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全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会计主管的管理
第六条 会计主管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期一般为1-3年,会计主管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
第七条 会计主管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会计主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主管,就地免职。
第八条 会计主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会计主管应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报如下事项:
(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
(六)派驻单位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编制在学校,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发放和管理。会计主管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依据。由考核小组按年度对会计主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考核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派驻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年度考核为优的会计主管,按1.5倍发放业绩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会计主管,按50%发放业绩津贴。

第十二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方面,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的;
(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它突出事迹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委派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报告,造成国家或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
(三)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或向派驻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五)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的;
(六)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会计主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主管受学校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对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负责。会计主管代表学校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在业务上受财务处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派驻单位内部管理,日常工作受派驻单位管理和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强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出纳人员的管理监控;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推进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编制和执行派驻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督促派驻单位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研究提出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六)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主管具有下列权限:
(一)依法组织、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制止、纠正派驻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参与本单位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
(四)对派驻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五)向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六)行使《会计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支持委派会计主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派的会计主管,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制订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负责委派会计主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财务主管部门反映委派会计主管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会计主管的工作,负担其与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工作经费(通讯费、交通费和必要的办公费)。
第二十四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如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会计主管工作,阻挠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全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会计主管的管理
第六条 会计主管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期一般为1-3年,会计主管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
第七条 会计主管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会计主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主管,就地免职。
第八条 会计主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会计主管应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报如下事项:
(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
(六)派驻单位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编制在学校,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发放和管理。会计主管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依据。由考核小组按年度对会计主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考核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派驻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年度考核为优的会计主管,按1.5倍发放业绩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会计主管,按50%发放业绩津贴。

第十二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方面,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的;
(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它突出事迹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委派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报告,造成国家或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
(三)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或向派驻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五)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的;
(六)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会计主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主管受学校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对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负责。会计主管代表学校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在业务上受财务处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派驻单位内部管理,日常工作受派驻单位管理和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强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出纳人员的管理监控;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推进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编制和执行派驻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督促派驻单位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研究提出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六)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主管具有下列权限:
(一)依法组织、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制止、纠正派驻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参与本单位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
(四)对派驻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五)向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六)行使《会计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支持委派会计主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派的会计主管,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制订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负责委派会计主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财务主管部门反映委派会计主管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会计主管的工作,负担其与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工作经费(通讯费、交通费和必要的办公费)。
第二十四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如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会计主管工作,阻挠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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