出险,是理赔的前提。从广义上说,凡是保险合同上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条件出现时,即是出险。

  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

险责任的工作。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4)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5)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报案方式可采用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核定损失等必要工作。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关于价格问题时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的情况。对于核定损失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核定损失。修理前被保险人需要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四)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申请机动车辆事故索赔时,一般应提供以下单证:

  ①保险单;

  ②出险通知书;

  ③保险车辆事故的记录证明或者事故认定书;

  ④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⑤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损伤的还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

  ⑥驾驶员驾

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

  2)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是:

  ①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出示保险单。

  ②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以及出险经过。

  ③理赔员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核损。

  ④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

  ⑤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3)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

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五)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就是说事故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被告应当是对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要有具体请求被告赔偿的款额和相应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包括总损失额、已赔偿额、相应的单据等。

  ③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代理人的,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④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之后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案件就不能胜诉。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一:保护现场、维护自身安全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是处理事故的第一个程序和环节,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时,保护现场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实,分清事故责任,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1)保护现

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保护现场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私了”事故的

实际需要。

  (2)保护现场的步骤和方法

  1)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打开车辆的故障灯(或称紧急报警灯、“双闪灯”)。

  有些司机在行车中,因某种原因而打开故障灯,自己给自己授予了一个“特权”,在车流中不管不顾地来回并线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这些不良的驾驶作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特权”就等于零。法律不会因为使用这个“特权”涉足禁区而减轻或免除违章者的责任。

  2)将发光或反光标志牌放置到自身车后的来车方向50米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则要放置到150米处。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二:了解双方车内是否有人员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当事人仅受轻微伤的,都可以“私了”。由此看来,如何判断当事人的伤情成了“私了”能否继续进行下去的关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轻微伤的种类很多。若当事人仅有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自认为伤情轻微,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后,才可以当场“私了”。其他的伤(包括其他轻微伤)最好马上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立即报警,听候处理。

  人体轻微伤的判断:

  (1)皮下溢血

  人体受到撞击或车轮碾压时,造成皮下毛细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现块状、条状青紫痕。皮下淤血的形成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于人体被车、物碰撞或磕碰在地面上造成;

  2)由于人体被碾压部位受地面物及衣服皱褶、钮扣等物的硌垫,出现与硌垫物形状相似的皮下淤血印痕;

  3)由于人体被轮胎碾压造成,即常见的轮胎从人体胸、腹、背部轧过后,皮肤出现轮胎花纹印痕,它的特点是伤痕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轮胎面的宽度。

  (2)表皮擦伤

  主要是由于车、物侧面刮、蹭,或车轮制动

时轮胎碾压人体向前推移与地面挫划而造成人体肩部、肘部、膝部、踝关节及胸部、背部的皮肤擦伤。表皮擦伤往往呈片状;有时人体接触地面的沙砾形成散在的擦伤,甚至划成细沟;有时在擦伤部位出现鱼鳞状的伤痕。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三:确定是“私了”还是“公了”

  现在,法律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进行“私了”,同时也就意味着提倡“私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呢?现在就此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1)过程简单。“私了”交通事故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还为此与对

方成为了好朋友,所谓“不打不成交”。君不见有些当事人“私了”之后,分手之时还不忘幽默一把:“这么多车偏偏咱们俩撞一块了,缘分哪”。

  2)手续简便。“私了”交通事故所占用的时间较少。在“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今天,花钱买时间已成为一种时尚。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宁愿多赔付一些钱款给对方将.事故尽快“私了”,也不愿意多费口舌、浪费时间,此乃明智之举。

  3)免于处罚。“私了”交通事故因为没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被追究处罚,仅留存在自己心里成为自戒的一个教训。免去的处罚金可以为了顺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赔付给对方,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听一名有过“私了”事故经历的朋友调侃,他把免去的处罚金当成政府对自己用实际行动缓解交通拥堵行为的一种奖励。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有允许“私了”的规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转为报警,“招”来警察进行处理。对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对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点:

  1)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双方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认定不一致,认为已经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围而“招”警察介入;

  3)双方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疑异,但对如何赔偿或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当事人熟知法律,认为该事故中具有法律规定的七种不允许“私了”的情节而“招”警察介入;

  5)当事人未报案,但警察机关接到了群众报案,或是警察机关通过电视监控发现该事故现场,通知巡逻民警前去处理;

  6)有些当事人对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报警让警察出面解决,是处于对政

府的一种信赖,认为让警察处理比较保险,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不管以上何种原因,只要警察介入处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进行: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如驾驶证、身份证等)→勘查现场→

→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责任→应双方口头申请调解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私了”与“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处

  从处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与“公了”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点:

  1)“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

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双方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

  1)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和“公了”的特点都各有所长,到底选用哪种方法,“大主意还得您自己拿”。一般说来现在道路上的车辆这么多,尤其在上下班和节日期间,各种车辆都在集中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小的交通事故,与其怄气吵架或报警,让成百上千辆车堵在路上“陪绑”,还不如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法解决事故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四:固定、采集有关证据

  “私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内容虽然不多,方法也简单,但是一些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还是必须固定和采集。这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一)“私了”事故中证据的主要作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选择哪种方法进行处理,都要通过记录、标划或拍照的方法,固定、采集一些与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证据在“私了”中有三个主要作用:

  1)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招”警察介入时,可以据理力争。

  有些事故,当事人一开始都愿意通过“私了”解决问题,但是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争议颇大,而请警察来“公了”。由于开始未注意固定和采集证据,使现场整体或局部产生变动,有关证据灭失,即使警察来了,也只好认为事故事实不清,不确定责任,结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自负其损,各自修理各自的车辆。如果当事人适时进行了相关证据的采集,其主张便可能得到认可,其利益也可能得到

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2)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有根有据。

  实践中,有的当事双方“私了”很成功,但是到了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当事人若没有采集证据,甚至连一纸文字的记录都没有,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仅凭口述而进行赔付呢!

  3)防止对方在撤除现场后“变卦”而造成麻烦。

  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事故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于是撤除了现场,当进入实质性的索赔问题协商时,由于分歧较大,不但不同意赔偿,甚至连在现场共同认可的事故事实也推翻了。此时,如果作为有理无责的一方,会感到很冤枉。这种结果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对方不诚信,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己的维权意识差,没有采集相关的证据。

  (二)如何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痕迹

  如前所述,应当在车内工具箱中配备粉笔或石笔,一旦发生事故,可用来勾画、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上的一些痕迹。

  1)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用粉笔或石笔在机动车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勾画“T”型线。

  2)固定非机动车停车位置。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一般向某侧倒地,可沿其车轮的外沿勾画半个弧形线即可,同时在弧形线外边分别用“前”、“后”二字注明其前轮和后轮。

  3)固定制动印痕。一般可在某条制动印痕的起点处,将印痕的起点和宽度用“「”型线勾画出来。

  4)固定划痕。非机动车倒地时一般会在地面上留下脚蹬头或车轮轴头与地面产生的条状痕迹,我们只需沿可见的痕迹起点至终点勾画处条状线即可。

  5)固定人体倒地的位置。有些事故中,骑车人或行人发生事故后会倒卧于地面,我们在组织抢救之前,最好将其头部和双脚的位置勾画出来。在此提示

:如果人员受伤程度为轻伤以上,最好不要“私了”,应当立即报警。

  (三)如何拍摄现场照片

  发生事故后,如果条件允许,可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或有拍摄功能的手机拍摄一些现场照片,比如:现场的全景照片;车辆单独的整体照片;各种痕迹对应情况的照片等。现场照片是最直接、最形象、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下面介绍几种实用的拍摄方法。

  1)拍摄现场全貌。主要反映整个现场范围以内的具体形态。拍摄时最好相向拍摄,即:以事故现场的车辆为拍摄中心,从相反的两个方向往现场中心进行等距离的拍摄。

  2)拍摄现场局部。也称现场重点部位摄影,是在较近距离拍摄事故现场中心、局部痕迹的位置及与有关物体之间的关系。照片主要反映:

  ①两车接触部位嵌合的情况;

  ②车

辆的某一侧、刹车痕迹、散落物离某条车道线或路边的距离。

  3)拍摄痕迹和损坏部位。也称细目摄影或痕迹摄影,它是采用近距拍摄路面、车辆、人体衣着痕迹特征的一种方式,重点要反映痕迹的形状、特征、大小、受力方向等。拍摄时,照相机的镜头要与被摄体相垂直(提示:应当按照 “二者对应”中讲的“承痕体”和“造痕体”关系内容对应拍摄痕迹照片)。

  (四)如何用文字记录有关事故情况

  1)“私了”事故时,应当用文字记录哪些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这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私了”时要记录的内容,它是最原始的证据之一、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有些省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方便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格式和如何填写《协议书》的条款。空白《协议书》一般都可在当地交通队免费领取或在当地交管部门的网站进行下载。例如:在北京市,《协议书》就可以在交通管理局的网站http://www.bjjtgl.gov.cn下载。

  2)《协议书》中有哪些内容

  《协议书》一般有三部分内容:一是事故事实认定部分;二是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三是双方损害赔偿部分。

  ①事故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有: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姓名、驾驶证号、电话、交通方式、机动车车牌号、保险凭证号、行驶的方向。

  ②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的内容有: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的划分。

  ③双方损害赔偿部分的内容有:赔偿的额度、赔偿的方式。

  3)填写《协议书》的要求和方法

  以北京的《协议书》格式为例,填写的要求和方法如下:

  ①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持一份,并要妥善保管。

  ②互相查验对方的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③“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钟。

  ④“事故地点”一栏,需要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⑤“姓名、驾驶证号”一栏,填写前要与驾驶证核对。

  ⑥“电话”一栏,需要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

号码。填写前要互相拨通手机号加以确认。

  ⑦“交通方式”一栏,需要填写是哪种交通工具,如: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残疾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

  ⑧“机动车车牌号”一栏,填写前需要核对车辆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为黑色号牌的,应在车号后注明“黑牌”。

  ⑨“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⑩“事故事实”一栏,填写双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车辆碰撞部位。

  (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然后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的协商。)

  ⑾“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可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简写,如:某某闯红灯,或某某追尾,或某某并线为让行;如果有的省(市)制定了具体的允许“私了”的地方性法规,可直接填写其中对应违法行为的条款即可,如:某某有某条某款的行为。

  ⑿“责任的划分”,直接填写责任的大小,如:某某负全部责任,或双方共负同等责任。

  ⒀“赔偿的额度”,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某某负责对方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或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车辆修理,或某某赔付对方人民币多少元。

  ⒁“赔偿的方式”,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现金赔付,或是等价货物赔付。

  当《协议书》全部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就可以持该《协议书》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如果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

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没有《协议书》的情况下如何用记录

  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协议书》,或在没有设定《协议书》的省(市)或地区,可以在一张空白纸上用文字记录相关的内容,同样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可是,那么多内容如何记得住呢?在这里介绍一种方法:只要记住下面一副对联,就能回忆起《协议书》记录的主要内容。这幅对联的上联是“天时地利人和”;下联是“路线方向错位”;横批是“好说好记好散”。解释一下:

  ①天——是指天气;

  ②时——是指时间;

  ③地——是指地点;

  ④利——是指利益中的财产损失情况;

  ⑤人——是指当事人姓名;

  ⑥和——是指当事人双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事故;

  ⑦路线——是指哪条车道;

  ⑧方向——是指行驶或行走方向;

  ⑨错位——是指有什么交通违法行

为或过错而造成了车体或人体具体部位的接触;

  ⑩好说好记好散——其中的“好”字是“号”字的谐音,分别指驾驶证号、车牌证号、保险凭证号。

  提示:最后不要忘了双方签字确认。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五: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

  事故当事人双方不能就交通事故问题进行协商,共同认可,就会产生分歧。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采取理智的、诚信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末梢上纠缠不休。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

  (一)容易共同认可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事故后,双方只需核对一下手表或车辆上的时钟时间即可。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在没有时间限制的地方发生事故,双方认可的时间如果相差了几分钟或十来分钟,可共同认可一个大约的时间,并写在《协议书》或记录纸上,如:“2006年6月6日6时左右,,。

  ②如果有一方驾车在禁止的时间内驶入某车道发生事故,那么在时间的认可上就应相对准确。可用手机立即拨打本地的时间问询台,共同认可准确的“北京时间”。当然如果事故损失不大,有违规的一方愿意当场赔付现金“私了”,另一方当事人就大可不必为了时间问题而“较真”,因为“私了”的初衷之一不就是花钱买时间吗?何必为了“时间”而浪费时间呢。

  2)事故地点。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熟悉事故的点也好认可

,但是,遇到双方都不熟悉事故地点,就容易对地点的认可问题犯休。此时可先辨别一下方向,然后通过几种简单的方法确定道路的位置:

  ①向附近摆摊设点的生意人或知情的过路人进行询问;

  ②观察道路边上路牌的名称、电线杆上的编号或某单位、某建筑物的名称。

  3)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对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即可。如果对方提供不出这两种证件的其中一种,又不能当场赔付现金,最好及时报警;对联系方式的共同认可,最好互相拨打一下手机。如果某方未带手机,可让其当场提供一个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并立即拨打进行核实。

  4)机动车牌号和保险凭证号。车牌和保险凭证应当依法分别安装在车体上和前风挡玻璃上,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即可。如果某一方缺少其中的一种,应当立即报警。

  5)通行方向和接触部位。第三章已经讲过,通行方向不同,双

方的接触部位就有所不同。发生事故必然在双方的接触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并留下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手段,可以根据接触部位的痕迹来确定双方的通行方向。对这个问题双方容易达成共识,记录时只需用文字简单进行表述即可,如:“甲方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驾车由北向南行驶,甲车前部与乙车左前门接触”。

  (二)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

  容易产生分歧的事实,主要就是双方的具体交通行为是否违法。前面讲过,不管哪种形态的交通事故,其发生必然由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导致(意外事故除外)。对这个事实的认可是极其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因此,“私了”中经常出现对这个问题“纠缠不休”的情况。常见的有:

  1)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内发生事故时,事实上肯定有一方当事人闯红灯,但双方都不承认自己有闯红灯的行为;

  2)多车连续追尾的事故,中间的车不承认自己撞了前车,而是强调由于后车撞了自己,惯性的作用才使自己撞了前车;

  3)两车在同一车道前后碰撞,前车称是后车追尾发生事故,后车称是前车溜车或倒车发生事故;

  4)转弯车与直行车碰撞,本来事实很清楚,应当是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但转弯车往往辩称自己车已经快转过去了,是直行车没有保证安全驾驶而撞在自己车的侧后部;

  5)在遇有车道减少的情况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但是某一方却强调对方是并线未让行所致;

  实践中还有许多容易产

生分歧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了“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理智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更不要无理取闹,嫁祸于人。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六:撤除现场协商赔偿

  现场勘查完毕,双方共同认可了事故事实后,应当自行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进行赔偿问题的协商(具体的赔偿问题见第八讲)。建议按照下列的方法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要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二、在高速公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四、在其他道路上

,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在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工作后,就可以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了。

  在此提示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之规定,如果“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完毕时,不管你是否同意警察认定的事故事实,都应当立即撤除现场,最好不要出现被强制撤离的结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2008-08-31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于2006年9月25日公布实施了《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其中,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作出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四种方法: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

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十)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

三)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四)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三、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一条规定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第一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有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方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两类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两类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只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或均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范第一条、二条、三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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