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标准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ZSFD-212.10-01-2013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2013-10-01发布 2013-10-01实施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 .................................................................. 2 4 职责 ........................................................................ 2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4 6 检查与考核 .................................................................. 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漳山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漳山发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环保技术监督的范围,环保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环保监督的技术管理和考核指标,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代替Q/ZSFD-212.07-01-2011

本标准由漳山发电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王治虎

本标准修改人:王治虎

本标准初审人:张振华

本标准复审人:张 奇

本标准批准人:谷中和

本标准于2011年6月首次发布,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漳山发电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漳山发电环保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

的通知》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2349-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HJ/T 75-2007 《火力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试行)》 DL/T 1050-2007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 414-200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锅炉机组》

SDJ 99-1988 《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

SDJ 172-1985 《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指用于污染物防治的设施,火力发电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囱、除尘器、烟气脱硫(硝)装置、废水处理设施、灰场和煤场、防止或减少噪声设施、防止或减少扬尘设施、在线检测装置。

3.2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技术监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及管理办法,在发电设备全过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健康水平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评价,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其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贯穿于发电设备设计、制造、基建、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3.3 三同时: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4 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

3.5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 职责

4.1 环保主管领导

4.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

4.1.2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4.1.3督促、检查和推动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定期组织“环保监督网”活动。

4.2 安全环保部

4.2.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过程监督、检查、考核。

4.2.2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管理职能。

4.2.3 负责制定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

4.2.4 建立环保技术监督三级网络,组织监督网成员对公司各部门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2.5 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及兄弟单位对口的外联工作。

4.2.6 组织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4.2.7 负责制定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4.2.8 参加环保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4.2.9 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4.3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

4.3.1 根据环保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发生环保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和环保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并共同研究处理。

4.3.2 负责生产、生活、脱硫等各种废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记录,确保各种处理设施出口废水水质达到设计指标。

4.3.3 负责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记录。

4.3.4 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尘设施正常运转。

4.3.5 加强灰场的管理,做好灰场覆土和绿化工作,防止污染环境,积极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4.3.6 负责做好消声降噪工作。

4.3.7 做好机组检修、技改工程排放污染物处理的监督工作。

4.4 环境监测实验室

4.4.1 公司环保监测实验室设置于发电部与化学试验室合并工作。

4.4.2 日常环保监测内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脱硫废水等处理设施排放口水质,脱硫吸收塔浆液、石灰石浆液、石膏、入炉煤质、消石灰等物料品质。

4.4.3 按规定完成各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 转情况,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总工程师,第二级为安环部环保经理及环保监督专职工程师,第三级为各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兼职环保监督员)。

5.1.2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5.1.3 环保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维护的全部生产过程,包括燃料及原材料、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各种噪声治理装置、储煤厂及输煤系统和贮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

5.1.4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

5.2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5.2.1 燃料、原材料监督

5.2.1.1 对入厂煤的硫份、灰份及挥发份等,影响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2 对入厂燃油硫份、水分及纯度等,影响脱硝催化剂、布袋除尘器安全运行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3 对入厂石灰石杂质及氧化钙含量、纯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石灰石颗粒度等,影响二期湿法脱硫装置效率、石膏品质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4 对入厂消石灰杂质及氧化钙含量、纯度、活性等,影响一期半干法脱硫装置效率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5 对入厂液氨纯度指标进行监督。

5.2.2 环保设施监督

5.2.2.1 大气治理设备

1)除尘器(包括电除尘及布袋除尘器)

●监督内容包括投运率、除尘效率、烟尘去除量、阻力、漏风率、布袋破损率、烟气差压等;

●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前、后,应进行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未达标必须进行整改,使其达标;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除尘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2)脱硫设备

●监督内容包括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脱硫塔进出口浓度、塔内浆液密度PH 值、

石灰石浆液密度颗粒度、石膏品质、旁路挡板开启频次、脱硫剂耗量、脱硫装置耗电量、耗水量、脱硫副产品产出量等;

●A 级检修后三个月内应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试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达到排放标准时,机组不能投入运行;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脱硫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3)脱硝设备

●监督内容包括脱硝装置投运率、脱硝效率、脱硝装置进出口浓度、催化剂差压、液氨消耗量、吹灰器投入率等;

●A 级检修后三个月内应对脱硝设施的脱硝效率进行试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排放标准时,机组不能投入运行;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脱硝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2.2.2 废水治理设备

1)厂区各种工业废水监督范围;

●化学酸、碱废水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pH 值达标后回用至灰场;

●含油污水处理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回用至煤场;

●脱硫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至干灰拌湿;

●机组检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冲洗水,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废水,通过机组排水槽回收后,接入二期工业废水系统处理合格后回用至煤场、灰场;

●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至一期半干法脱硫系统。

2)废水治理设备监督内容包括,废水设施投运时间、废水处理量、回收水量、出水水质是否满足下游用户要求等;

3)厂区各种工业废水设施,监督重点为废水设施各水池溢流频次及溢流时间;

4)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废水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各废水设施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工业用水的消耗量,废水按照“分类储存、分级回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回收,追求实现废水零排放。

5.2.2.3 固体废物治理设备

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中“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求,

贮灰(渣) 场(地) 应做到永久灰坡不滑坡、不跑灰,雨排水不带灰,灰场不发生外泄灰及扬尘等二次污染,暂时不用的灰场表面应进行覆土和表面固化处理,永久灰坡坡面植被完整、无外漏灰痕迹;

2)做好永久灰坡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监测、维护工作,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状态。尤其是防汛期间应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明确防汛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制定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预案;

3)针对除灰除渣系统设备管道使用寿命短、磨损周期小的特点,做好管道预防性防磨及设备定期保养工作,减少灰渣系统泄露对生产现场环境的污染;

4)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灰渣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完成上级下达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指标。

5.2.2.4 噪声治理设备

1)监督内容包括安全阀排气消音器、转机隔音罩、建筑物门窗外护板、高效隔音墙、北厂区绿化带等;

2)机组A 级检修时必须一并对噪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日常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改造优化,以确保将噪音影响范围降至最小;

3)每年春季及时更换北厂区绿化带枯死的林;

4)每半年对厂界噪声进行一次测量。

5.2.2.5 粉尘治理设备

1)监督内容包括煤场挡风抑尘墙、喷淋洒水系统、煤场落煤斗除尘器以及其他装有除尘器的箱罐筒仓等设备;

2)结合上述设备的运行特性制定详细的状态检修计划,确保粉尘治理设备正常投运,避免发生粉尘泄露对生产现场环境的污染。

5.2.2.6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1)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应正常投运,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2)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3)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4)完善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维护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设备台账、检修台账及维护台账等原始资料的记录,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5.3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5.3.1 烟气排放:机组正常运行时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期工程执行第Ⅱ时段排放限值,二期工程执行第Ⅲ时段排放限值。

5.3.2 废水排放:生产各系统产生的废水按照“分类储存、分级回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回收,追求实现废水零排放。水系统异常状态时的排水,进入灰场事故应急池用于干灰调湿及灰面喷洒。

5.3.3 作业环境噪声、粉尘污染控制:按DL/T5053—200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标准》执行。

5.3.4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排放限值。

5.3.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经营部负责处置,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综合利用指标。

5.3.6 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确投运率大于95%。

5.4 环保技术监督指标

5.4.1 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5.4.2 燃煤硫份每天、每月、每季加权平均。

5.4.3 除尘器投运率不低于98%。

5.4.4 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A 级检修前后各测一次除尘器效率。

5.4.5 脱硫设施投入率不低于90%。

5.4.6 脱硝设施投入率不低于90%。

5.4.7 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5.4.8 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

5.4.9 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

5.4.10 灰场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

5.4.11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

5.4.12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 5.5

5.1.1 每年1、4、7、10月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主管与环保局核定排污费,并按期缴纳。

5.1.2 每年12月份向山西省环保局申报下一年度排污量,每年1月份核查上一年排污量。

5.1.3 每季度统计核算排污费,了解费用增减情况,及时办理排污申报。

5.1.4 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完成排污费的核定、缴纳工作,协助财务部缴纳排污费。

5.1.5 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计算。

5.6 统计报表的管理

5.6.1 各责任单位、部门、专业按要求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月度环境统计报表。

5.6.2 安全环保部环保主管负责各环境统计报表的填报,经部门经理审核,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公司上月统计报表。

5.6.3 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统计报表。

5.7 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5.7.1 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5.7.2 环保技改项目随生产性技改项目一并申报,经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5.7.3 环保技改项目资金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环保技改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和环保局申请环保专项治理资金。要积极主动争取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上报技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归口部门为安全环保部。

6.2 考核

6.2.1 环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机设备同等重要,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执行《预警考核制度》,两项制度发生冲突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6.2.2 每月初5日前由安全环保部对发出的《环保监督预警通知单》进行统计,根据各责任单位接到预警单的数量以及对预警单相应程度提出考核建议。

6.2.3 收到《一般预警通知单》通知单的责任单位,能够认真研究所提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可免予考核(或有责任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6.2.4 对于收到《一般预警通知单》不积极相应、不进行认真分析、未提出整改计划,有治理方案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视情况处以300-500元罚款。

6.2.5 《严重预警通知单》按照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条例》中的障碍情况进行考核处理,视情况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6 发生厂内重大污染源泄漏、环境纠纷、被投诉以及被环保部门通报时,按生产事故考核,并全公司通报。

6.3 考核部门

考核由安全环保部提出,环保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4 考核时间

考核必须在在事发后一周之内提出。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ZSFD-212.10-01-2013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2013-10-01发布 2013-10-01实施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 .................................................................. 2 4 职责 ........................................................................ 2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4 6 检查与考核 .................................................................. 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漳山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漳山发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环保技术监督的范围,环保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环保监督的技术管理和考核指标,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代替Q/ZSFD-212.07-01-2011

本标准由漳山发电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王治虎

本标准修改人:王治虎

本标准初审人:张振华

本标准复审人:张 奇

本标准批准人:谷中和

本标准于2011年6月首次发布,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漳山发电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漳山发电环保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

的通知》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2349-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HJ/T 75-2007 《火力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试行)》 DL/T 1050-2007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 414-200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锅炉机组》

SDJ 99-1988 《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

SDJ 172-1985 《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指用于污染物防治的设施,火力发电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囱、除尘器、烟气脱硫(硝)装置、废水处理设施、灰场和煤场、防止或减少噪声设施、防止或减少扬尘设施、在线检测装置。

3.2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技术监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及管理办法,在发电设备全过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健康水平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评价,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其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贯穿于发电设备设计、制造、基建、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3.3 三同时: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4 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

3.5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 职责

4.1 环保主管领导

4.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

4.1.2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4.1.3督促、检查和推动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定期组织“环保监督网”活动。

4.2 安全环保部

4.2.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过程监督、检查、考核。

4.2.2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管理职能。

4.2.3 负责制定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

4.2.4 建立环保技术监督三级网络,组织监督网成员对公司各部门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2.5 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及兄弟单位对口的外联工作。

4.2.6 组织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4.2.7 负责制定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4.2.8 参加环保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4.2.9 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4.3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

4.3.1 根据环保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发生环保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和环保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并共同研究处理。

4.3.2 负责生产、生活、脱硫等各种废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记录,确保各种处理设施出口废水水质达到设计指标。

4.3.3 负责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记录。

4.3.4 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尘设施正常运转。

4.3.5 加强灰场的管理,做好灰场覆土和绿化工作,防止污染环境,积极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4.3.6 负责做好消声降噪工作。

4.3.7 做好机组检修、技改工程排放污染物处理的监督工作。

4.4 环境监测实验室

4.4.1 公司环保监测实验室设置于发电部与化学试验室合并工作。

4.4.2 日常环保监测内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脱硫废水等处理设施排放口水质,脱硫吸收塔浆液、石灰石浆液、石膏、入炉煤质、消石灰等物料品质。

4.4.3 按规定完成各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 转情况,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总工程师,第二级为安环部环保经理及环保监督专职工程师,第三级为各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兼职环保监督员)。

5.1.2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5.1.3 环保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维护的全部生产过程,包括燃料及原材料、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各种噪声治理装置、储煤厂及输煤系统和贮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

5.1.4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

5.2 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5.2.1 燃料、原材料监督

5.2.1.1 对入厂煤的硫份、灰份及挥发份等,影响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2 对入厂燃油硫份、水分及纯度等,影响脱硝催化剂、布袋除尘器安全运行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3 对入厂石灰石杂质及氧化钙含量、纯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石灰石颗粒度等,影响二期湿法脱硫装置效率、石膏品质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4 对入厂消石灰杂质及氧化钙含量、纯度、活性等,影响一期半干法脱硫装置效率的指标进行监督。

5.2.1.5 对入厂液氨纯度指标进行监督。

5.2.2 环保设施监督

5.2.2.1 大气治理设备

1)除尘器(包括电除尘及布袋除尘器)

●监督内容包括投运率、除尘效率、烟尘去除量、阻力、漏风率、布袋破损率、烟气差压等;

●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前、后,应进行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未达标必须进行整改,使其达标;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除尘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2)脱硫设备

●监督内容包括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脱硫塔进出口浓度、塔内浆液密度PH 值、

石灰石浆液密度颗粒度、石膏品质、旁路挡板开启频次、脱硫剂耗量、脱硫装置耗电量、耗水量、脱硫副产品产出量等;

●A 级检修后三个月内应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试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达到排放标准时,机组不能投入运行;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脱硫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3)脱硝设备

●监督内容包括脱硝装置投运率、脱硝效率、脱硝装置进出口浓度、催化剂差压、液氨消耗量、吹灰器投入率等;

●A 级检修后三个月内应对脱硝设施的脱硝效率进行试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排放标准时,机组不能投入运行;

●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脱硝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2.2.2 废水治理设备

1)厂区各种工业废水监督范围;

●化学酸、碱废水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pH 值达标后回用至灰场;

●含油污水处理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回用至煤场;

●脱硫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至干灰拌湿;

●机组检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冲洗水,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废水,通过机组排水槽回收后,接入二期工业废水系统处理合格后回用至煤场、灰场;

●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至一期半干法脱硫系统。

2)废水治理设备监督内容包括,废水设施投运时间、废水处理量、回收水量、出水水质是否满足下游用户要求等;

3)厂区各种工业废水设施,监督重点为废水设施各水池溢流频次及溢流时间;

4)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废水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各废水设施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工业用水的消耗量,废水按照“分类储存、分级回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回收,追求实现废水零排放。

5.2.2.3 固体废物治理设备

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中“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求,

贮灰(渣) 场(地) 应做到永久灰坡不滑坡、不跑灰,雨排水不带灰,灰场不发生外泄灰及扬尘等二次污染,暂时不用的灰场表面应进行覆土和表面固化处理,永久灰坡坡面植被完整、无外漏灰痕迹;

2)做好永久灰坡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监测、维护工作,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状态。尤其是防汛期间应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明确防汛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制定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预案;

3)针对除灰除渣系统设备管道使用寿命短、磨损周期小的特点,做好管道预防性防磨及设备定期保养工作,减少灰渣系统泄露对生产现场环境的污染;

4)应不断总结运行检修经验,结合设备技改、技术优化、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相关灰渣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修订完善;

5)完成上级下达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指标。

5.2.2.4 噪声治理设备

1)监督内容包括安全阀排气消音器、转机隔音罩、建筑物门窗外护板、高效隔音墙、北厂区绿化带等;

2)机组A 级检修时必须一并对噪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日常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改造优化,以确保将噪音影响范围降至最小;

3)每年春季及时更换北厂区绿化带枯死的林;

4)每半年对厂界噪声进行一次测量。

5.2.2.5 粉尘治理设备

1)监督内容包括煤场挡风抑尘墙、喷淋洒水系统、煤场落煤斗除尘器以及其他装有除尘器的箱罐筒仓等设备;

2)结合上述设备的运行特性制定详细的状态检修计划,确保粉尘治理设备正常投运,避免发生粉尘泄露对生产现场环境的污染。

5.2.2.6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1)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应正常投运,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2)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3)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4)完善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维护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设备台账、检修台账及维护台账等原始资料的记录,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5.3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5.3.1 烟气排放:机组正常运行时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期工程执行第Ⅱ时段排放限值,二期工程执行第Ⅲ时段排放限值。

5.3.2 废水排放:生产各系统产生的废水按照“分类储存、分级回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回收,追求实现废水零排放。水系统异常状态时的排水,进入灰场事故应急池用于干灰调湿及灰面喷洒。

5.3.3 作业环境噪声、粉尘污染控制:按DL/T5053—200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标准》执行。

5.3.4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排放限值。

5.3.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经营部负责处置,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综合利用指标。

5.3.6 环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确投运率大于95%。

5.4 环保技术监督指标

5.4.1 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5.4.2 燃煤硫份每天、每月、每季加权平均。

5.4.3 除尘器投运率不低于98%。

5.4.4 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A 级检修前后各测一次除尘器效率。

5.4.5 脱硫设施投入率不低于90%。

5.4.6 脱硝设施投入率不低于90%。

5.4.7 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5.4.8 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

5.4.9 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

5.4.10 灰场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

5.4.11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

5.4.12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 5.5

5.1.1 每年1、4、7、10月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主管与环保局核定排污费,并按期缴纳。

5.1.2 每年12月份向山西省环保局申报下一年度排污量,每年1月份核查上一年排污量。

5.1.3 每季度统计核算排污费,了解费用增减情况,及时办理排污申报。

5.1.4 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完成排污费的核定、缴纳工作,协助财务部缴纳排污费。

5.1.5 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计算。

5.6 统计报表的管理

5.6.1 各责任单位、部门、专业按要求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月度环境统计报表。

5.6.2 安全环保部环保主管负责各环境统计报表的填报,经部门经理审核,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公司上月统计报表。

5.6.3 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统计报表。

5.7 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5.7.1 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5.7.2 环保技改项目随生产性技改项目一并申报,经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5.7.3 环保技改项目资金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环保技改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和环保局申请环保专项治理资金。要积极主动争取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上报技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归口部门为安全环保部。

6.2 考核

6.2.1 环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机设备同等重要,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执行《预警考核制度》,两项制度发生冲突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6.2.2 每月初5日前由安全环保部对发出的《环保监督预警通知单》进行统计,根据各责任单位接到预警单的数量以及对预警单相应程度提出考核建议。

6.2.3 收到《一般预警通知单》通知单的责任单位,能够认真研究所提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可免予考核(或有责任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6.2.4 对于收到《一般预警通知单》不积极相应、不进行认真分析、未提出整改计划,有治理方案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视情况处以300-500元罚款。

6.2.5 《严重预警通知单》按照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条例》中的障碍情况进行考核处理,视情况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6 发生厂内重大污染源泄漏、环境纠纷、被投诉以及被环保部门通报时,按生产事故考核,并全公司通报。

6.3 考核部门

考核由安全环保部提出,环保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4 考核时间

考核必须在在事发后一周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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