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浦银发〔2009〕556号

关于修订《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各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总行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26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中资产的买断与卖断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中关于买断和卖断业务的内容同步废止,关于回购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继续沿用。

各行开展业务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联系。

联系人:朱娉、陈捷,

联系电话:021-61616292,021-61616294。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行发送: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风险管理总部、

财务部、合规部。 校 对: 朱娉 61616292 2009年9月21日印发

076263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

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 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受让方承担。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组织与管理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总量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管理协调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操作执行,跟踪报告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执行情况。

(五)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或授权分行负责审批及管理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所涉信贷资产风险。

(六)总行合规部负责制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文本,为全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合规性的建议,并进行合规后督检查。

(七)分行公司银行条线是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的总量目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按照总行授信授权管理规定,进行综合收益测算和评价,设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方案,在向总行申请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后(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发起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业务结束后向总行报备;对超过业务权限(如不符合总行有关转让资产、规模、期限、收益要求等)的资产转让业务,应于上报立项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提交超限业务申请,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转洽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章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第三章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 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

第九条 交易对手的选择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包括:国内政策性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总行或分行(含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住房储蓄银行的总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城市住房信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总公司。在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应优先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一、二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第十条 信贷资产的选择

(一)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指对公信贷资产。

(二)对交易对手已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及根据我行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应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我行不得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三)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不得开展信贷资产买断、卖断业务。

(四)对于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的信贷资产,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可接受其为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前提是:

1、信托公司向我行转让该信贷资产的行为获得了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授权;

2、分行及时向当地银监机构进行了报告或报备,监管部门无否定意见。

(五)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涉及我行全国性战略客户的,分行应事先征询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的意见,申请授信额度占用或资产卖断许可,并根据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批复意见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章转让价格第四章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合同与会计核算 合同与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转让价格以如下方式确定:

(一)可以按照信贷资产本金原值转让信贷资产,也可以视转让资产资质优劣,溢价或折价转让信贷资产。

涉及折价卖出、溢价买入信贷资产的,需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对折价卖出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风险管理总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对溢价买入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必要时,签报行长室审批同意。

(二)转让利率原则按照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

(三)转让费用。我行可以与交易对手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安排费按照转让金额的0.25%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根据交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转让发生后仍由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我行与交易对手可以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代理管理费,代理管理费按不低于转让金额的0.15%/年的费率收取。对发生安排费与代理管理费以外的其他收费的,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并纳入信贷资产转让其他收费进行核算。交易双方协议确定收费的,应将相关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计提准备金。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计提相应贷款准备金:

(一)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按贷款转入金额和风险等级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二)资产卖断业务项下,按照贷款转出金额相应减少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业务合同。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后附的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信贷资产通过理财业务渠道转让的标准合同文本由总行理财业务主管部门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应按照业务实质对信贷资产转让进行认定,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应按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本办法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参照《关于下发的通知》(浦银发〔2003〕第23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五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管理人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可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并负责贷款利息、本金的收取;受让方也可以委托转让方继续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正常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受让方应承担贷款风险。如系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由转让方将本金收回后划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系部分转让项下借款人违约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所持贷款比例承担各自的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按照原贷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如原贷款合同未规定的,买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卖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一)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贷款风险由贷款受让方承担。转让后如发生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应由贷款受让方进行索偿,贷款转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转让项下,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双方资产份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二)我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第六章 第六章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当我行在系统外信贷资产卖出业务中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或我行买入信贷资产、且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应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

(一)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与检查,定期撰写跟踪报告,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在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受让方通报;

(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做好收息及还本工作,

并及时将受让方的利息收益或本金划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如我行未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与信贷资产管理人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维护我行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 当我行买入系统外信贷资产但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我行应与资产管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贷后检查报告,跟踪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资产管理人并要求其协助落实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建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将有关客户资料、原贷款合同、贷款评估资料及相关转让合同及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二条 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报送《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同时抄送总行资金总部、分行资金财务部。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附则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的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265号)中关于买断和卖断业务的内容同步废止,关于回购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则继续沿用。

附件:1、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及流程图

2、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3、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5、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卖断型)

附件1: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

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并向总行报备。具体如下:

一、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发起和分行预审。

1、分行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提出资产买断业务申请;

2、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客户信息、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评估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是否购入信贷资产。

(二)业务立项

1、分行公司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若拟购入的信贷资产涉及我行战略客户授信管理或需溢价买入,在业务立项时,应一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2、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特点商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会签,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及回复。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由总分行成立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共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

2、对于总行立项二类的项目: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3、交易对手选择;

4、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四)授信审批

(总)分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后,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信贷授权管理规定和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将买断业务逐级上报审批。

(五)转让交易

1、与交易对手签署保密协议; 2、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1)交易条件确认;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分行书面通知交易对手确认交易并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2)转让交易通知工作

交易双方应同时在《贷款转让通知书(致借款人)》上签章,受让方须取得借款人转让回执;同时应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同意转让确认函》上签章,确认同意转让。如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或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必须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协商,解除有关限制条款后才能进行转让,涉及到担保物权登记变更的,则必须办妥担保物权

登记变更手续。

(六)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采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七)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八)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并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买入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定期向总行报备。

二、资产卖断业务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业务发起与分行预审

1、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设计资产卖断业务方案,确定需转出的信贷资产,并进行综合收益测算。经分行公司银行、资财等相关部门协商通过后,办理业务操作。

2、如分行拟转出的信贷资产涉及战略客户或分行拟转出的资产不符合总行关于规模、收益的要求的,分行应在上报立项时,一并向总行提出业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同时说明:

(1)拟卖断信贷资产项目的情况; (2)卖断信贷资产的原因;

(3)已有的意向性交易对手及定价;

(4)分行资产负债总量余缺、存贷比总体情况和预测; (5)综合收益测算;

(6)衍生产品开发的可行性报告(适用时)。

该项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连接其他业务,如信贷资产信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集合投资产品的,分行还应附送该衍生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二)业务立项

1、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业务申请;

2、分行公银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

3、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和出具回复,并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的具体情况,酌情商资金总部、财务部会审,若涉及折价卖出,则商风险管理总部会审。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由总分行成立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共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

2、对于总行立项二类的项目: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四)转让交易 1、交易对手选择;

2、交易对手保密协议签订和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3、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4、交易条件确认;

5、转让交易通知工作。(如我行担任贷款管理人,则我行不通知借款人;如我行不担任贷款管理人的,应通知借款人。)

(五)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采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六)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七)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办交易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每月定期向总行报备。

附件2: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申报日

期: 年 月 日

信贷资产转让项目 主办分行: 交易种类 卖断□ 买断□ 其他□ 转让交易金额:

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

原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

总资产(万元) 借款人评级 授信额度

借款人的股东结构

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对手总资产(万元)

股东

行业:

净资产(万元) 债项评级 贷款五级分类

注册资本(万出资额(万

元) 元)

出资比例

%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万

元) 净资产(万元) 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基本情况 原有融资协议的基本条件 原有融资协议的基本条件

融资金额 担保措施 转让(受让)相关

条款

提款计划和已提款情况

期限

还款计划和已还款情况 其它说明 交易主要条件

交易基本条件条款 交易基本条件条款

转让(受让)交易

金额

期限

费率

交易的权利 交易的义务

风险转让情况 其他

利率

分行工作计划 分行工作计划

主管行长意见

营销状态和竞争状况

开始前端工作时间 所需时间

分行项目小组人员

及联系方式

分行对交易意见 分行对总行的需求

和建议

分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以下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填写 以下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填写

转让业务立项编号

立项分类

总行立项牵头组织转让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1类)

总行立项和备案(2其他要求或建议

联系人: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 负责人: 经办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办分行、经办分支机构、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各留一

21

附件3: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分行(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交易对手编号 编号

名称 名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转让种类(如买断、卖断)卖断)

转让币种与金额 与金额

原贷款总金额

原贷

到期日 到期日

款发让日放日 放日 期

转让利率、费转让利率、用及计息方式 用及计息方式

备注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请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送到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

22

编号:编号: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买断型)

1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买断型)

转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

鉴于:

1. 转让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人转让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让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与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随同转让。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特此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以买断根据本合同转让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支付转让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转让人持有被转让信贷资产时期应享有而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同时自行承担转让后的信贷资产在贷款协议项下不能偿还的一切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附件及对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1.2. “贷款协议”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 1.3. “担保合同”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

1.4. “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实际付款之日;

1.5. “借款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

1.6. “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7.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对外营业的日期,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

1.8“信贷资产”指转让日转让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及衍生权利。

1.9“担保权利”指与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相对应的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 1.10“转让标的”指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权利。

3

定义

1.11“转让通知”指转让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格式所有效出具的转让通知书,在信贷资产转让时交付借款人。

1.12“部分转让”指转让人转让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给受让人,保留部分贷款的情况。

1.13“确认书”指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信贷资产转让(买断)确认书》,用于明确每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金额、日期、利率等要素,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份确认书代表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二、

2.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附件三确认书中所列明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已发放贷款本金形成的信贷资产及担保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根据确认书注明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日、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转让价款支付日支付转让价款至转让人在确认书中指定的账户。

2.2转让日当日,转让人应将下述转让资产的相关债权凭证文件及资料(下称“转让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1) 贷款协议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2) 担保合同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3) 借款人提交给转让人的经有效签章的借据/凭证的复印件; (4) 借款人已归还借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5)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转让时,信贷资产构成转让人信贷档案的其他书面资料正本;

(6) 转让人有效签章的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对转让通知的回执; (7) 贷款协议项下担保人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函(如附件二格式)。

转让人在交付上述文件与资料时,应签章确认其确实为转让人在转让前持有的文件(若提供复印件的应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已经更新至转让前。

4

转让

2.3 自转让日起(含该日),受让人向转让人买断贷款协议项下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应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担保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收益风险与信贷资产不能偿还的风险。

2.4 信贷资产转让涉及担保合同转让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登记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转让人应促使担保人配合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三、

3.1 受让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管理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下称“代理业务”),转让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本合同可视为受让人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之代理业务委托的书面文件。

3.2 代理业务的实施期限为下述第 种:

(1) 自转让日起至被转让信贷资产根据贷款协议到期应获偿还之日或被

转让信贷资产实际获得偿还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止的期间。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果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受让人有权在书面通知转让人后自行解除委托,并向贷款协议借款人发出解除代理书面通知。

3.3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代表受让人负责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金、利息的回收与划转工作,转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受让人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3.4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应将其自借款人和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书面文

5

□代理(如适用则打√,不适用则打×)

件和资料及转让人获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重大变故及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受让人。

3.5 受让人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后的无法获得偿还的一切风险。受让人可以选择采取下述第 种措施:

(1)直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索偿;

(2)委托转让人索偿,并支付转让人索偿费用,费用计算方法:

金额: ; (3)届时与转让人协商。

3.6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如系部分转让的,转让人负责管理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转让人在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将根据与受让人持有的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将属于受让人的部分划转给受让人;如发生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协议项下按时还款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贷款协议项下双方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和分担求偿费用。借款人与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未获偿还的贷款的应付款,然后用于清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借款人与担保人所享有的其他未获清偿债权。 四、

4.1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或将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则应收款一方有权按照每日 的标准向应付款一方收取罚息。

4.2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应付税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

5.1 转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6

利息、罚息与其他费用

声明与保证

(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及担保是合法设立和有效存在的,所提供的转让信贷资产的转让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2)贷款协议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属于转让人的自营贷款而非委托贷款或特定贷款;

(3)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转让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转让人已知或应知晓的缺陷或瑕疵;

(4)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行为;

(5)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转让人已无贷款协议项下和担保合同项下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义务;

(6)在转让人根据受让人的委托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的情况下,自转让日起(含该日),未经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转让人将不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对贷款协议和/或担保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7)转让人担保全部所转让债权未受或将不会受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对转让人的债权主张抵销权;

(8)转让人此前对借款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信贷资产的损害;

(9)在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得转让”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条款,且转让人已在转让日履行相关合同转让所需要履行的全部义务。 (10)转让人将根据受让人的委托谨慎尽职地履行管理转让信贷资产的义务。 (1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标准属正常类资产;

(12)转让方已如实告知受让人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13)转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转让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转让人已将信贷资产转让事宜通知贷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人。

5.2 受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受让人具有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资质;

7

(2)受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受让人已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全面、审慎审查转让信贷资产状况,并不依赖于转让人关于转让信贷资产的任何风险评价与分析。 六、

6.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根据原贷款协议约定执行,如原贷款协议未作约定的,应取得受让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七、

7.1无论任何情况,受让人均有权将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再次转让。

7.2无论在转让之前或者之后,转让人均有权将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享有的贷款债权余额(除已转让给受让人的部分)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八、

8.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包括不得向借款人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转让人可向新的受让人进行披露,但条件是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8.2 其他约定

8

提前还款

再转让

约定事项

九、

违约处理

9.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受让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

10.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或按本合同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10.2任何一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但稍后需递交正本加以确认。

10.3 凡本合同规定必须发送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否则对另一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0.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 )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面文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十一、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通知

11.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一切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如有的话)。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转让人和受让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12.3本合同的部分或个别的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如果自始是或将来成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余内容的有效性。

12.4除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本合同至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受让的信贷资产获得全额清偿后失效。

12.5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肆(4)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贰(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双方确认,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附件1: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借款人 :

鉴于:转让人与借款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债权。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按下述第 种方式履行义务:

(1)直接向受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2) 继续向受让人委托的转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贷款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支付转让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赔偿金等衍生支付义务。

四、 自你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你司根据本通知向受让人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后,方视为履行了《贷款协议》项下被转让部分贷款的债务清偿的义务。

转让人 (公章)

受让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回执

我司已收悉上述通知并同意根据通知要求履行贷款协议项下义务。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担保人 :

鉴于:转让人与担保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 合同》(担保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担保合同》项下担保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直接向受让人履行《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并协助办理有关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若需)。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担保合同》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履行相应担保责任的义务。

转让人 (公章)

受让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同意转让确认函(格式)

致受让人 :

鉴于:转让人 与借款人 在 年 月 日签署了《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我司与转让人在 年 月 日签署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NO. )

一、根据转让人与你司签署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你司。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我司确认已完全了解转让人向你司转让上述信贷资产的情况,并同意向你司承担在《担保合同》项下我司应对转让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若需)。

担保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确认书

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 )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适用于买断)》,现双方确认如下交易: 转让人: 受让人:

被转让信贷资产所属贷款协议编号: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本确认书签署日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尚未偿付的信贷资产本金余额: 被转让的信贷资产本金金额: 转让价款付款日:

用于购买被转让的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款:

上述款项中包括转让人截至转让价款付款日应收未收利息: 转让费用: 转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转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书签署日: 年 月 日

编号:编号: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卖断型)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卖断型)

转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鉴于:

1. 转让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人转让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让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与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随同转让。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特此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以买断根据本合同转让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支付转让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转让人持有被转让信贷资产时期应享有而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同时自行承担转让后的信贷资产在贷款协议项下不能偿还的一切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定义 定义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附件及对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1.2. “贷款协议”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

1.3. “担保合同”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

1.4. “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实际付款之日;

1.5. “借款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

1.6. “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7.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对外营业的日期,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

1.8“信贷资产”指转让日转让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及衍生权利。

1.9“担保权利”指与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相对应的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

1.10“转让标的”指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权利。

1.11“转让通知”指转让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格式所有效出具的转让通知书,在信贷资产转让时交付借款人。

1.12“部分转让”指转让人转让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给受让人,保留部分贷款的情况。

1.13“确认书”指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信贷资产转让(卖断)确认书》,用于明确每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金额、日期、利率等要素,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份确认书代表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二、 转让 转让

2.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附件三确认书中所列明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已发放贷款本金形成的信贷资产及担保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根据确认书注明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付款日、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转让价款付款日支付转让价款至转让人在确认书中指定的账户。

2.2转让日当日,转让人应将下述转让资产的相关债权凭证文件及资料(下称“转让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1) 贷款协议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2) 担保合同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3) 借款人提交给转让人的经有效签章的借据/凭证的复印件;

(4) 借款人已归还借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5)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转让时,信贷资产构成转让人信贷档案的其他书面资料正本。

(6) 转让人有效签章的转让通知。

转让人在交付上述文件与资料时,应签章确认其确实为转让人在转让前持有的文件(若提供复印件的应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2.3 自转让日起(含该日),受让人向转让人买断贷款协议项下与被转让信贷资

产相应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担保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收益风险与信贷资产不能偿还的风险。

2.4 信贷资产转让涉及担保合同转让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登记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转让人应促使担保人配合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三、 □代理(如适用则打√,不适用则打×)

3.1 受让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管理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下称“代理业务”),转让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本合同可视为受让人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之代理业务委托的书面文件。

3.2 代理业务的实施期限为下述第 种:

(1)自转让日起至被转让信贷资产根据贷款协议到期应获偿还之日或被转让信贷资产实际获得偿还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止的期间。 (2)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果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受让人有权在书面通知转让人后自行解除委托,并向贷款协议借款人发出解除代理书面通知。

3.3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代表受让人负责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金、利息的回收与划转工作,转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受让人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3.4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应将其自借款人和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书面文件和资料及转让人获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重大变故及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

同的事件或情况,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受让人。

3.5 受让人应按下述标准向转让人支付代理费:

3.6 受让人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后的无法获得偿还的一切风险。受让人可以选择采取下述第 种措施:

(1) 直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索偿;

(2) 委托转让人索偿,并支付转让人索偿费用,费用计算方法: 金额: ;

(3) 届时与转让人协商。

3.7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如系部分转让的,转让人负责管理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转让人在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将根据与受让人持有的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将属于受让人的部分划转给受让人;如发生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协议项下按时还款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贷款协议项下双方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和分担求偿费用。借款人与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未获偿还的贷款的应付款,然后用于清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借款人与担保人所享有的其他未获清偿债权。

四、 利息、利息、罚息与其他费用罚息与其他费用 费用

4.1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或将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则应收款一方有权按照每日 的标准向应付款一方收取罚息:

4.2 受让人应按下述标准向转让人支付贷款安排手续费:

4.3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应付税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 声明与保证声明与保证 保证

5.1 转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是合法设立和有效存在的,所提供的转让信贷资产的转让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2)贷款协议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属于转让人的自营贷款而非委托贷款或特定贷款;

(3)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行为;

(4)在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得转让”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条款,且转让人已在转让日履行相关合同转让所需要履行的全部义务。

(5)转让人将根据受让人的委托谨慎尽职地履行管理转让信贷资产的义务。

(6)转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转让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2 受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受让人具有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资质;

(2)受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受让人已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全面、审慎审查转让信贷资产状况,并不依赖于转让人关于转让信贷资产的任何风险评价与分析。

六、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根据原贷款协议约定执行,如原贷款协议未作约定的,应取得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七、 再转让 再转让

7.1如系部分转让的或者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未经转让人事先书

面同意,受让人不得将其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信贷资产再次转让。违反本款规定的,受让人应向转让人承担相当于转让信贷资产本金20%的违约赔偿责任。

7.2无论在转让之前或者之后,转让人均有权将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享有的贷款债权余额(除已转让给受让人的部分)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八、 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

8.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包括不得向借款人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转让人可向新的受让人进行披露,但条件是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8.2如果受让人已经选择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受让人不得通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得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出书面的转让通知。否则受让人应向转让方承担相当于受让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赔偿责任。但是转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受让人有权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出转让通知,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追索,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应立即将有关贷款资料等移交受让人,配合受让人追索。

8.3如果受让人未选择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人应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本协议项下信贷资产转让事宜。

8.4 其他约定

九、 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

9.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 通知 通知

10.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或按本合同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10.2任何一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但稍后需递交正本加以确认。

10.3 凡本合同规定必须发送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否则对另一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0.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 )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面文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十一、十一、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11.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十二、 生效及其他 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一切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如有的话)。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转让人和受让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12.3本合同的部分或个别的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如果自始是或将来成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余内容的有效性。

12.4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肆(4)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贰(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双方确认,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日 月

附件1: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借款人 :

鉴于:转让人与借款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债权。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按下述第 种方式履行义务:

(1)直接向受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2) 继续向受让人委托的转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贷款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支付转让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赔偿金等衍生支付义务。

四、 自你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你司根据本通知向受让人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后,方视为履行了《贷款协议》项下被转让部分贷款的债务清偿的义务。

浦银发〔2009〕556号

关于修订《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各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总行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26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中资产的买断与卖断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中关于买断和卖断业务的内容同步废止,关于回购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继续沿用。

各行开展业务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联系。

联系人:朱娉、陈捷,

联系电话:021-61616292,021-61616294。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行发送: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风险管理总部、

财务部、合规部。 校 对: 朱娉 61616292 2009年9月21日印发

076263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

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 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受让方承担。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组织与管理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总量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管理协调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操作执行,跟踪报告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执行情况。

(五)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或授权分行负责审批及管理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所涉信贷资产风险。

(六)总行合规部负责制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文本,为全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合规性的建议,并进行合规后督检查。

(七)分行公司银行条线是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的总量目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按照总行授信授权管理规定,进行综合收益测算和评价,设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方案,在向总行申请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后(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发起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业务结束后向总行报备;对超过业务权限(如不符合总行有关转让资产、规模、期限、收益要求等)的资产转让业务,应于上报立项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提交超限业务申请,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转洽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章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第三章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 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

第九条 交易对手的选择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包括:国内政策性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总行或分行(含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住房储蓄银行的总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城市住房信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总公司。在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应优先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一、二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第十条 信贷资产的选择

(一)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指对公信贷资产。

(二)对交易对手已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及根据我行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应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我行不得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三)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不得开展信贷资产买断、卖断业务。

(四)对于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的信贷资产,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可接受其为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前提是:

1、信托公司向我行转让该信贷资产的行为获得了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授权;

2、分行及时向当地银监机构进行了报告或报备,监管部门无否定意见。

(五)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涉及我行全国性战略客户的,分行应事先征询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的意见,申请授信额度占用或资产卖断许可,并根据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批复意见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章转让价格第四章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合同与会计核算 合同与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转让价格以如下方式确定:

(一)可以按照信贷资产本金原值转让信贷资产,也可以视转让资产资质优劣,溢价或折价转让信贷资产。

涉及折价卖出、溢价买入信贷资产的,需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对折价卖出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风险管理总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对溢价买入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必要时,签报行长室审批同意。

(二)转让利率原则按照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

(三)转让费用。我行可以与交易对手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安排费按照转让金额的0.25%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根据交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转让发生后仍由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我行与交易对手可以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代理管理费,代理管理费按不低于转让金额的0.15%/年的费率收取。对发生安排费与代理管理费以外的其他收费的,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并纳入信贷资产转让其他收费进行核算。交易双方协议确定收费的,应将相关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计提准备金。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计提相应贷款准备金:

(一)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按贷款转入金额和风险等级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二)资产卖断业务项下,按照贷款转出金额相应减少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业务合同。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后附的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信贷资产通过理财业务渠道转让的标准合同文本由总行理财业务主管部门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应按照业务实质对信贷资产转让进行认定,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应按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本办法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参照《关于下发的通知》(浦银发〔2003〕第23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五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管理人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可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并负责贷款利息、本金的收取;受让方也可以委托转让方继续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正常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受让方应承担贷款风险。如系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由转让方将本金收回后划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系部分转让项下借款人违约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所持贷款比例承担各自的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按照原贷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如原贷款合同未规定的,买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卖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一)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贷款风险由贷款受让方承担。转让后如发生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应由贷款受让方进行索偿,贷款转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转让项下,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双方资产份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二)我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第六章 第六章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当我行在系统外信贷资产卖出业务中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或我行买入信贷资产、且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应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

(一)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与检查,定期撰写跟踪报告,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在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受让方通报;

(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做好收息及还本工作,

并及时将受让方的利息收益或本金划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如我行未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与信贷资产管理人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维护我行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 当我行买入系统外信贷资产但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我行应与资产管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贷后检查报告,跟踪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资产管理人并要求其协助落实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建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将有关客户资料、原贷款合同、贷款评估资料及相关转让合同及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二条 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报送《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同时抄送总行资金总部、分行资金财务部。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附则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的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265号)中关于买断和卖断业务的内容同步废止,关于回购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则继续沿用。

附件:1、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及流程图

2、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3、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5、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卖断型)

附件1: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

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并向总行报备。具体如下:

一、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发起和分行预审。

1、分行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提出资产买断业务申请;

2、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客户信息、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评估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是否购入信贷资产。

(二)业务立项

1、分行公司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若拟购入的信贷资产涉及我行战略客户授信管理或需溢价买入,在业务立项时,应一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2、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特点商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会签,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及回复。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由总分行成立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共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

2、对于总行立项二类的项目: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3、交易对手选择;

4、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四)授信审批

(总)分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后,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信贷授权管理规定和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将买断业务逐级上报审批。

(五)转让交易

1、与交易对手签署保密协议; 2、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1)交易条件确认;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分行书面通知交易对手确认交易并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2)转让交易通知工作

交易双方应同时在《贷款转让通知书(致借款人)》上签章,受让方须取得借款人转让回执;同时应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同意转让确认函》上签章,确认同意转让。如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或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必须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协商,解除有关限制条款后才能进行转让,涉及到担保物权登记变更的,则必须办妥担保物权

登记变更手续。

(六)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采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七)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八)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并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买入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定期向总行报备。

二、资产卖断业务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业务发起与分行预审

1、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设计资产卖断业务方案,确定需转出的信贷资产,并进行综合收益测算。经分行公司银行、资财等相关部门协商通过后,办理业务操作。

2、如分行拟转出的信贷资产涉及战略客户或分行拟转出的资产不符合总行关于规模、收益的要求的,分行应在上报立项时,一并向总行提出业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同时说明:

(1)拟卖断信贷资产项目的情况; (2)卖断信贷资产的原因;

(3)已有的意向性交易对手及定价;

(4)分行资产负债总量余缺、存贷比总体情况和预测; (5)综合收益测算;

(6)衍生产品开发的可行性报告(适用时)。

该项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连接其他业务,如信贷资产信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集合投资产品的,分行还应附送该衍生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二)业务立项

1、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业务申请;

2、分行公银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

3、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和出具回复,并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的具体情况,酌情商资金总部、财务部会审,若涉及折价卖出,则商风险管理总部会审。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由总分行成立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共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

2、对于总行立项二类的项目: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四)转让交易 1、交易对手选择;

2、交易对手保密协议签订和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3、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4、交易条件确认;

5、转让交易通知工作。(如我行担任贷款管理人,则我行不通知借款人;如我行不担任贷款管理人的,应通知借款人。)

(五)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采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六)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七)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办交易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每月定期向总行报备。

附件2: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申报日

期: 年 月 日

信贷资产转让项目 主办分行: 交易种类 卖断□ 买断□ 其他□ 转让交易金额:

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

原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

总资产(万元) 借款人评级 授信额度

借款人的股东结构

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对手总资产(万元)

股东

行业:

净资产(万元) 债项评级 贷款五级分类

注册资本(万出资额(万

元) 元)

出资比例

%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万

元) 净资产(万元) 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基本情况 原有融资协议的基本条件 原有融资协议的基本条件

融资金额 担保措施 转让(受让)相关

条款

提款计划和已提款情况

期限

还款计划和已还款情况 其它说明 交易主要条件

交易基本条件条款 交易基本条件条款

转让(受让)交易

金额

期限

费率

交易的权利 交易的义务

风险转让情况 其他

利率

分行工作计划 分行工作计划

主管行长意见

营销状态和竞争状况

开始前端工作时间 所需时间

分行项目小组人员

及联系方式

分行对交易意见 分行对总行的需求

和建议

分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以下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填写 以下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填写

转让业务立项编号

立项分类

总行立项牵头组织转让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1类)

总行立项和备案(2其他要求或建议

联系人: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 负责人: 经办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办分行、经办分支机构、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各留一

21

附件3: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分行(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交易对手编号 编号

名称 名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转让种类(如买断、卖断)卖断)

转让币种与金额 与金额

原贷款总金额

原贷

到期日 到期日

款发让日放日 放日 期

转让利率、费转让利率、用及计息方式 用及计息方式

备注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请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送到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

22

编号:编号: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买断型)

1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买断型)

转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

鉴于:

1. 转让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人转让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让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与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随同转让。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特此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以买断根据本合同转让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支付转让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转让人持有被转让信贷资产时期应享有而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同时自行承担转让后的信贷资产在贷款协议项下不能偿还的一切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附件及对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1.2. “贷款协议”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 1.3. “担保合同”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

1.4. “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实际付款之日;

1.5. “借款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

1.6. “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7.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对外营业的日期,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

1.8“信贷资产”指转让日转让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及衍生权利。

1.9“担保权利”指与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相对应的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 1.10“转让标的”指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权利。

3

定义

1.11“转让通知”指转让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格式所有效出具的转让通知书,在信贷资产转让时交付借款人。

1.12“部分转让”指转让人转让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给受让人,保留部分贷款的情况。

1.13“确认书”指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信贷资产转让(买断)确认书》,用于明确每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金额、日期、利率等要素,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份确认书代表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二、

2.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附件三确认书中所列明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已发放贷款本金形成的信贷资产及担保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根据确认书注明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日、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转让价款支付日支付转让价款至转让人在确认书中指定的账户。

2.2转让日当日,转让人应将下述转让资产的相关债权凭证文件及资料(下称“转让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1) 贷款协议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2) 担保合同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3) 借款人提交给转让人的经有效签章的借据/凭证的复印件; (4) 借款人已归还借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5)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转让时,信贷资产构成转让人信贷档案的其他书面资料正本;

(6) 转让人有效签章的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对转让通知的回执; (7) 贷款协议项下担保人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函(如附件二格式)。

转让人在交付上述文件与资料时,应签章确认其确实为转让人在转让前持有的文件(若提供复印件的应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已经更新至转让前。

4

转让

2.3 自转让日起(含该日),受让人向转让人买断贷款协议项下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应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担保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收益风险与信贷资产不能偿还的风险。

2.4 信贷资产转让涉及担保合同转让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登记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转让人应促使担保人配合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三、

3.1 受让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管理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下称“代理业务”),转让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本合同可视为受让人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之代理业务委托的书面文件。

3.2 代理业务的实施期限为下述第 种:

(1) 自转让日起至被转让信贷资产根据贷款协议到期应获偿还之日或被

转让信贷资产实际获得偿还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止的期间。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果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受让人有权在书面通知转让人后自行解除委托,并向贷款协议借款人发出解除代理书面通知。

3.3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代表受让人负责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金、利息的回收与划转工作,转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受让人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3.4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应将其自借款人和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书面文

5

□代理(如适用则打√,不适用则打×)

件和资料及转让人获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重大变故及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受让人。

3.5 受让人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后的无法获得偿还的一切风险。受让人可以选择采取下述第 种措施:

(1)直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索偿;

(2)委托转让人索偿,并支付转让人索偿费用,费用计算方法:

金额: ; (3)届时与转让人协商。

3.6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如系部分转让的,转让人负责管理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转让人在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将根据与受让人持有的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将属于受让人的部分划转给受让人;如发生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协议项下按时还款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贷款协议项下双方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和分担求偿费用。借款人与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未获偿还的贷款的应付款,然后用于清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借款人与担保人所享有的其他未获清偿债权。 四、

4.1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或将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则应收款一方有权按照每日 的标准向应付款一方收取罚息。

4.2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应付税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

5.1 转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6

利息、罚息与其他费用

声明与保证

(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及担保是合法设立和有效存在的,所提供的转让信贷资产的转让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2)贷款协议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属于转让人的自营贷款而非委托贷款或特定贷款;

(3)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转让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转让人已知或应知晓的缺陷或瑕疵;

(4)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行为;

(5)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转让人已无贷款协议项下和担保合同项下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义务;

(6)在转让人根据受让人的委托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的情况下,自转让日起(含该日),未经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转让人将不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对贷款协议和/或担保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7)转让人担保全部所转让债权未受或将不会受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对转让人的债权主张抵销权;

(8)转让人此前对借款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信贷资产的损害;

(9)在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得转让”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条款,且转让人已在转让日履行相关合同转让所需要履行的全部义务。 (10)转让人将根据受让人的委托谨慎尽职地履行管理转让信贷资产的义务。 (1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标准属正常类资产;

(12)转让方已如实告知受让人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13)转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转让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转让人已将信贷资产转让事宜通知贷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人。

5.2 受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受让人具有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资质;

7

(2)受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受让人已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全面、审慎审查转让信贷资产状况,并不依赖于转让人关于转让信贷资产的任何风险评价与分析。 六、

6.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根据原贷款协议约定执行,如原贷款协议未作约定的,应取得受让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七、

7.1无论任何情况,受让人均有权将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再次转让。

7.2无论在转让之前或者之后,转让人均有权将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享有的贷款债权余额(除已转让给受让人的部分)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八、

8.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包括不得向借款人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转让人可向新的受让人进行披露,但条件是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8.2 其他约定

8

提前还款

再转让

约定事项

九、

违约处理

9.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受让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

10.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或按本合同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10.2任何一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但稍后需递交正本加以确认。

10.3 凡本合同规定必须发送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否则对另一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0.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 )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面文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十一、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通知

11.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一切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如有的话)。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转让人和受让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12.3本合同的部分或个别的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如果自始是或将来成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余内容的有效性。

12.4除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本合同至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受让的信贷资产获得全额清偿后失效。

12.5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肆(4)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贰(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双方确认,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附件1: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借款人 :

鉴于:转让人与借款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债权。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按下述第 种方式履行义务:

(1)直接向受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2) 继续向受让人委托的转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贷款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支付转让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赔偿金等衍生支付义务。

四、 自你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你司根据本通知向受让人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后,方视为履行了《贷款协议》项下被转让部分贷款的债务清偿的义务。

转让人 (公章)

受让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回执

我司已收悉上述通知并同意根据通知要求履行贷款协议项下义务。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担保人 :

鉴于:转让人与担保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 合同》(担保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担保合同》项下担保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直接向受让人履行《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并协助办理有关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若需)。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担保合同》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履行相应担保责任的义务。

转让人 (公章)

受让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同意转让确认函(格式)

致受让人 :

鉴于:转让人 与借款人 在 年 月 日签署了《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我司与转让人在 年 月 日签署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NO. )

一、根据转让人与你司签署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你司。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我司确认已完全了解转让人向你司转让上述信贷资产的情况,并同意向你司承担在《担保合同》项下我司应对转让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若需)。

担保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确认书

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 )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适用于买断)》,现双方确认如下交易: 转让人: 受让人:

被转让信贷资产所属贷款协议编号: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本确认书签署日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尚未偿付的信贷资产本金余额: 被转让的信贷资产本金金额: 转让价款付款日:

用于购买被转让的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款:

上述款项中包括转让人截至转让价款付款日应收未收利息: 转让费用: 转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转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书签署日: 年 月 日

编号:编号: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卖断型)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卖断型)

转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鉴于:

1. 转让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人转让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让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与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随同转让。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特此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以买断根据本合同转让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支付转让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转让人持有被转让信贷资产时期应享有而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同时自行承担转让后的信贷资产在贷款协议项下不能偿还的一切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定义 定义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附件及对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1.2. “贷款协议”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

1.3. “担保合同”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

1.4. “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实际付款之日;

1.5. “借款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

1.6. “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7.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对外营业的日期,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

1.8“信贷资产”指转让日转让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及衍生权利。

1.9“担保权利”指与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相对应的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

1.10“转让标的”指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权利。

1.11“转让通知”指转让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格式所有效出具的转让通知书,在信贷资产转让时交付借款人。

1.12“部分转让”指转让人转让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给受让人,保留部分贷款的情况。

1.13“确认书”指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信贷资产转让(卖断)确认书》,用于明确每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金额、日期、利率等要素,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份确认书代表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二、 转让 转让

2.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附件三确认书中所列明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已发放贷款本金形成的信贷资产及担保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根据确认书注明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付款日、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转让价款付款日支付转让价款至转让人在确认书中指定的账户。

2.2转让日当日,转让人应将下述转让资产的相关债权凭证文件及资料(下称“转让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1) 贷款协议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2) 担保合同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3) 借款人提交给转让人的经有效签章的借据/凭证的复印件;

(4) 借款人已归还借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5)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转让时,信贷资产构成转让人信贷档案的其他书面资料正本。

(6) 转让人有效签章的转让通知。

转让人在交付上述文件与资料时,应签章确认其确实为转让人在转让前持有的文件(若提供复印件的应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2.3 自转让日起(含该日),受让人向转让人买断贷款协议项下与被转让信贷资

产相应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担保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收益风险与信贷资产不能偿还的风险。

2.4 信贷资产转让涉及担保合同转让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登记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转让人应促使担保人配合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三、 □代理(如适用则打√,不适用则打×)

3.1 受让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管理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下称“代理业务”),转让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本合同可视为受让人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之代理业务委托的书面文件。

3.2 代理业务的实施期限为下述第 种:

(1)自转让日起至被转让信贷资产根据贷款协议到期应获偿还之日或被转让信贷资产实际获得偿还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止的期间。 (2)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果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受让人有权在书面通知转让人后自行解除委托,并向贷款协议借款人发出解除代理书面通知。

3.3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代表受让人负责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金、利息的回收与划转工作,转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受让人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3.4 在代理业务实施期间,转让人应将其自借款人和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书面文件和资料及转让人获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重大变故及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

同的事件或情况,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受让人。

3.5 受让人应按下述标准向转让人支付代理费:

3.6 受让人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后的无法获得偿还的一切风险。受让人可以选择采取下述第 种措施:

(1) 直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索偿;

(2) 委托转让人索偿,并支付转让人索偿费用,费用计算方法: 金额: ;

(3) 届时与转让人协商。

3.7 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如系部分转让的,转让人负责管理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转让人在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将根据与受让人持有的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将属于受让人的部分划转给受让人;如发生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协议项下按时还款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贷款协议项下双方贷款份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和分担求偿费用。借款人与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未获偿还的贷款的应付款,然后用于清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借款人与担保人所享有的其他未获清偿债权。

四、 利息、利息、罚息与其他费用罚息与其他费用 费用

4.1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或将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则应收款一方有权按照每日 的标准向应付款一方收取罚息:

4.2 受让人应按下述标准向转让人支付贷款安排手续费:

4.3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应付税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 声明与保证声明与保证 保证

5.1 转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所转让的信贷资产是合法设立和有效存在的,所提供的转让信贷资产的转让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2)贷款协议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属于转让人的自营贷款而非委托贷款或特定贷款;

(3)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行为;

(4)在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得转让”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条款,且转让人已在转让日履行相关合同转让所需要履行的全部义务。

(5)转让人将根据受让人的委托谨慎尽职地履行管理转让信贷资产的义务。

(6)转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转让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2 受让人的声明和保证:

(1)受让人具有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资质;

(2)受让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受让人已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全面、审慎审查转让信贷资产状况,并不依赖于转让人关于转让信贷资产的任何风险评价与分析。

六、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根据原贷款协议约定执行,如原贷款协议未作约定的,应取得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七、 再转让 再转让

7.1如系部分转让的或者委托转让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的,未经转让人事先书

面同意,受让人不得将其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信贷资产再次转让。违反本款规定的,受让人应向转让人承担相当于转让信贷资产本金20%的违约赔偿责任。

7.2无论在转让之前或者之后,转让人均有权将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享有的贷款债权余额(除已转让给受让人的部分)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八、 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

8.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包括不得向借款人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转让人可向新的受让人进行披露,但条件是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8.2如果受让人已经选择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受让人不得通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得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出书面的转让通知。否则受让人应向转让方承担相当于受让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赔偿责任。但是转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受让人有权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出转让通知,向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追索,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应立即将有关贷款资料等移交受让人,配合受让人追索。

8.3如果受让人未选择委托转让人作为代理人管理被转让信贷资产,转让人应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本协议项下信贷资产转让事宜。

8.4 其他约定

九、 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

9.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 通知 通知

10.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或按本合同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10.2任何一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但稍后需递交正本加以确认。

10.3 凡本合同规定必须发送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否则对另一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0.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 )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面文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十一、十一、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11.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十二、 生效及其他 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一切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如有的话)。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转让人和受让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12.3本合同的部分或个别的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如果自始是或将来成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余内容的有效性。

12.4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肆(4)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贰(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署。双方确认,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转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日 月

附件1:

贷款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借款人 :

鉴于:转让人与借款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合同编号为No. ),根据中国法律与该协议规定,转让人有权转让其在相关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债权。

一、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人已将与你司签署的《贷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贷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现通知你司按下述第 种方式履行义务:

(1)直接向受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名:

(2) 继续向受让人委托的转让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及相关义务。

三、 你司没有对于本通知书做出书面确认,不影响你司依据《贷款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受让人支付转让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赔偿金等衍生支付义务。

四、 自你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你司根据本通知向受让人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后,方视为履行了《贷款协议》项下被转让部分贷款的债务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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