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教人[1998]128号、安政人[20xx年以上(含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以及难产证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30%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30%津贴,省,市岗位补贴等).
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审批襄)样式附后,各校可自行印制.
附件;1,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假期待遇简明表
2,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教人[1998]128号、安政人[20xx年以上(含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以及难产证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30%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30%津贴,省,市岗位补贴等).
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审批襄)样式附后,各校可自行印制.
附件;1,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假期待遇简明表
2,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