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免费师范生就业

青海省免费师范生就业

2010-11-15 16:32:00 作者:就业指导中心 浏览: 212 次

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财政部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青海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回青海后的教学岗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培养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这是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岗位,对于稳妥实施免费师范教育,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成立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工作原则

(一)省政府统筹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在省政府统筹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二)统筹兼顾与有所侧重相结合。岗位安置要统筹考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坚持面向我省中小学就业,以普通高中为主。

(三)双向选择与政府调控指导相结合。在考核基础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对紧缺岗位和有特殊需求地区定向指导就业。

四、工作措施

(一)公布需求信息。每年7月15日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学科分布情况通报州(地、市)教育局;教育局根据教师需求情况,准确测算

本地区急需毕业生人数及专业,并报省、州(地、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15日前将免费师范生聘用计划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10月15日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我省免费师范生岗位需求信息通报培养院校,并在青海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二)双向选择就业。11月~12月,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我省岗位需求信息,在培养院校通过现场或网络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次年1~2月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招聘单位和当年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洽谈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www.qhbys.com)公布。用人单位在考核基础上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3月15日前,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信息。

(三)定向指导就业。凡未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地教师需求情况,推荐到有关地区教育局,在考核和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未达成就业协议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中小学任教。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编制。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中小学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免费师范生的安置。未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不得将空编用于自行招聘。急需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因编制紧缺无法落实教学岗位的地区,由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确定接收人数,并通过预留自然减员编制或临时调剂编制等多种方法落实安置免费师范毕业生所需编制,做到有岗有编。

(五)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基层锻炼。安置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任后五年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安排到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学校任教二年。期间,享受任教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牧区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促进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考核录取。采取在职学习方式,学习期限一般为2~3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七)加强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前夕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五、有关部门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办理派遣和接收等工作,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主动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互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度。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对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收取违约金。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需求计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协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聘用手续。

(三)机构编制部门。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监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地上报岗位需求计划。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六、本方案所指免费师范毕业生,是指与青海省教育厅签订了《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教育部直属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签定了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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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免费师范生就业

2010-11-15 16:32:00 作者:就业指导中心 浏览: 212 次

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财政部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青海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回青海后的教学岗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培养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这是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岗位,对于稳妥实施免费师范教育,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成立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工作原则

(一)省政府统筹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在省政府统筹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二)统筹兼顾与有所侧重相结合。岗位安置要统筹考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坚持面向我省中小学就业,以普通高中为主。

(三)双向选择与政府调控指导相结合。在考核基础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对紧缺岗位和有特殊需求地区定向指导就业。

四、工作措施

(一)公布需求信息。每年7月15日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学科分布情况通报州(地、市)教育局;教育局根据教师需求情况,准确测算

本地区急需毕业生人数及专业,并报省、州(地、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15日前将免费师范生聘用计划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10月15日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我省免费师范生岗位需求信息通报培养院校,并在青海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二)双向选择就业。11月~12月,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我省岗位需求信息,在培养院校通过现场或网络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次年1~2月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招聘单位和当年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洽谈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www.qhbys.com)公布。用人单位在考核基础上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3月15日前,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信息。

(三)定向指导就业。凡未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地教师需求情况,推荐到有关地区教育局,在考核和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未达成就业协议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中小学任教。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编制。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中小学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免费师范生的安置。未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不得将空编用于自行招聘。急需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因编制紧缺无法落实教学岗位的地区,由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确定接收人数,并通过预留自然减员编制或临时调剂编制等多种方法落实安置免费师范毕业生所需编制,做到有岗有编。

(五)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基层锻炼。安置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任后五年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安排到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学校任教二年。期间,享受任教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牧区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促进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考核录取。采取在职学习方式,学习期限一般为2~3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七)加强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前夕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五、有关部门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办理派遣和接收等工作,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主动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互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度。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对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收取违约金。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需求计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协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聘用手续。

(三)机构编制部门。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监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地上报岗位需求计划。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六、本方案所指免费师范毕业生,是指与青海省教育厅签订了《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教育部直属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签定了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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