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高等教育中,也应遵照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师生进行管理,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权利。
学生权利的良好保障是加强和提升大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学生权利是否得到良好的保障不仅仅是判断一所大学师生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准,也是大学管理是否科学、规范的标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中更多强调学生对学校管理的服从,而缺乏对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规定。学生权利的良好保障是学校“以人为本”教育办学理念的直接体现。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学校学生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助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然而纵观国家法律层面的文字表述,有关学生权利的具体规定往往概括而模糊,且伴随着不少服从性的义务规定。
今年11月,教育部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开始面向各高校征求意见。在这份“修订稿”中,有多处可以明显感觉到国家对学生权益的维护,也使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
依据新规,将原有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拥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的权利,并增加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一些特殊情况得到照顾,依据新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新规还拓宽了学分的获取渠道。学分一直是学校和社会评定学生的主要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这个规定,给予了学生在高校自由选择未来道路和兴趣爱好的选择权。新规中写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规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同时,新规还体现了国家对学生权利实施的保护,不仅仅是列明学校规定,也给予规定一定的互动性、双向性,使学生能够保护自己
的权利,新规指出,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也可提交申诉。
申诉条件的细化,对于保障学生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条规定打破了凡事由学校做主的被动局面,使学生能够提出疑惑,行驶权利,但权利的行驶也不能毫无章程可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处理时间等,这些规定,是我国保护学生权利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依据。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高等教育中,也应遵照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师生进行管理,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权利。
学生权利的良好保障是加强和提升大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学生权利是否得到良好的保障不仅仅是判断一所大学师生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准,也是大学管理是否科学、规范的标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中更多强调学生对学校管理的服从,而缺乏对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规定。学生权利的良好保障是学校“以人为本”教育办学理念的直接体现。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学校学生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助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然而纵观国家法律层面的文字表述,有关学生权利的具体规定往往概括而模糊,且伴随着不少服从性的义务规定。
今年11月,教育部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开始面向各高校征求意见。在这份“修订稿”中,有多处可以明显感觉到国家对学生权益的维护,也使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
依据新规,将原有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拥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的权利,并增加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一些特殊情况得到照顾,依据新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新规还拓宽了学分的获取渠道。学分一直是学校和社会评定学生的主要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这个规定,给予了学生在高校自由选择未来道路和兴趣爱好的选择权。新规中写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规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同时,新规还体现了国家对学生权利实施的保护,不仅仅是列明学校规定,也给予规定一定的互动性、双向性,使学生能够保护自己
的权利,新规指出,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也可提交申诉。
申诉条件的细化,对于保障学生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条规定打破了凡事由学校做主的被动局面,使学生能够提出疑惑,行驶权利,但权利的行驶也不能毫无章程可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处理时间等,这些规定,是我国保护学生权利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