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来源: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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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的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目前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在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合理规划与统一布局收费站,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际之间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与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也不予批准设立。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增设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收费公路也应按以下原则设置收费站点:政府还贷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

(三)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

(四)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同时,一律不得设立专门的停车验票站(点)。

(五)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应在收费站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同时,应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属性复位。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一)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质量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可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做好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工作,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自觉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

(三) 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站收支情况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收支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严禁将通行费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将通行费收入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路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对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进行实施过程监管。

(四)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十、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来源: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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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的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目前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在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合理规划与统一布局收费站,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际之间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与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也不予批准设立。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增设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收费公路也应按以下原则设置收费站点:政府还贷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

(三)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

(四)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同时,一律不得设立专门的停车验票站(点)。

(五)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应在收费站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同时,应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属性复位。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一)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质量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可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做好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工作,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自觉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

(三) 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站收支情况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收支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严禁将通行费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将通行费收入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路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对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进行实施过程监管。

(四)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十、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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