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了解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点和难点]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第一节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广义的婚姻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夫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一般有姓氏权、同居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夫妻财产制夫妻关系不仅是一个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而且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包括:1、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结婚登记法定程序。区别男女两性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2、专属性夫妻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有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才有的。3、终身性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终身结合。这是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当代社会对婚姻的期望和理想价值。三、夫妻关系立法的历史发展(一)夫妻一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夫妻一体主体是古代法以家族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体现。(二)夫妻别体主义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且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指导性原则。婚姻法中其他夫妻关系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方萍的丈夫曾涛自幼父母双亡,而方萍是独生女,
文档介绍: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了解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点和难点]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第一节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广义的婚姻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夫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一般有姓氏权、同居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夫妻财产制夫妻关系不仅是一个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而且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包括:1、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结婚登记法定程序。区别男女两性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2、专属性夫妻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有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才有的。3、终身性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终身结合。这是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当代社会对婚姻的期望和理想价值。三、夫妻关系立法的历史发展(一)夫妻一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夫妻一体主体是古代法以家族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体现。(二)夫妻别体主义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且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指导性原则。婚姻法中其他夫妻关系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方萍的丈夫曾涛自幼父母双亡,而方萍是独生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