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制度有效性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难题

1.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行业差异,造成反洗钱监管资料来源不够及时和准确。从全国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有所提高.已经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程度的关注,对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了整合,细化了工作职责,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反洗钱各项工作已经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尤其是信托公司、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其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员工对反洗钱业务知识了解不全面,使其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工作严重滞后,致使数据的分析与报送不能够及时完整,工作配合的主动性不强,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新业务成为反洗钱监管的盲区,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覆盖面。近年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创新业务迅速发展,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成为银行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便、快捷和隐蔽的特性,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上述业务的准入条件低,便于开立账户洗钱。目前银行客户申请开通上述业务条件十分简单,个人只要有银行储蓄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开通;企事业单位只要在银行开有四类账户之一,持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客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预留银行印鉴便可申请开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多个或一个银行开通多个网银账户,这也为利用网银进行洗钱的不法分子提供方便。其次,网上银行业务增加了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目前,客户办理网银业务不需要到柜台办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种交易情况,有15种需要一线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第14、15条也需要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然而,网银业务对银行而言,既不见票据,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长期闲置账户是否突然启用等情况,无法对网银业务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

3.大额、可疑数据报送存在错报和重报现象,信息的可用价值不高,致使反洗钱监管工作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由于各类支付工具具有不同特点,通过银行系统将大额交易收付款人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差错较多,收付款行双方报送同一笔交易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工作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通常由一线临柜人员简单判断,依照已公布的可疑类型,填写可疑交易报告,传递到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而情报收集人员对所得信息通常不加分析判断就直接上报其总部。整个过程,情报人员只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并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统一管理,也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存在的不足给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困难

1.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所监管金融机构行业特点的结合程度较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有的反洗钱相关规定文件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括性规定,虽然对可疑交易标准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一些区别对待,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许多规定性要求仍需要按照行业特点进行细化,如关于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的要求,只提出要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级,但没有具体说明各行业要按照哪种参考指标进行分级;又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列举了17条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而实际上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很大差异,可疑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各具特点。因此,使用同一标准使得保险机构在开展可疑交易的甄别工作时缺少专门指导,不利于其主动发现可疑线索从而识别可疑交易行为。

2.金融服务政策与反洗钱政策缺乏整合,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存在障碍。一是金融服务政策的放宽与反洗钱政策的日益严格存在矛盾。如2007年2月1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无需区分款项来源而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结汇,使得一些不合规的大额外汇采取分拆结汇的办法来规避反洗钱监管。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资金不受限制,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后,大部分会通过现金方式将款项进一步转移,使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各项政策缺乏有效整合。如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涉及账户管理的规定很多,主要有《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发布时间不同,对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政策的制定部门在政策的解释上也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中觉得无所适从,反洗钱监管也因依据各异而力不从心。

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不明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未能有效整合,信息利用不足。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金融机构所报送的报表资料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评价反洗钱工作开展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现场监管的重要来源。可是该办法实施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手段,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监管部门对大量信息数据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对报表资料所列指标的增减上,基本没有历史比较和分组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分析的深度不够,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早发现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矛盾,无法准确定位洗钱风险大的区域,使反洗钱现场监管计划性不高、重点不明确、随意性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现场检查的效果。

4.现有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方式的固有缺陷,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取资料渠道不畅,直接影响反洗钱部门的分析和判断结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采取的是通过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上报总行(总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按“总对总”的报送方式直接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这种报送方式造成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及时掌握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信息,不能在第一时间指导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和识别。同时,由于大额、可疑数据接受与应用的分

离,使得基层反洗钱部门无法对客户经济行为进行对比分析,难以形成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的初步判断。此外,接受的大额、可疑交易是单笔的、零散的,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且由于受系统限制,无法依据一定条件整合出某一客户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进而无法形成对涉嫌洗钱行为的进一步分析研究。

二、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与思考

(一)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金融机构行业发展特点,由人民银行总行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分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操作细则,针对资金流动、可疑交易报告规模、结构、类型研究设计一套洗钱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以及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增强对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对例如大额投保、趸交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监测,从而实现行业洗钱风险指标及综合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帮助监管者合理调配资源,确定当期监管重点,对指标出现异常的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对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险种以及可疑资金流动频繁、虚假、不符、趸交、退保等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建立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有效的支持平台,促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推出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根据创新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力争使反洗钱内控制度涵盖所有的业务领域,促进反洗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理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体系,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系统、现金管理系统、资金汇划系统归并其中,通过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网络,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真正落实适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金融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系统内支付交易进行适时网络监控,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交易资金的流动情况,克服人工监控的局限,尤其加强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控,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利用先进的技术对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未雨绸缪。

(三)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互相依托、有机结合。在反洗钱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监管人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有机整合,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应用。为了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必须利用现有反洗钱监管系统,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全面收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动态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适时掌握大额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可疑交易的分布特点,积极挖掘线索,加大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将日常监管与反洗钱现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防范洗钱风险。

(四)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反洗

钱监管工作的成效。因此,应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反洗钱上岗培训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档案。同时将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情况作为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内容之一,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技能,为提高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上报的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打造出一支懂业务、能检查、会管理、善分析的复合型反洗钱队伍,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反洗钱人才市场,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反洗钱事业的需要。

(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形成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反洗钱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在全社会普及反洗钱知识,使《反洗钱法》得以深入贯彻和实施。首先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使社会共同督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各项法定义务,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同时向公众介绍洗钱活动的特征以及我国反洗钱的主要措施和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的认知水平,增强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公众举报涉嫌洗钱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屏障。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难题

1.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行业差异,造成反洗钱监管资料来源不够及时和准确。从全国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有所提高.已经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程度的关注,对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了整合,细化了工作职责,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反洗钱各项工作已经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尤其是信托公司、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其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员工对反洗钱业务知识了解不全面,使其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工作严重滞后,致使数据的分析与报送不能够及时完整,工作配合的主动性不强,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新业务成为反洗钱监管的盲区,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覆盖面。近年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创新业务迅速发展,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成为银行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便、快捷和隐蔽的特性,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上述业务的准入条件低,便于开立账户洗钱。目前银行客户申请开通上述业务条件十分简单,个人只要有银行储蓄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开通;企事业单位只要在银行开有四类账户之一,持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客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预留银行印鉴便可申请开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多个或一个银行开通多个网银账户,这也为利用网银进行洗钱的不法分子提供方便。其次,网上银行业务增加了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目前,客户办理网银业务不需要到柜台办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种交易情况,有15种需要一线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第14、15条也需要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然而,网银业务对银行而言,既不见票据,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长期闲置账户是否突然启用等情况,无法对网银业务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

3.大额、可疑数据报送存在错报和重报现象,信息的可用价值不高,致使反洗钱监管工作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由于各类支付工具具有不同特点,通过银行系统将大额交易收付款人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差错较多,收付款行双方报送同一笔交易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工作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通常由一线临柜人员简单判断,依照已公布的可疑类型,填写可疑交易报告,传递到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而情报收集人员对所得信息通常不加分析判断就直接上报其总部。整个过程,情报人员只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并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统一管理,也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存在的不足给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困难

1.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所监管金融机构行业特点的结合程度较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有的反洗钱相关规定文件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括性规定,虽然对可疑交易标准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一些区别对待,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许多规定性要求仍需要按照行业特点进行细化,如关于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的要求,只提出要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级,但没有具体说明各行业要按照哪种参考指标进行分级;又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列举了17条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而实际上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很大差异,可疑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各具特点。因此,使用同一标准使得保险机构在开展可疑交易的甄别工作时缺少专门指导,不利于其主动发现可疑线索从而识别可疑交易行为。

2.金融服务政策与反洗钱政策缺乏整合,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存在障碍。一是金融服务政策的放宽与反洗钱政策的日益严格存在矛盾。如2007年2月1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无需区分款项来源而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结汇,使得一些不合规的大额外汇采取分拆结汇的办法来规避反洗钱监管。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资金不受限制,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后,大部分会通过现金方式将款项进一步转移,使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各项政策缺乏有效整合。如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涉及账户管理的规定很多,主要有《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发布时间不同,对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政策的制定部门在政策的解释上也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中觉得无所适从,反洗钱监管也因依据各异而力不从心。

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不明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未能有效整合,信息利用不足。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金融机构所报送的报表资料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评价反洗钱工作开展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现场监管的重要来源。可是该办法实施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手段,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监管部门对大量信息数据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对报表资料所列指标的增减上,基本没有历史比较和分组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分析的深度不够,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早发现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矛盾,无法准确定位洗钱风险大的区域,使反洗钱现场监管计划性不高、重点不明确、随意性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现场检查的效果。

4.现有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方式的固有缺陷,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取资料渠道不畅,直接影响反洗钱部门的分析和判断结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采取的是通过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上报总行(总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按“总对总”的报送方式直接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这种报送方式造成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及时掌握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信息,不能在第一时间指导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和识别。同时,由于大额、可疑数据接受与应用的分

离,使得基层反洗钱部门无法对客户经济行为进行对比分析,难以形成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的初步判断。此外,接受的大额、可疑交易是单笔的、零散的,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且由于受系统限制,无法依据一定条件整合出某一客户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进而无法形成对涉嫌洗钱行为的进一步分析研究。

二、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与思考

(一)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金融机构行业发展特点,由人民银行总行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分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操作细则,针对资金流动、可疑交易报告规模、结构、类型研究设计一套洗钱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以及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增强对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对例如大额投保、趸交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监测,从而实现行业洗钱风险指标及综合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帮助监管者合理调配资源,确定当期监管重点,对指标出现异常的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对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险种以及可疑资金流动频繁、虚假、不符、趸交、退保等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建立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有效的支持平台,促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推出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根据创新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力争使反洗钱内控制度涵盖所有的业务领域,促进反洗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理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体系,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系统、现金管理系统、资金汇划系统归并其中,通过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网络,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真正落实适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金融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系统内支付交易进行适时网络监控,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交易资金的流动情况,克服人工监控的局限,尤其加强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控,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利用先进的技术对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未雨绸缪。

(三)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互相依托、有机结合。在反洗钱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监管人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有机整合,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应用。为了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必须利用现有反洗钱监管系统,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全面收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动态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适时掌握大额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可疑交易的分布特点,积极挖掘线索,加大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将日常监管与反洗钱现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防范洗钱风险。

(四)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反洗

钱监管工作的成效。因此,应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反洗钱上岗培训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档案。同时将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情况作为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内容之一,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技能,为提高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上报的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打造出一支懂业务、能检查、会管理、善分析的复合型反洗钱队伍,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反洗钱人才市场,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反洗钱事业的需要。

(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形成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反洗钱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在全社会普及反洗钱知识,使《反洗钱法》得以深入贯彻和实施。首先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使社会共同督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各项法定义务,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同时向公众介绍洗钱活动的特征以及我国反洗钱的主要措施和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的认知水平,增强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公众举报涉嫌洗钱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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