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电气专业部分)
《一》引用规范:
1.应列出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范,这是设计依据。
2.引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2年版已作废,由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代替。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版)已作废,由新的2009版代替。
4.引用规范:JG J /T 16-92已作废,由新的J G J 16-2008规范代替。
5.引用规范:JG J /T 16-2008有错,应为J G J 16-2008。
6.引用规范: G B /T 50311-2007有错,应为G B 50311-2007。
7.引用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 B 50052-95已作废,由新规范G B 50052-2009代替。
8.引用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 B 50217-1994已作废,应为G B 50217-2007。
9.“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G J G 232-2011(行标),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其中有5条强制性条文。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 B 50057-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012年4月1日。其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 G J 242-2011(行标),施行日期2
中有4条强制性条文。
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 B 50099-2011,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其中有5条强制性条文。
1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 G J 229-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二》室外总图:
1.总图应标示出:强、弱电系统室外引入路由;强、弱电机房、室外箱变、室外电视监控等点位示意布置。
2.总图应标示出强、弱电系统主干管线埋设路由。
3.总图庭园照明,路灯设计如不能深化,可明确由景观公司做深化设计,总图弱电可明确由集成商深化设计。
4.(民规)第10. 9. 3条:路灯供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三》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
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第7. 3. 4条:“10K V 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一个供电间隔)不宜超过15000K V A ”。10K V 电源设计一路供电容量如超过15000K V A ,此供电方案能否成立,应取得所属供电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
2.变压器应标出短路阻抗百分数U k ,这是选择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的依据之一。
3.选用500K V A 变压器,短路阻抗6. 0%。如按系统为无限大容量计算,0. 4K V 侧变压器出口处短路电流为12. 0K A 。设计中要求0. 4K V 系统断路器分断能力大于35K A 依据不足。
4.10K V 系统如按无限大容量计算,1000K V A 变压器,Uk 取6. 0%,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短路电流仅为24. 0K A ,图中低压断路器选用***-**H /**型分断能力依据不足。
5.10K V 系统即使按短路容量500M V A 计算,10K V 母线处短路电流为27. 5K A 。设计中10K V 配电室环网柜出线(2*1000K V A )电缆选用Y J V 22-1(3*240)依据不足。
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变压器低压侧出口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电流整定取1. 1倍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短路短延时过流脱扣器整定电流取长延时脱扣额定电流的3-5倍,延时取0. 2-0. 4S 。
7.备用电源由甲方自理,但设计中应明确备用电源级别要求。
8.两台公变由于0. 4K V 側未设母联,发电机起动信号,应为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出口断路器的辅助接点“或”条件,而不是“与”条件。
9.发电机母线(或供电回路)与市电之间应设联络,保持双回路供电的热备用,否则双回路供电中(末端)市电回路故障,只有启动发电机才能保证供电,系统运行不灵活。
10.变压器为紧靠低压配电柜安装,变压器的防护等级选为I P 2X 不符合要求。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变压器的防护等级选为I P 2X 时,变压器与低压配电柜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0. 8m 。变压器与低压配电柜的安装距离如已大于0. 8m ,其防护等级可采用I P 2X 不用I P 3X ,这有利于散热。
11.住宅专用变压器负荷率已在80℅以上,其间设置母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宜取消,这样可简化系统接线和运行方式。
《四》电气设计(强电):
1.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 50052-2009第7. 0. 10条)。
2.(民规)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 B 50055-93第3. 3. 3条,每台电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GB 50055-93 第3. 3. 6. 条,电梯轿箱的照明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
4.电梯井道照明用变压器应标注容量。电梯井道照明隔离变压器二次側应设保护电器。(05S D X 006 69页)。
5.(民规)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这样有利于上下级保护的整定。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6.照明配电箱采用链式供电,每个照明配电箱电源引入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民规)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电源进线截面选择应与上级保护配合,设计图中宜标明上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以作为电源引入线截面选择的依据。
9.供电系统下级配电箱进电隔离开关电流,小于上级出线断路器整定电流,这是不合理的。
10.(民规)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 B 50055—93 第2. 6. 4条;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12.(民规)第13.9.10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
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电源二次配电箱,当为双电源共箱二次配电时,应加设防火隔板将双电源隔离。
14.双速风机供电:当采用两套综合保护器(如K B O )分别进行控制时,双速风机供电线截面选择,宜按双速运行时高速、低速运行电流分别选取供电线截面。由于双速风机的属性是一个消防负荷,其电源引入处需设置共有的隔离电器。
15.双速风机:当采用共用短路保护器(共用一只断路器),按双速运行时高速、低速运行电流分别选取热保护和供电线截面,应核查双速风机低速时的供电线截面是否满足短路电流热稳定要求。
16.确认排污泵属性,如为消防用,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17.(民规)第7. 4. 1条: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8.(建规)多层建筑:核查室外消防用水量,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本项目的消防负荷应属的供电级别。
《五》照明、应急照明:
1.(建规)第11. 3. 5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由于此部分是由二装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并监督确保实施。
22 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 2.(建规)第11. 3. 5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由于此部分是由二装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 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并监督确保实施。
3.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宜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11. 9. 6之3、4、5项要求。
4.走道和楼梯平台应装设安装高度1. 0m 以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04D X 002 第83页]。
5.(民规)第13. 8. 5条:消防应急照明有转换时间要求,发电机(15~30秒)不能满足此转换时间要求,只能通过E P S 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过渡。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 G J 39—87 第4. 3. 4条:幼儿活动区间,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 7m 。
7.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设计图中应标出与设计照度标准值(LX )对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 D )。
8.照明由二装设计,应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和与其对应的照度标准值提出要求,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
9.(高规)第9.2.5条: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六》防雷及接地、等电位联结:
1.防雷设计应标注年预计雷击次数(N),这是设计防雷类别的依据。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 B 50057-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除新增内容外,部分条文有重大改动,如:人员密集场所,当年预计雷击次数N >0. 05次/a 时;预 计 雷 击 次 数 大 于 0 . 2 5 次 / a 的 住 宅 、 办 公 楼 等 一 般 性 民 用建 筑 物 或 一 般 性 工 业 建 筑 物 ;应按二类防雷设防等。
3.未设计防雷的建筑,应将屋面板钢筋和构造柱钢筋与接地网相连。
4.采用金属屋面板做防雷接闪器,应标注对金属屋面板厚度(0. 5m m )的要求。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6. 1. 2条:当电源采用T N 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 N -S 系统。
6.总等电位联结板、局部等电位板,应在平面图中定位绘出,不能仅用说明表达。
《七》住宅设计:
1.“住宅建筑规范” G B 50368-2005:
A .8. 5. 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B .8. 5. 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C .10. 1. 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和节能控制措施。
2.“住宅设计规范” G B 50096-1999 [2003年版]
22A .6. 5. 2. 条: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 m m ;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 5 m m 。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置。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B .设有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的厨房,应设置经法定部门鉴定的燃气报警设备(DB 51/5020-2000第4. 0. 11条)。
3.住宅负荷计祘。
012年4月1日。其中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J 242-2011(行标),施行日期2
有4条强制性条文。
《八》无障碍厕所设计:
1.无障碍厕所设计,应分清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无障碍厕位的区别。
2.无障碍厕所的求助呼叫按钮一般应设置在座便器旁。求助呼叫按钮安装高度应为0. 4~0. 5m 。
《九》火灾自动报警及其相关内容:
1.地下室的火灾报警探测器布置数量,应根据结构梁突出顶板的高度大小来确定(GB 50116-98第8. 1. 5条)。(200;200~600;大于600)
222.(建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儿童活动场所;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确认后切除非消防电源,开启应急照明,设计图中应有具体措施和接口。
4.车库宜适当增设部分感烟探测器,作火灾初期联动防、排烟系统的现场检测信号。
5.配合水工种完成“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6.消防设备的控制原理图,应按规范要求和国标图集绘制或呼国标图集号,不能推给供应商提供。
7.没有规范明确表达消防动力备用电源可以采用E P S 电源,因此,在设计中采用E P S 电源应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8.应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级别,这是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依据。
9.(民规)第13. 10. 4条: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B .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C .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10.(民规) 13. 9. 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 当用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12.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 50116-98第5. 2. 2. 4条条文解释:“每个楼层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都应装设识别火灾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即火警显示灯”。
13. 第13.6. 4 条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B .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C 24V电源线供电距离过长,设计电源线截面即使用4m m
2~6m m ,部分区间也不能满足电压降要求。可参阅“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 X 101-1核查。在不能满足电压降要求的区间,可采用增设受消防控制室监控的区域模块电源供电或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15.“建规” G B 50016-2006 第7. 5. 2条:送有正压风区间的防火门,设计图中正常时的开、闭状况不明,火灾时需保持正压风区间的常开门,火灾时应联动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十》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燃气报警:
1.(建规)第11. 4. 2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由于此部分是由专业公司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专业公司设计时的依据。
2.(民规)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B .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民规)第7.6.7条: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4.装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时,其动作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十一》电话、数据布线、广播:
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 50311-2007 第7. 0. 9条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为强制性条文)。
2. (火规)5. 4. 3. 4 条: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 5倍。
3. (火规)广播扬声器回路设计有音控开关,火灾应急广播时应强制短接退出音控开关。
4. (火规)5. 6. 3.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A . 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B .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十二》装修设计:
1.电气装饰工程设计现状:设计图纸粗略,与国家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差距较大, 电气设计范围界定不明,缺电气设计说明、供电接口不明,图纸绘制不规范,图纸设计深度不能表达设计意图。
2.电气装饰工程设计:应有电气装饰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电气装饰工程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与原电气设计关系、强、弱电接口等。
3.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装饰工程设计,宜区别提出相关的重要内容建议,例如:
A .以下问提虽然不属本项目装饰工程设计范围,但对幼儿园非常重要,特提请注意:请检查是否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规范有要求)。检查应急照明是否能有效运行。检查防雷、接地、总等电位联结是否完好。
B .装饰工程施工完成后,请检查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如原设计应该有此系统)。
《十三》:幕墙设计:
1.幕墙工程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 G J 102━2003 4. 4. 13条及其条文说明要求。
2.玻璃幕墙是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围护结构,幕墙的金属框架一般不单独作防雷接地,而是利用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与建筑本身的防雷设计相结合,因此要求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3.幕墙顶部的女儿墙盖板,是雷击率最大的部位,应有防止直击雷的措施。
4.不同金属压接,要做防电化腐蚀处理。
5.施工工程中,防雷设施应进行分段验收,确保幕墙的防雷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必须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接地电阻值。
《十四》当前电气规范未能含盖的设计:
1.“亚安全区”的电气设计:“亚安全区”的防火分隔方式(防火卷帘、防火门、钢化玻璃+窗喷),凡采用电动的,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建立通过硬件电路直接启动的控制操作线路。
2.防火分隔采用钢化玻璃+窗喷系统的电气设计:窗喷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3.疏散距离超标、疏散需要经过转换才能对外出口的电气设计: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畜光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这是目前预防电气火灾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
《十五》其它:
1.不要轻易判定违反强条。
2.不要轻易判定设计必需改图、换图。
3.一个问题可以有多种表示,应体会设计意图。
4.一个问题可以表示在不同的图纸上,应认真核查。
5.不要过于相信说明,应以设计图纸佐证。
《十六》需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问题1.当前设计中,消防负荷电源组成的几种供电方式。
1-1 规范的回顾:
A .(建规)GB 50016—2006
第11. 1. 4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
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
箱的配电线路”。
B .(高规)GB 50045-95
第9. 1. 3条文解释: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C .(民规)JG J 16-2008
第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第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 W 。
第13.9.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
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D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 B 50052-2009
第7.0.3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7.0.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 W 。容量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
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7.0.5 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1-2 消防负荷电源组成的几种供电方式:
A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经过二级分配电箱放射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B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树干式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C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链接式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1-3 如果将“经过二级分配电箱供电”视为“正方”;“树干式供电、链接式供电” 视为“反方”。
A .“正方”意见。
B .“反方”意见。
C .结论?
问题2.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仅有消防稳压泵,其供电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切换箱内引出专用回路,放射式供电至消防稳压泵,规范依据?
2011.9.17
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电气专业部分)
《一》引用规范:
1.应列出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范,这是设计依据。
2.引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2年版已作废,由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代替。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版)已作废,由新的2009版代替。
4.引用规范:JG J /T 16-92已作废,由新的J G J 16-2008规范代替。
5.引用规范:JG J /T 16-2008有错,应为J G J 16-2008。
6.引用规范: G B /T 50311-2007有错,应为G B 50311-2007。
7.引用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 B 50052-95已作废,由新规范G B 50052-2009代替。
8.引用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 B 50217-1994已作废,应为G B 50217-2007。
9.“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G J G 232-2011(行标),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其中有5条强制性条文。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 B 50057-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012年4月1日。其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 G J 242-2011(行标),施行日期2
中有4条强制性条文。
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 B 50099-2011,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其中有5条强制性条文。
1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 G J 229-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二》室外总图:
1.总图应标示出:强、弱电系统室外引入路由;强、弱电机房、室外箱变、室外电视监控等点位示意布置。
2.总图应标示出强、弱电系统主干管线埋设路由。
3.总图庭园照明,路灯设计如不能深化,可明确由景观公司做深化设计,总图弱电可明确由集成商深化设计。
4.(民规)第10. 9. 3条:路灯供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三》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
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第7. 3. 4条:“10K V 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一个供电间隔)不宜超过15000K V A ”。10K V 电源设计一路供电容量如超过15000K V A ,此供电方案能否成立,应取得所属供电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
2.变压器应标出短路阻抗百分数U k ,这是选择低压断路器分断能力的依据之一。
3.选用500K V A 变压器,短路阻抗6. 0%。如按系统为无限大容量计算,0. 4K V 侧变压器出口处短路电流为12. 0K A 。设计中要求0. 4K V 系统断路器分断能力大于35K A 依据不足。
4.10K V 系统如按无限大容量计算,1000K V A 变压器,Uk 取6. 0%,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短路电流仅为24. 0K A ,图中低压断路器选用***-**H /**型分断能力依据不足。
5.10K V 系统即使按短路容量500M V A 计算,10K V 母线处短路电流为27. 5K A 。设计中10K V 配电室环网柜出线(2*1000K V A )电缆选用Y J V 22-1(3*240)依据不足。
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变压器低压侧出口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电流整定取1. 1倍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短路短延时过流脱扣器整定电流取长延时脱扣额定电流的3-5倍,延时取0. 2-0. 4S 。
7.备用电源由甲方自理,但设计中应明确备用电源级别要求。
8.两台公变由于0. 4K V 側未设母联,发电机起动信号,应为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出口断路器的辅助接点“或”条件,而不是“与”条件。
9.发电机母线(或供电回路)与市电之间应设联络,保持双回路供电的热备用,否则双回路供电中(末端)市电回路故障,只有启动发电机才能保证供电,系统运行不灵活。
10.变压器为紧靠低压配电柜安装,变压器的防护等级选为I P 2X 不符合要求。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变压器的防护等级选为I P 2X 时,变压器与低压配电柜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0. 8m 。变压器与低压配电柜的安装距离如已大于0. 8m ,其防护等级可采用I P 2X 不用I P 3X ,这有利于散热。
11.住宅专用变压器负荷率已在80℅以上,其间设置母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宜取消,这样可简化系统接线和运行方式。
《四》电气设计(强电):
1.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 50052-2009第7. 0. 10条)。
2.(民规)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 B 50055-93第3. 3. 3条,每台电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GB 50055-93 第3. 3. 6. 条,电梯轿箱的照明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
4.电梯井道照明用变压器应标注容量。电梯井道照明隔离变压器二次側应设保护电器。(05S D X 006 69页)。
5.(民规)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这样有利于上下级保护的整定。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6.照明配电箱采用链式供电,每个照明配电箱电源引入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民规)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电源进线截面选择应与上级保护配合,设计图中宜标明上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以作为电源引入线截面选择的依据。
9.供电系统下级配电箱进电隔离开关电流,小于上级出线断路器整定电流,这是不合理的。
10.(民规)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 B 50055—93 第2. 6. 4条;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12.(民规)第13.9.10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
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电源二次配电箱,当为双电源共箱二次配电时,应加设防火隔板将双电源隔离。
14.双速风机供电:当采用两套综合保护器(如K B O )分别进行控制时,双速风机供电线截面选择,宜按双速运行时高速、低速运行电流分别选取供电线截面。由于双速风机的属性是一个消防负荷,其电源引入处需设置共有的隔离电器。
15.双速风机:当采用共用短路保护器(共用一只断路器),按双速运行时高速、低速运行电流分别选取热保护和供电线截面,应核查双速风机低速时的供电线截面是否满足短路电流热稳定要求。
16.确认排污泵属性,如为消防用,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17.(民规)第7. 4. 1条: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8.(建规)多层建筑:核查室外消防用水量,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本项目的消防负荷应属的供电级别。
《五》照明、应急照明:
1.(建规)第11. 3. 5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由于此部分是由二装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并监督确保实施。
22 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 2.(建规)第11. 3. 5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由于此部分是由二装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 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并监督确保实施。
3.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宜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11. 9. 6之3、4、5项要求。
4.走道和楼梯平台应装设安装高度1. 0m 以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04D X 002 第83页]。
5.(民规)第13. 8. 5条:消防应急照明有转换时间要求,发电机(15~30秒)不能满足此转换时间要求,只能通过E P S 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过渡。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 G J 39—87 第4. 3. 4条:幼儿活动区间,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 7m 。
7.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设计图中应标出与设计照度标准值(LX )对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 D )。
8.照明由二装设计,应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和与其对应的照度标准值提出要求,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二装设计时的依据
9.(高规)第9.2.5条: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六》防雷及接地、等电位联结:
1.防雷设计应标注年预计雷击次数(N),这是设计防雷类别的依据。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 B 50057-2010(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除新增内容外,部分条文有重大改动,如:人员密集场所,当年预计雷击次数N >0. 05次/a 时;预 计 雷 击 次 数 大 于 0 . 2 5 次 / a 的 住 宅 、 办 公 楼 等 一 般 性 民 用建 筑 物 或 一 般 性 工 业 建 筑 物 ;应按二类防雷设防等。
3.未设计防雷的建筑,应将屋面板钢筋和构造柱钢筋与接地网相连。
4.采用金属屋面板做防雷接闪器,应标注对金属屋面板厚度(0. 5m m )的要求。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6. 1. 2条:当电源采用T N 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 N -S 系统。
6.总等电位联结板、局部等电位板,应在平面图中定位绘出,不能仅用说明表达。
《七》住宅设计:
1.“住宅建筑规范” G B 50368-2005:
A .8. 5. 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B .8. 5. 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C .10. 1. 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和节能控制措施。
2.“住宅设计规范” G B 50096-1999 [2003年版]
22A .6. 5. 2. 条: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 m m ;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 5 m m 。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置。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B .设有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的厨房,应设置经法定部门鉴定的燃气报警设备(DB 51/5020-2000第4. 0. 11条)。
3.住宅负荷计祘。
012年4月1日。其中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J 242-2011(行标),施行日期2
有4条强制性条文。
《八》无障碍厕所设计:
1.无障碍厕所设计,应分清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无障碍厕位的区别。
2.无障碍厕所的求助呼叫按钮一般应设置在座便器旁。求助呼叫按钮安装高度应为0. 4~0. 5m 。
《九》火灾自动报警及其相关内容:
1.地下室的火灾报警探测器布置数量,应根据结构梁突出顶板的高度大小来确定(GB 50116-98第8. 1. 5条)。(200;200~600;大于600)
222.(建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儿童活动场所;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确认后切除非消防电源,开启应急照明,设计图中应有具体措施和接口。
4.车库宜适当增设部分感烟探测器,作火灾初期联动防、排烟系统的现场检测信号。
5.配合水工种完成“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6.消防设备的控制原理图,应按规范要求和国标图集绘制或呼国标图集号,不能推给供应商提供。
7.没有规范明确表达消防动力备用电源可以采用E P S 电源,因此,在设计中采用E P S 电源应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8.应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级别,这是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依据。
9.(民规)第13. 10. 4条: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B .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C .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10.(民规) 13. 9. 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 当用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12.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 50116-98第5. 2. 2. 4条条文解释:“每个楼层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都应装设识别火灾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即火警显示灯”。
13. 第13.6. 4 条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B .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C 24V电源线供电距离过长,设计电源线截面即使用4m m
2~6m m ,部分区间也不能满足电压降要求。可参阅“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 X 101-1核查。在不能满足电压降要求的区间,可采用增设受消防控制室监控的区域模块电源供电或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15.“建规” G B 50016-2006 第7. 5. 2条:送有正压风区间的防火门,设计图中正常时的开、闭状况不明,火灾时需保持正压风区间的常开门,火灾时应联动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十》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燃气报警:
1.(建规)第11. 4. 2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由于此部分是由专业公司设计完成,设计院应有示意性平面设计,以此作为指导和规范专业公司设计时的依据。
2.(民规)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B .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民规)第7.6.7条: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4.装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时,其动作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十一》电话、数据布线、广播:
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 50311-2007 第7. 0. 9条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为强制性条文)。
2. (火规)5. 4. 3. 4 条: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 5倍。
3. (火规)广播扬声器回路设计有音控开关,火灾应急广播时应强制短接退出音控开关。
4. (火规)5. 6. 3.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A . 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B .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十二》装修设计:
1.电气装饰工程设计现状:设计图纸粗略,与国家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差距较大, 电气设计范围界定不明,缺电气设计说明、供电接口不明,图纸绘制不规范,图纸设计深度不能表达设计意图。
2.电气装饰工程设计:应有电气装饰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电气装饰工程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与原电气设计关系、强、弱电接口等。
3.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装饰工程设计,宜区别提出相关的重要内容建议,例如:
A .以下问提虽然不属本项目装饰工程设计范围,但对幼儿园非常重要,特提请注意:请检查是否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规范有要求)。检查应急照明是否能有效运行。检查防雷、接地、总等电位联结是否完好。
B .装饰工程施工完成后,请检查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如原设计应该有此系统)。
《十三》:幕墙设计:
1.幕墙工程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 G J 102━2003 4. 4. 13条及其条文说明要求。
2.玻璃幕墙是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围护结构,幕墙的金属框架一般不单独作防雷接地,而是利用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与建筑本身的防雷设计相结合,因此要求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3.幕墙顶部的女儿墙盖板,是雷击率最大的部位,应有防止直击雷的措施。
4.不同金属压接,要做防电化腐蚀处理。
5.施工工程中,防雷设施应进行分段验收,确保幕墙的防雷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必须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接地电阻值。
《十四》当前电气规范未能含盖的设计:
1.“亚安全区”的电气设计:“亚安全区”的防火分隔方式(防火卷帘、防火门、钢化玻璃+窗喷),凡采用电动的,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建立通过硬件电路直接启动的控制操作线路。
2.防火分隔采用钢化玻璃+窗喷系统的电气设计:窗喷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3.疏散距离超标、疏散需要经过转换才能对外出口的电气设计: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畜光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这是目前预防电气火灾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
《十五》其它:
1.不要轻易判定违反强条。
2.不要轻易判定设计必需改图、换图。
3.一个问题可以有多种表示,应体会设计意图。
4.一个问题可以表示在不同的图纸上,应认真核查。
5.不要过于相信说明,应以设计图纸佐证。
《十六》需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问题1.当前设计中,消防负荷电源组成的几种供电方式。
1-1 规范的回顾:
A .(建规)GB 50016—2006
第11. 1. 4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
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
箱的配电线路”。
B .(高规)GB 50045-95
第9. 1. 3条文解释: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C .(民规)JG J 16-2008
第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第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 W 。
第13.9.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
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D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 B 50052-2009
第7.0.3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7.0.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 W 。容量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
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7.0.5 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1-2 消防负荷电源组成的几种供电方式:
A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经过二级分配电箱放射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B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树干式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C .消防负荷共用一组双电源,链接式供电至双电源末端配电箱。
1-3 如果将“经过二级分配电箱供电”视为“正方”;“树干式供电、链接式供电” 视为“反方”。
A .“正方”意见。
B .“反方”意见。
C .结论?
问题2.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仅有消防稳压泵,其供电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切换箱内引出专用回路,放射式供电至消防稳压泵,规范依据?
201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