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讯:北极星储能网了解到,近日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吴政办〔2016〕31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和国家能源战略,围绕国家、省和苏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1.充电设施建设要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数量及使用范围、停放区域,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节约土地、效益优先、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2.按照“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充电设施。自用充电桩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快充桩;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可以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充电桩,应当以快充桩为主。
3.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采用集中充电与分散充电、快充与慢充、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4.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参照服务半径5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集中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设施建设相结合,各镇(区)中心区域以分散单建为主,其他区域以集中合建为主,注重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用性、兼容性和安全性。
5.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6.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建管一体、付费使用”的原则,由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公司(简称特许经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充电用户缴纳相应的电费和服务费。
7.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今后一定时期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
三、建设方式
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采用政府授权建设、用户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方式开展我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政府授权建设方式。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公用、自用和专用充电服务,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的建设模式。
2.用户委托代建方式。用户委托代建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委托有建设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公司代建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自用或专用充电服务。
3.自建自用方式。自建自用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建设,或者由该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为自身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四、目标任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进度与充电桩数量1:1.1的比例,建设充电桩,具体数量根据实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车型、电池容量参数及充电方式最终确定。
1.在现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2.规模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车位的永久商业性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3.自本方案印发执行之日起,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1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充电设施。
4.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或经销商,按照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为用户配建充电桩(可委托特许经营公司建设)。
北极星储能网讯:北极星储能网了解到,近日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吴政办〔2016〕31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和国家能源战略,围绕国家、省和苏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1.充电设施建设要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数量及使用范围、停放区域,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节约土地、效益优先、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2.按照“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充电设施。自用充电桩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快充桩;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可以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充电桩,应当以快充桩为主。
3.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采用集中充电与分散充电、快充与慢充、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4.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参照服务半径5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集中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设施建设相结合,各镇(区)中心区域以分散单建为主,其他区域以集中合建为主,注重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用性、兼容性和安全性。
5.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6.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建管一体、付费使用”的原则,由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公司(简称特许经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充电用户缴纳相应的电费和服务费。
7.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今后一定时期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
三、建设方式
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采用政府授权建设、用户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方式开展我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政府授权建设方式。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公用、自用和专用充电服务,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的建设模式。
2.用户委托代建方式。用户委托代建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委托有建设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公司代建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自用或专用充电服务。
3.自建自用方式。自建自用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建设,或者由该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为自身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四、目标任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进度与充电桩数量1:1.1的比例,建设充电桩,具体数量根据实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车型、电池容量参数及充电方式最终确定。
1.在现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2.规模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车位的永久商业性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3.自本方案印发执行之日起,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1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充电设施。
4.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或经销商,按照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为用户配建充电桩(可委托特许经营公司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