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辩护词(侵犯著作权)

审判长:

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余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和余某会面了解情况,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异议。

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促进刑法的准确实施,现辩护人就余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余某侵犯著作权情节较轻,并已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谅解。

1、余某非法经营金额不大。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庭查明:余某和龚某出租服务器的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853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本罪的起刑点是非法经营数额达50000元以上,故余某的涉案金额不是太大,相应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余某系间接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余某并没有直接复制发行权利人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游戏”软件程序,只是因为向直接侵权人周某某等人出租了服务器为其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应以共犯论处。探究余某的本意,他只是向上家租用服务器然后再转租给下家(即本案直接侵权人),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已。如果周某某利用服务器从事合法的活动,就不存在本案的侵犯著作权罪,余某也不会构成周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因而余某涉案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程度,和直接侵权人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予相对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和被害人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谅解并已实际履行,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程度,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余某于2011年10月18日归案后,在此后历次审讯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述能和其他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中间没有反复,显示其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在刚才法庭调查中又明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在和律师会面时,余某多次表达后悔之意,觉得自己做错了事,应该吸取教训,永不再犯。

三、余某系初犯、偶犯。

余某出生于1986年,高中毕业后踏上社会,一直以来奉公守法,没有违法犯罪纪录,现有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本案系其法律意识不强,误以为下家经营网络游戏责任自负、与己无关,以致触犯刑律,这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次深刻教训,我们相信他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在今后的日子里以自己的聪明智慧创造幸福生活。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侵犯著作权金额不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同时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希望法庭以法以情,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以利其重归社会并承担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 王焕铨

审判长:

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余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和余某会面了解情况,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异议。

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促进刑法的准确实施,现辩护人就余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余某侵犯著作权情节较轻,并已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谅解。

1、余某非法经营金额不大。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庭查明:余某和龚某出租服务器的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853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本罪的起刑点是非法经营数额达50000元以上,故余某的涉案金额不是太大,相应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余某系间接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余某并没有直接复制发行权利人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游戏”软件程序,只是因为向直接侵权人周某某等人出租了服务器为其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应以共犯论处。探究余某的本意,他只是向上家租用服务器然后再转租给下家(即本案直接侵权人),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已。如果周某某利用服务器从事合法的活动,就不存在本案的侵犯著作权罪,余某也不会构成周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因而余某涉案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程度,和直接侵权人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予相对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和被害人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谅解并已实际履行,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程度,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余某于2011年10月18日归案后,在此后历次审讯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述能和其他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中间没有反复,显示其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在刚才法庭调查中又明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在和律师会面时,余某多次表达后悔之意,觉得自己做错了事,应该吸取教训,永不再犯。

三、余某系初犯、偶犯。

余某出生于1986年,高中毕业后踏上社会,一直以来奉公守法,没有违法犯罪纪录,现有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本案系其法律意识不强,误以为下家经营网络游戏责任自负、与己无关,以致触犯刑律,这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次深刻教训,我们相信他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在今后的日子里以自己的聪明智慧创造幸福生活。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侵犯著作权金额不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同时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希望法庭以法以情,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以利其重归社会并承担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 王焕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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