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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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朝阳露天煤矿区是国网能源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以朝阳露天煤矿工业广场为核心,同时朝阳露天煤矿炸药厂。矿区交通秩序管理难度一直很大,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项工作量增加,使这一问题更加的突出,特别是矿区内闲杂人员和一些非矿区车辆逐渐增加,有的甚至进入矿坑,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有的已造成事故。因此,为了加强矿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彻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隐患、确保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7.1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由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要求所属职工按规定执行。

27.2矿区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各单位生产需要具体情况分工负责,各单位分管安全副职要分管此项工作。工作量大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规定。做到矿区的交通安全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

27.3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所管辖道路的安全管理,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责任区巡视制度,坚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齐各种交通标志,及时清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对于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造成道路和附属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组织抢修。

27.4各单位对所辖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管理单位组织分析,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报矿安监处。责任确定后,由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和涉及外单位、个人车辆的交通事故的分析处理矿安监处组织。

27.5矿区各单位职工通勤,原则上必须乘坐公司指定的通勤车,严禁骑摩托和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无法乘坐通勤车的,由单

位向矿安监处写出书面报告,按安监处批复结果执行。

27.6所有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持安监处签发的通行证方准通行。通行证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只发给本公司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矿区的车辆。临时通行证只发给本单位及为本单位服务、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临时或短期出入矿区的车辆。

27.7矿区通行证只发给以下车辆:

因工作和生产需要长期或临时出入矿区的车辆;确因无法乘坐公司统一通勤车而必须乘其它车辆上下班的职工(必须本单位申报,安监处审批);确因事情急迫,来不及办理通行证而需要出入矿区时,由有关二级单位的指定人员亲自到矿区大门办理登记签名手续,亲自带领该车进出,该车辆的所有安全问题由带领人负责。

27.8办理通行证时,要求办证车辆的司机持有效驾照(到办证单位接受矿区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各单位提出申请(注明车型、车号、司机姓名、入矿事由、签发日期、有效期、途经路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矿安监处,安监处审核并签发通行证,保卫处在通行证上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各签发、审核、办证单位要建立好台帐,通行证只限定车辆在指定路线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做其它用途。

27.9保卫处必须加强对矿区大门的管理,选派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门卫工作。门卫值勤人员必须杜绝无关车辆和人员出入矿区。一般车辆出入大门时,必须验证放行,对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注明车型、车号、出入矿区事由),并以填表打勾的方式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司机签字认可后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带领的人员签字后方准放行。

27.10矿区安全事故类型划分

27.10.1露天煤矿区分矿坑和工业广场两部分。矿坑是指从#联络路与#端帮路交叉路口开始的采场、排土场、破碎站和坑下运输道路。工业广场即除矿坑内的露天煤矿区。

27.10.2在矿坑内发生的生产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叫运输生产事故;在工业广场内发生的生产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叫矿内交通事故;未经允许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在矿坑和工业广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叫矿外交通事故。

27.12入矿坑规定

27.12.1露天煤矿在#联络路与#端帮路之间设一岗亭,配备安检人员对入矿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27.12.2允许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包括:

1. 露天煤矿、机修厂、炸药部和公司因生产需要进入的人员和车辆。

2. 直接为现场生产服务的外委单位人员和车辆须进入矿坑时,首先要到被服务单位进行备案,必须到露天安监处进行培训并办理入坑通行证。

3. 凡到露天煤矿、机修厂和炸药部检查和了解情况的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人员,若需入矿坑,必须换乘以上单位的专用车辆。

4. 外来参观人员原则上只允许到观礼台参观,特殊情况需入矿坑的,必须经露天煤矿办公室批准并由引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换乘由露天煤矿人员驾驶的露天煤矿车辆方准入坑。

5. 外来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由露天煤矿安监处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并办理入矿坑通行证后,在露天煤矿人员引领下方可入坑。

6. 所有入坑车辆必须插高杆旗,进入矿坑的必须安装警灯,要保持警灯正常闪烁。

7. 严禁驾驶人员在车辆行进中抽烟、接打手机或对讲机,接打时必须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8. 生产指挥车、生产服务车等车辆须在生产现场停车时,必须停放在采掘与排土设备的作业半径之外。

27.13露天煤矿负责进入矿坑的所有外部开口的封堵。

27.14为了工作和安全,一切外来人员严禁私自到维修中心卡车检修场地参观。

27.15矿安监处、各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要定期检查矿区通行证的发放、使用、登记情况,检查出入矿区、矿坑的车辆是否遵守有关规定,检查各值勤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定期考核中,并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各二级单位也要开展相应的考核和奖罚。

27.16露天煤矿矿区内全部实行左侧通行,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所有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27.17所有车辆在进出矿大门时必须接受检查。

27.18各种机动车辆在矿坑内主干道上车速不得超过40Km/h,在风、雨、雾等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和冰雪、泥泞路面上速度上不得超过15Km/h,在大门口、院内的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在矿坑内行驶的车辆要严格执行露天煤矿的相关规定。

27.19机动车在距交叉路口30米外必须减速慢行。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车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转弯时必须打开相应的转向灯,夜间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10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27.20矿区内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7.20.1超车前须开右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右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左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7.20.2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时不准超车。

27.20.3在超车过程中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27.21机动车不准停放在路口、大门口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停下的机动车须开示宽灯、尾灯。

27.22进入矿区的各种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凡借道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必须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27.23遇有安全监察人员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27.24装载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其中外单位送炸药的车辆按露天煤矿指定线路进入火药库。

27.25在露天煤矿生产区内运行的生产作业车辆仍执行露天煤矿安全操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27.26各单位车辆在露天煤矿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室、矿安监处和道路管辖单位,任何人不得隐瞒事故和私了。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矿安监处裁定。

27.27罚则

27.27.1各单位对管辖区范围交通安全情况检查管理时,有权对违章者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公司采取吊扣或吊销准驾证等措施。

27.27.2对无矿区通行证又无二级单位指定人员引领行驶在矿区

道路上的各种车辆处罚如下:

27.27.2.1未造成事故的,由发现单位给予罚款#元。

27.27.2.2造成事故的,凡是国网能源宝清公司的车辆除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加罚责任者#元,加罚单位有关领导#元;其他单位及个人车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元。

27.27.3凡矿区有关单位职工或其它人员不服从保卫处矿区大门值勤人员的管理,驾驶无证车辆强行闯入矿区的,给予罚款#元。

27.27.4凡由于门卫等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放行无矿区通行证车辆且未造成事故的,对放行责任者罚款#元;造成事故的对放行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各记事故一件。

27.27.5凡发现门卫和有关工作人员收钱后私自放行无通行证的车辆时,除收回非法所得外,另加罚有关人员非法所得的10-20倍的罚金。

27.27.6凡发现私自扩大发证范围,未经培训考核就发证,未造成事故的,要立即收回证件且对责任者罚款#元,造成事故时除收回证件外另罚责任者#元。

27.27.7凡在矿区内有业务联系、施工等办证的车辆,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矿区有关单位有权没收其通行证,给予罚款#元。

27.28所有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入账,不得坐支、私分、或挪做它用。罚款收入只准用于安全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

27.29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露天煤矿内交通规则》执行。

27.30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露天煤矿安监处。

28 矿内交通规则

28.1总则

28.1.1为了加强朝阳露天煤矿机动车辆管理,结合采矿生产的需要,参照国家有关交通规定,制定本规则。

28.1.2凡外来车辆无矿内通行证进入矿内的,本矿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矿区,安监部门有权对不听从劝阻的车辆根据朝阳露天煤矿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28.2机动车驾驶员

28.2.1本矿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公司内部《机动车准驾证》后方准操作或驾驶准驾型号的车辆。

28.2.2本矿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及露天煤矿安全驾驶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矿区内部《机动车准驾证》。

28.2.3驾驶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身高不得低于155厘米,视力不得低于0.7,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符合本工种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8.2.4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驾驶证》和公司内部《机动车准驾证》,以便接受有关人员的检查。

2. 不准驾驶或操作与《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的车辆或设备。

3. 不准将车辆或设备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或操作。

4.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

5.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6.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7. 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械失灵的车辆或设备。

8. 驾驶室内不准超员,非接送人员的车辆和设备(如平板车、翻斗车或吊车等)不准乘人。

9. 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时,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

10. 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时,不准有吸烟、饮食、打闹、说笑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或操作的行为。

11. 未经允许不准将矿外或与本设备无关的人员带上车辆或设备进行参观、考察等活动。

28.2.5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所驾驶车辆和操作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联合作业规程》。

28.3车辆

28.3.1进入矿内的机动车辆的制动器、喇叭、雨刷器、后视镜、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若有故障应及时处理。

28.3.2保持车辆的整洁、干净,生产指挥车辆要配有标志鲜明高杆旗,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悬挂明显的防爆标志。

28.3.3指挥车等车辆需停车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要远离作业设备作业区,同时要拉上手制动,发动机熄火、挂上挡,防止溜车。

28.4行车规定

28.4.1一切车辆进入矿大门后,必须在换向区内完成由右侧通行改换为左侧通行,并在矿内所有道路上都执行左侧通行的交通规则。

28.4.2准许进入矿区的其它车辆不准与生产车辆、生产指挥车辆抢道,不准超车。

28.4.3因生产需要必须进入我矿境内的车辆,由该车驾驶员本

人按照、朝阳露天煤矿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专用道路管理的联合通告》以及露天煤矿安监处《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持车辆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介绍信,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到安监站接受矿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后,办理专用通行证。

28.4.4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行驶,并时刻注意周围的各种信号和标志。

28.4.5上级领导或其他兄弟单位的同志来我矿检查工作或参观指导,必须与安监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换乘矿内指挥车方准进入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由矿内指挥车带领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28.4.6坑内生产车辆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指挥车及其他运输车辆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安监站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该时速限制。

28.4.7除正在路面上工作的平路机、洒水车等道路维护车辆外,一切运行的车辆都要给大型生产车辆让道。

28.4.8各种车辆严禁曲线行车或熄火、空挡滑行。

28.4.9行车中,两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下坡道路及冰、雪、雨、泥泞路面上要加大两车之间的距离。

28.4.10凡生产车辆严禁超车、抢道。

28.4.11机动车会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8.4.12车辆起步必须鸣号,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动。

28.4.13任何车辆停车再起步时,不准向右起步转弯或向右起步调头,否则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8.4.14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生产车辆。

28.4.15在风、雨、雾、尘等天气不好,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打开灯光(防雾灯),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停在公路两侧妨碍卡车通行的地段,同时打开灯光。

28.4.16一切车辆在行驶时,不准压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标志。

28.4.17遇有警戒人员、检查人员拦车或遇有“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必须停车,在情况不明时严禁通行。

28.4.18摩托车、自行车及与本矿生产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在生产作业区内通行。

28.4.19外包工程车辆、人员进入矿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出入。

28.4.20若发现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执行任务时,一切车辆都要让行。

28.5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执行国家颁布执行的统一标志和信号。

28.6关于朝阳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露天煤矿正常、有序的交通秩序,减少矿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矿里对《朝阳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凡是外来车辆(指除露天煤矿生产、维修车辆及相关管理人员车辆以外的,包括各部门和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车辆)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8.6.1外来车辆因公务需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与我矿有关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安排专人引领。进入现场后,必

须完全服从引领人员的指挥。

28.6.2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挂高杆旗,下车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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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朝阳露天煤矿区是国网能源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以朝阳露天煤矿工业广场为核心,同时朝阳露天煤矿炸药厂。矿区交通秩序管理难度一直很大,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项工作量增加,使这一问题更加的突出,特别是矿区内闲杂人员和一些非矿区车辆逐渐增加,有的甚至进入矿坑,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有的已造成事故。因此,为了加强矿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彻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隐患、确保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7.1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由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要求所属职工按规定执行。

27.2矿区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各单位生产需要具体情况分工负责,各单位分管安全副职要分管此项工作。工作量大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规定。做到矿区的交通安全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

27.3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所管辖道路的安全管理,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责任区巡视制度,坚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齐各种交通标志,及时清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对于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造成道路和附属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组织抢修。

27.4各单位对所辖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管理单位组织分析,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报矿安监处。责任确定后,由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和涉及外单位、个人车辆的交通事故的分析处理矿安监处组织。

27.5矿区各单位职工通勤,原则上必须乘坐公司指定的通勤车,严禁骑摩托和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无法乘坐通勤车的,由单

位向矿安监处写出书面报告,按安监处批复结果执行。

27.6所有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持安监处签发的通行证方准通行。通行证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只发给本公司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矿区的车辆。临时通行证只发给本单位及为本单位服务、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临时或短期出入矿区的车辆。

27.7矿区通行证只发给以下车辆:

因工作和生产需要长期或临时出入矿区的车辆;确因无法乘坐公司统一通勤车而必须乘其它车辆上下班的职工(必须本单位申报,安监处审批);确因事情急迫,来不及办理通行证而需要出入矿区时,由有关二级单位的指定人员亲自到矿区大门办理登记签名手续,亲自带领该车进出,该车辆的所有安全问题由带领人负责。

27.8办理通行证时,要求办证车辆的司机持有效驾照(到办证单位接受矿区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各单位提出申请(注明车型、车号、司机姓名、入矿事由、签发日期、有效期、途经路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矿安监处,安监处审核并签发通行证,保卫处在通行证上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各签发、审核、办证单位要建立好台帐,通行证只限定车辆在指定路线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做其它用途。

27.9保卫处必须加强对矿区大门的管理,选派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门卫工作。门卫值勤人员必须杜绝无关车辆和人员出入矿区。一般车辆出入大门时,必须验证放行,对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注明车型、车号、出入矿区事由),并以填表打勾的方式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司机签字认可后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带领的人员签字后方准放行。

27.10矿区安全事故类型划分

27.10.1露天煤矿区分矿坑和工业广场两部分。矿坑是指从#联络路与#端帮路交叉路口开始的采场、排土场、破碎站和坑下运输道路。工业广场即除矿坑内的露天煤矿区。

27.10.2在矿坑内发生的生产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叫运输生产事故;在工业广场内发生的生产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叫矿内交通事故;未经允许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在矿坑和工业广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叫矿外交通事故。

27.12入矿坑规定

27.12.1露天煤矿在#联络路与#端帮路之间设一岗亭,配备安检人员对入矿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27.12.2允许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包括:

1. 露天煤矿、机修厂、炸药部和公司因生产需要进入的人员和车辆。

2. 直接为现场生产服务的外委单位人员和车辆须进入矿坑时,首先要到被服务单位进行备案,必须到露天安监处进行培训并办理入坑通行证。

3. 凡到露天煤矿、机修厂和炸药部检查和了解情况的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人员,若需入矿坑,必须换乘以上单位的专用车辆。

4. 外来参观人员原则上只允许到观礼台参观,特殊情况需入矿坑的,必须经露天煤矿办公室批准并由引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换乘由露天煤矿人员驾驶的露天煤矿车辆方准入坑。

5. 外来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由露天煤矿安监处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并办理入矿坑通行证后,在露天煤矿人员引领下方可入坑。

6. 所有入坑车辆必须插高杆旗,进入矿坑的必须安装警灯,要保持警灯正常闪烁。

7. 严禁驾驶人员在车辆行进中抽烟、接打手机或对讲机,接打时必须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8. 生产指挥车、生产服务车等车辆须在生产现场停车时,必须停放在采掘与排土设备的作业半径之外。

27.13露天煤矿负责进入矿坑的所有外部开口的封堵。

27.14为了工作和安全,一切外来人员严禁私自到维修中心卡车检修场地参观。

27.15矿安监处、各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要定期检查矿区通行证的发放、使用、登记情况,检查出入矿区、矿坑的车辆是否遵守有关规定,检查各值勤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定期考核中,并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各二级单位也要开展相应的考核和奖罚。

27.16露天煤矿矿区内全部实行左侧通行,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考核,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所有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27.17所有车辆在进出矿大门时必须接受检查。

27.18各种机动车辆在矿坑内主干道上车速不得超过40Km/h,在风、雨、雾等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和冰雪、泥泞路面上速度上不得超过15Km/h,在大门口、院内的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在矿坑内行驶的车辆要严格执行露天煤矿的相关规定。

27.19机动车在距交叉路口30米外必须减速慢行。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车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转弯时必须打开相应的转向灯,夜间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10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27.20矿区内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7.20.1超车前须开右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右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左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7.20.2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时不准超车。

27.20.3在超车过程中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27.21机动车不准停放在路口、大门口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停下的机动车须开示宽灯、尾灯。

27.22进入矿区的各种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凡借道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必须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27.23遇有安全监察人员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27.24装载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其中外单位送炸药的车辆按露天煤矿指定线路进入火药库。

27.25在露天煤矿生产区内运行的生产作业车辆仍执行露天煤矿安全操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27.26各单位车辆在露天煤矿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室、矿安监处和道路管辖单位,任何人不得隐瞒事故和私了。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矿安监处裁定。

27.27罚则

27.27.1各单位对管辖区范围交通安全情况检查管理时,有权对违章者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公司采取吊扣或吊销准驾证等措施。

27.27.2对无矿区通行证又无二级单位指定人员引领行驶在矿区

道路上的各种车辆处罚如下:

27.27.2.1未造成事故的,由发现单位给予罚款#元。

27.27.2.2造成事故的,凡是国网能源宝清公司的车辆除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加罚责任者#元,加罚单位有关领导#元;其他单位及个人车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元。

27.27.3凡矿区有关单位职工或其它人员不服从保卫处矿区大门值勤人员的管理,驾驶无证车辆强行闯入矿区的,给予罚款#元。

27.27.4凡由于门卫等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放行无矿区通行证车辆且未造成事故的,对放行责任者罚款#元;造成事故的对放行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各记事故一件。

27.27.5凡发现门卫和有关工作人员收钱后私自放行无通行证的车辆时,除收回非法所得外,另加罚有关人员非法所得的10-20倍的罚金。

27.27.6凡发现私自扩大发证范围,未经培训考核就发证,未造成事故的,要立即收回证件且对责任者罚款#元,造成事故时除收回证件外另罚责任者#元。

27.27.7凡在矿区内有业务联系、施工等办证的车辆,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矿区有关单位有权没收其通行证,给予罚款#元。

27.28所有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入账,不得坐支、私分、或挪做它用。罚款收入只准用于安全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

27.29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露天煤矿内交通规则》执行。

27.30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露天煤矿安监处。

28 矿内交通规则

28.1总则

28.1.1为了加强朝阳露天煤矿机动车辆管理,结合采矿生产的需要,参照国家有关交通规定,制定本规则。

28.1.2凡外来车辆无矿内通行证进入矿内的,本矿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矿区,安监部门有权对不听从劝阻的车辆根据朝阳露天煤矿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28.2机动车驾驶员

28.2.1本矿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公司内部《机动车准驾证》后方准操作或驾驶准驾型号的车辆。

28.2.2本矿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及露天煤矿安全驾驶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矿区内部《机动车准驾证》。

28.2.3驾驶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身高不得低于155厘米,视力不得低于0.7,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符合本工种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8.2.4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驾驶证》和公司内部《机动车准驾证》,以便接受有关人员的检查。

2. 不准驾驶或操作与《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的车辆或设备。

3. 不准将车辆或设备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或操作。

4.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

5.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6.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7. 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械失灵的车辆或设备。

8. 驾驶室内不准超员,非接送人员的车辆和设备(如平板车、翻斗车或吊车等)不准乘人。

9. 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时,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

10. 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时,不准有吸烟、饮食、打闹、说笑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或操作的行为。

11. 未经允许不准将矿外或与本设备无关的人员带上车辆或设备进行参观、考察等活动。

28.2.5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所驾驶车辆和操作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联合作业规程》。

28.3车辆

28.3.1进入矿内的机动车辆的制动器、喇叭、雨刷器、后视镜、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若有故障应及时处理。

28.3.2保持车辆的整洁、干净,生产指挥车辆要配有标志鲜明高杆旗,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悬挂明显的防爆标志。

28.3.3指挥车等车辆需停车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要远离作业设备作业区,同时要拉上手制动,发动机熄火、挂上挡,防止溜车。

28.4行车规定

28.4.1一切车辆进入矿大门后,必须在换向区内完成由右侧通行改换为左侧通行,并在矿内所有道路上都执行左侧通行的交通规则。

28.4.2准许进入矿区的其它车辆不准与生产车辆、生产指挥车辆抢道,不准超车。

28.4.3因生产需要必须进入我矿境内的车辆,由该车驾驶员本

人按照、朝阳露天煤矿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专用道路管理的联合通告》以及露天煤矿安监处《露天煤矿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持车辆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介绍信,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到安监站接受矿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后,办理专用通行证。

28.4.4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行驶,并时刻注意周围的各种信号和标志。

28.4.5上级领导或其他兄弟单位的同志来我矿检查工作或参观指导,必须与安监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换乘矿内指挥车方准进入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由矿内指挥车带领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28.4.6坑内生产车辆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指挥车及其他运输车辆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安监站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该时速限制。

28.4.7除正在路面上工作的平路机、洒水车等道路维护车辆外,一切运行的车辆都要给大型生产车辆让道。

28.4.8各种车辆严禁曲线行车或熄火、空挡滑行。

28.4.9行车中,两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下坡道路及冰、雪、雨、泥泞路面上要加大两车之间的距离。

28.4.10凡生产车辆严禁超车、抢道。

28.4.11机动车会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8.4.12车辆起步必须鸣号,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动。

28.4.13任何车辆停车再起步时,不准向右起步转弯或向右起步调头,否则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8.4.14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生产车辆。

28.4.15在风、雨、雾、尘等天气不好,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打开灯光(防雾灯),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停在公路两侧妨碍卡车通行的地段,同时打开灯光。

28.4.16一切车辆在行驶时,不准压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标志。

28.4.17遇有警戒人员、检查人员拦车或遇有“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必须停车,在情况不明时严禁通行。

28.4.18摩托车、自行车及与本矿生产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在生产作业区内通行。

28.4.19外包工程车辆、人员进入矿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出入。

28.4.20若发现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执行任务时,一切车辆都要让行。

28.5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执行国家颁布执行的统一标志和信号。

28.6关于朝阳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露天煤矿正常、有序的交通秩序,减少矿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矿里对《朝阳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凡是外来车辆(指除露天煤矿生产、维修车辆及相关管理人员车辆以外的,包括各部门和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车辆)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8.6.1外来车辆因公务需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与我矿有关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安排专人引领。进入现场后,必

须完全服从引领人员的指挥。

28.6.2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挂高杆旗,下车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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