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沈阳工程学院 社科部 德育教研室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教学理念与目的

1、教学理念

本章分别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2、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

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了吗?

2、不知法也能守法吗?怎样才算知法?

3、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该怎么做?

4、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三、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讲授、讨论

四、课时安排

6课时

五、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十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卢某为什么被判刑?致使其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

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最初,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某种关系或某类事件时,首次找到

一种解决方法并加以采用,于是形成了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个别的社会调整”,其后,随着同类关系或事件的出现,人们又会援用首次采用的方法。久而久之,那种方法就成为习惯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范。于是,便由个别调整过渡到经常的规范性“一般的社会调整”。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这反映了法律从原始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

动产生新规范。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纲领性文件。他宣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分权”等原则,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制原则。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

言》为序言,废除了封建制度的一切等级爵位、称号和特权,赋予公民以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这部宪法也明确的反映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在法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等。

列宁:“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共产党宣言》

法律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相对应的4中性质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我国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为“子法”,说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选举法》等。

案例1: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1、行政法—依法行政的根据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民商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法等。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2、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人民银行法》等。

3、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4、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价格法》等。

5、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法》、《保险法》等。

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及其修正案、人大常委会关

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程序法—解决争议、保障诉讼权利

包括: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流程:法律制定的程序,也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列入日程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日期,到达该日期时生效。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未经过公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二)法律遵守

守法主体:谁来遵守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守法内容:“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例:做守法的好公民

2002年11月成都市市民甲开车在三环路上行驶时,将路旁的市政工程花台等撞坏,尽管当时无人看见,甲仍然立即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几经周折,才找到直接的管理部门,甲表示自己使市政工程受到损害,要向该部门赔偿。由此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做好市民活动”,人们高度赞扬甲有公德意识。

(三)法律执行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1、执法主体

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

2、执法依据

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实施法律。

忠实于法律制度,严格办案;

忠实于事实真相,严肃办案;

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明执法。

3、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1、司法机关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2、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它反映了一种重视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

(一)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2:河北省党委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讨论: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本案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领导的任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要罢免一位市长的职务,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显然,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

此案表明,执政党必须以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设定的权力运作程序来实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党组织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但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或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联名的合法途径实现党的领导。而对于渎职或不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可以通过向人大提出建议的方式,要求人大罢免其职务。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有限政府

责任政府

服务型政府

高效、廉洁、诚信、公正的政府

案例3: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

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 ,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臵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完善的诉讼程序;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案例4: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

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制建设与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重点)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关于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或权利是

宪法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或义务是宪法或法律所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注意与职权、职责、道德权利、道德义务比较

1.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到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

2.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提问:权利是否都可以放弃?法律义务意味着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滥用,滥用权利则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构成违法。

义务的行使以权利的实现为限。

【案例】别挡我的阳光

河南省漯河市的三户居民状告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原因是管理中心违法规定,在距离居民楼只有12米的地方建造起一座6层高的楼房,严重影响到三户居民的采光。

现在人们买房子要讲究很多因素,首先是地理位臵,其次是建筑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房屋的朝向,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采光。采光对于居住舒适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如果房屋没有了采光,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呢?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上有一栋房子,房主姓魏,他们家因为采光的问题已经搬离了这里,大白天朝南的房子,屋子里却

看不到阳光。邻居家的这老两口因为没有别的住处,只能还住在这里。

老人们说,他们在这里已经住了快20年了,房子也都是有合法手续的,可一年前他们家就很少能见到阳光了,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同样是因为采光的原因,这栋楼的另一家已经是人去楼空,院子里杂草丛生,房子显得破败不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一栋楼的三户居民不见天日呢?三户居民说,挡住他们阳光的就是南面这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房子。以前三户居民的门前也就是南面同样是居民区,房子的高度和他们一样,并不存在采光问题,后来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南面的房子拆迁了,并且在拆迁的位臵上修了宽宽的大马路。不久市里又在马路边上修建了临街门面房,大家都觉得这应该是件好事,毕竟繁华路段的房价也会随之升高。可是没高兴多长时间,三户人家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妙。

三户人家发现临街房的地基距离自己居住的房子只有12米的距离,而且还是在南面,如果将来临街房盖得比自家的房高,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采光。这样一算,临街房就和自家的房子相距太近了。三户人家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南面的临街房要离他们家那么近呢?他们和负责施工的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进行协商,可是协商也没有什么结果,而到了这时他们才知道,南面的临街房要盖到6层。这一下三户人家更不干了,他们说6层高的楼房影响到自家的采光。

三户居民打听到,这辽河路街道两旁的临街房每一栋房子都要盖到6层,至少有18米高。而据漯河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的一个文件规定,楼高和两楼之间的距离至少要达到1:1,也就是说南面要盖18米高的楼,那它和北面房子的间距至少应该是18米,这就是考虑到了北楼的采光问题。可现在南面的临街楼距离自家的房子却仅有12米,三户人家觉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个小事情了。

大家和施工者协商,为了避免以后影响采光,能不能不要盖那么高,但是协商没有效果。为了门前这栋6层高的房子,这三户人家没少和施工者斗智斗勇。最后实在没有办法,这三户人家就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停止侵害自己的权利,停建楼房。郾城区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裁定,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应立即停止建房。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关系、对应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对等关系);

3.能上的互补关系;

4.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5.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案例】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讲新国家安全观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区别,新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新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核心是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案例】泄密

“变脸” 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但是这个绝技却被泄露到国外。目前,针对“变脸”如何保护在川剧引发了争论。

四川成都是一座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我国四大戏剧剧种之一川剧300年前就起源于这里。在成都我们找到了被人称作川剧“变脸王”的艺术家王道正,因为他说变脸被泄密到国外了。王道正说,就是在出国演出之前,他听人说变脸在上世纪80年代就被国家定为了二级机密。王道正是四川省川剧院的退休演员,据他介绍,“变脸”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传统戏。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四川省川剧院排演《白蛇传》中,王道正以变脸的形式饰演法力无边的法师,经过他对“变脸”道具技巧等各个方面的改良,“变脸”迅速成为川剧中最吸引人的亮点,而王道正也多次随四川省川剧院出国演出。“变脸”表演在国外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同时也有不少外国人愿意出高价请王道正传授这种技艺,但是为了保密,王道正都拒绝了。

那么“变脸”究竟是怎么泄密的?又是谁泄密的呢?我们试图向

川剧界内人士了解情况。在四川省川剧院,我们了解到目前在川剧界,包括各个大小剧团在内,表演“变脸”的大约有二、三百人,由于掌握技术的人太多,使得“变脸”实际上很难保密。而在川剧界内,可能接触到“变脸”绝技的除了专业演出团体外,就是培养川剧人才的学校了,我们随后来到了四川省川剧学校。川剧学校说,学校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保密,只要学生思想品德好,又勤奋好学,学校都会教授变脸绝技。

记者采访的过程当中发现一个现象,现在会变脸绝技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变脸绝技的保密措施也并不是那么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去追查是谁,是怎么泄露了这个秘密好像有点无从查实。并且就在这个时候,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川剧变脸是列为国家二级机密,这种说法是不妥的,“变脸”应该是行业机密。

说这话的人叫彭登怀,四川省川剧学校教师,在川剧界有“变脸大师”之称。1999年他以25秒变14张脸谱变回本脸后又还原4张的成绩打破了原有的纪录,并被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彭登怀说“变脸”不是国家机密,那么“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呢?记者来到了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说对于这个问题要看文化部有没有相关文件,但是目前还没找到。

但是“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在四川省文化厅我们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电话咨询了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的答复是也没有查到这样的文件。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变脸”的确不是国家机密。不过川剧界一直把它看成是一个行业的秘密,而在川剧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对“变脸”的保护再次引发了大家的争论,而主要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是保密,一种是放开。

1.“变脸”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

2.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遗产,物质的、非物质的,在我们对待这些遗产的时候,我们的态度其实应该是什么态度?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案例】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薛文,男,25岁,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智波、廖时飞,广东环宇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薛文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体(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薛文当庭辩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吕薛文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薛文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薛文无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4月间,被告人吕薛文加入国内黑客组织。1998年1至2月间,吕薛文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盗用邹某、王某、何某、朱某的帐号和使用另外两个非法帐号,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多媒体阅览室及自己家中登录上网,利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方法攻击广州主机。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并取得最高权限后,吕薛文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号和一个普通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占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期间,吕薛文于2月2日至27日多次利用gzlittle帐号上网入侵广州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操作,非法开设了gzfifa、gzmicro、gzasia三个帐号送给袁某(另案处理)使用,并非法安装和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2月25日、26日,吕薛文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

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臵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薛文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臵的密码修改了时,吕薛文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薛文“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薛文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密码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臵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薛文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薛文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薛文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吕薛文实施了入侵行为后,把其使用的帐号记录删除,还将拨号信息文件中的上网电话号码改为12345678或00000000,以掩盖其入侵行为。

此外,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吕薛文还利用.Lss程序和所获得的密码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在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后提升LP帐号为最高权限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

上述事实,有吕薛文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被告人吕薛文违反这一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入侵广州主机、蓝天BBS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实施了增设最高权限的帐户和普通帐户,对广州主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监测,3次修改广州主机的最高权限密码等3种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是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一部分。被告人吕薛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进行修改、增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吕薛文在广州主机系统中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则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吕薛文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吕薛文入侵广州主机后,成为该主机除网管员以外唯一获得最高权限的人。尽管吕薛文矢口否认私自修改过广州主机的root密码,但是在网管员将吕薛文告诉他的root123密码设置为另一密码,而他设置的这一密码随即就被改回为只有他和吕薛文才知道的root123密码,这一情节足以证实修改密码的人不能是其他人,只能是吕薛文。

被告人吕薛文掌握并修改了广州主机的密码,致使网管员也不能进入主机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吕薛文将自己修改的密码告诉网管员,使网管员能够继续操作主机。这一行为只是减轻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本质,更不是为网管员提供帮助。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吕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修改密码是经网管员同意的,进入信息系统是为了学习,且没有破坏该信息系统,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缴获被告人吕薛文作案用的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薛文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刑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重点)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案例】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追究责任时才“如梦初醒”!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当被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嚎啕大哭。他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得”,竟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输”,说明他的法律心理已被扭曲。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等有下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

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或者我们主要要具备的法律思维)

1.讲法律

(1)讲法律包括的内涵

人们往往会面临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混淆。

例1:民工为讨回自己的工资12000元,偷拿老板11900元被判刑公正吗?讨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偷窃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例2:13岁的男孩强奸又杀人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公平吗?

(2)讲法律的意义(为什么要讲法律)

引导学生如何看待上述现象

2.讲证据

(1)什么是证据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的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刑讯逼供。

(3)证据的意义(为什么要讲证据)法律适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指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

引导学生如何看待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案件?

比如,甲借给乙1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未叫乙写借据,后乙不还,甲到法院去告(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等等。

3.讲程序

大家都喜欢看香港、美国警匪片,其中有一个“米兰达规则”大家都是非常熟悉:

米兰达规则:如果常看香港电视剧的人,应该很熟悉这样一个场面:警察拘人时,都会例行向犯罪嫌疑人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为什么呢?

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对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他如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则。

这句话是有来源的。

1963年3月13日,被告米兰达在自己家中被捕,被警察带到警察局,事后警方承认,讯问前未告知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小时后,米兰达在警察“为什么要干”的讯问下供认了犯罪事实,在讯问笔录上也签了字,据此他被以强奸罪和绑架罪提起诉讼,经法院几次审理都被判有罪,判处监禁50年。米兰达不服,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经审理认为:警察的讯问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所以由此获得的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故撤销原判决,立即释放被告。

该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震动很大,由此使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必须

遵守“忠告”义务,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国家不仅要注重实体法建设,更要注重程序的合法。

4.讲法理

(1)讲法理的含义

思考和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不能仅仅局限于获得处理问题的结论。

(2)讲法理的意义(为什么要讲法理)

利用法律的精神。法院判决就是一个法理推理过程,是一个说理过程。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分清或分析法律关系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案例】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

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元。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陈建明仅在前两个月支付了2000元,以后就不再履行。为此,赵素英于1990年1月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划拨陈建明所开的卤味店银行帐内存款、查封店面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分批偿还了12630元。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陈建明仍在经营卤味店,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无视法院的多次教育和通知,不按期偿还欠款。1991年4月,拱墅区人民法院传唤陈建明到庭,陈建明谎称近日内即支付部分欠款。然而三日之后,陈建明竟关闭店面,带妻儿、母亲举家携款外逃。其间,陈建明先后在福建省三明市和浙江省金华市开烤禽店。直至1993年7月30日,陈建明潜回杭州时被依法逮捕。陈建明被捕后,赵素英与陈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建明一次性偿还人民币3万元,其余债权,赵素英自动放弃。陈建明在其家属帮助下交付给赵素英人民币2万元,美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89]杭拱法民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赵素英的申请执行书,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多次做教育工作的笔录及证人王惠英、李显润、邓衍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建明对拒不执行的事实也供认不讳,足

以认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之间的债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既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认可和批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文书。它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人陈建明无视国家法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采取欺骗、躲避的方法,公然拒绝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3)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催促家属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美金1000元,可以从轻处罚,而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的规定,于1993年9月17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明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建明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的重要性

可以先提问: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的重要性。

1.如果法律中的规定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我们也要维护法的权威吗?

如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法对机动车责任的规定不合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法官由于业务素质不高、道德素质不高判错了也要执行吗? 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如司法没有真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难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以真正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部分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的现象并非个别。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当前法制建设中有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人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干扰司法程序、藐视法庭、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面对众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情况,法院并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办法,尽管刑法对此规定了刑事制裁,法院也在极个别情况下采取了这种手段,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人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不尊重。这正是落后法律观念影响的结果。首先,从

理性的角度说,法院的裁判不应该存在“对”与“错”的问题,而只存在是否“合法”与是否“合理”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对裁判者需要进行再裁判的无限循环的怪圈。其次,从现实的角度说,诉讼本身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当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另一方大多认为法院裁判错误,而常规思路和语言表述就是“对”与“错”的问题。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的确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和维护。当然,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包括对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员的监督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该是善意的,富有建设性的,因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最基本的体现是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执行。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提问:如何才能维护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外在强制力不够,关键有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知法、守法、传法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沈阳工程学院 社科部 德育教研室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教学理念与目的

1、教学理念

本章分别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2、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

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了吗?

2、不知法也能守法吗?怎样才算知法?

3、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该怎么做?

4、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三、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讲授、讨论

四、课时安排

6课时

五、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十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卢某为什么被判刑?致使其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

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最初,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某种关系或某类事件时,首次找到

一种解决方法并加以采用,于是形成了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个别的社会调整”,其后,随着同类关系或事件的出现,人们又会援用首次采用的方法。久而久之,那种方法就成为习惯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范。于是,便由个别调整过渡到经常的规范性“一般的社会调整”。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这反映了法律从原始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

动产生新规范。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纲领性文件。他宣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分权”等原则,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制原则。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

言》为序言,废除了封建制度的一切等级爵位、称号和特权,赋予公民以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这部宪法也明确的反映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在法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等。

列宁:“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共产党宣言》

法律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相对应的4中性质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我国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为“子法”,说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选举法》等。

案例1: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1、行政法—依法行政的根据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民商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法等。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2、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人民银行法》等。

3、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4、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价格法》等。

5、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法》、《保险法》等。

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及其修正案、人大常委会关

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程序法—解决争议、保障诉讼权利

包括: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流程:法律制定的程序,也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列入日程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日期,到达该日期时生效。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未经过公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二)法律遵守

守法主体:谁来遵守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守法内容:“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例:做守法的好公民

2002年11月成都市市民甲开车在三环路上行驶时,将路旁的市政工程花台等撞坏,尽管当时无人看见,甲仍然立即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几经周折,才找到直接的管理部门,甲表示自己使市政工程受到损害,要向该部门赔偿。由此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做好市民活动”,人们高度赞扬甲有公德意识。

(三)法律执行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1、执法主体

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

2、执法依据

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实施法律。

忠实于法律制度,严格办案;

忠实于事实真相,严肃办案;

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明执法。

3、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1、司法机关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2、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它反映了一种重视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

(一)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2:河北省党委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讨论: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本案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领导的任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要罢免一位市长的职务,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显然,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

此案表明,执政党必须以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设定的权力运作程序来实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党组织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但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或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联名的合法途径实现党的领导。而对于渎职或不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可以通过向人大提出建议的方式,要求人大罢免其职务。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有限政府

责任政府

服务型政府

高效、廉洁、诚信、公正的政府

案例3: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

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 ,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臵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完善的诉讼程序;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案例4: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

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制建设与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重点)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关于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或权利是

宪法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或义务是宪法或法律所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注意与职权、职责、道德权利、道德义务比较

1.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到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

2.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提问:权利是否都可以放弃?法律义务意味着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滥用,滥用权利则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构成违法。

义务的行使以权利的实现为限。

【案例】别挡我的阳光

河南省漯河市的三户居民状告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原因是管理中心违法规定,在距离居民楼只有12米的地方建造起一座6层高的楼房,严重影响到三户居民的采光。

现在人们买房子要讲究很多因素,首先是地理位臵,其次是建筑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房屋的朝向,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采光。采光对于居住舒适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如果房屋没有了采光,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呢?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上有一栋房子,房主姓魏,他们家因为采光的问题已经搬离了这里,大白天朝南的房子,屋子里却

看不到阳光。邻居家的这老两口因为没有别的住处,只能还住在这里。

老人们说,他们在这里已经住了快20年了,房子也都是有合法手续的,可一年前他们家就很少能见到阳光了,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同样是因为采光的原因,这栋楼的另一家已经是人去楼空,院子里杂草丛生,房子显得破败不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一栋楼的三户居民不见天日呢?三户居民说,挡住他们阳光的就是南面这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房子。以前三户居民的门前也就是南面同样是居民区,房子的高度和他们一样,并不存在采光问题,后来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南面的房子拆迁了,并且在拆迁的位臵上修了宽宽的大马路。不久市里又在马路边上修建了临街门面房,大家都觉得这应该是件好事,毕竟繁华路段的房价也会随之升高。可是没高兴多长时间,三户人家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妙。

三户人家发现临街房的地基距离自己居住的房子只有12米的距离,而且还是在南面,如果将来临街房盖得比自家的房高,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采光。这样一算,临街房就和自家的房子相距太近了。三户人家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南面的临街房要离他们家那么近呢?他们和负责施工的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进行协商,可是协商也没有什么结果,而到了这时他们才知道,南面的临街房要盖到6层。这一下三户人家更不干了,他们说6层高的楼房影响到自家的采光。

三户居民打听到,这辽河路街道两旁的临街房每一栋房子都要盖到6层,至少有18米高。而据漯河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的一个文件规定,楼高和两楼之间的距离至少要达到1:1,也就是说南面要盖18米高的楼,那它和北面房子的间距至少应该是18米,这就是考虑到了北楼的采光问题。可现在南面的临街楼距离自家的房子却仅有12米,三户人家觉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个小事情了。

大家和施工者协商,为了避免以后影响采光,能不能不要盖那么高,但是协商没有效果。为了门前这栋6层高的房子,这三户人家没少和施工者斗智斗勇。最后实在没有办法,这三户人家就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停止侵害自己的权利,停建楼房。郾城区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裁定,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应立即停止建房。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关系、对应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对等关系);

3.能上的互补关系;

4.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5.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案例】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讲新国家安全观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区别,新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新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核心是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案例】泄密

“变脸” 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但是这个绝技却被泄露到国外。目前,针对“变脸”如何保护在川剧引发了争论。

四川成都是一座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我国四大戏剧剧种之一川剧300年前就起源于这里。在成都我们找到了被人称作川剧“变脸王”的艺术家王道正,因为他说变脸被泄密到国外了。王道正说,就是在出国演出之前,他听人说变脸在上世纪80年代就被国家定为了二级机密。王道正是四川省川剧院的退休演员,据他介绍,“变脸”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传统戏。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四川省川剧院排演《白蛇传》中,王道正以变脸的形式饰演法力无边的法师,经过他对“变脸”道具技巧等各个方面的改良,“变脸”迅速成为川剧中最吸引人的亮点,而王道正也多次随四川省川剧院出国演出。“变脸”表演在国外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同时也有不少外国人愿意出高价请王道正传授这种技艺,但是为了保密,王道正都拒绝了。

那么“变脸”究竟是怎么泄密的?又是谁泄密的呢?我们试图向

川剧界内人士了解情况。在四川省川剧院,我们了解到目前在川剧界,包括各个大小剧团在内,表演“变脸”的大约有二、三百人,由于掌握技术的人太多,使得“变脸”实际上很难保密。而在川剧界内,可能接触到“变脸”绝技的除了专业演出团体外,就是培养川剧人才的学校了,我们随后来到了四川省川剧学校。川剧学校说,学校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保密,只要学生思想品德好,又勤奋好学,学校都会教授变脸绝技。

记者采访的过程当中发现一个现象,现在会变脸绝技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变脸绝技的保密措施也并不是那么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去追查是谁,是怎么泄露了这个秘密好像有点无从查实。并且就在这个时候,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川剧变脸是列为国家二级机密,这种说法是不妥的,“变脸”应该是行业机密。

说这话的人叫彭登怀,四川省川剧学校教师,在川剧界有“变脸大师”之称。1999年他以25秒变14张脸谱变回本脸后又还原4张的成绩打破了原有的纪录,并被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彭登怀说“变脸”不是国家机密,那么“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呢?记者来到了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说对于这个问题要看文化部有没有相关文件,但是目前还没找到。

但是“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在四川省文化厅我们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电话咨询了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的答复是也没有查到这样的文件。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变脸”的确不是国家机密。不过川剧界一直把它看成是一个行业的秘密,而在川剧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对“变脸”的保护再次引发了大家的争论,而主要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是保密,一种是放开。

1.“变脸”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

2.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遗产,物质的、非物质的,在我们对待这些遗产的时候,我们的态度其实应该是什么态度?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案例】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薛文,男,25岁,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智波、廖时飞,广东环宇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薛文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体(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薛文当庭辩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吕薛文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薛文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薛文无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4月间,被告人吕薛文加入国内黑客组织。1998年1至2月间,吕薛文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盗用邹某、王某、何某、朱某的帐号和使用另外两个非法帐号,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多媒体阅览室及自己家中登录上网,利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方法攻击广州主机。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并取得最高权限后,吕薛文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号和一个普通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占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期间,吕薛文于2月2日至27日多次利用gzlittle帐号上网入侵广州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操作,非法开设了gzfifa、gzmicro、gzasia三个帐号送给袁某(另案处理)使用,并非法安装和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2月25日、26日,吕薛文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

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臵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薛文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臵的密码修改了时,吕薛文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薛文“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薛文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密码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臵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薛文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薛文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薛文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吕薛文实施了入侵行为后,把其使用的帐号记录删除,还将拨号信息文件中的上网电话号码改为12345678或00000000,以掩盖其入侵行为。

此外,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吕薛文还利用.Lss程序和所获得的密码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在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后提升LP帐号为最高权限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

上述事实,有吕薛文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被告人吕薛文违反这一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入侵广州主机、蓝天BBS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实施了增设最高权限的帐户和普通帐户,对广州主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监测,3次修改广州主机的最高权限密码等3种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是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一部分。被告人吕薛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进行修改、增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吕薛文在广州主机系统中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则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吕薛文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吕薛文入侵广州主机后,成为该主机除网管员以外唯一获得最高权限的人。尽管吕薛文矢口否认私自修改过广州主机的root密码,但是在网管员将吕薛文告诉他的root123密码设置为另一密码,而他设置的这一密码随即就被改回为只有他和吕薛文才知道的root123密码,这一情节足以证实修改密码的人不能是其他人,只能是吕薛文。

被告人吕薛文掌握并修改了广州主机的密码,致使网管员也不能进入主机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吕薛文将自己修改的密码告诉网管员,使网管员能够继续操作主机。这一行为只是减轻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本质,更不是为网管员提供帮助。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吕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修改密码是经网管员同意的,进入信息系统是为了学习,且没有破坏该信息系统,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缴获被告人吕薛文作案用的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薛文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刑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重点)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案例】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追究责任时才“如梦初醒”!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当被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嚎啕大哭。他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得”,竟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输”,说明他的法律心理已被扭曲。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等有下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

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或者我们主要要具备的法律思维)

1.讲法律

(1)讲法律包括的内涵

人们往往会面临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混淆。

例1:民工为讨回自己的工资12000元,偷拿老板11900元被判刑公正吗?讨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偷窃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例2:13岁的男孩强奸又杀人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公平吗?

(2)讲法律的意义(为什么要讲法律)

引导学生如何看待上述现象

2.讲证据

(1)什么是证据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的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刑讯逼供。

(3)证据的意义(为什么要讲证据)法律适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指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

引导学生如何看待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案件?

比如,甲借给乙1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未叫乙写借据,后乙不还,甲到法院去告(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等等。

3.讲程序

大家都喜欢看香港、美国警匪片,其中有一个“米兰达规则”大家都是非常熟悉:

米兰达规则:如果常看香港电视剧的人,应该很熟悉这样一个场面:警察拘人时,都会例行向犯罪嫌疑人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为什么呢?

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对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他如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则。

这句话是有来源的。

1963年3月13日,被告米兰达在自己家中被捕,被警察带到警察局,事后警方承认,讯问前未告知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小时后,米兰达在警察“为什么要干”的讯问下供认了犯罪事实,在讯问笔录上也签了字,据此他被以强奸罪和绑架罪提起诉讼,经法院几次审理都被判有罪,判处监禁50年。米兰达不服,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经审理认为:警察的讯问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所以由此获得的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故撤销原判决,立即释放被告。

该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震动很大,由此使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必须

遵守“忠告”义务,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国家不仅要注重实体法建设,更要注重程序的合法。

4.讲法理

(1)讲法理的含义

思考和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不能仅仅局限于获得处理问题的结论。

(2)讲法理的意义(为什么要讲法理)

利用法律的精神。法院判决就是一个法理推理过程,是一个说理过程。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分清或分析法律关系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案例】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

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元。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陈建明仅在前两个月支付了2000元,以后就不再履行。为此,赵素英于1990年1月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划拨陈建明所开的卤味店银行帐内存款、查封店面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分批偿还了12630元。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陈建明仍在经营卤味店,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无视法院的多次教育和通知,不按期偿还欠款。1991年4月,拱墅区人民法院传唤陈建明到庭,陈建明谎称近日内即支付部分欠款。然而三日之后,陈建明竟关闭店面,带妻儿、母亲举家携款外逃。其间,陈建明先后在福建省三明市和浙江省金华市开烤禽店。直至1993年7月30日,陈建明潜回杭州时被依法逮捕。陈建明被捕后,赵素英与陈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建明一次性偿还人民币3万元,其余债权,赵素英自动放弃。陈建明在其家属帮助下交付给赵素英人民币2万元,美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89]杭拱法民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赵素英的申请执行书,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多次做教育工作的笔录及证人王惠英、李显润、邓衍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建明对拒不执行的事实也供认不讳,足

以认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之间的债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既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认可和批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文书。它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人陈建明无视国家法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采取欺骗、躲避的方法,公然拒绝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3)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催促家属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美金1000元,可以从轻处罚,而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的规定,于1993年9月17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明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建明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的重要性

可以先提问: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的重要性。

1.如果法律中的规定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我们也要维护法的权威吗?

如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法对机动车责任的规定不合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法官由于业务素质不高、道德素质不高判错了也要执行吗? 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如司法没有真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难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以真正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部分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的现象并非个别。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当前法制建设中有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人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干扰司法程序、藐视法庭、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面对众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情况,法院并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办法,尽管刑法对此规定了刑事制裁,法院也在极个别情况下采取了这种手段,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人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不尊重。这正是落后法律观念影响的结果。首先,从

理性的角度说,法院的裁判不应该存在“对”与“错”的问题,而只存在是否“合法”与是否“合理”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对裁判者需要进行再裁判的无限循环的怪圈。其次,从现实的角度说,诉讼本身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当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另一方大多认为法院裁判错误,而常规思路和语言表述就是“对”与“错”的问题。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的确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和维护。当然,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包括对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员的监督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该是善意的,富有建设性的,因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最基本的体现是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执行。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提问:如何才能维护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外在强制力不够,关键有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知法、守法、传法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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