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政务公开窗口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之一: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须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为人;

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须关闭、闲置、拆除城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 许可范围:

1、“关闭、闲置生活垃圾设施、场所”:按辖区范围在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辖区市容环卫维护部门初审,区城管局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持相关

申请材料到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辖区办事处和市容环卫局,同意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书面材料;

(6)项目赔偿或重建等合同、协议书;

(7)赔偿或重建履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批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城市管理局

分管副局长、区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备案→市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关闭、闲置、拆除垃圾收集站(点)的许可决定通知

书》;不符合条

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退回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审批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许可对象:特殊车辆行驶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28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实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许可范围:城区所有主次道路。

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书面申请;

(2)特殊车辆的行驶证、特殊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驾驶证等有效证照;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

(4)申请单位的理赔承诺书。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业务处审查→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决定

→市城管局政

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特殊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许可证》;不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29条。

许可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因建设需要敷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含自来水管、光(电)缆线、煤气管道、下水道工程和各种杆线等附属设施的;

3、因更换、移植开挖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4、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

许可范围:

1、城区“主次干道 及‘四广场’ 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除此之外的均在各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书面申请;

2、申请施工平面示意图;

3、所辖市政维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4、其他有关批件:

(1)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2)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因管线发生故障的凭抢修报告单补办手续;

许可收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2、收费标准: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

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市道路管线、杆线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四: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二章第14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修改,2005年9月29日于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17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

3、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宣传及高校迎生而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许可范围:

1、城区“十路”“四广场”: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上述之外的路段占用: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原件备查、提供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

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公益性宣传:

①市委宣传部的批示(原件);

②宣传内容的资料(原件)。

(2)非公益性宣传

①商业广告类:

A《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B产品合格证;

C合同或协议书;

D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被占用单位的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②药品、化妆品、食品类:

A产品的“三证”书;

B委托书或合同、协议(备原件核实);

C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该单位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D其他资料:

a厂家生产许可证;

b当地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c当地医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d本地工商部门备案意见。

③高校迎新活动:

A省市教委的相关文件;

B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④搭设临时舞台:

A当地公安部门的批示性意见;

B借用他人场地的,须有场所属单位签署的设置性意见。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广告灯饰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

审查→市(区)

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广告灯饰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占用许可证》;不符合

法定条件标准

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30、31、33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3、因门面装修等需要临时占用的;

4、因建设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5、需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或消防通道口的;

6、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许可范围:

①建设项目的基建围档占道:主次干道上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②门面装修的占道:属“十路”“四广场”范围内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③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含消防通道口)、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破路和竖道

路标牌(单位

指路牌等)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见附件1)

④除上述之外的道路临时占用均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和介绍信;

3、申请施工平面示意图;

4、所辖市政维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5、其他有关批件:

(1)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2)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许可费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2、收费标准: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

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长沙市城市道路挖掘

许可证》;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事项之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指南

许可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装修维修工程业主。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2004年6月

29日国

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1、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个体业主装修维修项目需要处理建筑垃圾的;

2、在建设施工场地已建好洗车作业平台的。

许可范围:

1、个体业主装饰维修:在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除上述之外的建筑垃圾处置及其它申请事项: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 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

(2) 《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一份;

(3)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4) 建筑设计基础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筑设计主体图复印件各一份;

(5) 有防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表;

(6) 建筑工程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承运合同复印件及参运车辆登记表各一份;

(7) 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立方米)和建筑面积数量(平方米)报告单一份;

(8)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场地业主单位除提供第(1)、(2)、(3)、(4)、(5)项以外,还需具有规划红线图、国土审批手续、征租地合同及委托填埋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等资料;

(9) 施工运输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表》,包括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名称、车辆牌照号码、车辆编号等详情。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1、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3条。

2、标准:

①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1997]163号;

②长价房[2003]39号文件规定。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渣土管理处勘查科、消 管理科审查→市

局分管副局长、

市渣土处主任决定→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要求的,发放《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根据

情况做出退件

或待办处理。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许可对象:

1、拟从事全市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合法公司

或实体单位。

2、拟参与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新增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单位。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从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基本资质与能力。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8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处审查→局领导审定→市城

管局市容环卫

管理处备案→市城管局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证》文书;

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退还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章第18条、20条、22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三章第17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许可范围:

1、主次干道上和“四广场”的绿地占用: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背街小巷的绿地占用: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占用绿地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①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②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③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许可收费:

1、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

(2)长价房字(2002)167号《关于收取城市道路绿化带占用费和损坏道路道路绿化带花草苗木补偿费用的批复》。

2、标准:临时占用绿地收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0.15元/平方米·天,其他项目:0.5元/平方米·天。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城区绿化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

查→市(区)

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城区绿化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绿地占用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

许可,并电话

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九:砍伐、修剪城市树木(不含公园)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砍伐、修剪城市树木(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章第18条、21条、24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四章第19条、20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属死树、危树的;

3、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的;

4、因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许可范围:

①“砍伐”、“移栽”或林相改造事项: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②“修剪”树木及死(危)树处理事项: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移伐、修剪城市树木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①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②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③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1、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

(2)长价房字(2002)167号《关于收取城市道路绿化带占用费和损坏道路道路绿化带花草苗木补偿费用的批复》。

2、标准:树木花草损失补偿按类别、冠径大小、时价赔偿。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绿化管理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领

导决定→市城管局绿化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树木砍伐、修剪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不予许可,

及时通知申请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十: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指南(本项目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政务公开窗口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之一: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须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为人;

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须关闭、闲置、拆除城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 许可范围:

1、“关闭、闲置生活垃圾设施、场所”:按辖区范围在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辖区市容环卫维护部门初审,区城管局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持相关

申请材料到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辖区办事处和市容环卫局,同意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书面材料;

(6)项目赔偿或重建等合同、协议书;

(7)赔偿或重建履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批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城市管理局

分管副局长、区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备案→市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关闭、闲置、拆除垃圾收集站(点)的许可决定通知

书》;不符合条

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退回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审批办事指南

许可项目: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许可对象:特殊车辆行驶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28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实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许可范围:城区所有主次道路。

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书面申请;

(2)特殊车辆的行驶证、特殊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驾驶证等有效证照;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

(4)申请单位的理赔承诺书。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业务处审查→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决定

→市城管局政

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特殊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许可证》;不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29条。

许可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因建设需要敷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含自来水管、光(电)缆线、煤气管道、下水道工程和各种杆线等附属设施的;

3、因更换、移植开挖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4、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

许可范围:

1、城区“主次干道 及‘四广场’ 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除此之外的均在各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书面申请;

2、申请施工平面示意图;

3、所辖市政维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4、其他有关批件:

(1)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2)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因管线发生故障的凭抢修报告单补办手续;

许可收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2、收费标准: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

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市道路管线、杆线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四: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二章第14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修改,2005年9月29日于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17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

3、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宣传及高校迎生而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许可范围:

1、城区“十路”“四广场”: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上述之外的路段占用: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原件备查、提供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

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公益性宣传:

①市委宣传部的批示(原件);

②宣传内容的资料(原件)。

(2)非公益性宣传

①商业广告类:

A《工商发布许可证》(备原件核实);

B产品合格证;

C合同或协议书;

D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被占用单位的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②药品、化妆品、食品类:

A产品的“三证”书;

B委托书或合同、协议(备原件核实);

C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须提供该单位许可意见证明材料;

D其他资料:

a厂家生产许可证;

b当地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c当地医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d本地工商部门备案意见。

③高校迎新活动:

A省市教委的相关文件;

B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④搭设临时舞台:

A当地公安部门的批示性意见;

B借用他人场地的,须有场所属单位签署的设置性意见。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广告灯饰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

审查→市(区)

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广告灯饰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占用许可证》;不符合

法定条件标准

的,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30、31、33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3、因门面装修等需要临时占用的;

4、因建设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5、需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或消防通道口的;

6、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许可范围:

①建设项目的基建围档占道:主次干道上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②门面装修的占道:属“十路”“四广场”范围内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③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含消防通道口)、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破路和竖道

路标牌(单位

指路牌等)的,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见附件1)

④除上述之外的道路临时占用均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和介绍信;

3、申请施工平面示意图;

4、所辖市政维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5、其他有关批件:

(1)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2)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许可费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2、收费标准: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

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长沙市城市道路挖掘

许可证》;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不予许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事项之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指南

许可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装修维修工程业主。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2004年6月

29日国

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1、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个体业主装修维修项目需要处理建筑垃圾的;

2、在建设施工场地已建好洗车作业平台的。

许可范围:

1、个体业主装饰维修:在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除上述之外的建筑垃圾处置及其它申请事项: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 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

(2) 《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一份;

(3)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4) 建筑设计基础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筑设计主体图复印件各一份;

(5) 有防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表;

(6) 建筑工程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承运合同复印件及参运车辆登记表各一份;

(7) 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立方米)和建筑面积数量(平方米)报告单一份;

(8)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场地业主单位除提供第(1)、(2)、(3)、(4)、(5)项以外,还需具有规划红线图、国土审批手续、征租地合同及委托填埋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等资料;

(9) 施工运输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表》,包括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名称、车辆牌照号码、车辆编号等详情。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1、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3条。

2、标准:

①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1997]163号;

②长价房[2003]39号文件规定。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渣土管理处勘查科、消 管理科审查→市

局分管副局长、

市渣土处主任决定→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要求的,发放《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根据

情况做出退件

或待办处理。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许可对象:

1、拟从事全市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合法公司

或实体单位。

2、拟参与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新增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单位。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从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基本资质与能力。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8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处审查→局领导审定→市城

管局市容环卫

管理处备案→市城管局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证》文书;

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退还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章第18条、20条、22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三章第17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许可范围:

1、主次干道上和“四广场”的绿地占用: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2、背街小巷的绿地占用: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占用绿地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①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②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③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许可收费:

1、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

(2)长价房字(2002)167号《关于收取城市道路绿化带占用费和损坏道路道路绿化带花草苗木补偿费用的批复》。

2、标准:临时占用绿地收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0.15元/平方米·天,其他项目:0.5元/平方米·天。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报受理→市城管局城区绿化管理处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

查→市(区)

局领导决定→市城管局城区绿化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绿地占用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

许可,并电话

通知当事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九:砍伐、修剪城市树木(不含公园)审批指南

许可项目:砍伐、修剪城市树木(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章第18条、21条、24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四章第19条、20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属死树、危树的;

3、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的;

4、因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许可范围:

①“砍伐”、“移栽”或林相改造事项:在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②“修剪”树木及死(危)树处理事项:在各辖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受理。

申请材料:

1、移伐、修剪城市树木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照;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①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②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③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1、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

(2)长价房字(2002)167号《关于收取城市道路绿化带占用费和损坏道路道路绿化带花草苗木补偿费用的批复》。

2、标准:树木花草损失补偿按类别、冠径大小、时价赔偿。

许可程序:市(区)城管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市城管局绿化管理或区城管局业务科审查→

市(区)局领

导决定→市城管局绿化管理处备案→市(区)城管政务窗口核准发证。

许可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树木砍伐、修剪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不予许可,

及时通知申请人,退还其申请材料。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许可项目之十: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指南(本项目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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