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高度关注,对医院的诊疗水平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相应地医疗纠纷发生率上升,赔偿数额剧增,处理难度加大。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就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作出经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特点及原因

(一) 医疗纠纷的含义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医疗问题等,以及诊疗延期或者痛苦增多等等情况,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事件,统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一方是医方,一方是患方,主要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其客体是生命权或者健康权。一切医疗纠纷的发生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病人在就诊时,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是从心理上感到埋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些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者自己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

(二)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 医疗纠纷的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院都将" 以病人为中心" 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医疗纠纷还时有发生。

2. 索赔款额越来越高

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提出补偿已成为主要目的。全国各地高额赔偿诉讼医疗纠纷明显上升,且赔偿项目增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价逐步提高。

3. 民事纠纷向治安、刑事案件转化

病人及家属向医方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据报载,北京市近3年来有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故502起,致伤残90人; 发

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三)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 医院方面的因素

(1)有些医院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人员缺乏,素质不高,现阶段医院管理队伍特点之一是由医疗技术骨干改行或兼任行政领导,优点是管理者精通业务,缺点是缺乏管理知识,尤其是法律意识滞后,对医疗纠纷产生的不良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管理不够重视; 有关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法律,工作被动应付,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一些矛盾。

(2)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工作制度是保证医院质量、防止差错事故的重要法规。有的医院医疗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有的虽然制度健全,但不能认真落实。部分医院人员有章不循,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院操作规程,导致诊疗、护理中的差错或事故。

(3)医院人员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差

部分医务人员" 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患者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不注意倾听,由此导致误诊、误治,另外民营医疗机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开大处方、让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造成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以致酿成纠纷。

(4)医院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心

责任心不强引起的医院纠纷有多方面的,如:诊断、分析、观察病情不认真,出现漏诊、误诊,病情记录不及时或病情描述不详细等; 对病情变化交待不详等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集中点。

(5)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素质低

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和医院技术条件等限制,达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技术的失误,造成误诊、漏诊、护理过失,是导致医院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

(6)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病历的法律作用认识不足。比如,在治疗过程中,某些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或某些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也是不可逆转的,但病历内容记录的不够完善、准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缺乏处理依据,甚至造成被动的局面。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机构应当立足于本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一) 熟悉常用的医疗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医疗法律法规对医疗约束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国家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卫生部也相应颁发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医院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章制度。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既是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相当的重要。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诊疗活动中用医疗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同时,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规的学习,达到学法、懂法、用法,使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在医疗实践中,已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治疗护理操作常规,对于一些新的技术,特殊诊疗操作常规逐渐趋于完善。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对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是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也是对医疗事故定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医疗实践中,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种类繁多,各专业、各科室均有各自具体的规定,有各种疾病诊疗常规,检查常规,治疗常规,抢救常规,护理操作常规,此外,还有一些通用规章制度,如医护人员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术室规则等。这些常规和制度的制定都凝集着几代医务人员多年的实践经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成为医务人员的基本守则。

(三)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高尚的医德、良好的医疗作风是杜绝和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要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差错,防止事故,避免纠纷的发生须从医德医风抓起。良好的医德素质,是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的重要前提。医生只有具备良好的医德,才能永远进取,对技术精益求精。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的杠杆,具备良好的医德,才能做到尊重病人、关心病人、体贴病人、待病人如亲人,从而使病人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得到相互理解和谅解,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卫生部于1988年颁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并以此作为指导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医务人员应当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精神,尊重病人,文明行医,廉洁奉公,保守医密,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水

平。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当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关键的是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如何化解矛盾,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例也在增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了这一规定,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寻求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更多,选择余地更大,尤其是此前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则更被动。目前医疗纠纷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数量迅速攀升,医疗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因此医疗机构必须主动积极、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变被动为主动,正确面对挑战与压力。

(一) 依据法律和法规客观地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领导应当客观冷静地对待,找出引起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医源性医疗纠纷,还是患方原因导致的纠纷,具体的原因是什么? 但在寻找原因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等为基础与主要依据。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寻求真正使医患双方接受的处理办法。一般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理智而又冷静地对待,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查找医疗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既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先决条件,也是" 亡羊补牢" 的重要步骤。

(二) 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接触沟通,多做耐心细致的解决工作。对民事赔偿积极与患方商议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与途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必须掌握两步骤,一种是患者讲理的,一种是患者无理取闹的,只有判断准确后方可采取有力的措施,并提出九点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经验:

1. 如果医疗纠纷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形成,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与患者及时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达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如果患者有不听劝告,或在医院里大吵大闹,医院领导应该及时介入想法设法把患者喊进办公室再做处理,避免给医院带来负面的工作影响,办公室调解未果时,患者还是情绪激动,患者有恐吓、威胁、大声吵闹等会直接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时,可打电话报警,把警察喊来一起处理,这样院方无过错的行为,警察听了一般只会站在医疗机构这一边,处理起来相对简单的多,同时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如果患者来医院解决医疗纠纷,经过正确判断后发现患者带有敲诈行为,那么患者前提直接是冲要钱而来的,当院方分析无医疗过错时,管理人员首先应该站稳一分钱不能赔的立场,假如答应赔钱那后果会不堪设想,正确的方法应该为他讲解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这类患者还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鸡蛋挑骨头,谈判过程中院方必须每个环节顶的有条有理,或跟患者讲如有疑问可以去权威的医疗事故签定委员会签定,签定结果如果是院方的责任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这是大道理; 调解还是无效时方可考虑报警为上策,警察介入后一般都会妥善处理的。

3. 管理人员经过判断发现患者无敲诈行为的,确实是因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可根据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纠纷的原因,造成的后果,患者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判断,根据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适当退回部分医药费,方可解决问题,对于我们院方的前提是赔的越少越好。

4. 如果是患者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工作,解决纠纷。如果是患方为达到某种私欲人为的转嫁责任而制造纠纷,医疗机构则应当据理力争,内心深处不能怕患者及家属把事情闹大,影响医院的声誉,明知无责任而为了息事宁人,委曲求全," 花钱买太平" ,在是非面前要坚持原则,把主动权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里,处理原则是尽全力把医疗纠纷在医院里就必须圆满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还要多预防相关媒体的介入,有些事情如果被记者一炒作后果也会不堪设想,那会形成小问题变大问题,其实许多纠纷都可以报警的,面对国家的执法人员,患者对解决问题也会做出许多的让步,问题会好处理的多,管理人员必须要积累经验,懂的利用国家的资源。

5. 判断如果无生命危险的患者,患者方要求转院的,必须让他们自己转院,要不然产生的费用只能是院方承担,如果院方无过错也同意一起转院,后果会不堪设想,住院起需要院方单位讨钱交压金,而且到出院时患者还会要求院方赔偿,在患者心理就会产生一种直觉,如果院方无过错为什么要一起帮忙转院? 所以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严格把好关口,做不得好人,要不然的话很容易吃亏,如果是患者自己转院所产生的一些费用,我们可根据病情,院方有没有过错进行评估是否补偿,患者对我们的处理有争议的,也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权威部门申请医疗事故签定,凡是院方责任的我们都承担; 院方遇到患者生命特征出现异常时,应该以生命为第一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协助转院,是院方的责任时一般院方需先出钱交医院压金,所以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当要相当的灵活。

6. 还有一部分简单的医疗纠纷处理起来需要拖,也就是孙子兵法里常说的缓兵之计,拖到他都不想来医院处理的地步,或很多患者当时大吵大闹,情绪激动,这时候我们采取拖延时间的方法,安排指定的时间来医院处理,当天患者方火气烧到头顶,最后来处理的时候气也消了,自然而然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大的帮助,总之医疗机构在工作不影响的情况如何和患者慢慢谈判都是无所谓的事情,当然还有一部分医疗纠纷需要速战速解,关键在于管理人员的准确判断。

7. 我们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和国有的公立医院比起来,我们是弱者,很多医疗纠纷

本来在公立医院可以说是一点事情都没有的,但是在民营医疗机构里因为患者的看法不一样,观点不同,民营和公立的平台就有很大的区别,公立医院有政府撑腰做后台,而民营医院需要靠自己完成各项工作,太多的因素导致民营医院一些不必要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民营医疗机构更加要注重医疗质量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做到环环相扣,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8.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建全,全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有很多一部分人群懂得什么去钻医疗机构的法律空子,当在诊疗过程中哪怕和医疗事故占点边就要闹事,特别恶劣的行为是纠集大批人来医院捣乱,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问题对医疗机构最头疼,当发现这样的问题后必须马上打110报警,报警一定要记住把患者闹事准备伤人的举动报的事态夸张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哪里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警察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等警察赶到现场后院有权要求警方果断采取措施马上把大批人撤走,留下患者的代表到办公室谈判解决,警察可以做见证人,把相关的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理由表达清楚,妥善处理解决。

9. 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该保持勇敢、胆大、心细、沉着、冷静、讲法律的心态,与患者谈判时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交涉,体现院方领导的权威,为圆满解决医疗纠纷铺满道理,俗话说商场如战场,也是全面考验管理人员能力的真实体现。

(三) 了解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内容

医疗纠纷出现后,赔偿问题是整个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它要求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 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害,普通的医疗纠纷我们必须想法设法正确处理做到拒绝赔偿。还有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规定,才能作出合理赔偿,或不需要的赔偿。

总之,医疗纠纷关系到医患双方共同的利益,是医疗机构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及时合理地予以解决,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妥善地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确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高度关注,对医院的诊疗水平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相应地医疗纠纷发生率上升,赔偿数额剧增,处理难度加大。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就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作出经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特点及原因

(一) 医疗纠纷的含义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医疗问题等,以及诊疗延期或者痛苦增多等等情况,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事件,统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一方是医方,一方是患方,主要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其客体是生命权或者健康权。一切医疗纠纷的发生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病人在就诊时,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是从心理上感到埋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些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者自己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

(二)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 医疗纠纷的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院都将" 以病人为中心" 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医疗纠纷还时有发生。

2. 索赔款额越来越高

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提出补偿已成为主要目的。全国各地高额赔偿诉讼医疗纠纷明显上升,且赔偿项目增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价逐步提高。

3. 民事纠纷向治安、刑事案件转化

病人及家属向医方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据报载,北京市近3年来有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故502起,致伤残90人; 发

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三)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 医院方面的因素

(1)有些医院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人员缺乏,素质不高,现阶段医院管理队伍特点之一是由医疗技术骨干改行或兼任行政领导,优点是管理者精通业务,缺点是缺乏管理知识,尤其是法律意识滞后,对医疗纠纷产生的不良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管理不够重视; 有关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法律,工作被动应付,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一些矛盾。

(2)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工作制度是保证医院质量、防止差错事故的重要法规。有的医院医疗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有的虽然制度健全,但不能认真落实。部分医院人员有章不循,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院操作规程,导致诊疗、护理中的差错或事故。

(3)医院人员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差

部分医务人员" 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患者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不注意倾听,由此导致误诊、误治,另外民营医疗机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开大处方、让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造成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以致酿成纠纷。

(4)医院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心

责任心不强引起的医院纠纷有多方面的,如:诊断、分析、观察病情不认真,出现漏诊、误诊,病情记录不及时或病情描述不详细等; 对病情变化交待不详等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集中点。

(5)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素质低

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和医院技术条件等限制,达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技术的失误,造成误诊、漏诊、护理过失,是导致医院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

(6)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病历的法律作用认识不足。比如,在治疗过程中,某些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或某些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也是不可逆转的,但病历内容记录的不够完善、准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缺乏处理依据,甚至造成被动的局面。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机构应当立足于本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一) 熟悉常用的医疗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医疗法律法规对医疗约束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国家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卫生部也相应颁发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医院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章制度。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既是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相当的重要。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诊疗活动中用医疗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同时,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规的学习,达到学法、懂法、用法,使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在医疗实践中,已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治疗护理操作常规,对于一些新的技术,特殊诊疗操作常规逐渐趋于完善。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对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是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也是对医疗事故定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医疗实践中,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种类繁多,各专业、各科室均有各自具体的规定,有各种疾病诊疗常规,检查常规,治疗常规,抢救常规,护理操作常规,此外,还有一些通用规章制度,如医护人员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术室规则等。这些常规和制度的制定都凝集着几代医务人员多年的实践经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成为医务人员的基本守则。

(三)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高尚的医德、良好的医疗作风是杜绝和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要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差错,防止事故,避免纠纷的发生须从医德医风抓起。良好的医德素质,是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的重要前提。医生只有具备良好的医德,才能永远进取,对技术精益求精。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的杠杆,具备良好的医德,才能做到尊重病人、关心病人、体贴病人、待病人如亲人,从而使病人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得到相互理解和谅解,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卫生部于1988年颁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并以此作为指导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医务人员应当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精神,尊重病人,文明行医,廉洁奉公,保守医密,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水

平。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当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关键的是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如何化解矛盾,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例也在增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了这一规定,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寻求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更多,选择余地更大,尤其是此前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则更被动。目前医疗纠纷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数量迅速攀升,医疗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因此医疗机构必须主动积极、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变被动为主动,正确面对挑战与压力。

(一) 依据法律和法规客观地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领导应当客观冷静地对待,找出引起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医源性医疗纠纷,还是患方原因导致的纠纷,具体的原因是什么? 但在寻找原因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等为基础与主要依据。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寻求真正使医患双方接受的处理办法。一般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理智而又冷静地对待,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查找医疗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既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先决条件,也是" 亡羊补牢" 的重要步骤。

(二) 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接触沟通,多做耐心细致的解决工作。对民事赔偿积极与患方商议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与途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必须掌握两步骤,一种是患者讲理的,一种是患者无理取闹的,只有判断准确后方可采取有力的措施,并提出九点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经验:

1. 如果医疗纠纷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形成,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与患者及时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达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如果患者有不听劝告,或在医院里大吵大闹,医院领导应该及时介入想法设法把患者喊进办公室再做处理,避免给医院带来负面的工作影响,办公室调解未果时,患者还是情绪激动,患者有恐吓、威胁、大声吵闹等会直接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时,可打电话报警,把警察喊来一起处理,这样院方无过错的行为,警察听了一般只会站在医疗机构这一边,处理起来相对简单的多,同时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如果患者来医院解决医疗纠纷,经过正确判断后发现患者带有敲诈行为,那么患者前提直接是冲要钱而来的,当院方分析无医疗过错时,管理人员首先应该站稳一分钱不能赔的立场,假如答应赔钱那后果会不堪设想,正确的方法应该为他讲解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这类患者还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鸡蛋挑骨头,谈判过程中院方必须每个环节顶的有条有理,或跟患者讲如有疑问可以去权威的医疗事故签定委员会签定,签定结果如果是院方的责任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这是大道理; 调解还是无效时方可考虑报警为上策,警察介入后一般都会妥善处理的。

3. 管理人员经过判断发现患者无敲诈行为的,确实是因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可根据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纠纷的原因,造成的后果,患者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判断,根据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适当退回部分医药费,方可解决问题,对于我们院方的前提是赔的越少越好。

4. 如果是患者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工作,解决纠纷。如果是患方为达到某种私欲人为的转嫁责任而制造纠纷,医疗机构则应当据理力争,内心深处不能怕患者及家属把事情闹大,影响医院的声誉,明知无责任而为了息事宁人,委曲求全," 花钱买太平" ,在是非面前要坚持原则,把主动权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里,处理原则是尽全力把医疗纠纷在医院里就必须圆满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还要多预防相关媒体的介入,有些事情如果被记者一炒作后果也会不堪设想,那会形成小问题变大问题,其实许多纠纷都可以报警的,面对国家的执法人员,患者对解决问题也会做出许多的让步,问题会好处理的多,管理人员必须要积累经验,懂的利用国家的资源。

5. 判断如果无生命危险的患者,患者方要求转院的,必须让他们自己转院,要不然产生的费用只能是院方承担,如果院方无过错也同意一起转院,后果会不堪设想,住院起需要院方单位讨钱交压金,而且到出院时患者还会要求院方赔偿,在患者心理就会产生一种直觉,如果院方无过错为什么要一起帮忙转院? 所以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严格把好关口,做不得好人,要不然的话很容易吃亏,如果是患者自己转院所产生的一些费用,我们可根据病情,院方有没有过错进行评估是否补偿,患者对我们的处理有争议的,也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权威部门申请医疗事故签定,凡是院方责任的我们都承担; 院方遇到患者生命特征出现异常时,应该以生命为第一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协助转院,是院方的责任时一般院方需先出钱交医院压金,所以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当要相当的灵活。

6. 还有一部分简单的医疗纠纷处理起来需要拖,也就是孙子兵法里常说的缓兵之计,拖到他都不想来医院处理的地步,或很多患者当时大吵大闹,情绪激动,这时候我们采取拖延时间的方法,安排指定的时间来医院处理,当天患者方火气烧到头顶,最后来处理的时候气也消了,自然而然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大的帮助,总之医疗机构在工作不影响的情况如何和患者慢慢谈判都是无所谓的事情,当然还有一部分医疗纠纷需要速战速解,关键在于管理人员的准确判断。

7. 我们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和国有的公立医院比起来,我们是弱者,很多医疗纠纷

本来在公立医院可以说是一点事情都没有的,但是在民营医疗机构里因为患者的看法不一样,观点不同,民营和公立的平台就有很大的区别,公立医院有政府撑腰做后台,而民营医院需要靠自己完成各项工作,太多的因素导致民营医院一些不必要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民营医疗机构更加要注重医疗质量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做到环环相扣,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8.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建全,全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有很多一部分人群懂得什么去钻医疗机构的法律空子,当在诊疗过程中哪怕和医疗事故占点边就要闹事,特别恶劣的行为是纠集大批人来医院捣乱,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问题对医疗机构最头疼,当发现这样的问题后必须马上打110报警,报警一定要记住把患者闹事准备伤人的举动报的事态夸张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哪里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警察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等警察赶到现场后院有权要求警方果断采取措施马上把大批人撤走,留下患者的代表到办公室谈判解决,警察可以做见证人,把相关的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理由表达清楚,妥善处理解决。

9. 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该保持勇敢、胆大、心细、沉着、冷静、讲法律的心态,与患者谈判时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交涉,体现院方领导的权威,为圆满解决医疗纠纷铺满道理,俗话说商场如战场,也是全面考验管理人员能力的真实体现。

(三) 了解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内容

医疗纠纷出现后,赔偿问题是整个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它要求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 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害,普通的医疗纠纷我们必须想法设法正确处理做到拒绝赔偿。还有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规定,才能作出合理赔偿,或不需要的赔偿。

总之,医疗纠纷关系到医患双方共同的利益,是医疗机构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及时合理地予以解决,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妥善地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确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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