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至 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事宜共同制定如下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该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均须遵照本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并承担本合同书中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合同书中的权利和利益。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承包 至 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管理。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号牌为吉C - 。

二、乙方经营的客运班线上行始发站为: ,下行始发站为: ,途经: ,营运时间依据公司规定执行。该班线附加班线为:

三、乙方在客运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乙方在公司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的班车(线)有经营管理权。乙方组成包车组人员须经公司审核,不得私自聘用司乘人员。所聘用的司乘人员需证件齐全,需经公司审核备案。未经公司审核备案的司乘人员,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乙方每月保证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元,该管理费采取预交方式,即乙方需在每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甲方管理费。如乙方不能在当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一个月的上缴费用,甲方可以终止其营运,扣留车辆或号牌。停运期间不减上缴费用,并每迟交一日加收乙方欠缴费用总额10%的滞纳金。停运五日后,乙方仍不能交齐应缴费用,按乙方单方毁约处理,由甲方收回乙方经营管理的线路及车辆,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注销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旅客运输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承包客运线路使用营运客车的司、乘人员由乙方雇用。报甲方审查同意、备案。司、乘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一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待遇,均由乙方负责。如司、乘人员在为乙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六、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客车营运保证金叁万元整,用以保证乙方车辆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本合同期满终止后,如乙方未出现违犯协议规定保证金被扣的情况,保证金一次性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乙方营运过程中燃料费、修理费(包括大修费)、轮胎费、过路过桥费、站务费、违章罚款等除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乙方营运车辆营业税的交缴及手续办理。

九、乙方所承包管理的客运线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增加或减少其它的营运客车,导致营运环境改变,不影响本合同执行,乙方的上缴费用不予增减。

十、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乙方承包经营的客运班线上增加减少营运客车数量或变更营运方式,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做变动。

十一、乙方车辆营运需遵守国家运管规定,文明服务,不许私自提高客运票价,如违犯被行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管理的客车按本合同规定的线路、时间及班次营运,并服从甲方统一运调安排,超越本合同规定线路出租、探亲、访友、送客必须经公司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越线行驶、未按规定时间发车和私改营运线路擅自加班、延长或缩短线路,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经发现由甲方给予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合同,注销保证金。

十三、乙方营运使用的车辆除用于规定班线的营运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开车回家吃饭、办私事、节假日开车探亲访友等,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按私改营运线路处罚。 十四、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如需修理停运或对外出租,需提前一天向其所在基层公司、站申报批准。由其所在分公司、站另行安排车辆顶替。如未经批准擅自停班,即视为违章掉班,每掉班一次,罚乙方200元。

十五、乙方承包经营的营运车辆因待命、空班等空闲时间,不得私自向其它线路加班发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十六、乙方必须保证其使用的客车运行时符合公司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证安全和技术状况良好。甲方每月至少对乙方客车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技术检查,乙方不得拒检。如发现乙方使用的客车有安全隐患或技术状况下降,甲方可强制其停车修理,同时可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违约,可取消其客车承包权,其保证金一并注销,不予返回(见客运公司营运客车技术管理规定)。

十七、乙方对其负责的客车配备驾驶员时,必须符合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如高速公路驾驶员驾龄三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下等)。否则甲方将不允许其参加营运或给予其它处罚。

十八、乙方在客运车辆营运过程中,在途经中途站点时,不得在该站有终点客车待客的情况下,停车上客(可以下客)或招揽旅客。如有违犯,每次罚款200元。如因上客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九、乙方经营管理的客运线路因路面维修或雨、雪、雾、水、桥断等出现路阻情况,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任。如出现停车,本合同书规定的上缴甲方管理费不予减免。 二十、乙方使用的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违犯运管规定被交警及运政管理部门扣留,其停车损失由乙方承担,停车期间不减免乙方应完成的上缴甲方的管理费。

廿一、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对其从业经营使用的营运客车进行商业第三者和司、乘、旅客人员保险。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按相关法规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乙方承包车辆停运,停运期间,本合同规定应上缴甲方的管理费不予减免,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对营运客车进行商业第三者和司、乘、旅客人员按本条款投保,乙方承包经营使用的客车不得营运,本合同随之解除。由甲方收回营运线路及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二、为保证旅客运输安全,乙方经营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安装GPS 监控设备,并保证GPS 良好有效。如GPS 发生故障,需立即维修。不及时维修造成甲方无法对该营运客车行车数据的采集管理,每次按公司或行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罚。

廿三、如乙方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在合同期间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除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外,承包合同废止。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四、乙方交给甲方的经营行为保证金,在出现以下情况归甲方使用。

1、不服从管理或检查被罚款不能及时交清;

2、不服从统一营运调度和私改营运线路、营运班次被处罚不能及时交清;

3、未及时处理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赔款;

4、违犯公司管理制度未及时交缴的各种罚款;

5、乙方单方毁约,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6、没有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的款额;

7、其它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廿五、乙方保证金被扣不足规定数额时,乙方应在不足的当月补足规定数额。不能在当月补足保证金数额,即视为乙方毁约,由甲方注销其剩余保证金,同时收回其对客车的承包权另行发包。

廿六、乙方对其经营管理的营运客车不许擅自拆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由甲方给予相应纠正和处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七、乙方经营管理的客车,车体广告和车内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由公司统一制作,乙方不得擅自制作和损坏,也不得拒绝公司统一安排广告张贴,如拒绝或损坏,由乙方赔偿损失。拒绝张贴广告,乙方需赔偿甲方每台次500元的补偿金。甲方也可以停止其营运,损失由乙方自负。

廿八、本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变化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本合同随之调整或终止,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廿九、乙方使用的客车必须按规定办理营运车辆及线路的年检和季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年(季)检手续不齐,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十、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乙方车辆除用于规定的旅客运输外,一律停放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不得擅自选点停放。未按公司指定停车场停放车辆或不按时回场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十一、乙方经甲方批准,可以将本合同书规定的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但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方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不经甲方批准转让车辆和营业线路,属乙方单方毁约。由甲方收回车辆号牌及营运线路,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停车,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每天的赔偿标准为本合同书规定的上缴管理费减去该车月上缴税费剩余数额除三十天,其它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三十二、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现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由于事故、老旧、技术状况等原因报废或不能保证安全运输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按本合同第廿八条处理。

三十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书中的规定,如有违约,经对方制止不能改正,无责任方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并赔偿对方损失。

三十四、本合同书条款与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和并执行,如与国家法规有相抵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三十五、附加条款:

三十六、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就合同条款没有向对方提出异议,本合同延续执行。如不能延续执行,线路及车辆、行车号牌和营运手续由甲方收回,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经营行为保证金。

三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八、本合同书双方签字并交齐客车营运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年 月 乙方: 日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至 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事宜共同制定如下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该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均须遵照本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并承担本合同书中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合同书中的权利和利益。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承包 至 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管理。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号牌为吉C - 。

二、乙方经营的客运班线上行始发站为: ,下行始发站为: ,途经: ,营运时间依据公司规定执行。该班线附加班线为:

三、乙方在客运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乙方在公司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的班车(线)有经营管理权。乙方组成包车组人员须经公司审核,不得私自聘用司乘人员。所聘用的司乘人员需证件齐全,需经公司审核备案。未经公司审核备案的司乘人员,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乙方每月保证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元,该管理费采取预交方式,即乙方需在每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甲方管理费。如乙方不能在当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一个月的上缴费用,甲方可以终止其营运,扣留车辆或号牌。停运期间不减上缴费用,并每迟交一日加收乙方欠缴费用总额10%的滞纳金。停运五日后,乙方仍不能交齐应缴费用,按乙方单方毁约处理,由甲方收回乙方经营管理的线路及车辆,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注销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旅客运输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承包客运线路使用营运客车的司、乘人员由乙方雇用。报甲方审查同意、备案。司、乘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一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待遇,均由乙方负责。如司、乘人员在为乙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六、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客车营运保证金叁万元整,用以保证乙方车辆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本合同期满终止后,如乙方未出现违犯协议规定保证金被扣的情况,保证金一次性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乙方营运过程中燃料费、修理费(包括大修费)、轮胎费、过路过桥费、站务费、违章罚款等除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乙方营运车辆营业税的交缴及手续办理。

九、乙方所承包管理的客运线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增加或减少其它的营运客车,导致营运环境改变,不影响本合同执行,乙方的上缴费用不予增减。

十、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乙方承包经营的客运班线上增加减少营运客车数量或变更营运方式,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做变动。

十一、乙方车辆营运需遵守国家运管规定,文明服务,不许私自提高客运票价,如违犯被行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管理的客车按本合同规定的线路、时间及班次营运,并服从甲方统一运调安排,超越本合同规定线路出租、探亲、访友、送客必须经公司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越线行驶、未按规定时间发车和私改营运线路擅自加班、延长或缩短线路,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经发现由甲方给予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合同,注销保证金。

十三、乙方营运使用的车辆除用于规定班线的营运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开车回家吃饭、办私事、节假日开车探亲访友等,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按私改营运线路处罚。 十四、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如需修理停运或对外出租,需提前一天向其所在基层公司、站申报批准。由其所在分公司、站另行安排车辆顶替。如未经批准擅自停班,即视为违章掉班,每掉班一次,罚乙方200元。

十五、乙方承包经营的营运车辆因待命、空班等空闲时间,不得私自向其它线路加班发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十六、乙方必须保证其使用的客车运行时符合公司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证安全和技术状况良好。甲方每月至少对乙方客车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技术检查,乙方不得拒检。如发现乙方使用的客车有安全隐患或技术状况下降,甲方可强制其停车修理,同时可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违约,可取消其客车承包权,其保证金一并注销,不予返回(见客运公司营运客车技术管理规定)。

十七、乙方对其负责的客车配备驾驶员时,必须符合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如高速公路驾驶员驾龄三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下等)。否则甲方将不允许其参加营运或给予其它处罚。

十八、乙方在客运车辆营运过程中,在途经中途站点时,不得在该站有终点客车待客的情况下,停车上客(可以下客)或招揽旅客。如有违犯,每次罚款200元。如因上客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九、乙方经营管理的客运线路因路面维修或雨、雪、雾、水、桥断等出现路阻情况,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任。如出现停车,本合同书规定的上缴甲方管理费不予减免。 二十、乙方使用的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违犯运管规定被交警及运政管理部门扣留,其停车损失由乙方承担,停车期间不减免乙方应完成的上缴甲方的管理费。

廿一、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对其从业经营使用的营运客车进行商业第三者和司、乘、旅客人员保险。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按相关法规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乙方承包车辆停运,停运期间,本合同规定应上缴甲方的管理费不予减免,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对营运客车进行商业第三者和司、乘、旅客人员按本条款投保,乙方承包经营使用的客车不得营运,本合同随之解除。由甲方收回营运线路及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二、为保证旅客运输安全,乙方经营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安装GPS 监控设备,并保证GPS 良好有效。如GPS 发生故障,需立即维修。不及时维修造成甲方无法对该营运客车行车数据的采集管理,每次按公司或行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罚。

廿三、如乙方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在合同期间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除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外,承包合同废止。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四、乙方交给甲方的经营行为保证金,在出现以下情况归甲方使用。

1、不服从管理或检查被罚款不能及时交清;

2、不服从统一营运调度和私改营运线路、营运班次被处罚不能及时交清;

3、未及时处理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赔款;

4、违犯公司管理制度未及时交缴的各种罚款;

5、乙方单方毁约,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6、没有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的款额;

7、其它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廿五、乙方保证金被扣不足规定数额时,乙方应在不足的当月补足规定数额。不能在当月补足保证金数额,即视为乙方毁约,由甲方注销其剩余保证金,同时收回其对客车的承包权另行发包。

廿六、乙方对其经营管理的营运客车不许擅自拆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由甲方给予相应纠正和处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廿七、乙方经营管理的客车,车体广告和车内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由公司统一制作,乙方不得擅自制作和损坏,也不得拒绝公司统一安排广告张贴,如拒绝或损坏,由乙方赔偿损失。拒绝张贴广告,乙方需赔偿甲方每台次500元的补偿金。甲方也可以停止其营运,损失由乙方自负。

廿八、本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变化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本合同随之调整或终止,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廿九、乙方使用的客车必须按规定办理营运车辆及线路的年检和季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年(季)检手续不齐,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十、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乙方车辆除用于规定的旅客运输外,一律停放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不得擅自选点停放。未按公司指定停车场停放车辆或不按时回场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十一、乙方经甲方批准,可以将本合同书规定的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但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方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不经甲方批准转让车辆和营业线路,属乙方单方毁约。由甲方收回车辆号牌及营运线路,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停车,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每天的赔偿标准为本合同书规定的上缴管理费减去该车月上缴税费剩余数额除三十天,其它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三十二、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现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由于事故、老旧、技术状况等原因报废或不能保证安全运输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按本合同第廿八条处理。

三十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书中的规定,如有违约,经对方制止不能改正,无责任方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并赔偿对方损失。

三十四、本合同书条款与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和并执行,如与国家法规有相抵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三十五、附加条款:

三十六、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就合同条款没有向对方提出异议,本合同延续执行。如不能延续执行,线路及车辆、行车号牌和营运手续由甲方收回,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经营行为保证金。

三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八、本合同书双方签字并交齐客车营运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年 月 乙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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