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引导全体员工思想进步、愉快生活、努力工作,培养造就道德高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员工队伍,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分为总则、员工责任、处罚种类、职业纪律、安全文明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管理等八章六十条。
第三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适用公司在职员工、借用人员。来公司学习、实习及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员工责任
第四条 员工有遵守《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义务,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有权对违反《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予以检举或制止。
第五条 员工应认真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保证全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
第六条 员工应维护企业声誉和企业利益,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失职渎职;应听从指挥,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岗、撤职五类。对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以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三种形式的教育措施。教育措施与行政处分可同时实施。违纪情节较重者,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处罚
1、责令书面检查的,扣发奖金300元;
2、通报批评的,扣发奖金500元;
3、责令待岗的,按公司《待岗管理办法》执行;
4、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奖金;
5、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4个月奖金;
6、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奖金;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根据其重新安排的岗位执行新的薪酬待遇;
9、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
2、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第四章 职业纪律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同时满足电力生产工作需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作息时间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季节变化统一规定。上班时间到而没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的;
2、没请假或请假未获领导批准,自行不到岗位的;
3、假期已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领导批准,未按时上班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或编造请假理由欺骗领导,事后被查实的;
5、工伤已愈,无医院证明仍不上班的;
6、不顾工作需要,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补休或休息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按调动通知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
8、公差事毕不归,未按时上班的;
9、有其他未请假而缺勤的错误事实的。
第十六条 旷工处罚
旷工1天以上,15天以下,根据旷工时间及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积旷工超过三十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到按日公开考勤,月末如实统计上报。
第二节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员工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全公司政令畅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决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权限,遇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不准越权行事。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员工反映的问题,不准打击报复,假公徇私。
第三节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脱岗、串岗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不到岗时必须请假,并按规定程序,经准假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要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胸卡。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饮酒后不准上班工作,其考勤按事假处理;凡酒后上班,违者由部门领导责令其离开工作现场,按照旷工处理。隐瞒饮酒事实上班并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或经济损失以及无理取闹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盹睡觉、吃零食、电话聊天、戏耍打闹、玩游戏、打扑克、下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
第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等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发电设备检修工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按照《劳动考勤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四节 保密纪律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确保企业生产、
经营、技术等秘密不泄露。
第三十条 严禁将有关人事变动、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处理等集体决策过程中的细节向非参与者透露。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搜集或越权查阅“秘密”及以上等级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准对外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情报,不准在生产现场录像、拍照等。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处置属于“内部资料”和“秘密”及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标的、决定、决议等,不得发生泄漏。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应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的,按《保密工作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承担所在岗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遵守电力技术法规、专业技术规程及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者要熟知安全生
产全过程管理,杜绝指挥性违章,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遵守事故调查汇报规定,不准隐瞒实情。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进入生产现场或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拆卸生产现场的设备、安全设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严禁在运行中的电子设备间、储氢站等重要地点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地、办公场所整洁,办公、生产公共区内任何地点不准吸烟。外来人员到禁烟场所联系工作,接待部门应负责提醒其禁止吸烟。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按《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度考核。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维护企业形象。员工外出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企业声誉。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注重家庭文化建设,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家庭和睦。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个人有需要组织解决的问题或困难时,一般应逐级反映,首先由所在部门处理,特殊情况的可由本人直接向总经理工作部反映。
第四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并给予经济责任考核。
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2、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造成较坏影响的;
3、发生影响企业、部门声誉事件的;
4、违反道德行为规范的;
5、发生其他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相悖事件的。
第四十七条 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
第四十八条 员工要爱护公物,损坏和丢失的要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工作调动时,要及时移交公司配备物品。
第四十九条 严禁制造谣言、诬蔑、诽谤他人。
第七章 治安管理
第五十条 员工必须共同维护全公司工作秩序,勇于同违反《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一条 劳务工、实习人员等必须凭证出入公司;外来联系工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填写“外来人
员和外来车辆联系单”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五十二条 携带物品出公司,必须办理出门证。如发现证、物不符或无证的,门卫有权扣留。
第五十三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生产现场参观。
第五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综合服务楼住宿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外来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公司。货运车辆进入公司须经接货部门同意门卫方可放行。
第五十六条 各种车辆在公司内应做到:
1、限速以下行驶;
2、按指定地点停放;
3、保持整洁、卫生;
4、未经许可,禁止鸣笛。
第五十七条 严禁酗酒闹事和打架斗殴;严禁进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严禁非法聚集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违者予以取缔,并进行内部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严禁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厂区;严禁厂内车辆(电瓶车、叉车、装载机等)擅自出厂;违者给予经济责任处罚,引起肇事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第六十条 严禁无证(证书须经公司使用部门确认)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汽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推土机、清扫车、摩托车、吊车等)。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打架斗殴或酒后寻衅滋事的;
3、到私人住宅无理取闹的;
4、偷窃或无故损坏公物、公共设施的;
5、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6、私存枪支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
7、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8、造谣惑众、辱骂他人,影响他人声誉的;
9、未经批准挪用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设施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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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纪律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引导全体员工思想进步、愉快生活、努力工作,培养造就道德高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员工队伍,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分为总则、员工责任、处罚种类、职业纪律、安全文明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管理等八章六十条。
第三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适用公司在职员工、借用人员。来公司学习、实习及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员工责任
第四条 员工有遵守《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义务,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有权对违反《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予以检举或制止。
第五条 员工应认真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保证全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
第六条 员工应维护企业声誉和企业利益,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失职渎职;应听从指挥,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岗、撤职五类。对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以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三种形式的教育措施。教育措施与行政处分可同时实施。违纪情节较重者,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处罚
1、责令书面检查的,扣发奖金300元;
2、通报批评的,扣发奖金500元;
3、责令待岗的,按公司《待岗管理办法》执行;
4、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奖金;
5、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4个月奖金;
6、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奖金;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根据其重新安排的岗位执行新的薪酬待遇;
9、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
2、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第四章 职业纪律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同时满足电力生产工作需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作息时间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季节变化统一规定。上班时间到而没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的;
2、没请假或请假未获领导批准,自行不到岗位的;
3、假期已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领导批准,未按时上班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或编造请假理由欺骗领导,事后被查实的;
5、工伤已愈,无医院证明仍不上班的;
6、不顾工作需要,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补休或休息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按调动通知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
8、公差事毕不归,未按时上班的;
9、有其他未请假而缺勤的错误事实的。
第十六条 旷工处罚
旷工1天以上,15天以下,根据旷工时间及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积旷工超过三十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到按日公开考勤,月末如实统计上报。
第二节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员工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全公司政令畅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决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权限,遇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不准越权行事。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员工反映的问题,不准打击报复,假公徇私。
第三节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脱岗、串岗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不到岗时必须请假,并按规定程序,经准假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要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胸卡。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饮酒后不准上班工作,其考勤按事假处理;凡酒后上班,违者由部门领导责令其离开工作现场,按照旷工处理。隐瞒饮酒事实上班并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或经济损失以及无理取闹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盹睡觉、吃零食、电话聊天、戏耍打闹、玩游戏、打扑克、下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
第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等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发电设备检修工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按照《劳动考勤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四节 保密纪律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确保企业生产、
经营、技术等秘密不泄露。
第三十条 严禁将有关人事变动、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处理等集体决策过程中的细节向非参与者透露。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搜集或越权查阅“秘密”及以上等级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准对外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情报,不准在生产现场录像、拍照等。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处置属于“内部资料”和“秘密”及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标的、决定、决议等,不得发生泄漏。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应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的,按《保密工作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承担所在岗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遵守电力技术法规、专业技术规程及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者要熟知安全生
产全过程管理,杜绝指挥性违章,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遵守事故调查汇报规定,不准隐瞒实情。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进入生产现场或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拆卸生产现场的设备、安全设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严禁在运行中的电子设备间、储氢站等重要地点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地、办公场所整洁,办公、生产公共区内任何地点不准吸烟。外来人员到禁烟场所联系工作,接待部门应负责提醒其禁止吸烟。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按《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度考核。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维护企业形象。员工外出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企业声誉。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注重家庭文化建设,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家庭和睦。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个人有需要组织解决的问题或困难时,一般应逐级反映,首先由所在部门处理,特殊情况的可由本人直接向总经理工作部反映。
第四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并给予经济责任考核。
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2、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造成较坏影响的;
3、发生影响企业、部门声誉事件的;
4、违反道德行为规范的;
5、发生其他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相悖事件的。
第四十七条 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
第四十八条 员工要爱护公物,损坏和丢失的要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工作调动时,要及时移交公司配备物品。
第四十九条 严禁制造谣言、诬蔑、诽谤他人。
第七章 治安管理
第五十条 员工必须共同维护全公司工作秩序,勇于同违反《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一条 劳务工、实习人员等必须凭证出入公司;外来联系工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填写“外来人
员和外来车辆联系单”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五十二条 携带物品出公司,必须办理出门证。如发现证、物不符或无证的,门卫有权扣留。
第五十三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生产现场参观。
第五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综合服务楼住宿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外来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公司。货运车辆进入公司须经接货部门同意门卫方可放行。
第五十六条 各种车辆在公司内应做到:
1、限速以下行驶;
2、按指定地点停放;
3、保持整洁、卫生;
4、未经许可,禁止鸣笛。
第五十七条 严禁酗酒闹事和打架斗殴;严禁进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严禁非法聚集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违者予以取缔,并进行内部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严禁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厂区;严禁厂内车辆(电瓶车、叉车、装载机等)擅自出厂;违者给予经济责任处罚,引起肇事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第六十条 严禁无证(证书须经公司使用部门确认)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汽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推土机、清扫车、摩托车、吊车等)。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打架斗殴或酒后寻衅滋事的;
3、到私人住宅无理取闹的;
4、偷窃或无故损坏公物、公共设施的;
5、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6、私存枪支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
7、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8、造谣惑众、辱骂他人,影响他人声誉的;
9、未经批准挪用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设施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