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本质的理论

作者:张庆福王文彤

外国法译评 1995年04期

   关于宪法本质问题,与宪法的概念一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就宪法所体现的意志来说,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等。

  

   神志论

   神志论即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宪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法律神志论起源于古代,流传于中世纪。当时的法律都被认为是神或上帝的意志。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法律均以皇帝的名义制定和颁布,而皇帝又被奉为“天子”或“圣上”,是上天的儿子和代表,所以,由他制定的法律自然也是代表上天的意志,代表神的意志。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科学的不发达,使人们对许多客观现象不能作出科学解释,加之奴隶主和封建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加以推崇,致使神学法律思想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到16、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神学法律思想受到了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的猛烈冲击而有所收敛,但并没消失,甚至现在仍为某些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所主张,并渗透到宪法学当中。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法国的马里旦(Jacgues Maritain)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他说:“在精神领域里,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整体,是统治被创造的世界的主权者。”①美国革命时期的亲英分子的代表乔纳森·鲍彻认为,政府是上帝创造的。政府的权力是上帝赐给第一个人的。因此,第一个开山祖师就是第一个国王,一切国王和君主的权力都来自上帝,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根源和中心。尽管国王为人民的利益实行统治,但是他们并非是人民创造的。他们的在位归因于上帝,与人民无关。②

   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宪法有着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如巴基斯坦宪法在标题下边明确写明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菲律宾宪法《序言》规定:“我们独立自主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上帝的佑助,为建立公正、仁道的社会和体现我们的理想与预望的政府,促进共同福利,保存和开发本国资源,保证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获得法治下的独立和民主,并生活在真诚、正义、自由、仁爱、平等、和平制度下的幸福,谨制定并颁布本宪法。”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科威特、孟加拉、卡塔尔、马尔代夫等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第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如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上帝的旨意,考虑到公国机制应予完善,以适应顺利治理国家的需要和满足人人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兹决定颁布一部新的国家宪法。”第三,有的国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真主。如巴基斯坦宪法《序言》规定:“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下行使的权力是神圣的委托。”第四,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如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伊朗宪法第2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以下述信仰为基础的制度:1、只有一个真主(“安拉是唯一的真主”)、只承认他的统治并归顺他的意向。2、真主的启示和它们在法律中的基础作用。……”第五,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教律为国家立法的源泉。如巴林国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主要源泉。”科威特国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圣经(Sharia)是立法的主要根据。”第六,有的国家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要忠于真主。如孟加拉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保证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绝对忠诚和信仰全能真主、民族主义、民主和含意为经济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等崇高理想。”第七,还有的国家直接以古兰经为本国宪法序文。如阿拉伯也门宪法。

   一些国家宪法所以仍作出类似神志论的规定,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是适合该国的现实和国情的。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这种理论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全民意志论

   宪法全民意志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全民的意志。

   法的全民意志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很早就存在,可以说随着法的产生就产生了。这是由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决定。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法是掌握政权的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而剥削阶级在全社会中又只占少数,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剥削阶级总是把法律说成是全民的法律,是代表全社会人的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法的全民意志论被引入宪法领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的社会契约论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政权不是上帝授予国王的,而是人们签订契约的结果。宪法就是这种契约。如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让—雅克·卢梭(Jean Jacgues Rousseau)认为,人们一开始就生活在自由、独立、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还存在着“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而且这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人们为了克服这种障碍,更好地生存,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③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这种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广泛地流行着。如:英国学者蒲莱斯认为,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④《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序言和一些叙述国家象征的条款,还有保卫祖国的责任,这一切与其说致力于表现公民的理性,组织或法律观念,不如说主要是致力于人民的情绪、共同的信念和思想。”⑤《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民主宪法,其主要权力一般来说掌握在社会的代表手中”;“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是:几个机构的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中央和地方当局的分权;代表性:据此,不管是否由其选民选出,在其位者是作为他们的代表行事;责任性:为使自己在定期选举中再次当选,统治者对于被统治者的总体的最小部分都要负责;公开性: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总是应当公开地做出并受制于公众评议;程序上的稳定性:基本规则不应当受制于任意的或频繁的变动。”⑥

   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理论也充分体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如美国宪法开宗明义指出,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最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幸福”。美国马萨诸塞州宪法认为,成立政府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福利,而“并非是为了任何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帮人的利益、荣誉和私利”。⑦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予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法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国的基本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在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巩固法制国家,以保障表达人民意愿的法律至上之地位”。上述类似的规定,在资产阶级宪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同,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意志和利益,全民的意志是不存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法与宪法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质上是为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在阶级社会里也存在着一些反映或者更明确地说客观上反映全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如一些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还会扩大,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阶层所以要把这类自然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归根到底是从自己本阶级的利益出发的,是为自己的统治服务的。因此,就法律的总体说,它是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意志调和论

   宪法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法意志调和的理论与法的全民意志论一样,也是剥削阶级的一种法学理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蒙骗广大人民群众,也常常把自己的法律说成是柔和了各个阶级的意志,代表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的。

   法的意志调和论被引入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也同样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当时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人们签订契约、成立国家的解释是不同的。如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自身和财产自由相互之间签订的,不是人们同统治者签订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只是把管理公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托马斯·霍布斯则不同,他认为,契约虽然也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共同签订的,但是共同约定的内容是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这些人成为大家的共同人格,成为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显然,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典型的意志调和论。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如史特朗说:“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武断的权力,换言之,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种权利。总之,宪法是欲确定主权的确实地位。”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政治体系的研究者可以把一部国家宪法看作是主要的机构和过程的缩影,通过这些机构和过程,各种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公断,各种需求则变成有约束力的和可以强制实行的规则及政策。”又说:“在宪法正文中具体论述的、在宪法颁布前后都受到大力宣传的一个庄严的目标是:各种团体和个人社会化为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体,不是用恐吓,而是靠‘协调一致的人民的活动、期望和习惯来保持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起草者们希望国家宪法的存在及其表述可以为这种协调一致作出贡献。”⑨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唯有在法律条文中,主要通过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才算有了宪法。”⑩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自由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试行的结果,在那里实际享受到自由的,仅仅是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所保障的自由不过是贫困的自由和挨饿的自由而已。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国家不仅仅是‘夜警国家’,它应该以积极保障每个国民的生活为己任。凡是自觉地以这些任务为己任的国家叫作社会国家。20世纪各国的宪法,或多或少地都具有社会国家的色彩。(11)”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与全民意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在论述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中,引述的有关宪法规定,也同样体现了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结果。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的理论,宪法意志调和论是不存在的。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是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尽管统治阶级迫于阶级斗争的形势,不得不在宪法和法律的一些规定中作出一些妥协,反映其他阶级、阶层利益,但从根本上说,宪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统治阶级规定这些条款是从有利于它的整个统治出发的,是从维护它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阶级意志论

   宪法阶级意志论是说宪法反映阶级的意志,体现阶级的利益的理论。

   法的阶级意志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按照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和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他们认为,在无阶级的原始公社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没有阶级和剥削,不需要“今日这样的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也不需要法律,“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2)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裂为阶级,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剥削奴隶阶级,奴隶阶级为了生存,就不断起来反抗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压榨。为了对付奴隶阶级的反抗,奴隶主阶级就组织了各种国家机关,制定了法律,以对付奴隶阶级的反抗。奴隶制社会是这样,其他类型的社会也是这样。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颁布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因此,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和政治统治地位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宪法的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著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反映制定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政体和国家体制的形式;巩固中央和地方的政权与管理机关的组织制度及其权限;以及巩固个人的法律地位、司法组织、审判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13)苏联学者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的《苏联法律辞典》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4)我国出版的《法学词典》认为:“根据宪法的阶级特性,可分两大类型,即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不同类型的宪法,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并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修改。”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1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16)我国学者王叔文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17)我国学者何华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18)

   宪法的阶级意志论不仅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也承认宪法的阶级意志论。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政治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为普通老百姓的工具。”(19)美国批判法学家们也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是“在神化了的教条之后掩盖着社会统治集团的利益。”“美国宪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充当掩盖社会、经济、种族与性别压迫大遮羞布。”(20)这些论述尽管远不如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论述那样公开明确,但也透视出了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宪法的阶级意志理论也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如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朝鲜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注释:

   ①[法]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版。第48页。

   ②参见[美]梅里亚姆著、朱曾汶译《美国政治学论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第35页。

   ③[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2-23页。

   ④转引自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第8页。

   ⑤《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66页。

   ⑥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201页。

   ⑦见[美]梅里亚姆著、朱曾汶译《美国政治学论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11月第1版,第40页。

   ⑧转引自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第9页。

   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65页和第166页。

   ⑩(1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44-45页和第5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92-93页。

   (1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65页。

   (14)[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第三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第1版,第165页。

   (15)《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第三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3版,第782页。

   (16)《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638页。

   (17)王叔文著《宪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14页。

   (18)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17页。

   (19)[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373页。

   (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3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23页。

作者:张庆福王文彤

外国法译评 1995年04期

   关于宪法本质问题,与宪法的概念一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就宪法所体现的意志来说,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等。

  

   神志论

   神志论即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宪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法律神志论起源于古代,流传于中世纪。当时的法律都被认为是神或上帝的意志。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法律均以皇帝的名义制定和颁布,而皇帝又被奉为“天子”或“圣上”,是上天的儿子和代表,所以,由他制定的法律自然也是代表上天的意志,代表神的意志。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科学的不发达,使人们对许多客观现象不能作出科学解释,加之奴隶主和封建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加以推崇,致使神学法律思想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到16、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神学法律思想受到了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的猛烈冲击而有所收敛,但并没消失,甚至现在仍为某些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所主张,并渗透到宪法学当中。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法国的马里旦(Jacgues Maritain)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他说:“在精神领域里,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整体,是统治被创造的世界的主权者。”①美国革命时期的亲英分子的代表乔纳森·鲍彻认为,政府是上帝创造的。政府的权力是上帝赐给第一个人的。因此,第一个开山祖师就是第一个国王,一切国王和君主的权力都来自上帝,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根源和中心。尽管国王为人民的利益实行统治,但是他们并非是人民创造的。他们的在位归因于上帝,与人民无关。②

   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宪法有着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如巴基斯坦宪法在标题下边明确写明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菲律宾宪法《序言》规定:“我们独立自主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上帝的佑助,为建立公正、仁道的社会和体现我们的理想与预望的政府,促进共同福利,保存和开发本国资源,保证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获得法治下的独立和民主,并生活在真诚、正义、自由、仁爱、平等、和平制度下的幸福,谨制定并颁布本宪法。”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科威特、孟加拉、卡塔尔、马尔代夫等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第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如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上帝的旨意,考虑到公国机制应予完善,以适应顺利治理国家的需要和满足人人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兹决定颁布一部新的国家宪法。”第三,有的国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真主。如巴基斯坦宪法《序言》规定:“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下行使的权力是神圣的委托。”第四,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如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伊朗宪法第2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以下述信仰为基础的制度:1、只有一个真主(“安拉是唯一的真主”)、只承认他的统治并归顺他的意向。2、真主的启示和它们在法律中的基础作用。……”第五,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教律为国家立法的源泉。如巴林国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主要源泉。”科威特国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圣经(Sharia)是立法的主要根据。”第六,有的国家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要忠于真主。如孟加拉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保证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绝对忠诚和信仰全能真主、民族主义、民主和含意为经济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等崇高理想。”第七,还有的国家直接以古兰经为本国宪法序文。如阿拉伯也门宪法。

   一些国家宪法所以仍作出类似神志论的规定,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是适合该国的现实和国情的。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这种理论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全民意志论

   宪法全民意志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全民的意志。

   法的全民意志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很早就存在,可以说随着法的产生就产生了。这是由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决定。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法是掌握政权的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而剥削阶级在全社会中又只占少数,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剥削阶级总是把法律说成是全民的法律,是代表全社会人的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法的全民意志论被引入宪法领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的社会契约论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政权不是上帝授予国王的,而是人们签订契约的结果。宪法就是这种契约。如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让—雅克·卢梭(Jean Jacgues Rousseau)认为,人们一开始就生活在自由、独立、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还存在着“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而且这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人们为了克服这种障碍,更好地生存,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③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这种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广泛地流行着。如:英国学者蒲莱斯认为,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④《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序言和一些叙述国家象征的条款,还有保卫祖国的责任,这一切与其说致力于表现公民的理性,组织或法律观念,不如说主要是致力于人民的情绪、共同的信念和思想。”⑤《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民主宪法,其主要权力一般来说掌握在社会的代表手中”;“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是:几个机构的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中央和地方当局的分权;代表性:据此,不管是否由其选民选出,在其位者是作为他们的代表行事;责任性:为使自己在定期选举中再次当选,统治者对于被统治者的总体的最小部分都要负责;公开性: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总是应当公开地做出并受制于公众评议;程序上的稳定性:基本规则不应当受制于任意的或频繁的变动。”⑥

   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理论也充分体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如美国宪法开宗明义指出,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最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幸福”。美国马萨诸塞州宪法认为,成立政府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福利,而“并非是为了任何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帮人的利益、荣誉和私利”。⑦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予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法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国的基本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在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巩固法制国家,以保障表达人民意愿的法律至上之地位”。上述类似的规定,在资产阶级宪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同,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意志和利益,全民的意志是不存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法与宪法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质上是为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在阶级社会里也存在着一些反映或者更明确地说客观上反映全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如一些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还会扩大,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阶层所以要把这类自然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归根到底是从自己本阶级的利益出发的,是为自己的统治服务的。因此,就法律的总体说,它是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意志调和论

   宪法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法意志调和的理论与法的全民意志论一样,也是剥削阶级的一种法学理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蒙骗广大人民群众,也常常把自己的法律说成是柔和了各个阶级的意志,代表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的。

   法的意志调和论被引入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也同样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当时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人们签订契约、成立国家的解释是不同的。如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自身和财产自由相互之间签订的,不是人们同统治者签订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只是把管理公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托马斯·霍布斯则不同,他认为,契约虽然也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共同签订的,但是共同约定的内容是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这些人成为大家的共同人格,成为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显然,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典型的意志调和论。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如史特朗说:“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武断的权力,换言之,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种权利。总之,宪法是欲确定主权的确实地位。”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政治体系的研究者可以把一部国家宪法看作是主要的机构和过程的缩影,通过这些机构和过程,各种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公断,各种需求则变成有约束力的和可以强制实行的规则及政策。”又说:“在宪法正文中具体论述的、在宪法颁布前后都受到大力宣传的一个庄严的目标是:各种团体和个人社会化为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体,不是用恐吓,而是靠‘协调一致的人民的活动、期望和习惯来保持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起草者们希望国家宪法的存在及其表述可以为这种协调一致作出贡献。”⑨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唯有在法律条文中,主要通过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才算有了宪法。”⑩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自由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试行的结果,在那里实际享受到自由的,仅仅是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所保障的自由不过是贫困的自由和挨饿的自由而已。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国家不仅仅是‘夜警国家’,它应该以积极保障每个国民的生活为己任。凡是自觉地以这些任务为己任的国家叫作社会国家。20世纪各国的宪法,或多或少地都具有社会国家的色彩。(11)”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与全民意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在论述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中,引述的有关宪法规定,也同样体现了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结果。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的理论,宪法意志调和论是不存在的。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是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尽管统治阶级迫于阶级斗争的形势,不得不在宪法和法律的一些规定中作出一些妥协,反映其他阶级、阶层利益,但从根本上说,宪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统治阶级规定这些条款是从有利于它的整个统治出发的,是从维护它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阶级意志论

   宪法阶级意志论是说宪法反映阶级的意志,体现阶级的利益的理论。

   法的阶级意志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按照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和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他们认为,在无阶级的原始公社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没有阶级和剥削,不需要“今日这样的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也不需要法律,“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2)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裂为阶级,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剥削奴隶阶级,奴隶阶级为了生存,就不断起来反抗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压榨。为了对付奴隶阶级的反抗,奴隶主阶级就组织了各种国家机关,制定了法律,以对付奴隶阶级的反抗。奴隶制社会是这样,其他类型的社会也是这样。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颁布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因此,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和政治统治地位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宪法的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著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反映制定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政体和国家体制的形式;巩固中央和地方的政权与管理机关的组织制度及其权限;以及巩固个人的法律地位、司法组织、审判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13)苏联学者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的《苏联法律辞典》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4)我国出版的《法学词典》认为:“根据宪法的阶级特性,可分两大类型,即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不同类型的宪法,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并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修改。”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1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16)我国学者王叔文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17)我国学者何华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18)

   宪法的阶级意志论不仅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也承认宪法的阶级意志论。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政治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为普通老百姓的工具。”(19)美国批判法学家们也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是“在神化了的教条之后掩盖着社会统治集团的利益。”“美国宪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充当掩盖社会、经济、种族与性别压迫大遮羞布。”(20)这些论述尽管远不如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论述那样公开明确,但也透视出了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宪法的阶级意志理论也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如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朝鲜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注释:

   ①[法]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版。第48页。

   ②参见[美]梅里亚姆著、朱曾汶译《美国政治学论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第35页。

   ③[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2-23页。

   ④转引自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第8页。

   ⑤《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66页。

   ⑥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201页。

   ⑦见[美]梅里亚姆著、朱曾汶译《美国政治学论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11月第1版,第40页。

   ⑧转引自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第9页。

   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65页和第166页。

   ⑩(1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44-45页和第5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92-93页。

   (13)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65页。

   (14)[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第三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第1版,第165页。

   (15)《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第三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3版,第782页。

   (16)《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638页。

   (17)王叔文著《宪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14页。

   (18)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17页。

   (19)[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373页。

   (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3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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