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资质管理办法

人员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各岗位任职人员的从业资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行要求,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鼓励职工立足公司和个人发展积极取得相关从业资质,不断规范和提高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岗位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之外的所有个人从业资质。

第三条 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充分使用,适应生产经营;合理储备,满足发展需求;积极鼓励,促进人才培养;规范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职工的人员资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资质办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对公司人员资质与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适应性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含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下同)办理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办理,相关车间(部门)配合。

第六条 各车间(部门)因开展相关工作,须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由车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计划,并组织办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定期按人员资质证书所记载的复审时间和有效期,提出复审、换证计划和对应的复审、换证人员明细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复审、换证和相关培训。

各相关车间(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人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车间(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资质取证、复审、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的通知,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报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九条 由公司组织办理的职工个人资质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符合公司需要,职工本人自愿将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职工个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公司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人保管。

公司组织办理的,办理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人力资源部。由职工自行办理的,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管理后,由职工将证件交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十一条 职工自行办理,未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各类人员资质证书,职工可自愿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分配或调入公司的新职工,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其所持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对非个人自行办理且符合公司需要的资质证书,应收取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资质情况做整体分析,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和公司人员资质整体状况,合理调配人员,满足各单位正常工作需要。同时,结合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储备人员资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员资质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人员资质台账,应在收到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登录内容应准确、清晰反映公司人员资质状况。

第十五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工作。 第十六条 新分配或调入到相关岗位工作的职工,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作为该岗位实习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专门的岗位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技能训练和工作监护,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独立进行相应岗位工作。其资质证办理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职工调出、退休、离岗、离职等,其已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带离公司。

第四章 证书使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保管的人员资质证书,有关车间(部门)需要使用的,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用。

需要使用证书原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用。

证书保管人员对领(借)用的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做详细登记,并由办理人签字后,严格按批示,向领(借)用单位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九条 人员资质的领(借)用一般不对个人办理。个人确需使用的,须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领(借)用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单位或个人对证件的保管负责,并确保其领(借)用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利用个人资质在外兼职。严禁职工以公司名义将个人资质证书出租、转借、授权他人(单位)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取得资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人员资质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部门)须建立本单位人员资质管理使用台账,做到熟悉各工作岗位对人员资质的要求,熟悉掌握职工人员资质情况,并加强对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部门)须采取措施,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对个人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按要求持证上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部门)须严格按照各职工的人员资质证书所载明的操作类别和准操项目或适用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其作业或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部门)须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持续得到日常的安全技术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工作能力训练等,并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考试等。

第六章 奖罚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职工成功取证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300至500元(××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复审、换证成功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相关培训、考试、办证费用由公司承担,办证成功的可报销个人办证期间的差旅费。费用报销须

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鼓励职工结合公司需要,积极办理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取得符合公司需要的人员资质证书,并成功纳入公司人员资质统一管理的,经公司批准,可报销取证费用和享受公司一次性取证奖励。

第三十条 职工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费用报销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奖励由人力资源部申请,相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取证不合格的公司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考试、办证等的,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想冲突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员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各岗位任职人员的从业资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行要求,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鼓励职工立足公司和个人发展积极取得相关从业资质,不断规范和提高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岗位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之外的所有个人从业资质。

第三条 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充分使用,适应生产经营;合理储备,满足发展需求;积极鼓励,促进人才培养;规范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职工的人员资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资质办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对公司人员资质与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适应性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含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下同)办理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办理,相关车间(部门)配合。

第六条 各车间(部门)因开展相关工作,须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由车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计划,并组织办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定期按人员资质证书所记载的复审时间和有效期,提出复审、换证计划和对应的复审、换证人员明细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复审、换证和相关培训。

各相关车间(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人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车间(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资质取证、复审、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的通知,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报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九条 由公司组织办理的职工个人资质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符合公司需要,职工本人自愿将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职工个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公司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人保管。

公司组织办理的,办理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人力资源部。由职工自行办理的,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管理后,由职工将证件交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十一条 职工自行办理,未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各类人员资质证书,职工可自愿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分配或调入公司的新职工,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其所持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对非个人自行办理且符合公司需要的资质证书,应收取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资质情况做整体分析,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和公司人员资质整体状况,合理调配人员,满足各单位正常工作需要。同时,结合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储备人员资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员资质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人员资质台账,应在收到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登录内容应准确、清晰反映公司人员资质状况。

第十五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工作。 第十六条 新分配或调入到相关岗位工作的职工,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作为该岗位实习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专门的岗位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技能训练和工作监护,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独立进行相应岗位工作。其资质证办理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职工调出、退休、离岗、离职等,其已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资质证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带离公司。

第四章 证书使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保管的人员资质证书,有关车间(部门)需要使用的,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用。

需要使用证书原件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办理人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用。

证书保管人员对领(借)用的人员资质证书情况做详细登记,并由办理人签字后,严格按批示,向领(借)用单位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九条 人员资质的领(借)用一般不对个人办理。个人确需使用的,须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领(借)用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单位或个人对证件的保管负责,并确保其领(借)用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利用个人资质在外兼职。严禁职工以公司名义将个人资质证书出租、转借、授权他人(单位)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取得资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人员资质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部门)须建立本单位人员资质管理使用台账,做到熟悉各工作岗位对人员资质的要求,熟悉掌握职工人员资质情况,并加强对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部门)须采取措施,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对个人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按要求持证上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部门)须严格按照各职工的人员资质证书所载明的操作类别和准操项目或适用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其作业或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部门)须确保取得人员资质的职工,持续得到日常的安全技术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工作能力训练等,并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考试等。

第六章 奖罚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职工成功取证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300至500元(××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复审、换证成功的每人每证,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相关培训、考试、办证费用由公司承担,办证成功的可报销个人办证期间的差旅费。费用报销须

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鼓励职工结合公司需要,积极办理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取得符合公司需要的人员资质证书,并成功纳入公司人员资质统一管理的,经公司批准,可报销取证费用和享受公司一次性取证奖励。

第三十条 职工人员资质证书办理,费用报销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批准。奖励由人力资源部申请,相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组织办理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取证不合格的公司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考试、办证等的,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想冲突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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