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须知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经市政府批准,工学里医学院住宅已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3号)、《关于印发(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锦建发[2004]67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该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辽宁医学院、锦州市世博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评估单位:辽西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拆迁范围:工学里医学院职工住宅区域
拆迁对象:辽宁医学院职工及职工家属
三、产权调换和职工成本价购房安置地点:原地
四、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用一次性给付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
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有产权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将评估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向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区域实行拆迁,被拆迁人交房验收合格后协议生效,按签协议先后顺序自选楼房。即早签协议、早搬家、早选房。
(一)有证(照)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私有房屋产权人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平房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85%+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2)楼房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75%+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3、自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应增加到45㎡,对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该类区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5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产权证建筑面积超过45㎡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被拆迁人在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超过45㎡的不执行此规定。私有出租、公有转租的房屋不执行此规定。
补贴金额=(45-原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指导价格×50%
4、货币补偿支付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金额,凭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人身份证或产权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领取银行存款折。
(二)有证(照)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1、产权调换楼房基本户型:40㎡、45㎡、52㎡、63㎡、78㎡、(上述户型建筑面积以产权测绘报告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办法:产权调换价格为850元/㎡。即原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 按照价格850元/㎡出资;在原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0㎡,按成本价格1750元/㎡出资,上靠户型新增加面积按2350元/㎡出资。增加10㎡后未达到45㎡的,不足部分仍按1750元/㎡出资;视房源情况再增加一个户型安置,新增加面积按2350元/㎡出资(仅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已迁出的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新楼出资金额=原有面积×850元+合理增加面积×1750元 +上靠户型新增加面积×2350元
3、在该地区拆迁封户前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应纳税证明且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以安置在回迁区域内住宅一层。
4、产权调换楼房没有楼层差价,安置多层框架楼房。用于产权调换楼房,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三)无照(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拆除用于居住的无照房屋,所有人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房屋的重围价格给予所有人购房补助,可安置45㎡楼房一户,按1850元/㎡出资:(1)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2)房
屋用于所有人自住;(3)所有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的;(4)房屋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以上,独立生活条件。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照房,均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使用人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顶工。
3、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无照房屋不予补偿,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向房屋所有人支付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5元)。
五、被拆迁人享受下列补助
1、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2、有线电视迁移费105元。
3、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发生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租房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支付(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
4、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5元的综合补助费;拆迁居住兼营房屋,按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综合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综合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实际发生过渡期支付。
六、奖励标准
1、在7月15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并按照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享受学院补贴后,可以上靠一个户型,且新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2、在7月20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元;并按照房照
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享受学院补贴后,可上靠一个户型,且新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3、在7月31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没有奖励。享受学院补贴后,不可上靠户型,合理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4、在7月31日后搬迁的无奖励,不享受学院补贴。
5、非学院职工及家属,不享受学院补贴;已经分户的,不享受学院补贴。
七、房屋验收标准
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将室内家具、物品搬出,房屋、门窗、水表、电表等设施保持完好,结清水、电费,违章房拆除后将房屋交给拆迁人验收。
八、未尽事宜,按拆迁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医学院
锦州市世博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房屋拆迁安置须知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经市政府批准,工学里医学院住宅已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3号)、《关于印发(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锦建发[2004]67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该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辽宁医学院、锦州市世博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评估单位:辽西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拆迁范围:工学里医学院职工住宅区域
拆迁对象:辽宁医学院职工及职工家属
三、产权调换和职工成本价购房安置地点:原地
四、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用一次性给付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
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有产权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将评估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向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区域实行拆迁,被拆迁人交房验收合格后协议生效,按签协议先后顺序自选楼房。即早签协议、早搬家、早选房。
(一)有证(照)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私有房屋产权人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平房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85%+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2)楼房补偿金额=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75%+拆迁政策规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3、自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应增加到45㎡,对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该类区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5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产权证建筑面积超过45㎡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被拆迁人在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超过45㎡的不执行此规定。私有出租、公有转租的房屋不执行此规定。
补贴金额=(45-原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指导价格×50%
4、货币补偿支付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金额,凭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人身份证或产权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领取银行存款折。
(二)有证(照)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1、产权调换楼房基本户型:40㎡、45㎡、52㎡、63㎡、78㎡、(上述户型建筑面积以产权测绘报告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办法:产权调换价格为850元/㎡。即原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 按照价格850元/㎡出资;在原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0㎡,按成本价格1750元/㎡出资,上靠户型新增加面积按2350元/㎡出资。增加10㎡后未达到45㎡的,不足部分仍按1750元/㎡出资;视房源情况再增加一个户型安置,新增加面积按2350元/㎡出资(仅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已迁出的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新楼出资金额=原有面积×850元+合理增加面积×1750元 +上靠户型新增加面积×2350元
3、在该地区拆迁封户前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应纳税证明且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以安置在回迁区域内住宅一层。
4、产权调换楼房没有楼层差价,安置多层框架楼房。用于产权调换楼房,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三)无照(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拆除用于居住的无照房屋,所有人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房屋的重围价格给予所有人购房补助,可安置45㎡楼房一户,按1850元/㎡出资:(1)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2)房
屋用于所有人自住;(3)所有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的;(4)房屋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以上,独立生活条件。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照房,均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使用人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顶工。
3、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无照房屋不予补偿,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向房屋所有人支付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5元)。
五、被拆迁人享受下列补助
1、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2、有线电视迁移费105元。
3、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发生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租房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支付(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
4、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5元的综合补助费;拆迁居住兼营房屋,按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综合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综合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实际发生过渡期支付。
六、奖励标准
1、在7月15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并按照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享受学院补贴后,可以上靠一个户型,且新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2、在7月20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元;并按照房照
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享受学院补贴后,可上靠一个户型,且新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3、在7月31日前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没有奖励。享受学院补贴后,不可上靠户型,合理增加面积按学院职工集团购房价出资。
4、在7月31日后搬迁的无奖励,不享受学院补贴。
5、非学院职工及家属,不享受学院补贴;已经分户的,不享受学院补贴。
七、房屋验收标准
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将室内家具、物品搬出,房屋、门窗、水表、电表等设施保持完好,结清水、电费,违章房拆除后将房屋交给拆迁人验收。
八、未尽事宜,按拆迁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医学院
锦州市世博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