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职工借款的管理和核算,避免因职工借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2.制定依据
2.1《企业会计制度》
2.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借款的发生
3.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及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支的项目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事宜。
3.2职工借款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
3.3职工借款手续
3.3.1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前提出书面申请(营销人员差旅费借款除外),写明借款用途、支出预算等内容,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3.3.2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并签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分管财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审批,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批;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
3.3.3借款人将审批后的申请及“现金借款单”交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3.4职工借款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3.4.1车船费、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3.4.2住宿费、补助费按标准借款
3.4.3会议费、培训费按计划金额借款
3.4.4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开支项目按计划金额借款
3.5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3.5.1借款申请为借款的依据。
3.5.2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3.5.3借款单存根由出纳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4.借款的归还
4.1职工出差返回及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事宜。
4.2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
4.2.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费日期或回潍车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2.2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3具体还款程序
4.3.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由稽核员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员复核并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4.3.2借款人将借款一次凑足交财务部门,出纳员将现金与借据存根核对无误后,开具现金收款收据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同时,将借据存根和收款收据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4.4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在报销单据时,由财务部门支付现金,借款滚动使用。借款调离原部门后,必须立即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5.借款违章的惩罚
5.1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办法给予惩罚。
5.1.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十天,或超过最后一天住宿费日期及回潍车船票日期十天,或调离原实行备用金办法的部门十天,未还清借款者,从第十一天开始,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6.应建立记录
6.1现金借款单
7.附则
7.1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批准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一日
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职工借款的管理和核算,避免因职工借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2.制定依据
2.1《企业会计制度》
2.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借款的发生
3.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及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支的项目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事宜。
3.2职工借款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
3.3职工借款手续
3.3.1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前提出书面申请(营销人员差旅费借款除外),写明借款用途、支出预算等内容,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3.3.2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并签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分管财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审批,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批;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
3.3.3借款人将审批后的申请及“现金借款单”交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3.4职工借款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3.4.1车船费、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3.4.2住宿费、补助费按标准借款
3.4.3会议费、培训费按计划金额借款
3.4.4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开支项目按计划金额借款
3.5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3.5.1借款申请为借款的依据。
3.5.2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3.5.3借款单存根由出纳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4.借款的归还
4.1职工出差返回及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事宜。
4.2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
4.2.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费日期或回潍车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2.2其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3具体还款程序
4.3.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由稽核员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员复核并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4.3.2借款人将借款一次凑足交财务部门,出纳员将现金与借据存根核对无误后,开具现金收款收据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同时,将借据存根和收款收据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4.4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在报销单据时,由财务部门支付现金,借款滚动使用。借款调离原部门后,必须立即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5.借款违章的惩罚
5.1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办法给予惩罚。
5.1.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十天,或超过最后一天住宿费日期及回潍车船票日期十天,或调离原实行备用金办法的部门十天,未还清借款者,从第十一天开始,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6.应建立记录
6.1现金借款单
7.附则
7.1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批准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