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2014年9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致: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公司”或“发行人”)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4年5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6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现根据2014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4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原股东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和“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作价出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风险;如存在,请提供有效可行的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增资情况

2010年4月22日,泰合佳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泰合佳通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并修订了公司章程。新增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1,425万元由霍向琦以95万元货币和1,330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37.5万元由李琳以2.5万元货币和35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37.5万元由韩炎以2.5万元货币和35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用于增资的三项非专利技术中,“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价值494.36万元,为霍向琦个人所有;“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价值488.92万元,为霍向琦个人所有;“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价值482.32万元,为霍向琦、李琳和韩炎按份共同所有,其中霍向琦拥有价值346.72万元的份额,李琳拥有价值35万元的份额,韩炎拥有价值35万元的份额(霍向琦、李琳、韩炎于2010年3月19日签署《分割协议》,霍向琦将该技术部分所有权权益赠予李琳、韩炎)。

就本次增资涉及的三项非专利技术,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都评报字〔2010〕17号)。经评估,“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94.36万元、“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88.92万元,“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82.32万元。

2010年5月13日,中德利勤(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德利勤验字〔2010〕第021号)。经查验,截至2010年5月7日止,泰合佳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

2010年6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就本次增资向泰合佳通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次变更后,泰合佳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专利的申请情况

1、专利申请情况

“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于2009年3月申请专利(申请人为泰合佳通,发明人为杨经正)、于2011年1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泰合佳通);“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于2009年3月申请专利(申请人为泰合佳通,发明人为相秀英)、于2011年2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泰合佳通)。

2、专利申请原因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所述,霍向琦于2005年开始研究并最终形成了该三项技术,之后将该三项技术实质用于泰合佳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但未签署相关的技术转让协议;此外,霍向琦计划该等技术能够最终在泰合佳通实现应用,但由于当时欠缺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相关意识,仅考虑到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且该等技术也是准备给泰合佳通使用,因此2009年申请专利权时霍向琦直接安排泰合佳通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了专利权申请,最终泰合佳通于2011年取得了专利权证书。

作为创业初期留住人才的措施之一,霍向琦安排杨经正、相秀英等作为发明人,以体现激励之目的。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杨经正、相秀英和聂志

勇的访谈,其均书面确认霍向琦为该三项技术的发明人,书面确认的详细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主要当事人的确认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尽管该三项技术在2009年以泰合佳通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存在权属上的瑕疵,但是该等技术已于2010年通过增资的合法程序注入泰合佳通,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专利申请合法、有效。

(三)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霍向琦的访谈和简历核查,霍向琦从1997年开始从事移动通信行业,从最初的基站调测、局数据制作,至后期的无线网络优化工作,精通移动通信原理,熟悉ITU 的3GPP 协议;2005年利用业余时间,查阅3GPP 协议、高通芯片协议栈、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等大量文献资料,购买Nokia N80、N70、Dopoda 等多宽测试终端,研究形成了该三项技术。

此外,根据对泰合佳通员工花名册、研发人员专业背景的核查及对杨经正、相秀英、聂志勇的访谈,除霍向琦外,泰合佳通设立早期无通信方面的研发人员。泰合佳通2007年下半年开始筹建研发部门、招聘研发人员(包括杨经正、相秀英等),从事的主要是基于相关技术进行应用产品的编码工作(成果是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品),而非对三项技术进行研发。经查阅泰合佳通设立至2009年的会计凭证,未发现与三项技术有关的财务支出。根据对杨经正、相秀英、聂志勇及李琳、韩炎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承诺,该等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

综上,霍向琦研发的上述三项技术不属于职务发明,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其有权进行处分,包括赠予及作价出资;该等技术已经交付给泰合佳通使用,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四)主要当事人的确认情况

根据2014年3月5日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杨经正的访谈,“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系霍向琦个人研发并投入泰合佳通使

用。杨经正声明并承诺:(1)其于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任职于泰合佳通。期间担任泰合佳通技术人员,承担的部分工作为根据霍向琦研发的“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技术编写部分代码、软件,该等工作的成果为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公司产品。其作为软件工程师并不具备通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在泰合佳通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对“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本身进行研发或者改善。(2)“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的技术,霍向琦自该技术产生之日起即为该技术的唯一合法权属人(即所有人)。(3)霍向琦拟以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实现应用推广。因2009年初泰合佳通尚处于创业早期阶段,需要吸引、保留人才,其属于较早加入泰合佳通的技术人员,作为激励及荣誉,霍向琦同意以其为“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此外,鉴于霍向琦计划将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因此申请时专利权人亦直接署名为泰合佳通。(4)杨经正不是“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的知识产权人,无权对该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对该技术的权属无异议、不存在纠纷。

根据2014年3月6日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相秀英的访谈,“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系霍向琦个人研发并投入泰合佳通使用。相秀英声明并承诺:(1)其于2008年8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泰合佳通。期间担任泰合佳通技术人员,承担的部分工作为根据霍向琦研发的“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技术编写部分代码、软件,该等工作的成果为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公司产品。其作为软件工程师并不具备通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在泰合佳通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对“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本身进行研发或者改善。(2)“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的技术,霍向琦自该技术产生之日起即为该技术的唯一合法权属人(即所有人)。(3)霍向琦拟以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实现应用推广。因2009年初泰合佳通尚处于创业早期阶段,需要吸引、保留人才,其属于较早加入泰合佳通的技术人员,作为激励及荣誉,霍向琦同意以其为“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发明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此外,鉴于霍向琦计划将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因

此申请时专利权人亦直接署名为泰合佳通。(4)相秀英不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的知识产权人,无权对该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对该技术的权属无异议、不存在纠纷。

2014年8月29日,霍向琦出具声明与承诺:如因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和“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作价出资导致泰合佳通或荣之联承受任何负债、负担、损失或遭受任何处罚的,其将向泰合佳通或荣之联全额予以补偿,避免给泰合佳通或荣之联造成任何损失。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原股东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和“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作价出资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风险;且霍向琦已经出具承诺就可能的损失承诺赔偿责任,因此泰合佳通或荣之联不会因该等事宜受到实际损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宋晓明: 程劲松: 余洪彬: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2014年9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致: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公司”或“发行人”)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4年5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6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现根据2014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4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原股东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和“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作价出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风险;如存在,请提供有效可行的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增资情况

2010年4月22日,泰合佳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泰合佳通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并修订了公司章程。新增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中,1,425万元由霍向琦以95万元货币和1,330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37.5万元由李琳以2.5万元货币和35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37.5万元由韩炎以2.5万元货币和35万元非专利技术认缴。用于增资的三项非专利技术中,“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价值494.36万元,为霍向琦个人所有;“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价值488.92万元,为霍向琦个人所有;“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价值482.32万元,为霍向琦、李琳和韩炎按份共同所有,其中霍向琦拥有价值346.72万元的份额,李琳拥有价值35万元的份额,韩炎拥有价值35万元的份额(霍向琦、李琳、韩炎于2010年3月19日签署《分割协议》,霍向琦将该技术部分所有权权益赠予李琳、韩炎)。

就本次增资涉及的三项非专利技术,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都评报字〔2010〕17号)。经评估,“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94.36万元、“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88.92万元,“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市场价值为482.32万元。

2010年5月13日,中德利勤(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德利勤验字〔2010〕第021号)。经查验,截至2010年5月7日止,泰合佳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

2010年6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就本次增资向泰合佳通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次变更后,泰合佳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专利的申请情况

1、专利申请情况

“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于2009年3月申请专利(申请人为泰合佳通,发明人为杨经正)、于2011年1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泰合佳通);“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于2009年3月申请专利(申请人为泰合佳通,发明人为相秀英)、于2011年2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泰合佳通)。

2、专利申请原因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所述,霍向琦于2005年开始研究并最终形成了该三项技术,之后将该三项技术实质用于泰合佳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但未签署相关的技术转让协议;此外,霍向琦计划该等技术能够最终在泰合佳通实现应用,但由于当时欠缺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相关意识,仅考虑到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且该等技术也是准备给泰合佳通使用,因此2009年申请专利权时霍向琦直接安排泰合佳通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了专利权申请,最终泰合佳通于2011年取得了专利权证书。

作为创业初期留住人才的措施之一,霍向琦安排杨经正、相秀英等作为发明人,以体现激励之目的。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杨经正、相秀英和聂志

勇的访谈,其均书面确认霍向琦为该三项技术的发明人,书面确认的详细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主要当事人的确认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尽管该三项技术在2009年以泰合佳通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存在权属上的瑕疵,但是该等技术已于2010年通过增资的合法程序注入泰合佳通,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专利申请合法、有效。

(三)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霍向琦的访谈和简历核查,霍向琦从1997年开始从事移动通信行业,从最初的基站调测、局数据制作,至后期的无线网络优化工作,精通移动通信原理,熟悉ITU 的3GPP 协议;2005年利用业余时间,查阅3GPP 协议、高通芯片协议栈、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等大量文献资料,购买Nokia N80、N70、Dopoda 等多宽测试终端,研究形成了该三项技术。

此外,根据对泰合佳通员工花名册、研发人员专业背景的核查及对杨经正、相秀英、聂志勇的访谈,除霍向琦外,泰合佳通设立早期无通信方面的研发人员。泰合佳通2007年下半年开始筹建研发部门、招聘研发人员(包括杨经正、相秀英等),从事的主要是基于相关技术进行应用产品的编码工作(成果是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品),而非对三项技术进行研发。经查阅泰合佳通设立至2009年的会计凭证,未发现与三项技术有关的财务支出。根据对杨经正、相秀英、聂志勇及李琳、韩炎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承诺,该等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

综上,霍向琦研发的上述三项技术不属于职务发明,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其有权进行处分,包括赠予及作价出资;该等技术已经交付给泰合佳通使用,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四)主要当事人的确认情况

根据2014年3月5日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杨经正的访谈,“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系霍向琦个人研发并投入泰合佳通使

用。杨经正声明并承诺:(1)其于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任职于泰合佳通。期间担任泰合佳通技术人员,承担的部分工作为根据霍向琦研发的“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技术编写部分代码、软件,该等工作的成果为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公司产品。其作为软件工程师并不具备通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在泰合佳通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对“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本身进行研发或者改善。(2)“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的技术,霍向琦自该技术产生之日起即为该技术的唯一合法权属人(即所有人)。(3)霍向琦拟以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实现应用推广。因2009年初泰合佳通尚处于创业早期阶段,需要吸引、保留人才,其属于较早加入泰合佳通的技术人员,作为激励及荣誉,霍向琦同意以其为“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此外,鉴于霍向琦计划将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因此申请时专利权人亦直接署名为泰合佳通。(4)杨经正不是“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的知识产权人,无权对该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对该技术的权属无异议、不存在纠纷。

根据2014年3月6日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相秀英的访谈,“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系霍向琦个人研发并投入泰合佳通使用。相秀英声明并承诺:(1)其于2008年8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泰合佳通。期间担任泰合佳通技术人员,承担的部分工作为根据霍向琦研发的“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技术编写部分代码、软件,该等工作的成果为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公司产品。其作为软件工程师并不具备通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在泰合佳通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对“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本身进行研发或者改善。(2)“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技术系霍向琦原自行研发的技术,霍向琦自该技术产生之日起即为该技术的唯一合法权属人(即所有人)。(3)霍向琦拟以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实现应用推广。因2009年初泰合佳通尚处于创业早期阶段,需要吸引、保留人才,其属于较早加入泰合佳通的技术人员,作为激励及荣誉,霍向琦同意以其为“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发明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此外,鉴于霍向琦计划将该技术投入泰合佳通,专利申请通常需要18到24个月才能取得专利权,因

此申请时专利权人亦直接署名为泰合佳通。(4)相秀英不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的知识产权人,无权对该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对该技术的权属无异议、不存在纠纷。

2014年8月29日,霍向琦出具声明与承诺:如因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和“一种手机软件窗口的快速切换方法”作价出资导致泰合佳通或荣之联承受任何负债、负担、损失或遭受任何处罚的,其将向泰合佳通或荣之联全额予以补偿,避免给泰合佳通或荣之联造成任何损失。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原股东以非专利技术“GSM/TD无线网络空口协议动态解码方法”和“基于智能手机协议栈的网络优化处理系统及方法”作价出资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风险;且霍向琦已经出具承诺就可能的损失承诺赔偿责任,因此泰合佳通或荣之联不会因该等事宜受到实际损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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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宋晓明: 程劲松: 余洪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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