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和解协议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
X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历史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立约背景:
甲、乙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项目一直维系交易往来,由乙方提供物料,甲方提供加工定做等服务。
双方对乙方拖欠甲方加工定做费用金额(以下简称“债务金额”)及发票开具等事项存有争议,特以本约确定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清理历史债权债务关系。
鉴于此,双方确认并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乙方承认累计共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此债务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已含乙方应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双方以此金额固定债务额,就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另存争议,双方若就此《债务和解协议书》存有争议,得以此金额为双方全部债权债务金额。
第二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乙方在甲方处所存的剩余物料双方确认后拟定如附件一《剩余物料清单》。
第三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甲方对于乙方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尚未开具增值税税务发票(税点17%),应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8,511.35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圆叁角五分)。
第四条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债务金额至甲方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甲方应当补开历史款项发票及本次债务金额支付的发票。开票方式如下: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开历史款项正规增值税发票(税点17%)给乙方,开票金额为人民币48,511.35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圆叁角五分);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债务金额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开具正规增值税税务发票(税点17%)给乙方,开票金额为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
以上两次应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82,166.79元(大写:捌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圆柒角玖分)(以下简称“应开票金额”)。
所有发票开具单位为: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存留于甲方处的剩余物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限深圳南山区),物料状态以附件一《物料清单》为准。甲方应负责安排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了债务金额,自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到甲方帐户后双方就此笔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债权。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即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的法律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债务金额的 百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甲方逾期开具发票的,应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应按应开票金额的 百分之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转移剩余物料,或导致剩余物料短缺、价值明显低于盘点价值的,甲方应当按照物料原价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并知悉,本协议所约定内容及本协议的存在属于敏感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部公开,若有违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债务和解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债务和解协议》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一:《剩余物料清单》
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
乙方
乙方:XXX 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债务和解协议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
X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历史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立约背景:
甲、乙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项目一直维系交易往来,由乙方提供物料,甲方提供加工定做等服务。
双方对乙方拖欠甲方加工定做费用金额(以下简称“债务金额”)及发票开具等事项存有争议,特以本约确定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清理历史债权债务关系。
鉴于此,双方确认并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乙方承认累计共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此债务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已含乙方应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双方以此金额固定债务额,就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另存争议,双方若就此《债务和解协议书》存有争议,得以此金额为双方全部债权债务金额。
第二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乙方在甲方处所存的剩余物料双方确认后拟定如附件一《剩余物料清单》。
第三条 截止2015年12月日,甲方对于乙方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尚未开具增值税税务发票(税点17%),应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8,511.35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圆叁角五分)。
第四条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债务金额至甲方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甲方应当补开历史款项发票及本次债务金额支付的发票。开票方式如下: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开历史款项正规增值税发票(税点17%)给乙方,开票金额为人民币48,511.35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圆叁角五分);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债务金额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开具正规增值税税务发票(税点17%)给乙方,开票金额为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
以上两次应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82,166.79元(大写:捌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圆柒角玖分)(以下简称“应开票金额”)。
所有发票开具单位为: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存留于甲方处的剩余物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限深圳南山区),物料状态以附件一《物料清单》为准。甲方应负责安排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了债务金额,自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到甲方帐户后双方就此笔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债权。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即人民币33,655.44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肆分)的法律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债务金额的 百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甲方逾期开具发票的,应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应按应开票金额的 百分之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转移剩余物料,或导致剩余物料短缺、价值明显低于盘点价值的,甲方应当按照物料原价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并知悉,本协议所约定内容及本协议的存在属于敏感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部公开,若有违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债务和解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债务和解协议》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一:《剩余物料清单》
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
乙方
乙方:XXX 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