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数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1**********]01

摘 要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宪法表征了执政者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关键词:宪法 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权力

一、依宪治国可以限缩国家权力和增进公民权利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二、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三、依宪治国能给予人民对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

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四、依宪治国使依宪执政成为逻辑必然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西方政党的运行是以选举为中心来展开的,选举是政党获取、执掌权力的“合法性”方式,政党一旦进入权力体制之中,它自身就成为一个被监视和控制的对象,在严格的法治主义背景下,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颇为清晰;中国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依靠周期性的选举“授权”,而是来自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党缔造军队、创立国家的事实即使党成为国家、军队的当然领导者。执政党的组织和执政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凭,其权力的边界是极为模糊的,所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可以最终归结到执政党的领导权这一元中,执政党对所有国家权力的干预似乎也成为当然之义。然而,倘若执政党的角色与国家机

关的角色并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几无可能,依宪治国自然也就成为空谈。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行为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亦即依法执政、依宪执政。

在依宪治国作为治国纲领得以确定后,依宪执政这一治国的基本方式也得到最高层的肯定,并在各类场合加以宣示。习近平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执政党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总体任务时也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对现代民主和法治规律的认知和深刻把握,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习总在纪念讲话中提到了评价一个政治体制是否良善的8条标准,包括国家领导层是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个方面人才能否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些都是关乎一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性宪制指标。薄熙来、周永康事件曾使执政党遭受前所未有的执政危机,也暴露了中国宪政体制的孱弱,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建设,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侯欣一:《中国法治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刘金国、舒国滢编:《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蒋立山:《中国法治论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数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1**********]01

摘 要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宪法表征了执政者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关键词:宪法 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权力

一、依宪治国可以限缩国家权力和增进公民权利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二、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三、依宪治国能给予人民对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

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四、依宪治国使依宪执政成为逻辑必然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西方政党的运行是以选举为中心来展开的,选举是政党获取、执掌权力的“合法性”方式,政党一旦进入权力体制之中,它自身就成为一个被监视和控制的对象,在严格的法治主义背景下,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颇为清晰;中国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依靠周期性的选举“授权”,而是来自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党缔造军队、创立国家的事实即使党成为国家、军队的当然领导者。执政党的组织和执政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凭,其权力的边界是极为模糊的,所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可以最终归结到执政党的领导权这一元中,执政党对所有国家权力的干预似乎也成为当然之义。然而,倘若执政党的角色与国家机

关的角色并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几无可能,依宪治国自然也就成为空谈。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行为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亦即依法执政、依宪执政。

在依宪治国作为治国纲领得以确定后,依宪执政这一治国的基本方式也得到最高层的肯定,并在各类场合加以宣示。习近平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执政党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总体任务时也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对现代民主和法治规律的认知和深刻把握,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习总在纪念讲话中提到了评价一个政治体制是否良善的8条标准,包括国家领导层是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个方面人才能否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些都是关乎一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性宪制指标。薄熙来、周永康事件曾使执政党遭受前所未有的执政危机,也暴露了中国宪政体制的孱弱,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建设,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侯欣一:《中国法治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刘金国、舒国滢编:《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蒋立山:《中国法治论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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