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投资介绍

信托产品种类介绍

银信合作产品:

银信合作产品推动了信托业规模的第一轮快速增长,虽然在目前其占信托资产比例正在不断下降,但仍然拥有重要的地位。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目前,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银信合作形式:

(一)传统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二)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三)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四)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银信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金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

银信合作的快速发展是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等理财产品参与方基于自身考量而形成的结

果:

对于投资者而言,相较于信托公司单独发行的信托计划,由银行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准入门槛低得多。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这样的条件,使大部分的市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尽管银行理财产品的报酬率与信托计划的报酬率相比差十倍,但由于银行拥有广泛的市场客户,因此“以量补价”,信托公司也可从中得利。

对于银行而言,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在将信贷资产由表内转至表外的同时,又无需动用存贷款,不需要计提拨备。与此相比,银行损失的利息收入,也只是蝇头小利,且还有中间业务收入——托管费作为补偿。此外,银行的低托管费也是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最大化转让给投资者。循着“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学原理,投资者的风险担当也显得合理。

在银信合作的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占据着不同的地位,有着截然不同的话语权。银行牢牢把握着主动权,而信托公司多处于从属地位。由于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又自己找到借贷客户,信托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几乎没有话语权,仅是扮演“工具”角色。正是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得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的产品信托报酬率也仅有千分之三。但即便利润如此微薄,信托公司也往往不愿意主动放弃这项业务,原因在于这是一块相对安全、稳定的收益来源。

信托公司话语权的微弱,来自于自身定位的模糊。表面上,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但这一定位过于宽泛,信托公司确切的业务范围仍不清晰。

按照银监会的说法,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在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信托业非但不能成为和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第四大行业,其生存的监管环境、法律环境难言乐观。

银信合作风险:

银行“资产表外化”的潜在风险是银信合作风险的主要部分。

从银行角度来看,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存在有四大理由:调节流动性、降低信贷资产风险、降低资本占用、优化存贷指标。如果不是信贷规模严重受限,银行是没有必要进行资产表外化的,因为这样做至少要给信托公司0.2%-0.3%的管理费,并不合算。所以,银信合作仅仅是银行用来调节资产负债的一项不得已的手段。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信贷资产表外化更是大大削弱了其控制信贷规模、监测信贷风险的效果,叫停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应该是常态。即便是货币政策放宽,也可以选择放开信贷规模的方式。

2009年年末,银监会对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表外转移进行限制,先后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文件,明确信托类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但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被严格管控的背景下,仍有很强的信贷投放冲动,表外信贷爆发式增长的势头,导致上述政策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银监会在其2010年6月15日发布的监管年报中,对银信合作风险就明确表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

让监管层担忧的情况是,虽然贷款已转出资产负债表,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却因此减少资本要求,并逃避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而这也是银监会考虑让“表外”信贷“进表”的原因,在风险责任剪不断的情况下,虽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表面上都合乎要求,但和实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

目前对银信合作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监管手段完成:

其一,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界定,以实现全面“收口”。之前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规定,私人银行渠道未在监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银信理财合作相关客户、业务都要囊括进来。针对时下盛行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祭出了两个杀手锏,一是30%底线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2010年7月2日,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产品已大为下滑。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类似开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开放,分购赎回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理财产品滚动发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为期3年的产品,银行可分割为三个月一期,“一期一期卖,滚动倒腾”。而此次通知也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银信合作计划:

目前银信合作最多的是围绕资金信托计划展开的,并通过长期" 共同" 发售信托计划,不断寻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资金信托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

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种。所谓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以一个或多个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相关权利。 债权投资信托模式:

债权投资信托是一种初级的信托产品,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资金时,信托投资机构筹集资金,按照贷款的流程发放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填补其资金缺口,开发公司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将资金和贷款利息偿还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在固定时点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于期满时将最后一期信托受益和本金偿还投资者。

根据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阶段的不同,出现了以下两种形式:

开发前期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必须在“四证”办齐后才可进行。对于自由资金不足, 进度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便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取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等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之后,开发商就会利用这段时间差把成本较高的信托贷款还了,而改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

后期贷款:2004年1月,今典集团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手推出了“苹果消费信托项目”。该项目将募集到的资金给苹果社区的购房人提供短期住宅消费贷款,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消费领域,其收益直接来源于贷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相当于在项目封顶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代替了银行按揭贷款。

我国债权投资信托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房地产信托与其说是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如说是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取得银行贷款资格之前向信托公司借用的“过桥费”。模式与贷款无异,只不过放贷者从银行变成了信托公司。在这种方式下,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有以下几个特点:期限较短,对资金及收益安全性较高,利率相对较低,适用于滚动式开发形式。但是单纯依靠信托资金开发规模受到限制,信托投资机构凭借现有的实力也无法承受其中的信用风险。特别是按照212号文有关规定,如果继续给项目开发贷款,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四证”齐全、35%的自有资金等条件等于将信托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摆到了同一个竞争线上,但是银行资金的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之低是信托投资机构无法企及的。 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产品特点: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 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

产品特点:

组合型信托融资模式: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和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

财产受益型信托融资模式: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产品特点:

艺术品信托:

据专业机构分析, 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 超过3000美元时, 往往会出现收藏趋向;当人均GDP 达到5000美元至8000美元的时候, 艺术品收藏会出现一个快速增长期;而当这个数值达到1万美元及以上的时候, 这个国家就会出现系统的收藏行为。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艺术市场, 都是按照这样的轨迹发展的。

艺术品基金的运作方式与房地产等基金类似, 一般是由基金经理人负责募集资金, 同时聘请专门的艺术品专家指导投资。通过多种艺术品类组合或者单一艺术品类组合的投资方式, 以达到最终实现较高收益的目的。多种迹象表明, 成立艺术基金在当下的中国已逐渐成为一种潮流。艺术投资基金是代客投资, 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与资本市场接轨, 然后由专业的艺术经营机构来运作, 包括艺术评论家、艺术家、鉴定家、资深的艺术品经营者等等, 共同把握基金的投资方向。因此艺术投资基金将引导整个艺术市场的投资方向, 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艺术市场的接轨。

操作方法与分类:

按照操作方法来看,目前内地的艺术 品信托主要可以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两种模式。融资类艺术品信托,就是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在发行时,即约定了明确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 通过结构化设计、艺术品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机构担保来防范风险。大多数信 托公司比较青睐这种操作模式,“存续期在 3 年以下的艺术品信托,通常都是 此类产品,占市场的大多数。” 而投资类艺术品信托,是在投资顾问建议下,买入艺术品,依靠艺术品自 身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这类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基金相似。由于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艺术品,能够获得艺术品升值的资本利得,收益有时会是本金的几倍。但这种模式的问题是: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等待升值,运作周期较长,存续期通常3~5 年。 “

书画类是目前作为信托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物,分为古代书画和现代书画。“两者各有优劣,因此投资者在认购时需要 注意所投资的标的物。”就古代书画来说,往往年代久远,作者已经离世,由此具备了不可再生的 稀缺性,使得价值通常较高,也有一定的标准来认定。但古代书画的缺点是, 容易被人做假,风险极高。另一方面,机构介入古代书画,主要得依靠文物商 店购买或拍卖行竞拍,为此建仓成本会大大提高。 而现代书画则不同:因为时间近,画家通常在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 作者本人订购,这样既能保证真实性,又可以控制建仓成本。但现代书画也有 它的问题——通常难有公认的标准来对其价值进行认定。 基于以上思路,大多数 1 亿元以下的信托,都是以建仓成本较低的现代书 画作为投资标的。对于现代书画价值无法判定的问题,信托行业也逐渐摸索出 解决办法——与业内著名拍卖公司或具备强大专家团队的艺术品鉴定收藏机构 合作(邀其担任艺术品投资顾问),以这些行家的专业眼光与手法来为投资护航。

目前发行的艺术品信托的收益类型来看,主要有三种,即分层型、固定型和浮动型。其中分层型发行了6款,固定收益型发行了5款,浮动收益型发行了3款。由于艺术品信托产品大多会进行结构化设计,且作为次级受益人的一般是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因此分层收益型产品发行较多。

风险控制:

艺术品信托风险包括:

首先是存在于艺术品价值评估的风险,鉴定机构和独立、自主、了解市场动态的“评估”机

构是艺术品信托得以筹备和建立的前提,但目前业界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客观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艺术品的正确评估。

其次,艺术品信托退出途径存在风险。艺术品信托最终要兑现价值需要将所投资的艺术品变现。艺术品变现是个系统问题,涉及时间、鉴定、渠道、保存、市场大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艺术品的变现。因此退出机制是艺术品信托设计中关键的一步。目前发行的艺术品信托还处于封闭期,因此对于退出渠道的检验还有待考证。

第三,艺术品市场制度不健全,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由于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同时,艺术品信托过程中的税收制度安排不明等,使得交易主体很难排除拍卖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风险。由于艺术品信托产品构成复制性较高,因此无法公开产品构成情况。艺术品本身的神秘性以及艺术品信托的保密要求,使得一旦遇到投资纠纷,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问题。

大部分艺术品信托会采用结构化设计来控制风险。

信政合作信托:

信政合作类业务是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开展的企业合作业务。信政合作主要产品的担保抵押多为国有资产,资金投向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领域。信托制度凭借其灵活的投融资手段和平台将社会资金与基础设施项目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完美结合,为城市建设提供成本较低的大规模资金来源。在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社会资金投资渠道、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11年以来,信托公司重新大规模涉足政府平台领域,信政项目蜂拥而上。根据相关理财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前发行信政合作类产品平均期限为1.83年,平均收益10%,资金募集规模占信托产品总规模的18.21%,融资成本也已普遍超过12%,达到平均13.8%,甚至前期有些项目达到15%,有所回落正是因为项目发行数量的激增,而2009年-2010年时的融资成本则不超过8%。信政合作业务成为信托公司2011上半年最重要的业务单元之一。

虽然对信政合作的监管力度在加大, 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在积极准备参与合作。目前信政合作的产品回报虽然没有证券类、资源类等产品高, 但也不能忽视“规模为王”的效用, 如果能够做大规模加之有良好的监管, 信政合作还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加之“信政”产品投向很有弹性,根据政府的要求,项目可能是一座桥、一条路、一套市政管道,也可能是某个产业,加之政府融资最大的好处在于,政府的税收是强制性的,有很好的现金流作为还款保障。

地方政府愿意重新涉足地方融资平台,在资金链较为吃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通过信托融资的成本达12%左右,高于银行贷款成本。但是,信托资金效率较高,也不像银行附加提供存款回报等各种条件。因而,信托资金的综合成本并不比银行贷款高多少。同时,信托融资在交易结构设计上更灵活,比如,平台可以将其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信托公司融资,而银行不太愿意接受这样的担保条件。不管是信托贷款、资产买入返售还是地方融资平台应收账款的类证券化,信托公司一般都要求融资方追加额外担保,比如土地、房产、其它优质公司的股权等。在交易结构设计上,针对省级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多采用直接贷款或资产买入返售的债务融资方式。对于层级较低的融资平台,则多是针对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的应收款进行类资产证券化。

根据目前信托公司利用与政府融资平台同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以来,主要合作形式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种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对与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以信托资金对已设立的国有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信托到期时,由国有股东或其指定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溢价受让信托资金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并获取信托收益;第二种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向平台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到期由地方政府或其平台公司归还信托贷款本息,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并获取信托收益;第三种则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受让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由地方政府偿还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偿还信托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和获取信托收益。

信政合作初期,各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合作如火如荼,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新政合作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发城投债使得2009年后银监会办公厅向各地银监局及信托公司下发通知, 提示信托公司控制信政合作业务风险。不少信托公司都开始梳理已经开展的信政合作项目, 重新审视产品风险和相关政府的财务状况, 主要业务也是配合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展存量业务的清理,而增量业务早已暂停。前期热火朝天的信政合作热潮在逐渐降温。

而对于近期信政合作重新抬头,主要是由于土地出让受调控影响较大,不少地方政府目前在

公共投资方面确实面临缺钱的问题,不得不更多地求助于信托这一融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自监管部门规范信政合作业务后,这类业务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信政合作业务主要方向,一是合作对手的选择,二是产品增信的加强。

前期,部分信政合作存在项目管理不严格,担保、抵押行为不规范, 个别环节存在法律瑕疵等问题。此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出现了负面变化, 这也给信政合作带来了一定挑战。各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按照统一授信要求, 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与实际负债状况, 核定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

产品风险:

在政府平台的融资担保中主要是财政收入担保和土地抵押,但是目前土地一级市场不好,地方财政压力还是比较大。而更大的风险在于,信托公司并不真正了解政府的综合负债率,以及财政经费的支出比例。

与此同时,城投的高负债率让人们也颇为关注,以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投公司为例:天津城投资产负债表急剧膨胀,其债务规模从2008年初的900余亿元增至2011年的3000多亿元,仅2009年新增负债就高达1054.12亿元。但是天津城投部分债务要由天津市政府偿付。在天津城投2010年底的2916.13亿元负债中,尚有597.38亿元专项贷款由天津市政府偿还,另有183.80亿元专项应付款主要为收到的财政专项拨款,均不构成实际债务,因而公司实际偿债负担低于账面值。由此可见,风险提示是第一步,如果这种趋势仍不减,要考虑当地政府的真正实力,对每个项目逐一紧盯,并跟进相应监管措施才行。

目前,信托公司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受监管政策影响,纯粹的政府财政担保类信用项目已经无法报批,地方政府必须有一些实质性的、可以拿出来抵押的物业、产业或地块,而且抵押率至少也要对折。

为了方法新政合作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累积,相关部门发布政策对信政合作进行了规范: 2009年4月,银监会对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针对部分信政合作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 要求信托公司对合作方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进行跟踪分析,审慎选择服务支持对象。

2010年6月,发改委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债务进行清理整顿。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在整顿融资平台方面,对融资平台的退出、剥离和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做出规定。这使得信政合作在2010年间陷入了低潮。《通知》还提出,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信托公司方风险控制,主要是根据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模式以及地方财力的差异,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方案;要求融资方追加土地、房产、其他优质公司的股权等抵质押、担保、现金流监管等商业化风险控制措施;政府还款由专户管理,还款资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加强对整个过程的定期跟踪,密切关注企业和地方财力的变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保证对方按时履约。

阳光私募:

集合资金信托即阳光私募, 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受法律保护的理财产品。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必须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备案,并接受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在产品运作上与基金相似,但它不能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属于私募性质 。目前国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

产品特点:

投资集中度较高,可以集中投资优势行业或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 投资灵活度较高,根据市场情况积极调整股票仓位,可以最大程度的捕捉市场投资机会或规避市场风险。客户群主要是针对少量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单对单的个性化服务。这与公募基金面对大量客户所提供的无差别化服务有很大不同。信托计划是以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为主要激励机制。收益率越高,管理费计提越高,使投资者与管理者获得双赢。

公募基金与阳光私募的区别:

风险控制: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是有保障的, 与公募基金一样资金都是由托管银行专户保管。资金进出由托管银行按信托计划要求,依照客户指令直接划转完成。资金不经过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帐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有详细、明确的约定,不得超范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四方监管:信托公司负责整体投资监管,证券公司负责专项证券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托管资金安全的监管,地方银监局负责资金的整体监管。

信托产品种类介绍

银信合作产品:

银信合作产品推动了信托业规模的第一轮快速增长,虽然在目前其占信托资产比例正在不断下降,但仍然拥有重要的地位。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目前,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银信合作形式:

(一)传统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二)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三)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四)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银信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金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

银信合作的快速发展是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等理财产品参与方基于自身考量而形成的结

果:

对于投资者而言,相较于信托公司单独发行的信托计划,由银行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准入门槛低得多。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这样的条件,使大部分的市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尽管银行理财产品的报酬率与信托计划的报酬率相比差十倍,但由于银行拥有广泛的市场客户,因此“以量补价”,信托公司也可从中得利。

对于银行而言,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在将信贷资产由表内转至表外的同时,又无需动用存贷款,不需要计提拨备。与此相比,银行损失的利息收入,也只是蝇头小利,且还有中间业务收入——托管费作为补偿。此外,银行的低托管费也是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最大化转让给投资者。循着“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学原理,投资者的风险担当也显得合理。

在银信合作的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占据着不同的地位,有着截然不同的话语权。银行牢牢把握着主动权,而信托公司多处于从属地位。由于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又自己找到借贷客户,信托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几乎没有话语权,仅是扮演“工具”角色。正是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得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的产品信托报酬率也仅有千分之三。但即便利润如此微薄,信托公司也往往不愿意主动放弃这项业务,原因在于这是一块相对安全、稳定的收益来源。

信托公司话语权的微弱,来自于自身定位的模糊。表面上,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但这一定位过于宽泛,信托公司确切的业务范围仍不清晰。

按照银监会的说法,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在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信托业非但不能成为和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第四大行业,其生存的监管环境、法律环境难言乐观。

银信合作风险:

银行“资产表外化”的潜在风险是银信合作风险的主要部分。

从银行角度来看,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存在有四大理由:调节流动性、降低信贷资产风险、降低资本占用、优化存贷指标。如果不是信贷规模严重受限,银行是没有必要进行资产表外化的,因为这样做至少要给信托公司0.2%-0.3%的管理费,并不合算。所以,银信合作仅仅是银行用来调节资产负债的一项不得已的手段。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信贷资产表外化更是大大削弱了其控制信贷规模、监测信贷风险的效果,叫停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应该是常态。即便是货币政策放宽,也可以选择放开信贷规模的方式。

2009年年末,银监会对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表外转移进行限制,先后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文件,明确信托类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但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被严格管控的背景下,仍有很强的信贷投放冲动,表外信贷爆发式增长的势头,导致上述政策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银监会在其2010年6月15日发布的监管年报中,对银信合作风险就明确表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

让监管层担忧的情况是,虽然贷款已转出资产负债表,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却因此减少资本要求,并逃避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而这也是银监会考虑让“表外”信贷“进表”的原因,在风险责任剪不断的情况下,虽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表面上都合乎要求,但和实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

目前对银信合作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监管手段完成:

其一,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界定,以实现全面“收口”。之前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规定,私人银行渠道未在监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银信理财合作相关客户、业务都要囊括进来。针对时下盛行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祭出了两个杀手锏,一是30%底线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2010年7月2日,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产品已大为下滑。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类似开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开放,分购赎回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理财产品滚动发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为期3年的产品,银行可分割为三个月一期,“一期一期卖,滚动倒腾”。而此次通知也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银信合作计划:

目前银信合作最多的是围绕资金信托计划展开的,并通过长期" 共同" 发售信托计划,不断寻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资金信托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

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种。所谓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以一个或多个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相关权利。 债权投资信托模式:

债权投资信托是一种初级的信托产品,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资金时,信托投资机构筹集资金,按照贷款的流程发放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填补其资金缺口,开发公司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将资金和贷款利息偿还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在固定时点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于期满时将最后一期信托受益和本金偿还投资者。

根据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阶段的不同,出现了以下两种形式:

开发前期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必须在“四证”办齐后才可进行。对于自由资金不足, 进度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便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取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等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之后,开发商就会利用这段时间差把成本较高的信托贷款还了,而改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

后期贷款:2004年1月,今典集团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手推出了“苹果消费信托项目”。该项目将募集到的资金给苹果社区的购房人提供短期住宅消费贷款,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消费领域,其收益直接来源于贷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相当于在项目封顶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代替了银行按揭贷款。

我国债权投资信托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房地产信托与其说是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如说是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取得银行贷款资格之前向信托公司借用的“过桥费”。模式与贷款无异,只不过放贷者从银行变成了信托公司。在这种方式下,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有以下几个特点:期限较短,对资金及收益安全性较高,利率相对较低,适用于滚动式开发形式。但是单纯依靠信托资金开发规模受到限制,信托投资机构凭借现有的实力也无法承受其中的信用风险。特别是按照212号文有关规定,如果继续给项目开发贷款,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四证”齐全、35%的自有资金等条件等于将信托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摆到了同一个竞争线上,但是银行资金的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之低是信托投资机构无法企及的。 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产品特点: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 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

产品特点:

组合型信托融资模式: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和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

财产受益型信托融资模式: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产品特点:

艺术品信托:

据专业机构分析, 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 超过3000美元时, 往往会出现收藏趋向;当人均GDP 达到5000美元至8000美元的时候, 艺术品收藏会出现一个快速增长期;而当这个数值达到1万美元及以上的时候, 这个国家就会出现系统的收藏行为。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艺术市场, 都是按照这样的轨迹发展的。

艺术品基金的运作方式与房地产等基金类似, 一般是由基金经理人负责募集资金, 同时聘请专门的艺术品专家指导投资。通过多种艺术品类组合或者单一艺术品类组合的投资方式, 以达到最终实现较高收益的目的。多种迹象表明, 成立艺术基金在当下的中国已逐渐成为一种潮流。艺术投资基金是代客投资, 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与资本市场接轨, 然后由专业的艺术经营机构来运作, 包括艺术评论家、艺术家、鉴定家、资深的艺术品经营者等等, 共同把握基金的投资方向。因此艺术投资基金将引导整个艺术市场的投资方向, 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艺术市场的接轨。

操作方法与分类:

按照操作方法来看,目前内地的艺术 品信托主要可以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两种模式。融资类艺术品信托,就是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在发行时,即约定了明确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 通过结构化设计、艺术品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机构担保来防范风险。大多数信 托公司比较青睐这种操作模式,“存续期在 3 年以下的艺术品信托,通常都是 此类产品,占市场的大多数。” 而投资类艺术品信托,是在投资顾问建议下,买入艺术品,依靠艺术品自 身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这类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基金相似。由于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艺术品,能够获得艺术品升值的资本利得,收益有时会是本金的几倍。但这种模式的问题是: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等待升值,运作周期较长,存续期通常3~5 年。 “

书画类是目前作为信托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物,分为古代书画和现代书画。“两者各有优劣,因此投资者在认购时需要 注意所投资的标的物。”就古代书画来说,往往年代久远,作者已经离世,由此具备了不可再生的 稀缺性,使得价值通常较高,也有一定的标准来认定。但古代书画的缺点是, 容易被人做假,风险极高。另一方面,机构介入古代书画,主要得依靠文物商 店购买或拍卖行竞拍,为此建仓成本会大大提高。 而现代书画则不同:因为时间近,画家通常在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 作者本人订购,这样既能保证真实性,又可以控制建仓成本。但现代书画也有 它的问题——通常难有公认的标准来对其价值进行认定。 基于以上思路,大多数 1 亿元以下的信托,都是以建仓成本较低的现代书 画作为投资标的。对于现代书画价值无法判定的问题,信托行业也逐渐摸索出 解决办法——与业内著名拍卖公司或具备强大专家团队的艺术品鉴定收藏机构 合作(邀其担任艺术品投资顾问),以这些行家的专业眼光与手法来为投资护航。

目前发行的艺术品信托的收益类型来看,主要有三种,即分层型、固定型和浮动型。其中分层型发行了6款,固定收益型发行了5款,浮动收益型发行了3款。由于艺术品信托产品大多会进行结构化设计,且作为次级受益人的一般是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因此分层收益型产品发行较多。

风险控制:

艺术品信托风险包括:

首先是存在于艺术品价值评估的风险,鉴定机构和独立、自主、了解市场动态的“评估”机

构是艺术品信托得以筹备和建立的前提,但目前业界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客观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艺术品的正确评估。

其次,艺术品信托退出途径存在风险。艺术品信托最终要兑现价值需要将所投资的艺术品变现。艺术品变现是个系统问题,涉及时间、鉴定、渠道、保存、市场大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艺术品的变现。因此退出机制是艺术品信托设计中关键的一步。目前发行的艺术品信托还处于封闭期,因此对于退出渠道的检验还有待考证。

第三,艺术品市场制度不健全,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由于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同时,艺术品信托过程中的税收制度安排不明等,使得交易主体很难排除拍卖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风险。由于艺术品信托产品构成复制性较高,因此无法公开产品构成情况。艺术品本身的神秘性以及艺术品信托的保密要求,使得一旦遇到投资纠纷,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问题。

大部分艺术品信托会采用结构化设计来控制风险。

信政合作信托:

信政合作类业务是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开展的企业合作业务。信政合作主要产品的担保抵押多为国有资产,资金投向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领域。信托制度凭借其灵活的投融资手段和平台将社会资金与基础设施项目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完美结合,为城市建设提供成本较低的大规模资金来源。在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社会资金投资渠道、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11年以来,信托公司重新大规模涉足政府平台领域,信政项目蜂拥而上。根据相关理财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前发行信政合作类产品平均期限为1.83年,平均收益10%,资金募集规模占信托产品总规模的18.21%,融资成本也已普遍超过12%,达到平均13.8%,甚至前期有些项目达到15%,有所回落正是因为项目发行数量的激增,而2009年-2010年时的融资成本则不超过8%。信政合作业务成为信托公司2011上半年最重要的业务单元之一。

虽然对信政合作的监管力度在加大, 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在积极准备参与合作。目前信政合作的产品回报虽然没有证券类、资源类等产品高, 但也不能忽视“规模为王”的效用, 如果能够做大规模加之有良好的监管, 信政合作还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加之“信政”产品投向很有弹性,根据政府的要求,项目可能是一座桥、一条路、一套市政管道,也可能是某个产业,加之政府融资最大的好处在于,政府的税收是强制性的,有很好的现金流作为还款保障。

地方政府愿意重新涉足地方融资平台,在资金链较为吃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通过信托融资的成本达12%左右,高于银行贷款成本。但是,信托资金效率较高,也不像银行附加提供存款回报等各种条件。因而,信托资金的综合成本并不比银行贷款高多少。同时,信托融资在交易结构设计上更灵活,比如,平台可以将其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信托公司融资,而银行不太愿意接受这样的担保条件。不管是信托贷款、资产买入返售还是地方融资平台应收账款的类证券化,信托公司一般都要求融资方追加额外担保,比如土地、房产、其它优质公司的股权等。在交易结构设计上,针对省级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多采用直接贷款或资产买入返售的债务融资方式。对于层级较低的融资平台,则多是针对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的应收款进行类资产证券化。

根据目前信托公司利用与政府融资平台同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以来,主要合作形式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种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对与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以信托资金对已设立的国有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信托到期时,由国有股东或其指定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溢价受让信托资金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并获取信托收益;第二种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向平台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到期由地方政府或其平台公司归还信托贷款本息,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并获取信托收益;第三种则是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受让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由地方政府偿还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偿还信托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和获取信托收益。

信政合作初期,各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合作如火如荼,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新政合作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发城投债使得2009年后银监会办公厅向各地银监局及信托公司下发通知, 提示信托公司控制信政合作业务风险。不少信托公司都开始梳理已经开展的信政合作项目, 重新审视产品风险和相关政府的财务状况, 主要业务也是配合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展存量业务的清理,而增量业务早已暂停。前期热火朝天的信政合作热潮在逐渐降温。

而对于近期信政合作重新抬头,主要是由于土地出让受调控影响较大,不少地方政府目前在

公共投资方面确实面临缺钱的问题,不得不更多地求助于信托这一融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自监管部门规范信政合作业务后,这类业务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信政合作业务主要方向,一是合作对手的选择,二是产品增信的加强。

前期,部分信政合作存在项目管理不严格,担保、抵押行为不规范, 个别环节存在法律瑕疵等问题。此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出现了负面变化, 这也给信政合作带来了一定挑战。各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按照统一授信要求, 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与实际负债状况, 核定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

产品风险:

在政府平台的融资担保中主要是财政收入担保和土地抵押,但是目前土地一级市场不好,地方财政压力还是比较大。而更大的风险在于,信托公司并不真正了解政府的综合负债率,以及财政经费的支出比例。

与此同时,城投的高负债率让人们也颇为关注,以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投公司为例:天津城投资产负债表急剧膨胀,其债务规模从2008年初的900余亿元增至2011年的3000多亿元,仅2009年新增负债就高达1054.12亿元。但是天津城投部分债务要由天津市政府偿付。在天津城投2010年底的2916.13亿元负债中,尚有597.38亿元专项贷款由天津市政府偿还,另有183.80亿元专项应付款主要为收到的财政专项拨款,均不构成实际债务,因而公司实际偿债负担低于账面值。由此可见,风险提示是第一步,如果这种趋势仍不减,要考虑当地政府的真正实力,对每个项目逐一紧盯,并跟进相应监管措施才行。

目前,信托公司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受监管政策影响,纯粹的政府财政担保类信用项目已经无法报批,地方政府必须有一些实质性的、可以拿出来抵押的物业、产业或地块,而且抵押率至少也要对折。

为了方法新政合作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累积,相关部门发布政策对信政合作进行了规范: 2009年4月,银监会对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针对部分信政合作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 要求信托公司对合作方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进行跟踪分析,审慎选择服务支持对象。

2010年6月,发改委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债务进行清理整顿。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在整顿融资平台方面,对融资平台的退出、剥离和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做出规定。这使得信政合作在2010年间陷入了低潮。《通知》还提出,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信托公司方风险控制,主要是根据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模式以及地方财力的差异,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方案;要求融资方追加土地、房产、其他优质公司的股权等抵质押、担保、现金流监管等商业化风险控制措施;政府还款由专户管理,还款资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加强对整个过程的定期跟踪,密切关注企业和地方财力的变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保证对方按时履约。

阳光私募:

集合资金信托即阳光私募, 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受法律保护的理财产品。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必须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备案,并接受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在产品运作上与基金相似,但它不能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属于私募性质 。目前国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

产品特点:

投资集中度较高,可以集中投资优势行业或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 投资灵活度较高,根据市场情况积极调整股票仓位,可以最大程度的捕捉市场投资机会或规避市场风险。客户群主要是针对少量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单对单的个性化服务。这与公募基金面对大量客户所提供的无差别化服务有很大不同。信托计划是以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为主要激励机制。收益率越高,管理费计提越高,使投资者与管理者获得双赢。

公募基金与阳光私募的区别:

风险控制: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是有保障的, 与公募基金一样资金都是由托管银行专户保管。资金进出由托管银行按信托计划要求,依照客户指令直接划转完成。资金不经过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帐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有详细、明确的约定,不得超范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四方监管:信托公司负责整体投资监管,证券公司负责专项证券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托管资金安全的监管,地方银监局负责资金的整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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