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心得体会

深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促进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2009年7月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章,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此次“南昌市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中高级客户经理培训班”的学习,对“贷款新规”有了更深刻的领悟,关于如何将新规从纸上落到地上的问题也有了深入的思考。联社明确认识到贷款新规的执行,有利于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县员工的学习中,“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给予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与可操作方法。贷款新规中明确指出需要不断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了贷款支付行为,联社也将进一步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于贷款新规实施是否会影响银行业和借款人成本的问题,经过县联社信贷部门对全县信用社进行的实际业务测算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对于金融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它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其中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银行的通行做法,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新建县联社将坚定不移地按照银监部门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顺利实施。推进工作中我们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对外宣传,抓好业务培训,规范执行载体。同时我们还要科学地平衡四种关系。一是要平衡政策执行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执行贷款新规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因此,要进一步增强适应性,将政策执行与业务发展并驾齐驱;要充分认识贷款就是农村信用社效益的“血液”,牢固树立早放早受益、多放多受益、放准放好更受益的思想,坚决防止“恐贷”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平衡市场与客户的关系。针对新规执行有可能出现农村信用社市场与客户错位的现象,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新规宣传制度,做到内部培训与外部宣传并重,强化对客户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平衡维系老客户与发展新客户的关系。当前各金融机构在县域市场客户的竞争,特别是优质客户的竞争已经白热化。在贷款新规的推行中,决不能因政策执行不力、不到位而给对手以可乘之机,决不能因“惜贷”、“惧贷”而将客户拱手让给竞争对手,从而导致客户流失。总之,在贷款新规的推行过程中,务必找到执行政策和拓展客户的最佳结合点。四是要平衡遵守政策与业务突破的关系。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容我们超越红线。

贷款新规的全面执行对银行业将是一个利好。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会更规范地控制自身的风险,并有节奏地调整自身的信贷投放。我社将用科学发展的思路,探索新实践,广泛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客户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贷款新规推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使贷款新规在我县农村信用社扎实贯彻落实,规范办贷行为,防范各类信贷风险,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银行业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深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促进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2009年7月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章,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此次“南昌市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中高级客户经理培训班”的学习,对“贷款新规”有了更深刻的领悟,关于如何将新规从纸上落到地上的问题也有了深入的思考。联社明确认识到贷款新规的执行,有利于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县员工的学习中,“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给予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与可操作方法。贷款新规中明确指出需要不断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了贷款支付行为,联社也将进一步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于贷款新规实施是否会影响银行业和借款人成本的问题,经过县联社信贷部门对全县信用社进行的实际业务测算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对于金融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它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其中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银行的通行做法,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新建县联社将坚定不移地按照银监部门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顺利实施。推进工作中我们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对外宣传,抓好业务培训,规范执行载体。同时我们还要科学地平衡四种关系。一是要平衡政策执行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执行贷款新规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因此,要进一步增强适应性,将政策执行与业务发展并驾齐驱;要充分认识贷款就是农村信用社效益的“血液”,牢固树立早放早受益、多放多受益、放准放好更受益的思想,坚决防止“恐贷”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平衡市场与客户的关系。针对新规执行有可能出现农村信用社市场与客户错位的现象,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新规宣传制度,做到内部培训与外部宣传并重,强化对客户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平衡维系老客户与发展新客户的关系。当前各金融机构在县域市场客户的竞争,特别是优质客户的竞争已经白热化。在贷款新规的推行中,决不能因政策执行不力、不到位而给对手以可乘之机,决不能因“惜贷”、“惧贷”而将客户拱手让给竞争对手,从而导致客户流失。总之,在贷款新规的推行过程中,务必找到执行政策和拓展客户的最佳结合点。四是要平衡遵守政策与业务突破的关系。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容我们超越红线。

贷款新规的全面执行对银行业将是一个利好。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会更规范地控制自身的风险,并有节奏地调整自身的信贷投放。我社将用科学发展的思路,探索新实践,广泛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客户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贷款新规推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使贷款新规在我县农村信用社扎实贯彻落实,规范办贷行为,防范各类信贷风险,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银行业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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