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及解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

1、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答:(1)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2)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3)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4)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5)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6)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2、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上都记载哪几项内容?

答: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分四类,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只有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3、人们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市场监管局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

目录,并注明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4、改革后监管方面会有哪些改变?

答:改革后将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不需要设臵许可审批的行业更多的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5、以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需要许可批准的,改革后还需要吗? 答:仍然需要,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与总公司地址不一致的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如何登记?

答: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例如:在福田设立的公司,准备在罗湖设立分公司,一定要办理

分公司登记;如果在福田区除本公司住所以外的地址设立分公司,可以选择办理分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将分公司地址登记在总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一栏。

7、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是如何登记注册资本的?

答: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8、无需验资证明,谁为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呢?

答: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9、建立的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怎样的?

答:拟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借鉴了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在吊销制度之外,创设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还规定,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以及商事主体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以注册号代替其商事主体名称。

10、怎么了解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11、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追诉权利?

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并不免除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有纠纷和债务,仍可依法予以追诉。

12、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3、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商事主体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14、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商事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无故不开业或停

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5、改革后企业还需要办理年检吗?

答:改革后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年报。

16、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年报时间跟原来的年检和验照时间相同,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1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网上申报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18、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

19、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5、改革后企业还需要办理年检吗?

答:改革后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年报。

16、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年报时间跟原来的年检和验照时间相同,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1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网上申报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18、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

19、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答:(1)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2)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3)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4)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5)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6)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2、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上都记载哪几项内容?

答: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分四类,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只有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3、人们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市场监管局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

目录,并注明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4、改革后监管方面会有哪些改变?

答:改革后将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不需要设臵许可审批的行业更多的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5、以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需要许可批准的,改革后还需要吗? 答:仍然需要,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与总公司地址不一致的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如何登记?

答: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例如:在福田设立的公司,准备在罗湖设立分公司,一定要办理

分公司登记;如果在福田区除本公司住所以外的地址设立分公司,可以选择办理分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将分公司地址登记在总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一栏。

7、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是如何登记注册资本的?

答: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8、无需验资证明,谁为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呢?

答: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9、建立的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怎样的?

答:拟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借鉴了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在吊销制度之外,创设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还规定,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以及商事主体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以注册号代替其商事主体名称。

10、怎么了解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11、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追诉权利?

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并不免除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有纠纷和债务,仍可依法予以追诉。

12、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3、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商事主体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14、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商事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无故不开业或停

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5、改革后企业还需要办理年检吗?

答:改革后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年报。

16、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年报时间跟原来的年检和验照时间相同,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1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网上申报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18、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

19、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5、改革后企业还需要办理年检吗?

答:改革后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年报。

16、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年报时间跟原来的年检和验照时间相同,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1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网上申报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18、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

19、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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