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根据情况适用)

镇江康成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基金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本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基金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 运营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基金运营风险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投资人及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基金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健全性:运营风险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基金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运营风险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运营风险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基金经营规模、投资领域、风险状况及基金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运营风险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基金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运营风险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各部门应当互相独立。

第三章 运营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控制、法律合规控制、

财务管理控制、风险隔离机制和跟进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管理控制

第六条 基金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的管理,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作为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普通合伙人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投资管理。

第七条 投委会由普通合伙人董事会选举产生,基金制定《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投委会的职责和工作方式予以规范。

第八条 基金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于基金投资项目的选择、调查、投资决定、投后管理和退出等事项予以规范。

第二节 法律合规控制

第九条 基金设立法律合规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律合规人员,负责法律合规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法律文件合规管理,审核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对基金的投资项目提供运营风险法律意见,控制项目法律风险;

(三)组织对公司运营风险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以及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备案文件、报告或其他材料等进行合规审查;

(四)处理基金运营风险、外部法律纠纷;

(五)为基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法律合规培训,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动态;

(六)处理涉及基金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处理外部客户对基金工作人员的投诉;

(七)组织评估、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八)配合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基金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第三节 财务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基金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作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严格控制资金的出入,每一投资项目资金的进出均需符合《投资管理制度》并取得投委会的确认。

第四节 风险隔离机制

第十六条 基金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实现基金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以及托管机构的财产互相分离,账务独立,风险互相隔离。

第十七条 基金财产与普通合伙人财产、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互相独立;普通合伙人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不得将基金资产与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互相混同。

第十八条 基金实行资金托管制度,基金应当选择国内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行,并与托管机构签署书面托管协议。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基金合伙人的需要,基金可在资金托管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的资产托管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账务独立,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的合伙人提供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节 跟进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需满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主管机构的要求,并及时、足额的履行对基金的实缴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升基金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普通合伙人管理团队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管理团队成员的潜力和智慧,基金允许普通合伙人选定的管理团队成员或其指定近亲属对基金进行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进行跟进投资的人员需以具备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对基金进

行跟进投资,其跟进投资行为需同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并需及时、足额的履行对基金的实缴出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跟进投资制度旨在绑定管理团队成员与基金的利益,实现管理团队与基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于管理团队或其近亲属的跟进投资,普通合伙人不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

第四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基金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由投资委员会代表、法律合规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组成,统筹基金日常运营及对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投资业务从投资调查、投资决策、法律合规、财务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控;

(二)针对基金经营管理过程的风险防范的提出指导意见,统筹组织投资、法律合规和财务等部门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三)就日常运营涉及的重要决策及重大投资项目,对相关资料及主办人员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委员会提供风险评审意见;

(四)对公司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进行动态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基金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控制的建议;

(五)对于基金日常运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其他风险因素进行统筹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通过现场会议,电话、视频等远程会议方式,或者书面审议等灵活的会议方式,及时、高效的解决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资业务需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明确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人力资源部门,聘请专业人士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并配备支持人员,负责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发展,并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增值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招聘制度,通过多种招聘方式相结合,为基金及投资组合公司选聘优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基金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金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管理团队的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基金重视员工保密工作,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实行定期披露及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金员工需定期披露其自身,或其为最终权益所有人的证券账户信息及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员工进行个人投资及证券交易前,需履行提前报告义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章 运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基金各项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运营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机构和基金运营风险的风险控制部门等对基金运营风险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风险的涉及风险管理、控制的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报告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专门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明确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人力资源部门,聘请专业人士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并配备支持人员,负责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发展,并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增值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招聘制度,通过多种招聘方式相结合,为基金及投资组合公司选聘优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基金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金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管理团队的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基金重视员工保密工作,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实行定期披露及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金员工需定期披露其自身,或其为最终权益所有人的证券账户信息及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员工进行个人投资及证券交易前,需履行提前报告义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章 运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基金各项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运营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机构和基金运营风险的风险控制部门等对基金运营风险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风险的涉及风险管理、控制的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报告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专门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镇江康成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基金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本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基金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 运营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基金运营风险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投资人及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基金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健全性:运营风险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基金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运营风险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运营风险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基金经营规模、投资领域、风险状况及基金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运营风险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基金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运营风险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各部门应当互相独立。

第三章 运营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基金运营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控制、法律合规控制、

财务管理控制、风险隔离机制和跟进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管理控制

第六条 基金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的管理,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作为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普通合伙人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投资管理。

第七条 投委会由普通合伙人董事会选举产生,基金制定《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投委会的职责和工作方式予以规范。

第八条 基金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于基金投资项目的选择、调查、投资决定、投后管理和退出等事项予以规范。

第二节 法律合规控制

第九条 基金设立法律合规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律合规人员,负责法律合规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法律文件合规管理,审核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对基金的投资项目提供运营风险法律意见,控制项目法律风险;

(三)组织对公司运营风险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以及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备案文件、报告或其他材料等进行合规审查;

(四)处理基金运营风险、外部法律纠纷;

(五)为基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法律合规培训,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动态;

(六)处理涉及基金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处理外部客户对基金工作人员的投诉;

(七)组织评估、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八)配合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基金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第三节 财务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基金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作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严格控制资金的出入,每一投资项目资金的进出均需符合《投资管理制度》并取得投委会的确认。

第四节 风险隔离机制

第十六条 基金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实现基金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以及托管机构的财产互相分离,账务独立,风险互相隔离。

第十七条 基金财产与普通合伙人财产、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互相独立;普通合伙人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不得将基金资产与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互相混同。

第十八条 基金实行资金托管制度,基金应当选择国内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行,并与托管机构签署书面托管协议。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基金合伙人的需要,基金可在资金托管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的资产托管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账务独立,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的合伙人提供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节 跟进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需满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主管机构的要求,并及时、足额的履行对基金的实缴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升基金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普通合伙人管理团队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管理团队成员的潜力和智慧,基金允许普通合伙人选定的管理团队成员或其指定近亲属对基金进行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进行跟进投资的人员需以具备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对基金进

行跟进投资,其跟进投资行为需同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并需及时、足额的履行对基金的实缴出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跟进投资制度旨在绑定管理团队成员与基金的利益,实现管理团队与基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于管理团队或其近亲属的跟进投资,普通合伙人不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

第四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基金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由投资委员会代表、法律合规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组成,统筹基金日常运营及对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投资业务从投资调查、投资决策、法律合规、财务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控;

(二)针对基金经营管理过程的风险防范的提出指导意见,统筹组织投资、法律合规和财务等部门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三)就日常运营涉及的重要决策及重大投资项目,对相关资料及主办人员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委员会提供风险评审意见;

(四)对公司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进行动态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基金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控制的建议;

(五)对于基金日常运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其他风险因素进行统筹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通过现场会议,电话、视频等远程会议方式,或者书面审议等灵活的会议方式,及时、高效的解决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资业务需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明确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人力资源部门,聘请专业人士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并配备支持人员,负责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发展,并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增值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招聘制度,通过多种招聘方式相结合,为基金及投资组合公司选聘优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基金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金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管理团队的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基金重视员工保密工作,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实行定期披露及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金员工需定期披露其自身,或其为最终权益所有人的证券账户信息及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员工进行个人投资及证券交易前,需履行提前报告义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章 运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基金各项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运营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机构和基金运营风险的风险控制部门等对基金运营风险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风险的涉及风险管理、控制的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报告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专门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明确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人力资源部门,聘请专业人士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并配备支持人员,负责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发展,并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增值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招聘制度,通过多种招聘方式相结合,为基金及投资组合公司选聘优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基金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金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管理团队的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基金重视员工保密工作,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实行定期披露及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金员工需定期披露其自身,或其为最终权益所有人的证券账户信息及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员工进行个人投资及证券交易前,需履行提前报告义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章 运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基金各项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运营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机构和基金运营风险的风险控制部门等对基金运营风险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风险的涉及风险管理、控制的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报告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专门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相关内容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相互保险公司监管试行办法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 ...

  • 上市公司南洋科技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中,随时可能发生或出现的风险与危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l ...

  • 16.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马宁.马力.陈雪秀.李明.朱建平.任卫红.谢朝海. ...

  • 内控建设实施工作方案
  •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发[2013] 34 号 签发人:赵传军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市国资委<关于构建市属国有 ...

  • 如何设计组织运行模式
  • 如何设计组织运行模式 企业按组织规模可分为两种类别,即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单体公司和以中大型企业为主的集团公司.企业类别不同,组织运行模式也不同. 一.单体公司组织运行模式设计 组织运行模式的设计就是确定组织构架的基本形态与功能. 单体公司组织运行模式的设计包括两项基本内容:第一,选择组织模式的基本形 ...

  • 审计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 审计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目 录 页 次 一.总述.............................................................................................................................. ...

  • 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
  • 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存 款 保 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