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财而盗窃车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摘 要】近几年,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一些不法人员趁机盗窃机动车车牌进而对车主进行索取财物。考虑到该行为日益猖獗并有其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往往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但该行为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以此罪定罪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需要特别指出。   【关键词】车牌;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敲诈勒索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5-02   2009年8月4日,据新华网乌鲁木齐电:乌鲁木齐市首例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的盗车牌案于日前审结,两名偷车牌者一审分别被判刑8个月。   据悉,25岁的亚某听说盗取车牌成本低、获利大,即使被抓,最多也就是被拘留或罚款,因此,亚某伙同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后盗走露天停放的12辆车的车牌,并在这些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索要赎金的字条。案发后,亚某和马某二人共获利500余元。2009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以亚某和马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亚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盗窃方式进行,但其盗取的是车牌。车牌属中国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核发的特殊物品,其价值难以量化。亚某和马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车牌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亚某和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发现从2009年至今,多起此类案件,法院均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即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颁发的合法证件,对盗窃机动车号牌并对车主进行勒索的行为人,应当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简述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证件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证件取走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①   盗窃车牌向车主勒索财物,直接损害的是车主的利益,没有直接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当然这种行为不可避免会给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带来一些不便和困难,这点毋庸置疑。如果此行为要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是关键所在。从现行刑法条文中不能直接看出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但是从维护刑法体系及概念用语的统一性的角度,从相关条文中可看出,刑法并未将机动车号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来看待,对此问题,将进行深入探讨。   二、机动车号牌性质探讨   机动车号牌通常可以区分为军用机动车号牌、警用机动车号牌和民用机动车号牌。对于这三种机动车号牌,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对军用机动车号牌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于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规范则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至于民用机动车号牌,刑法并未作相关规定。   对此,不同学者有不用的意见,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种认为民用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即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经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7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 条第1 款的规定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故汽车牌照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②第二种意见认为,认为机动车车牌首先是一种标志,其作用是表明一种事物的特征,证明机动车的权属,也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必备条件,没有号牌或者号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车牌应该是在特定的材质上表明的一种编号,是用以证件某项内容的显著标志,本身不属于证件范畴。③   在此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第一,就国家机关证件本身的含义来看,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④通常具有制作主体特定、用途明确、形式规范等特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等。如常见的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均具有此特征。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的证件,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等级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机动车号牌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但只是中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并不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仅起到机动车上路行驶有效识别载体的作用,不具有国家机关证件通常具备的上述特征。特别是根据公安部修订发布的⑤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获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进一步强化了机动车号牌的个性化色彩。因此,从一般属性来看, 机动车号牌只是一种标志,而非国家机关证件。当然,我们不否定汽车号牌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这仍然不能体现出对某国家机关的证明作用,因此其效力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一种证件来使用。   第二,就机动车号牌在刑法体系中的保护价值来看,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称四机关规定)中第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似乎涵盖了机动车的号牌,但是根据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将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提供或者出售车辆号牌(包括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否定了四机关规定第7条买卖机动车牌证可以按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定罪的规定,也就是否定了可以将机动车牌证视为国家机关证件这一理解。同时其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该条文也明确将机动车号牌排除在了国家证件之外。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四机关规定的范围是适用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只有在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中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行为时,才能将汽车号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汽车号牌则不得适用,所以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对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外的其他行为中涉及的机动车号牌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指出,较之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理应更为狭窄。因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应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通过伪造变造的方法制作,实质上是冒用国家的名义来颁发证件,盗用了国家的职权,无论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包含有可以行使某项公权力的内容,其伪造、变造行为本身都已经侵犯国家机关的职权,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而盗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件则并非都能造成这样的后果。例如,盗窃他人的结婚证,可能给持证人行使民事权利等私权利造成一定的麻烦,一般不会对国家机关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而假如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证件被盗,则极有可能会对其履行公务职责,行使管理职权造成妨碍因此,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应该限制在能够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行使国家某项管理职能的身份和权能证件之内,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多是针对伪造、变造行为作出,而未提及盗窃行为的原因所在。   三、盗窃机动车号牌进而索财的行为性质   为索财而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应该定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这里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车主两个行为,但是这里盗窃车牌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后面的勒索行为创造条件,是进行敲诈勒索的一个手段。盗窃机动车号牌进而对车主索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能出现行为人盗窃车牌数量较大,但没有敲诈到财物的情况,这时候可以考虑认定行为人敲诈勒索预备或未遂。   行为人为索财而盗窃车牌虽然是一种应当予以严重处罚的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若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惩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这与我国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符,与当前我国倡导的依法治国理念不符。所以,为了不放纵犯罪,又不违背法治原则,对此种行为的处理应当理性谨慎,切不可因噎废食、为了定罪而胡乱安插罪名,只重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我国刑法进一步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释:   ①齐文远.刑法学[M].2007.   ②葛东升.偷汽车牌照为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J].当代广西,2008(14).   ③庄建亚,潘志勇.论“为索财而盗窃机动车车牌行为”之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1(3下).   ④杨晓.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7).   ⑤高少勇.盗窃机动车号牌不宜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J].人们检察,2010(8).

  【摘 要】近几年,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一些不法人员趁机盗窃机动车车牌进而对车主进行索取财物。考虑到该行为日益猖獗并有其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往往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但该行为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以此罪定罪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需要特别指出。   【关键词】车牌;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敲诈勒索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5-02   2009年8月4日,据新华网乌鲁木齐电:乌鲁木齐市首例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的盗车牌案于日前审结,两名偷车牌者一审分别被判刑8个月。   据悉,25岁的亚某听说盗取车牌成本低、获利大,即使被抓,最多也就是被拘留或罚款,因此,亚某伙同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后盗走露天停放的12辆车的车牌,并在这些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索要赎金的字条。案发后,亚某和马某二人共获利500余元。2009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以亚某和马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亚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盗窃方式进行,但其盗取的是车牌。车牌属中国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核发的特殊物品,其价值难以量化。亚某和马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车牌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亚某和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发现从2009年至今,多起此类案件,法院均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即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颁发的合法证件,对盗窃机动车号牌并对车主进行勒索的行为人,应当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简述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证件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证件取走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①   盗窃车牌向车主勒索财物,直接损害的是车主的利益,没有直接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当然这种行为不可避免会给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带来一些不便和困难,这点毋庸置疑。如果此行为要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是关键所在。从现行刑法条文中不能直接看出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但是从维护刑法体系及概念用语的统一性的角度,从相关条文中可看出,刑法并未将机动车号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来看待,对此问题,将进行深入探讨。   二、机动车号牌性质探讨   机动车号牌通常可以区分为军用机动车号牌、警用机动车号牌和民用机动车号牌。对于这三种机动车号牌,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对军用机动车号牌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于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规范则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至于民用机动车号牌,刑法并未作相关规定。   对此,不同学者有不用的意见,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种认为民用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即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经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7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 条第1 款的规定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故汽车牌照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②第二种意见认为,认为机动车车牌首先是一种标志,其作用是表明一种事物的特征,证明机动车的权属,也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必备条件,没有号牌或者号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车牌应该是在特定的材质上表明的一种编号,是用以证件某项内容的显著标志,本身不属于证件范畴。③   在此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第一,就国家机关证件本身的含义来看,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④通常具有制作主体特定、用途明确、形式规范等特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等。如常见的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均具有此特征。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的证件,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等级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机动车号牌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但只是中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并不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仅起到机动车上路行驶有效识别载体的作用,不具有国家机关证件通常具备的上述特征。特别是根据公安部修订发布的⑤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获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进一步强化了机动车号牌的个性化色彩。因此,从一般属性来看, 机动车号牌只是一种标志,而非国家机关证件。当然,我们不否定汽车号牌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这仍然不能体现出对某国家机关的证明作用,因此其效力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一种证件来使用。   第二,就机动车号牌在刑法体系中的保护价值来看,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称四机关规定)中第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似乎涵盖了机动车的号牌,但是根据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将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提供或者出售车辆号牌(包括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否定了四机关规定第7条买卖机动车牌证可以按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定罪的规定,也就是否定了可以将机动车牌证视为国家机关证件这一理解。同时其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该条文也明确将机动车号牌排除在了国家证件之外。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四机关规定的范围是适用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只有在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中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行为时,才能将汽车号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汽车号牌则不得适用,所以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对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外的其他行为中涉及的机动车号牌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指出,较之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理应更为狭窄。因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应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通过伪造变造的方法制作,实质上是冒用国家的名义来颁发证件,盗用了国家的职权,无论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包含有可以行使某项公权力的内容,其伪造、变造行为本身都已经侵犯国家机关的职权,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而盗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件则并非都能造成这样的后果。例如,盗窃他人的结婚证,可能给持证人行使民事权利等私权利造成一定的麻烦,一般不会对国家机关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而假如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证件被盗,则极有可能会对其履行公务职责,行使管理职权造成妨碍因此,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应该限制在能够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行使国家某项管理职能的身份和权能证件之内,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多是针对伪造、变造行为作出,而未提及盗窃行为的原因所在。   三、盗窃机动车号牌进而索财的行为性质   为索财而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应该定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这里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车主两个行为,但是这里盗窃车牌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后面的勒索行为创造条件,是进行敲诈勒索的一个手段。盗窃机动车号牌进而对车主索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能出现行为人盗窃车牌数量较大,但没有敲诈到财物的情况,这时候可以考虑认定行为人敲诈勒索预备或未遂。   行为人为索财而盗窃车牌虽然是一种应当予以严重处罚的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若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惩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这与我国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符,与当前我国倡导的依法治国理念不符。所以,为了不放纵犯罪,又不违背法治原则,对此种行为的处理应当理性谨慎,切不可因噎废食、为了定罪而胡乱安插罪名,只重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我国刑法进一步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释:   ①齐文远.刑法学[M].2007.   ②葛东升.偷汽车牌照为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J].当代广西,2008(14).   ③庄建亚,潘志勇.论“为索财而盗窃机动车车牌行为”之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1(3下).   ④杨晓.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7).   ⑤高少勇.盗窃机动车号牌不宜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J].人们检察,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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