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第23卷第6期

2005年6月河北法学爿砧dV扰.23.N0.6Ln"&£m钟如”.,2005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罗晓军,薛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总结了美国宪法具有四个特点,即: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实现了宪法的司法化、具

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分别就这四个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述,并与英、法、德、日四国宪法的相应方面进行了比

较。通过对美国宪法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有限政府、宪法与法治之间的依存关系。

关键词:美国宪法;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

中图分类号:DFU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6—0133—03

AReconsiderationontheCharactersof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

——WithcomparisonwiththecoIlstitutioIlSofBritain,France,GeHIlanyand

LU0Ⅺa伊iun,XUEBoJap锄

(Chim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11dLaw,BeUiIlg100088China)

Abstract:Inthisartickthe叫thort}dm【Sthatthe(brlstitutionoft}1eU11itedStates}lasfaurchracterS:establisKngthepdndple

ofl砌ted90煳ent,es衄blishillgthep^nciple0fSeparationofpo唧璐,印plyir】gthe咖itutiontojudicialp∞ceed・

ings,andhavi唱highs协bilityandnexibili谚.Thenthe

pads。n诵ththe∞unterpartsin幽e。onStitutionofck哪ters锄dmakesc。m・E嫡tain,F啪ce.G锄H础1y锄耐Japall.日玳)ugflthe删ySisoftheau山0ranaly盈esr岱p篾tiVdyt}lefour

charactersoftheUnitedStatesandtheirr℃ht;orls,wecan心alizethemut嘲Jlydq蒯ir培rdatiol】sbetwemlirnjted固Jv—

enm瑚t,o(mStitut幻砌固孙,errmxmtandmleoflaw.

1汪yw啦ds:thec。似itutionoftheU商tedShteS;lirnitedg(Ivernfn饥t;se球Ⅱ锄ionofp(柙,ers

美国宪法是美国人民的“准圣经”,对法、德、日等世界

其他国家的宪法均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它也是中外宪法学

者的重要研究对象。美国宪法的特点是对美国宪法的整体

性把握。不少学者均曾论及。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提出的

刚性宪法就是对美国宪法特点的著名论断L1j。我国学者也

指出:“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按照三权分立和

制衡原则……”旧J‘‘……为什么美国宪法显示出超常的稳定

性?”[3]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美国宪法的特点予以详细阐述,以

助于我们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或了解美国宪法。本文主要

以英、法、德、日等国宪法为参照。

美国宪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首先是确立了有

限政府原则;其次是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再次是宪美国宪法第1条第1项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国会”;第1条第9项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第1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1条第8项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第10项规定了禁止州所行使的权力MJ。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也明确阐述了此项原则。他认为成文宪法本身就意味着宪法所授予的权力是有限的,根据成文宪法行使权力的政府是有限政府[5J。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上述原则至今仍是罕见的。英、法、德、日等国宪法至今仍未明确或无意确立此项原则。有限

政府原则恐仅是那些国家的政治学家们的个人观点而已。

法国人端洛姆(D(!lan舱)的名言“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

除了把女人变男人以外”生动地描述了英国宪法不承认有

限政府的原则的事实∞J。

美国宪法的首要特点是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原则。有限政府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就绝对意义而法实现司法化,并由此产生了美式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下面分别予以论述。收稿日期:2005一O卜28

作者简介:罗晓军,男,江西吉安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薛波,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言,任何政府均要受到物质、精神因素的限制,均是有限政是权力分立。联邦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最高府。本文所说的有限政府是相对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即只法院行使司法权。其次它们是权力制约。联邦国会、总统能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活动的政府。如果政府超越权限,其分别产生,互不依赖。最高法院由国会与总统共同产生,但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并且必须承担责任。有限政府的享有高度独立性,它对国会、总统的依赖程度较低。国会没合理性在于:人必须受理性的约束,并且人的理性也存在局有总统的参与,立法无法正式生效,也无法得到实施。总统限性。没有国会的支持或参与,无法行使权力。最高法院没有国

会、总统的参与,无法产生;没有国会的支持,司法权无法落

美国宪法的第二个特点是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实;没有总统的支持,其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由于美国州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是指权力必须划分成几种数目较多,联邦政府由各州分别产生,因此联邦国会、总统、不同权力,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掌握,它们相互制约,以实最高法院始终由不同的政治势力分别控制。最后它们是权现权力的平衡。此原则的内涵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权力制力平衡。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在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激约及权力平衡。烈冲突,但三者始终保持完好,权力分立、制约的格局维持

权力的制约不是请示、咨询、通报。请示是上下级之间不变。

的关系。咨询是向局外人发出提供建议的请求。通报是向总之,联邦权力之主体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局外人告知行使权力的有关情况。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颇具特色

权力的制约也不同于权力的监督、权力的“卡位”及权力的。英、法、德、日等国宪法均确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的控制。四者的共同之处是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行使,但三者的关系却不是制衡关

权力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后,另一种权力主系。上述四国均实行议会内阁制,即行政必须得到立法的体对前者的行为作出评价,以纠正其错误。支持,尽管法国的体制掺合了总统制的成份。由此,行政与

权力的“卡位”是指一种权力主体采取暴力等不正当、立法之间产生了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形成权力控制关系。不合理的措施,阻止另一种权力主体正常行使权力。即立法最终控制行政,行政经常控制立法。正如有学者指

权力的控制是指一种权力主体的产生依赖于另一种权出:英国的行政、立法几乎完全融合在一起……其关系是控力主体,从而形成的一种权力关系。制被控制的关系……L8J。由于行政与立法有一种依赖关

权力的制约是不同权力主体的产生是互不依赖或依赖系,因此行政与立法几乎总是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

程度较低,任何一个权力主体均拥有抵制其他权力主体侵在上述四国,行政是否也控制了司法呢?回答是肯定犯的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性,任何一个权力主体均需有其的。上述四国的法官尽管存在职务保障,但其任命、晋升均他权力主体的支持或参与,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对由行政掌握,立法机关不参与。此外,由于行政经常控制立公民及社会产生实际影响I7|。法,司法能对抗二者的合力吗?因此,尽管上述四国均承认

权力的平衡是任何一种权力均不成为至上的权力,不司法独立,但行政控制司法已是不争的事实旧J。

同的权力之间保持分立和制约的状态,所有的权力主体均在上述四国,至今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不是保持完好,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侵犯及危害。权力平衡是权力制衡的结果。它们几乎始终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权力分立和制约的目的。权力平衡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民它们之间缺乏实质的分权,它们至今仍活着完全是分工的主,避免专制“j。需要。上述四国避免专制、独裁不是依赖权力之主体的制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州是最重要的两个权力主体,其中衡,而是依赖民主选举与舆论监督。

又着重规定了行使联邦权力的三个主体——国会、总统、最

高法院。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宪法实现司法化,并在此基

联邦与州的关系首先是权力分立。宪法分别规定了联础上产生了美式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

邦与州的权力范围。联邦政府、州政府分别行使联邦与州美国宪法与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等级上有差的权力。别,但均可以,也必须由司法部门即法院来解释和适用。马

联邦与州的关系其次是权力制约。联邦政府、州政府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毫不含糊的口吻予以了明分别产生,互不隶属。由于美国州的数目一直较多,各州在确阐述[5J。

联邦参议院享有平等参政权,联邦参议院与联邦众议院地宪法能被法院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就是宪法的司位平等,因此,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始终由不同的政治势力分法化。它也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别控制,联邦政府无法控制州政府,州政府也无法控制联邦求的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宪法司法化在美政府。联邦没有州的支持,无法采取任何措施。相反,州不国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它也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承认。需要联邦的支持,就能采取种种措施。联邦只能通过联邦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以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州的行为实行监下五种案件:……(2)违反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豁督,纠正其错误。这种制度安排是州害怕联邦权力过大的免权;……”[引。

结果。不影响二者的关系主要是制约关系。众所周知,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联邦与州的关系最后是权力平衡。联邦与州的关系在中,从司法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历史上曾引发激烈冲突,甚至爆发战争,但历经风浪,中的政治角度出发,推导出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有权联邦与州至今不仅完好无损,而且得到壮大,二者的权力分拒绝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国会制定法,从而开创了司法机立、制约格局持续至今。关审查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合宪性之先河bJ。此后,美国最

总之,联邦与州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高法院又先后多次重申上述立场,由此产生了美式的违宪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的关系又如何呢?首先它们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当然,此处的司法审查制度一134一

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是美国人的理解。美州流动bJ。再如:美国宪法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国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广义的,它以法院为中心,不区分审但此后却出现了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于一身的独立管理查对象。大陆法系则区分审查对象,审查对象不同,享有审机构,即第四部门。第四部门的出现是对三权分立的发展,查权的主体也不同。因为它并没有撼动三权分立的原则,它要同时受到国会、总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也是颇具特色的。英国由于无统、最高法院的严格监督【5J。

宪法与普通法律之区分,不在此讨论。法国至今仍不承认五

宪法司法化。法国的司法机关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只能美国宪法的四个特点,前两者的政治色彩较浓,后二者解释和适用议会制定的法律。德国部分承认宪法司法化。的法律色彩较浓,它们之间有没有联系呢?本文认为美国宪

德国基本法规定:“……行政权、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法的四个特点不仅相互不排斥,恰恰互为因果,自成一体。之限制”。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反复强调此处的权利不仅仅美国宪法的首要特点是确立有限政府原则。有限政府是指法律权利,也包括宪法权利。由此宪法权利可以由其必须是戴上“金箍儿”的孙悟空,而不能是花果山上的齐天他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于具体案件uo|。但宪法的其他部大圣,否则就不是有限政府。“金箍儿”是什么?它就是美分只能由宪法法院解释和适用。国宪法的第二个特点,即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只有将政

法国的宪法只能由宪法委员会解释和适用,德国宪法府分而制之,才能将政府牢牢地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主要由宪法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德均实行由专门机关审之内。一个强大而集权的政府,注定是横空出世的齐天大查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的制度,同时排除了公民个人圣。政府被分而制之,但政府又必须保持必要力量。如何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广泛质疑法律合宪性的可能性。才能使政府的力量不被分歧、争端所削弱乃至消亡呢?由

日本战前不承认宪法的司法化,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此才有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即:以宪法司法化为基础的度。战后日本沿用美国的司法制度,因此其制度与美国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司法审查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活类似。动,其实质是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为武器,以宪法代言人的

四身份,依据宪法所确定的规则,解决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严

美国宪法的第四个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重分歧或争端,以定纷止争,避免无休止的分歧、争端将政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宪法,自1787年沿用至府的力量削弱乃至消亡。在此,本文并不想过高评价最高今。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只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作了27法院的作用,而是推崇美国宪法的作用。因为即使在最高次修改和补充。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观法院没有能成功地解决奴隶制争端而爆发南北战争的情况在二百多年来始终没有改变,而是反复得到重申或强调。下,美国宪法仍是美国政府的行为准则bJ。正是基于上述美国宪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判断,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虽最类似美国,但形似而神不

英国宪法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比较稳定的,但它的基本似。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具有定纷止争,确保政府具备原则、价值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昔日必要力量的功能。日本的国家权力主体出现严重分歧,是国王、贵族院、平民院同等的地位早已被平民院占主导的局通过国会选举,诉诸国民的方式来解决的。英、法、德等国面取代;昔日议会的主导地位早已被内阁代替。之所以不需要建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其原因也在于

法国、德国、日本在近现代历经共和与帝制之更替,旧此。因为议会内阁制国家均遵循上述基本规则:如果行政宪法被新宪法取代,基本原则、价值观有天壤之别,宪法缺得不到立法的支持,行政要么辞职,要么解散立法,重新进乏稳定性。法国人之善变更是众所周知。不过,应该指出行选举。正因为司法审查制度具备特殊的功能,加之美国的是,法、德、日等国目前的宪法出现了稳定的趋势。最高法院既无剑,又无钱,其产生方式又依赖于国会、总统,

较高的灵活性是建立在较高的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地位在三者之中最脆弱,因此美国宪法不得不表现出第四没有较高的稳定性,就没有较高的灵活性。正因如此,英、个特点: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没有稳定性,宪法的法、德、日等国的宪法谈不上较高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则具威力不强大,最高法院也无实力;没有灵活性,宪法及最高有较高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历经二百多年,虽变化较小,但法院的生命就会终结。这一点我们从战后德国宪法法院、却适应了二百年来美国的沧桑巨变。其秘诀在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委员会、日本最高法院所表现出来的原则性和灵规范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活性也能得到启示。

观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方面扮演总括全文,笔者认为,不承认有限政府的原则,很难有了关键的角色。如: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一词的内涵宪政;没有宪政,很难有法治。这或许是我们可从美国宪法已由最初的货物跨州流动扩展到包括人力、资金、服务的跨的特点之中得到的一点启示。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12.

[2]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1.

[3]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与政治分界的争辩[A].焦洪昌,李树忠.宪法教学案例[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马克斯・法仑德.董成美译.美国宪法的制订[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44、148—151、160.

[5]Sheldon.C0nstitutiomlLaw,(H&rpercollinsPublisherInC,1991)174—175,173—176,173—176,263—271,235—237,28—29、227—228[6]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59,326.

[7]密尔顿,麦迪逊,杰伊.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c].商务印书馆,1982.247—248,263—267.

[8]杨祖功,顾俊礼.西方政治制度比较[M].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211、217.

[9]曹沛霖,涂宗士.比较政府体制[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137—138、260—262.[10]焦洪昌,李树忠.宪法教学案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9.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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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罗晓军, 薛波, LUO Xiao-jun, XUE Bo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河北法学HEBEI LAW SCIENCE2005,23(6)1次

参考文献(10条)

1.罗豪才;吴撷英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 1997

2.李昌道 美国宪法史稿 1986

3.方流芳 罗伊判例:关于司法与政治分界的争辩 1999

4.马克斯·法仑德;董成美 美国宪法的制订 1987

5.Sheldon Constitutional Law 1991

6.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1985

7.密尔顿;麦迪逊;杰伊;程逢如 联邦党人文集 1982

8.杨祖功;顾俊礼 西方政治制度比较 1992

9.曹沛霖;涂宗士 比较政府体制 1993

10.焦洪昌;李树忠 宪法教学案例 1999

本文读者也读过(1条)

1. 李雪峰.李勇 英、美、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政理念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学术研究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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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崴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期刊论文]-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2011(5)

引用本文格式:罗晓军.薛波.LUO Xiao-jun.XUE Bo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期刊论文]-河北法学 2005(6)

第23卷第6期

2005年6月河北法学爿砧dV扰.23.N0.6Ln"&£m钟如”.,2005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罗晓军,薛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总结了美国宪法具有四个特点,即: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实现了宪法的司法化、具

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分别就这四个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述,并与英、法、德、日四国宪法的相应方面进行了比

较。通过对美国宪法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有限政府、宪法与法治之间的依存关系。

关键词:美国宪法;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

中图分类号:DFU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6—0133—03

AReconsiderationontheCharactersof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

——WithcomparisonwiththecoIlstitutioIlSofBritain,France,GeHIlanyand

LU0Ⅺa伊iun,XUEBoJap锄

(Chim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11dLaw,BeUiIlg100088China)

Abstract:Inthisartickthe叫thort}dm【Sthatthe(brlstitutionoft}1eU11itedStates}lasfaurchracterS:establisKngthepdndple

ofl砌ted90煳ent,es衄blishillgthep^nciple0fSeparationofpo唧璐,印plyir】gthe咖itutiontojudicialp∞ceed・

ings,andhavi唱highs协bilityandnexibili谚.Thenthe

pads。n诵ththe∞unterpartsin幽e。onStitutionofck哪ters锄dmakesc。m・E嫡tain,F啪ce.G锄H础1y锄耐Japall.日玳)ugflthe删ySisoftheau山0ranaly盈esr岱p篾tiVdyt}lefour

charactersoftheUnitedStatesandtheirr℃ht;orls,wecan心alizethemut嘲Jlydq蒯ir培rdatiol】sbetwemlirnjted固Jv—

enm瑚t,o(mStitut幻砌固孙,errmxmtandmleoflaw.

1汪yw啦ds:thec。似itutionoftheU商tedShteS;lirnitedg(Ivernfn饥t;se球Ⅱ锄ionofp(柙,ers

美国宪法是美国人民的“准圣经”,对法、德、日等世界

其他国家的宪法均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它也是中外宪法学

者的重要研究对象。美国宪法的特点是对美国宪法的整体

性把握。不少学者均曾论及。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提出的

刚性宪法就是对美国宪法特点的著名论断L1j。我国学者也

指出:“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按照三权分立和

制衡原则……”旧J‘‘……为什么美国宪法显示出超常的稳定

性?”[3]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美国宪法的特点予以详细阐述,以

助于我们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或了解美国宪法。本文主要

以英、法、德、日等国宪法为参照。

美国宪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首先是确立了有

限政府原则;其次是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再次是宪美国宪法第1条第1项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国会”;第1条第9项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第1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1条第8项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第10项规定了禁止州所行使的权力MJ。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也明确阐述了此项原则。他认为成文宪法本身就意味着宪法所授予的权力是有限的,根据成文宪法行使权力的政府是有限政府[5J。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上述原则至今仍是罕见的。英、法、德、日等国宪法至今仍未明确或无意确立此项原则。有限

政府原则恐仅是那些国家的政治学家们的个人观点而已。

法国人端洛姆(D(!lan舱)的名言“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

除了把女人变男人以外”生动地描述了英国宪法不承认有

限政府的原则的事实∞J。

美国宪法的首要特点是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原则。有限政府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就绝对意义而法实现司法化,并由此产生了美式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下面分别予以论述。收稿日期:2005一O卜28

作者简介:罗晓军,男,江西吉安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薛波,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言,任何政府均要受到物质、精神因素的限制,均是有限政是权力分立。联邦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最高府。本文所说的有限政府是相对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即只法院行使司法权。其次它们是权力制约。联邦国会、总统能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活动的政府。如果政府超越权限,其分别产生,互不依赖。最高法院由国会与总统共同产生,但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并且必须承担责任。有限政府的享有高度独立性,它对国会、总统的依赖程度较低。国会没合理性在于:人必须受理性的约束,并且人的理性也存在局有总统的参与,立法无法正式生效,也无法得到实施。总统限性。没有国会的支持或参与,无法行使权力。最高法院没有国

会、总统的参与,无法产生;没有国会的支持,司法权无法落

美国宪法的第二个特点是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实;没有总统的支持,其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由于美国州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是指权力必须划分成几种数目较多,联邦政府由各州分别产生,因此联邦国会、总统、不同权力,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掌握,它们相互制约,以实最高法院始终由不同的政治势力分别控制。最后它们是权现权力的平衡。此原则的内涵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权力制力平衡。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在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激约及权力平衡。烈冲突,但三者始终保持完好,权力分立、制约的格局维持

权力的制约不是请示、咨询、通报。请示是上下级之间不变。

的关系。咨询是向局外人发出提供建议的请求。通报是向总之,联邦权力之主体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局外人告知行使权力的有关情况。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颇具特色

权力的制约也不同于权力的监督、权力的“卡位”及权力的。英、法、德、日等国宪法均确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的控制。四者的共同之处是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行使,但三者的关系却不是制衡关

权力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后,另一种权力主系。上述四国均实行议会内阁制,即行政必须得到立法的体对前者的行为作出评价,以纠正其错误。支持,尽管法国的体制掺合了总统制的成份。由此,行政与

权力的“卡位”是指一种权力主体采取暴力等不正当、立法之间产生了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形成权力控制关系。不合理的措施,阻止另一种权力主体正常行使权力。即立法最终控制行政,行政经常控制立法。正如有学者指

权力的控制是指一种权力主体的产生依赖于另一种权出:英国的行政、立法几乎完全融合在一起……其关系是控力主体,从而形成的一种权力关系。制被控制的关系……L8J。由于行政与立法有一种依赖关

权力的制约是不同权力主体的产生是互不依赖或依赖系,因此行政与立法几乎总是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

程度较低,任何一个权力主体均拥有抵制其他权力主体侵在上述四国,行政是否也控制了司法呢?回答是肯定犯的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性,任何一个权力主体均需有其的。上述四国的法官尽管存在职务保障,但其任命、晋升均他权力主体的支持或参与,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对由行政掌握,立法机关不参与。此外,由于行政经常控制立公民及社会产生实际影响I7|。法,司法能对抗二者的合力吗?因此,尽管上述四国均承认

权力的平衡是任何一种权力均不成为至上的权力,不司法独立,但行政控制司法已是不争的事实旧J。

同的权力之间保持分立和制约的状态,所有的权力主体均在上述四国,至今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不是保持完好,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侵犯及危害。权力平衡是权力制衡的结果。它们几乎始终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权力分立和制约的目的。权力平衡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民它们之间缺乏实质的分权,它们至今仍活着完全是分工的主,避免专制“j。需要。上述四国避免专制、独裁不是依赖权力之主体的制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州是最重要的两个权力主体,其中衡,而是依赖民主选举与舆论监督。

又着重规定了行使联邦权力的三个主体——国会、总统、最

高法院。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宪法实现司法化,并在此基

联邦与州的关系首先是权力分立。宪法分别规定了联础上产生了美式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

邦与州的权力范围。联邦政府、州政府分别行使联邦与州美国宪法与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等级上有差的权力。别,但均可以,也必须由司法部门即法院来解释和适用。马

联邦与州的关系其次是权力制约。联邦政府、州政府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毫不含糊的口吻予以了明分别产生,互不隶属。由于美国州的数目一直较多,各州在确阐述[5J。

联邦参议院享有平等参政权,联邦参议院与联邦众议院地宪法能被法院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就是宪法的司位平等,因此,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始终由不同的政治势力分法化。它也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别控制,联邦政府无法控制州政府,州政府也无法控制联邦求的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宪法司法化在美政府。联邦没有州的支持,无法采取任何措施。相反,州不国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它也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承认。需要联邦的支持,就能采取种种措施。联邦只能通过联邦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以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州的行为实行监下五种案件:……(2)违反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豁督,纠正其错误。这种制度安排是州害怕联邦权力过大的免权;……”[引。

结果。不影响二者的关系主要是制约关系。众所周知,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联邦与州的关系最后是权力平衡。联邦与州的关系在中,从司法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历史上曾引发激烈冲突,甚至爆发战争,但历经风浪,中的政治角度出发,推导出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有权联邦与州至今不仅完好无损,而且得到壮大,二者的权力分拒绝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国会制定法,从而开创了司法机立、制约格局持续至今。关审查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合宪性之先河bJ。此后,美国最

总之,联邦与州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高法院又先后多次重申上述立场,由此产生了美式的违宪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的关系又如何呢?首先它们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当然,此处的司法审查制度一134一

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是美国人的理解。美州流动bJ。再如:美国宪法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国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广义的,它以法院为中心,不区分审但此后却出现了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于一身的独立管理查对象。大陆法系则区分审查对象,审查对象不同,享有审机构,即第四部门。第四部门的出现是对三权分立的发展,查权的主体也不同。因为它并没有撼动三权分立的原则,它要同时受到国会、总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也是颇具特色的。英国由于无统、最高法院的严格监督【5J。

宪法与普通法律之区分,不在此讨论。法国至今仍不承认五

宪法司法化。法国的司法机关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只能美国宪法的四个特点,前两者的政治色彩较浓,后二者解释和适用议会制定的法律。德国部分承认宪法司法化。的法律色彩较浓,它们之间有没有联系呢?本文认为美国宪

德国基本法规定:“……行政权、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法的四个特点不仅相互不排斥,恰恰互为因果,自成一体。之限制”。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反复强调此处的权利不仅仅美国宪法的首要特点是确立有限政府原则。有限政府是指法律权利,也包括宪法权利。由此宪法权利可以由其必须是戴上“金箍儿”的孙悟空,而不能是花果山上的齐天他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于具体案件uo|。但宪法的其他部大圣,否则就不是有限政府。“金箍儿”是什么?它就是美分只能由宪法法院解释和适用。国宪法的第二个特点,即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只有将政

法国的宪法只能由宪法委员会解释和适用,德国宪法府分而制之,才能将政府牢牢地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主要由宪法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德均实行由专门机关审之内。一个强大而集权的政府,注定是横空出世的齐天大查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的制度,同时排除了公民个人圣。政府被分而制之,但政府又必须保持必要力量。如何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广泛质疑法律合宪性的可能性。才能使政府的力量不被分歧、争端所削弱乃至消亡呢?由

日本战前不承认宪法的司法化,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此才有美国宪法的第三个特点,即:以宪法司法化为基础的度。战后日本沿用美国的司法制度,因此其制度与美国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司法审查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活类似。动,其实质是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为武器,以宪法代言人的

四身份,依据宪法所确定的规则,解决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严

美国宪法的第四个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重分歧或争端,以定纷止争,避免无休止的分歧、争端将政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宪法,自1787年沿用至府的力量削弱乃至消亡。在此,本文并不想过高评价最高今。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只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作了27法院的作用,而是推崇美国宪法的作用。因为即使在最高次修改和补充。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观法院没有能成功地解决奴隶制争端而爆发南北战争的情况在二百多年来始终没有改变,而是反复得到重申或强调。下,美国宪法仍是美国政府的行为准则bJ。正是基于上述美国宪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判断,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虽最类似美国,但形似而神不

英国宪法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比较稳定的,但它的基本似。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具有定纷止争,确保政府具备原则、价值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昔日必要力量的功能。日本的国家权力主体出现严重分歧,是国王、贵族院、平民院同等的地位早已被平民院占主导的局通过国会选举,诉诸国民的方式来解决的。英、法、德等国面取代;昔日议会的主导地位早已被内阁代替。之所以不需要建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其原因也在于

法国、德国、日本在近现代历经共和与帝制之更替,旧此。因为议会内阁制国家均遵循上述基本规则:如果行政宪法被新宪法取代,基本原则、价值观有天壤之别,宪法缺得不到立法的支持,行政要么辞职,要么解散立法,重新进乏稳定性。法国人之善变更是众所周知。不过,应该指出行选举。正因为司法审查制度具备特殊的功能,加之美国的是,法、德、日等国目前的宪法出现了稳定的趋势。最高法院既无剑,又无钱,其产生方式又依赖于国会、总统,

较高的灵活性是建立在较高的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地位在三者之中最脆弱,因此美国宪法不得不表现出第四没有较高的稳定性,就没有较高的灵活性。正因如此,英、个特点: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没有稳定性,宪法的法、德、日等国的宪法谈不上较高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则具威力不强大,最高法院也无实力;没有灵活性,宪法及最高有较高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历经二百多年,虽变化较小,但法院的生命就会终结。这一点我们从战后德国宪法法院、却适应了二百年来美国的沧桑巨变。其秘诀在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委员会、日本最高法院所表现出来的原则性和灵规范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活性也能得到启示。

观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方面扮演总括全文,笔者认为,不承认有限政府的原则,很难有了关键的角色。如: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一词的内涵宪政;没有宪政,很难有法治。这或许是我们可从美国宪法已由最初的货物跨州流动扩展到包括人力、资金、服务的跨的特点之中得到的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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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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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罗晓军, 薛波, LUO Xiao-jun, XUE Bo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河北法学HEBEI LAW SCIENCE2005,23(6)1次

参考文献(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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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曹沛霖;涂宗士 比较政府体制 1993

10.焦洪昌;李树忠 宪法教学案例 1999

本文读者也读过(1条)

1. 李雪峰.李勇 英、美、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政理念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学术研究2003(10)

引证文献(1条)

1.庄崴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期刊论文]-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2011(5)

引用本文格式:罗晓军.薛波.LUO Xiao-jun.XUE Bo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期刊论文]-河北法学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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