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理"问题再辨析

作者:李校利

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1997年03期

  在《“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①](以下简称《内在矛盾》)一文中,笔者就国内哲学界一般所持的“客观真理说”存在的理论困难和内在矛盾发表了看法,有幸得到薜志亮同志的关注和重视,并著专文[②]同我讨论。现就此问题再进行讨论,以作答复。

  一、对列宁论断的再解读

  关于客观真理问题,列宁的论述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论述是:“(一)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二)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充分地、无条件地表现它,或者只是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③]而“客观真理”论者往往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将此段论述中前半部分抽取出来,作为自己“真理即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即真理的客观性”、“真理是客观的”等观点的论据,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依照上面的解释,如果我们将列宁论断中的“客观真理”用“真理”、“真理的客观性”或“真理的客观内容”等一系列概念互换代替,试着读一下,根本就讲不通,只会使列宁的论断成为叫人无法把握其要领的概念罗列。这从反面提醒我们,传统诠释值得怀疑和反思。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内在矛盾》中我提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理解,将列宁“客观真理”的含义解释为“人的表象的内容”,即认识的客体或对象,具体指外部物质世界、客观事物。之所以提出这一见解,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联系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写作背景和主题思想,它主要是一部认识论专著,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捍卫书,而非真理论著作,不是阐发唯物主义真理论的,不能望文生义地对待经典作家;二是从逻辑意义角度考虑,为避免传统理解造成的混乱和矛盾,只能对其作出新的解释,事实上新的理解也能达到这个要求,便于掌握其主要意思和核心内容。对笔者的有关新理解,薜文没有明确表态,只是以“没有讲他对列宁论断的理解所依靠的理论依据”一笔代过。其实列宁论断的意思特别是“客观真理”概念的含义是明白的,而由于传统解释的偏差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使得清晰明了的问题变得不清晰了。遗憾的是,对这些关键议题薜志亮同志没有明确表态。

  二、真理和谬误的界碑何在

  薜文说:“真理之所以是真理……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谬误之所以是谬误……在于它的内容与反映的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不相一致,是对反映对象歪曲的、颠倒的反映,它的内容与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相脱离、相背离,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的。真理的内容与其对象是……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而谬误和其对象则是反映与被错误反映、歪曲反映,主观与客观相背离的关系。”从逻辑上看,这些议论似是而非,请问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的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体的真理本身,还是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反映的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不相一致的又是作为内容和形式整体的谬误还是它的内容?离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单独的真理的内容或谬误的内容能否正确反映或歪曲反映客观物质世界?简单的道理应该是,对客体进行了正确反映或歪曲反映的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矛盾统一体的真理或谬误,即就真理或谬误本身而言,单独的内容不能承担此任,这正如我在《内在矛盾》中已经论到的:“真理也只有作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体时,才有可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单独的内容是不能全面反映事物整体的。”而薜文的论述任意拔高和人为强调真理内容的地位和作用,把真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表达为真理的内容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把谬误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表达为谬误的内容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并且有割裂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即以为内容可以离开形式单独存在的嫌疑,这是一种过份的作法,与我论到的“真理之为真理,不在于它的思想形式,而在于它的实质内容,在于它的内容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错误认识存在同样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我们将上引薜文中“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改为“更在于它”,把“它的内容”改为“它”,就能避免有关问题,就能消除表述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乱,因而才比较准确、规范和严谨。

  薜文的用意是想区分真理和谬误,揭示二者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其论述确实也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已经区分出真理和谬误的不同规定。问题在于,究竟怎样表示真理和谬误的特征?真理的本质属性到底是客观性还是科学性?谬误的深刻本质是主观随意性还是歪曲性?这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薜文的论述无非说明了真理是符合对象的认识,而谬误则是背离客体的认识,由此只能推出真理的正确性、符合性和科学性以及谬误的歪曲性、背离性和错误性,它可以看作是真理的科学性和谬误的歪曲性的含义,或者说与真理的科学性和谬误的歪曲性是“即然与亦然”的必然关系,具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这也足以说明真理作为正确的认识,它的本质特征是科学性;谬误作为错误的认识,它的深刻本质是歪曲性。即科学性是一个理论所以是真理的关键,歪曲性是一个认识所以是谬误之所在,科学性和歪曲性是二者的基本分野和主要界碑。而与其他支持“客观真理说”的论者相一致,薜志亮似乎不满足于此,还要继续自己的推论和引申,硬将这些论述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所在、认识所以是真理就在于它的客观性,而认识所以是谬误,在于它的内容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的等观点扯在一块。如他说:“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所以作为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正确反映的真理所揭示的内容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他又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的本质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一切科学的定理、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物质世界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从行文目的看,这两段论述是论者在表述“客观真理说”的观点,将客观性当作真理的本质特征,并且是由前面的论述必然得出的,前者作为论据,是对后者的支持和证明,而后者是前者的逻辑结论。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一下,前后之间并不是这种关系,前者与后者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从前者到后者的推理是牵强附会的。事实上在后面的两段论述中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因为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一切科学的定理、学说、理论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物质世界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正说明真理的内在本质是正确性、符合性和科学性,而薜志亮同志不这样理解,他更将客观性当作真理之为真理的内在尺度,这又是一个不小的遗憾。我们不禁要问,当你认为客观性是真理的本性时,是否认为真理还具有科学性?如果不否认,那么真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是什么关系?你一方面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一切科学的定理……”,似乎真理的规定性在于符合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性,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事实上由论者的一系列论述只能得出真理具有科学性的结论,只可将之视为真理科学性的含义,而不能得出真理或真理内容是客观的结论,不可把它当成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客观真理说”的支持者偏要人为地演绎出客观性,将之看作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导致客观性与科学性不相协调的矛盾境地。这样,对于客观性和科学性,我们何去何从,取谁去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我觉得,从人们的论述和理解看,所谓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实质就是真理科学性的含义,真理定义特别是真理科学性的含义中已经很好地体现或包含了真理客观性的内容,所以科学性与客观性相比较,更科学、更准确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特征,只有科学性才有理由和条件成为真理的本性。

  三、关于真理内容理解上的混乱和矛盾

  读罢薜文,我们仍不能明晰地把握真理内容的规定性,真理客观内容的真正涵义是什么仍旧是一个迷。我们对他关于真理内容的几处主要表述加以分析。其一,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其二,真理之为真理,并且具有客观性,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其三,真理之所以是真理,不仅仅在于其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真理的内容和其对象决不仅仅是认识论上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更是真理论上的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

  关于第一处表述,其中的“的内容”实属多余之词,应予删除,准确的表达应该是: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是”后边的谓词确实是对真理含义的解释和表述,而不是对真理内容的解释,如果不改,这句话其实就是说“它的内容是它”本身,即“真理的内容是真理”本身,这是毫无意义的命题。关于第三处表述,则应修改为以下表述才准确和规范:真理之所以是真理,不仅仅在于其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更在于它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真理和其对象决不仅仅是认识论上的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更是真理论上的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

  关于第二处表述,也相当晦涩。本来,真理之为真理,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仅有这些简洁的表述就行了,够了,足以揭示出真理之为真理的特征,而薜志亮同志却将“并且具有客观性”和“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充塞其中,并以这两点为真理之为真理的特征,从而使自己的表述失去科学性和严谨性。另外,“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这里的“此”究竟为何物,是正确的反映还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也不很明确,有模棱两可之感。只有联系上下文,才可隐约地看出他主要是指“正确反映”即下文所言的“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里问题又出来了,谁都知道,“正确反映”及“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反映”是人们对于真理本身的理解和规定,是就作为内容和形式矛盾统一体的真理整体而言,而不是专门回答真理内容是什么的,不是对真理内容的界定。须知真理和真理内容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薜文的失误在于不止一次地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抹煞了二者的不同,这是要不得的。还有,薜志亮批评我“只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的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把唯物主义认识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他又说“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仔细琢磨,我们不好说薜志亮不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不好说他不是把唯物主义认识论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他力图探究和寻求一种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不同的真理的客观性,但在具体行文中,又免不了用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客观性论证真理的客观性,从本体论、认识论演绎真理论的命题。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出,薜志亮同志意在讲真理内容问题,解决真理内容的涵义问题,但这不过是表层现象。把他存在的语言逻辑问题纠正过来后,我们看到,剩下的内容实际上纯粹是谈真理本身的规定和特征问题,而不是关于真理内容的理解和规定,这表明薜文从没有积极、主动地直接回答“真理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提出的任务,这是舍本逐末、主次颠倒的作法。

  包括薜志亮在内的“客观真理说”支持者把是否承认客观真理当作唯物主义真理论与唯心主义真理论相区别的界限,不太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唯心主义也曾承认客观真理,使用过客观真理概念;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客观真理”作为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一个哲学概念,在19世纪末特殊的社会条件下,被列宁利用过,作为自己回应唯心主义,捍卫唯物主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对坚持和维护唯物主义认识论起过重大历史作用。但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这一概念带有历史性,有旧唯物主义的痕迹,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此我们可以说“客观真理说”是唯物主义真理观发展的一个必然环节和历史阶段,但只是一个特定的过渡性阶段,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真理论暂时的特定的存在方式,而不是薜文所说的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最完善形式,故此“客观真理”概念不宜在我们的认识论、真理论中存在下去。我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在梳理哲学史,研究经典著作时,出于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可以使用“客观真理”概念:在哲学原理的教学,认识论、真理论研究及学科建设上则不要保留它,没有必要将之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只将列宁“客观真理”的各种含义包含和吸收进来就行了(事实上“客观真理”的多样含义已在认识论、真理论的有关观点和思想中得到很好体现,当然也并不绝然排除在认识论、真理论中对经典论断的引用)。而要使这些意见被人们接受,就要在思想深处更新固有观念,转变既定思维方法。真理论研究不能“唯书”、“唯上”,没有必要死抱书本拘泥于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使用的概念、用语不放,而应全面领会其基本要领和精神实质,这是我国真理论研究摆脱困境,获得大发展的方法论前提。

  注释:

  ①载《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1995年第5期。

  ②载《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③《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责任编辑注:薜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与李校利同志商榷)》一文见本专题1996年第7期154页。

作者:李校利

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1997年03期

  在《“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①](以下简称《内在矛盾》)一文中,笔者就国内哲学界一般所持的“客观真理说”存在的理论困难和内在矛盾发表了看法,有幸得到薜志亮同志的关注和重视,并著专文[②]同我讨论。现就此问题再进行讨论,以作答复。

  一、对列宁论断的再解读

  关于客观真理问题,列宁的论述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论述是:“(一)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二)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充分地、无条件地表现它,或者只是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③]而“客观真理”论者往往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将此段论述中前半部分抽取出来,作为自己“真理即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即真理的客观性”、“真理是客观的”等观点的论据,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依照上面的解释,如果我们将列宁论断中的“客观真理”用“真理”、“真理的客观性”或“真理的客观内容”等一系列概念互换代替,试着读一下,根本就讲不通,只会使列宁的论断成为叫人无法把握其要领的概念罗列。这从反面提醒我们,传统诠释值得怀疑和反思。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内在矛盾》中我提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理解,将列宁“客观真理”的含义解释为“人的表象的内容”,即认识的客体或对象,具体指外部物质世界、客观事物。之所以提出这一见解,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联系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写作背景和主题思想,它主要是一部认识论专著,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捍卫书,而非真理论著作,不是阐发唯物主义真理论的,不能望文生义地对待经典作家;二是从逻辑意义角度考虑,为避免传统理解造成的混乱和矛盾,只能对其作出新的解释,事实上新的理解也能达到这个要求,便于掌握其主要意思和核心内容。对笔者的有关新理解,薜文没有明确表态,只是以“没有讲他对列宁论断的理解所依靠的理论依据”一笔代过。其实列宁论断的意思特别是“客观真理”概念的含义是明白的,而由于传统解释的偏差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使得清晰明了的问题变得不清晰了。遗憾的是,对这些关键议题薜志亮同志没有明确表态。

  二、真理和谬误的界碑何在

  薜文说:“真理之所以是真理……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谬误之所以是谬误……在于它的内容与反映的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不相一致,是对反映对象歪曲的、颠倒的反映,它的内容与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相脱离、相背离,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的。真理的内容与其对象是……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而谬误和其对象则是反映与被错误反映、歪曲反映,主观与客观相背离的关系。”从逻辑上看,这些议论似是而非,请问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的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体的真理本身,还是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反映的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不相一致的又是作为内容和形式整体的谬误还是它的内容?离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单独的真理的内容或谬误的内容能否正确反映或歪曲反映客观物质世界?简单的道理应该是,对客体进行了正确反映或歪曲反映的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矛盾统一体的真理或谬误,即就真理或谬误本身而言,单独的内容不能承担此任,这正如我在《内在矛盾》中已经论到的:“真理也只有作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体时,才有可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单独的内容是不能全面反映事物整体的。”而薜文的论述任意拔高和人为强调真理内容的地位和作用,把真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表达为真理的内容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把谬误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表达为谬误的内容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并且有割裂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即以为内容可以离开形式单独存在的嫌疑,这是一种过份的作法,与我论到的“真理之为真理,不在于它的思想形式,而在于它的实质内容,在于它的内容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错误认识存在同样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我们将上引薜文中“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改为“更在于它”,把“它的内容”改为“它”,就能避免有关问题,就能消除表述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乱,因而才比较准确、规范和严谨。

  薜文的用意是想区分真理和谬误,揭示二者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其论述确实也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已经区分出真理和谬误的不同规定。问题在于,究竟怎样表示真理和谬误的特征?真理的本质属性到底是客观性还是科学性?谬误的深刻本质是主观随意性还是歪曲性?这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薜文的论述无非说明了真理是符合对象的认识,而谬误则是背离客体的认识,由此只能推出真理的正确性、符合性和科学性以及谬误的歪曲性、背离性和错误性,它可以看作是真理的科学性和谬误的歪曲性的含义,或者说与真理的科学性和谬误的歪曲性是“即然与亦然”的必然关系,具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这也足以说明真理作为正确的认识,它的本质特征是科学性;谬误作为错误的认识,它的深刻本质是歪曲性。即科学性是一个理论所以是真理的关键,歪曲性是一个认识所以是谬误之所在,科学性和歪曲性是二者的基本分野和主要界碑。而与其他支持“客观真理说”的论者相一致,薜志亮似乎不满足于此,还要继续自己的推论和引申,硬将这些论述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所在、认识所以是真理就在于它的客观性,而认识所以是谬误,在于它的内容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的等观点扯在一块。如他说:“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所以作为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正确反映的真理所揭示的内容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他又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的本质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一切科学的定理、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物质世界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从行文目的看,这两段论述是论者在表述“客观真理说”的观点,将客观性当作真理的本质特征,并且是由前面的论述必然得出的,前者作为论据,是对后者的支持和证明,而后者是前者的逻辑结论。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一下,前后之间并不是这种关系,前者与后者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从前者到后者的推理是牵强附会的。事实上在后面的两段论述中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因为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一切科学的定理、学说、理论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物质世界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正说明真理的内在本质是正确性、符合性和科学性,而薜志亮同志不这样理解,他更将客观性当作真理之为真理的内在尺度,这又是一个不小的遗憾。我们不禁要问,当你认为客观性是真理的本性时,是否认为真理还具有科学性?如果不否认,那么真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是什么关系?你一方面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一切科学的定理……”,似乎真理的规定性在于符合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性,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事实上由论者的一系列论述只能得出真理具有科学性的结论,只可将之视为真理科学性的含义,而不能得出真理或真理内容是客观的结论,不可把它当成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客观真理说”的支持者偏要人为地演绎出客观性,将之看作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导致客观性与科学性不相协调的矛盾境地。这样,对于客观性和科学性,我们何去何从,取谁去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我觉得,从人们的论述和理解看,所谓真理客观性的含义实质就是真理科学性的含义,真理定义特别是真理科学性的含义中已经很好地体现或包含了真理客观性的内容,所以科学性与客观性相比较,更科学、更准确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特征,只有科学性才有理由和条件成为真理的本性。

  三、关于真理内容理解上的混乱和矛盾

  读罢薜文,我们仍不能明晰地把握真理内容的规定性,真理客观内容的真正涵义是什么仍旧是一个迷。我们对他关于真理内容的几处主要表述加以分析。其一,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其二,真理之为真理,并且具有客观性,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其三,真理之所以是真理,不仅仅在于其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真理的内容和其对象决不仅仅是认识论上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更是真理论上的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

  关于第一处表述,其中的“的内容”实属多余之词,应予删除,准确的表达应该是: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是”后边的谓词确实是对真理含义的解释和表述,而不是对真理内容的解释,如果不改,这句话其实就是说“它的内容是它”本身,即“真理的内容是真理”本身,这是毫无意义的命题。关于第三处表述,则应修改为以下表述才准确和规范:真理之所以是真理,不仅仅在于其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更在于它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真理和其对象决不仅仅是认识论上的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更是真理论上的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

  关于第二处表述,也相当晦涩。本来,真理之为真理,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仅有这些简洁的表述就行了,够了,足以揭示出真理之为真理的特征,而薜志亮同志却将“并且具有客观性”和“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充塞其中,并以这两点为真理之为真理的特征,从而使自己的表述失去科学性和严谨性。另外,“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这里的“此”究竟为何物,是正确的反映还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也不很明确,有模棱两可之感。只有联系上下文,才可隐约地看出他主要是指“正确反映”即下文所言的“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里问题又出来了,谁都知道,“正确反映”及“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反映”是人们对于真理本身的理解和规定,是就作为内容和形式矛盾统一体的真理整体而言,而不是专门回答真理内容是什么的,不是对真理内容的界定。须知真理和真理内容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薜文的失误在于不止一次地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抹煞了二者的不同,这是要不得的。还有,薜志亮批评我“只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的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把唯物主义认识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他又说“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仔细琢磨,我们不好说薜志亮不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不好说他不是把唯物主义认识论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他力图探究和寻求一种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层次不同的真理的客观性,但在具体行文中,又免不了用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客观性论证真理的客观性,从本体论、认识论演绎真理论的命题。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出,薜志亮同志意在讲真理内容问题,解决真理内容的涵义问题,但这不过是表层现象。把他存在的语言逻辑问题纠正过来后,我们看到,剩下的内容实际上纯粹是谈真理本身的规定和特征问题,而不是关于真理内容的理解和规定,这表明薜文从没有积极、主动地直接回答“真理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提出的任务,这是舍本逐末、主次颠倒的作法。

  包括薜志亮在内的“客观真理说”支持者把是否承认客观真理当作唯物主义真理论与唯心主义真理论相区别的界限,不太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唯心主义也曾承认客观真理,使用过客观真理概念;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客观真理”作为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一个哲学概念,在19世纪末特殊的社会条件下,被列宁利用过,作为自己回应唯心主义,捍卫唯物主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对坚持和维护唯物主义认识论起过重大历史作用。但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这一概念带有历史性,有旧唯物主义的痕迹,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此我们可以说“客观真理说”是唯物主义真理观发展的一个必然环节和历史阶段,但只是一个特定的过渡性阶段,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真理论暂时的特定的存在方式,而不是薜文所说的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最完善形式,故此“客观真理”概念不宜在我们的认识论、真理论中存在下去。我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在梳理哲学史,研究经典著作时,出于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可以使用“客观真理”概念:在哲学原理的教学,认识论、真理论研究及学科建设上则不要保留它,没有必要将之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只将列宁“客观真理”的各种含义包含和吸收进来就行了(事实上“客观真理”的多样含义已在认识论、真理论的有关观点和思想中得到很好体现,当然也并不绝然排除在认识论、真理论中对经典论断的引用)。而要使这些意见被人们接受,就要在思想深处更新固有观念,转变既定思维方法。真理论研究不能“唯书”、“唯上”,没有必要死抱书本拘泥于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使用的概念、用语不放,而应全面领会其基本要领和精神实质,这是我国真理论研究摆脱困境,获得大发展的方法论前提。

  注释:

  ①载《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1995年第5期。

  ②载《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③《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责任编辑注:薜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与李校利同志商榷)》一文见本专题1996年第7期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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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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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经济.社会的历史条件. 资本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同时又产生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这促使人们全面思考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等问题. ②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日益 ...

  • 马概历年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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