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广播台使用音乐需要付版权费吗?

校园广播台使用音乐的版权问题该如何解决?

  徐歆皓,大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文字秘书专业。请勿邀个人咨询类问题。

以下答案均是按电台播放音乐不收取费用考虑,如果是收费(点歌),肯定是属于需要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

首先是看你们校园广播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里的“广播电台”。现在的情况我不知道,原来我上学时都还是“广播站”,也就是大喇叭,那个不是用无线电方式传播的,应该不属于广播电台。

如果是“广播电台”,《著作权法》43 条后面还有一个 44 条是你没说到的,即: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估计你们也不会使用“虽然发表但没有出版的音乐作品”吧?如果是已经出版发行的 CD等音像制品,是适用 44 条而非 43 条的。

法条中所述“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目前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中对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规定是: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 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而第四条(一)项的内容是: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 15% 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乘以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所以答案是:

如果你们校园广播台属于广播电台。那么,有广告收入的话,就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报酬(这个你也没什么好抱怨的了);如果没有广告收入,就可以不支付报酬。

如果你们校园广播台不属于广播电台。那么这种播放在性质上类似于“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目前的法律实践仅是对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收费。所以,需要看你们学校是否属于“营业场所”,公立学校不属于,可以不支付费用;私立学校(更正:应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支付费用(P.S. 但我不清楚有没有针对学校的特别合理使用规定,估计是没有)。(更正说明:谢谢@谁染 在评论中提出疑问,经查原答案中将私立学校视为经营机构的认识太武断。正确情况应是:私立学校如果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毫无疑问属于经营场所;如果属于民办学校,则应认为是公益组织。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两者的区别可见: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的区别)

我之前没想到现在的学校广播站有广告收入或者收费点歌的情况,所以没有展开说。现根据评论,总结补充如下:

无论什么机构,如果它就播放音乐本身收费,那么应该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如果播放音乐本身没有收费,但播放音乐是为经营服务的,那么也应该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私立学校(更正:应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视为是经营机构,所以其广播站即使无任何经营项目,也应该支付费用。

播放音乐不收费,也不是为经营服务,可以不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比如我健身时在公园里外放音乐)。公立学校的广播站如果没有经营收入,可以不支付费用;如果有收入,那么广播站自身已经可以被视为经营机构,同样应该支付费用。

如果属于广播电台,应当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费用。如果不属于广播电台,我觉得可以参照该标准计算费用,但因受众范围较小,可以适当下降比例。

查看知乎原文(6 条讨论)

校园广播台使用音乐的版权问题该如何解决?

  徐歆皓,大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文字秘书专业。请勿邀个人咨询类问题。

以下答案均是按电台播放音乐不收取费用考虑,如果是收费(点歌),肯定是属于需要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

首先是看你们校园广播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里的“广播电台”。现在的情况我不知道,原来我上学时都还是“广播站”,也就是大喇叭,那个不是用无线电方式传播的,应该不属于广播电台。

如果是“广播电台”,《著作权法》43 条后面还有一个 44 条是你没说到的,即: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估计你们也不会使用“虽然发表但没有出版的音乐作品”吧?如果是已经出版发行的 CD等音像制品,是适用 44 条而非 43 条的。

法条中所述“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目前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中对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规定是: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 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而第四条(一)项的内容是: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 15% 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乘以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所以答案是:

如果你们校园广播台属于广播电台。那么,有广告收入的话,就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报酬(这个你也没什么好抱怨的了);如果没有广告收入,就可以不支付报酬。

如果你们校园广播台不属于广播电台。那么这种播放在性质上类似于“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目前的法律实践仅是对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收费。所以,需要看你们学校是否属于“营业场所”,公立学校不属于,可以不支付费用;私立学校(更正:应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支付费用(P.S. 但我不清楚有没有针对学校的特别合理使用规定,估计是没有)。(更正说明:谢谢@谁染 在评论中提出疑问,经查原答案中将私立学校视为经营机构的认识太武断。正确情况应是:私立学校如果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毫无疑问属于经营场所;如果属于民办学校,则应认为是公益组织。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两者的区别可见: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的区别)

我之前没想到现在的学校广播站有广告收入或者收费点歌的情况,所以没有展开说。现根据评论,总结补充如下:

无论什么机构,如果它就播放音乐本身收费,那么应该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如果播放音乐本身没有收费,但播放音乐是为经营服务的,那么也应该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私立学校(更正:应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视为是经营机构,所以其广播站即使无任何经营项目,也应该支付费用。

播放音乐不收费,也不是为经营服务,可以不向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比如我健身时在公园里外放音乐)。公立学校的广播站如果没有经营收入,可以不支付费用;如果有收入,那么广播站自身已经可以被视为经营机构,同样应该支付费用。

如果属于广播电台,应当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费用。如果不属于广播电台,我觉得可以参照该标准计算费用,但因受众范围较小,可以适当下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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