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法学博士总监:公司法务如何深入业务

公司法务如何深入业务文/陈英骅  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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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深入业务是公司法务永恒的一个话题。不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业务不可能提出准确的风险点和法律意见。对业务模式的理解,不仅包括微观层面的产品结构和细节,还包括对宏观层面整个行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

本文作者是来自金融公司的年轻法务总监,名校法学博士毕业,有扎实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一个金融产品的设计研发,完美展示了公司法务深入业务的全过程,是不可多得的教学式案例。

一、深入了解需求

某地方交易所的业务人员希望与金华市磐安县的某家银行合作设计一款产品,为每位购买该产品的当地投资者赠送一份基本医疗保险,该业务人员将基本想法告诉法务,征求其合法合规意见,并咨询能否比照投连险的业务模式进行设计。

二、归类对比分析

通常法务拿到一款创新产品的方案后,主要是采取归类法和类比法对该产品进行分析,即如果该产品属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则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属于证券资管计划,则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如果该类产品属于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产品或者其他创新产品,则应当比照相类似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去进行产品创新。因此,法务通过与市面上的一款投连险产品进行类比,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VS  投资连结险

1. 投资连结险的概念与基本属性

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其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分成“保险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并进行独立运作,产品根本性质仍是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发行,且成立、销售、处罚等也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或管理,此外对产品的销售人员还有寿险销售经历的要求。

2. 投连险实例分析

法务从市面上选择了一款光大永明智富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进行分析,对该产品归纳出以下几点特征:

(1)该款产品虽然由商业银行和人寿公司联合推出,但其产品性质仍为保险,从客户购买界面名称(智富保险计划),挂网合同及保监会报备名称(光大永明智富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中均可清楚其保险性质。

(2)该款产品具有清晰的保险元素,包括“犹豫期”、“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退保扣费”规定等。

(3)该款产品特性中介绍“免费获得‘光大永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等于20倍的产品本金,若一次或多次购买本产品,累计赠送的航空意外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可知,投连险的保单产品应累加计算,但并无累计上限规定,另外根据产品基本性质可认为投连险中保险责任应是该产品购买的根本元素,而非赠送或附加品,故该款产品中的“免费获得”的说法不正确。

3. 本产品相关属性分析

本次业务人员上报的方案并不存在和保险机构联合发行的情况,该地方交易所本身仅有权开展金融资产交易挂牌业务,业务类型并不涉及保险,故该产品性质只能为投资收益权产品,从根本上不符合投连险的产品发行要素。

此外,本项目基本设定中保单价值也没有随投资总金额变化而变化,只是单一的200元/人/单,也不符合投连险产品保单价值应累加的设计规则。

4. 本产品以投连险方式发行设想

本次业务人员上报的方案若要采取类似“智富保险计划”投连险发行方法,则必须寻找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发行人,考虑到此项目的相关利润也仅为1‰或者更少,若采用投连险的发行方法,交易服务费比例可能减少,合作银行甚至可以考虑跳过该地方交易所,直接和保险公司合作,故投连险发行方法不宜使用于本项目。

三、宏观政策分析

既然本项目不适宜用投连险的模式发行,此路不通,只好另寻他路。回到整个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上来寻找可行方案,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再归类本产品到底适用哪一类行业政策:

1. 金华市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梳理

法务通过查阅《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磐政〔2012〕91号 )、《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磐政〔2013〕8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14号)等文件知悉,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可分为三大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缴范围包括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缴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

此外,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部门中,在职公务员及退休干部,根据国办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缴范围包括本县户籍且未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中未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已参保磐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不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重复参保无效。

2015年1月1日起,磐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筹部分为200元/人/年(总标准73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530元/人/年)。

(3)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 本产品涉及医疗保险种类分析

再从宏观到微观,具体到本产品:

根据业务人员报送的方案显示——“本项目由磐安县城乡居民作为投资人,认购人取得的项目收益由项目认购人根据认购金额*预期收益率-购买医保的费用计算取得的收益。

认购人购买的医保费用按每年200元/人/年扣收,医保费用在项目起息后第一次支付收益时扣收。认购人取得其在磐安县一年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多重信息重叠(以上黄色标注)基本可以认定参保项目是一年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别考虑到:

(1)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一般是直接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难以设计产品;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直接从个人帐户中划转,难以设计产品;

(3)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的3-5%提取,不需要个人额外缴费。

此外,在产品设计时还应考虑到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人群(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本产品的潜在认购人可能很大一部分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认购后无法真正使用其权利。

四、合法合规性分析

1. 对设计方案进行法律定性

按照目前业务人员提交的产品设计方案,医疗保险由产品认购人同意从其投资收益中扣款支付购买,则产品认购人应为医疗保险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认购人若要认购本投资收益权,就必须同意购买医疗保险的条款,通过类比法分析,法务认为其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禁止性活动的相关精神,实际上属于捆绑销售。

对捆绑销售进行分类:

(1)只有购买甲产品时,才可以用优惠价购买乙产品;

(2)甲、乙产品形式独立,但不单独出售,按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3)甲、乙产品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非法的捆绑销售成立的另一个要件是侵犯购买者的自主选择权。购买者应当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若出售者将甲乙2件产品捆绑销售,禁止购买者单独购买其中任一项,则其涉嫌违法捆绑销售;反之,出售者提供给购买者单独购买甲、单独购买乙、甲乙捆绑销售等多种选择,则在此种情形下捆绑销售应认为是合法的。

理财产品的非法捆绑销售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房贷办理和理财产品销售捆绑。其符合捆绑销售第一类情形,房贷与理财事实上是2个相独立对的合同,但部分银行人为地强行将签发要件重叠,不单独批准低利率的房贷,只有购买一定数额理财产品才给予利率较低的房贷批准。当然,这种行为是银监会明令禁止的。

2. 比较捆绑销售与投连险

从之前的论述中可得知,投连险在保监会的规定下实质上是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开展,其产品性质是兼具保险与投资;而捆绑销售本质上还是销售了两种产品,内含2种业务。因此捆绑销售与投连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3. 识别风险点

本产品分析可得知,其是将投资收益权和医疗保险的打包在一个合同里进行销售,形式要件上符合捆绑销售的第三种类型。因此存在商业银行禁止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五、提出可行方案

法务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识别风险,更在于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若要规避该款产品非法捆绑销售风险,则有以下几种建议:

1. 发行2种产品,一种是仅有投资收益权的项目,另一种是打包投资收益权与医疗保险的项目,给予认购人充分自主选择权。

2. 将捆绑销售模式改为赠送。

若采用赠送模式,则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非法捆绑销售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以下方式: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购买产品赠送医疗保险,产品综合成本不变,预期收益率适当下降0.005%-0.01%,从而覆盖医疗保险购买成本)。

根据上述设计,当医疗保险由产品发行人购买并赠送给认购人的情形下,(若发行人购买但需向认购人收取对价,则不应将发行人作为投保人),产品发行人为投保人,则涉及到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在认购协议中增加条款“认购人签署本协议则视为同意接受发行人为其免费购买的医疗保险”,则可以保障发行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还涉及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购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磐安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处交费。所以本产品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当就考虑费用缴付问题,及时和当地医保中心协商一致,保证医保购买的合法有效性。

结语 以上是作者完美深入业务的全过程,可以总结为五个步骤:一是深入了解需求,二是归类对比分析,三是宏观政策分析,四是合法合规分析,五是提出可行方案。

上述步骤可以进一步简化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的着眼点还是在于解决问题,在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中,如果问题得不到,一切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识别都是徒劳的。深入业务,说着容易做着难,与各位法务同行共勉!

公司首席法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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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如何深入业务文/陈英骅  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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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深入业务是公司法务永恒的一个话题。不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业务不可能提出准确的风险点和法律意见。对业务模式的理解,不仅包括微观层面的产品结构和细节,还包括对宏观层面整个行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

本文作者是来自金融公司的年轻法务总监,名校法学博士毕业,有扎实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一个金融产品的设计研发,完美展示了公司法务深入业务的全过程,是不可多得的教学式案例。

一、深入了解需求

某地方交易所的业务人员希望与金华市磐安县的某家银行合作设计一款产品,为每位购买该产品的当地投资者赠送一份基本医疗保险,该业务人员将基本想法告诉法务,征求其合法合规意见,并咨询能否比照投连险的业务模式进行设计。

二、归类对比分析

通常法务拿到一款创新产品的方案后,主要是采取归类法和类比法对该产品进行分析,即如果该产品属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则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属于证券资管计划,则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如果该类产品属于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产品或者其他创新产品,则应当比照相类似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去进行产品创新。因此,法务通过与市面上的一款投连险产品进行类比,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VS  投资连结险

1. 投资连结险的概念与基本属性

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其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分成“保险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并进行独立运作,产品根本性质仍是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发行,且成立、销售、处罚等也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或管理,此外对产品的销售人员还有寿险销售经历的要求。

2. 投连险实例分析

法务从市面上选择了一款光大永明智富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进行分析,对该产品归纳出以下几点特征:

(1)该款产品虽然由商业银行和人寿公司联合推出,但其产品性质仍为保险,从客户购买界面名称(智富保险计划),挂网合同及保监会报备名称(光大永明智富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中均可清楚其保险性质。

(2)该款产品具有清晰的保险元素,包括“犹豫期”、“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退保扣费”规定等。

(3)该款产品特性中介绍“免费获得‘光大永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等于20倍的产品本金,若一次或多次购买本产品,累计赠送的航空意外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可知,投连险的保单产品应累加计算,但并无累计上限规定,另外根据产品基本性质可认为投连险中保险责任应是该产品购买的根本元素,而非赠送或附加品,故该款产品中的“免费获得”的说法不正确。

3. 本产品相关属性分析

本次业务人员上报的方案并不存在和保险机构联合发行的情况,该地方交易所本身仅有权开展金融资产交易挂牌业务,业务类型并不涉及保险,故该产品性质只能为投资收益权产品,从根本上不符合投连险的产品发行要素。

此外,本项目基本设定中保单价值也没有随投资总金额变化而变化,只是单一的200元/人/单,也不符合投连险产品保单价值应累加的设计规则。

4. 本产品以投连险方式发行设想

本次业务人员上报的方案若要采取类似“智富保险计划”投连险发行方法,则必须寻找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发行人,考虑到此项目的相关利润也仅为1‰或者更少,若采用投连险的发行方法,交易服务费比例可能减少,合作银行甚至可以考虑跳过该地方交易所,直接和保险公司合作,故投连险发行方法不宜使用于本项目。

三、宏观政策分析

既然本项目不适宜用投连险的模式发行,此路不通,只好另寻他路。回到整个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上来寻找可行方案,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再归类本产品到底适用哪一类行业政策:

1. 金华市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梳理

法务通过查阅《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磐政〔2012〕91号 )、《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磐政〔2013〕8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14号)等文件知悉,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可分为三大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缴范围包括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缴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

此外,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部门中,在职公务员及退休干部,根据国办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缴范围包括本县户籍且未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中未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已参保磐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不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重复参保无效。

2015年1月1日起,磐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筹部分为200元/人/年(总标准73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530元/人/年)。

(3)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 本产品涉及医疗保险种类分析

再从宏观到微观,具体到本产品:

根据业务人员报送的方案显示——“本项目由磐安县城乡居民作为投资人,认购人取得的项目收益由项目认购人根据认购金额*预期收益率-购买医保的费用计算取得的收益。

认购人购买的医保费用按每年200元/人/年扣收,医保费用在项目起息后第一次支付收益时扣收。认购人取得其在磐安县一年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多重信息重叠(以上黄色标注)基本可以认定参保项目是一年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别考虑到:

(1)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一般是直接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难以设计产品;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直接从个人帐户中划转,难以设计产品;

(3)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的3-5%提取,不需要个人额外缴费。

此外,在产品设计时还应考虑到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人群(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本产品的潜在认购人可能很大一部分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认购后无法真正使用其权利。

四、合法合规性分析

1. 对设计方案进行法律定性

按照目前业务人员提交的产品设计方案,医疗保险由产品认购人同意从其投资收益中扣款支付购买,则产品认购人应为医疗保险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认购人若要认购本投资收益权,就必须同意购买医疗保险的条款,通过类比法分析,法务认为其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禁止性活动的相关精神,实际上属于捆绑销售。

对捆绑销售进行分类:

(1)只有购买甲产品时,才可以用优惠价购买乙产品;

(2)甲、乙产品形式独立,但不单独出售,按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3)甲、乙产品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非法的捆绑销售成立的另一个要件是侵犯购买者的自主选择权。购买者应当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若出售者将甲乙2件产品捆绑销售,禁止购买者单独购买其中任一项,则其涉嫌违法捆绑销售;反之,出售者提供给购买者单独购买甲、单独购买乙、甲乙捆绑销售等多种选择,则在此种情形下捆绑销售应认为是合法的。

理财产品的非法捆绑销售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房贷办理和理财产品销售捆绑。其符合捆绑销售第一类情形,房贷与理财事实上是2个相独立对的合同,但部分银行人为地强行将签发要件重叠,不单独批准低利率的房贷,只有购买一定数额理财产品才给予利率较低的房贷批准。当然,这种行为是银监会明令禁止的。

2. 比较捆绑销售与投连险

从之前的论述中可得知,投连险在保监会的规定下实质上是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开展,其产品性质是兼具保险与投资;而捆绑销售本质上还是销售了两种产品,内含2种业务。因此捆绑销售与投连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3. 识别风险点

本产品分析可得知,其是将投资收益权和医疗保险的打包在一个合同里进行销售,形式要件上符合捆绑销售的第三种类型。因此存在商业银行禁止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五、提出可行方案

法务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识别风险,更在于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若要规避该款产品非法捆绑销售风险,则有以下几种建议:

1. 发行2种产品,一种是仅有投资收益权的项目,另一种是打包投资收益权与医疗保险的项目,给予认购人充分自主选择权。

2. 将捆绑销售模式改为赠送。

若采用赠送模式,则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非法捆绑销售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以下方式: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购买产品赠送医疗保险,产品综合成本不变,预期收益率适当下降0.005%-0.01%,从而覆盖医疗保险购买成本)。

根据上述设计,当医疗保险由产品发行人购买并赠送给认购人的情形下,(若发行人购买但需向认购人收取对价,则不应将发行人作为投保人),产品发行人为投保人,则涉及到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在认购协议中增加条款“认购人签署本协议则视为同意接受发行人为其免费购买的医疗保险”,则可以保障发行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还涉及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购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磐安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处交费。所以本产品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当就考虑费用缴付问题,及时和当地医保中心协商一致,保证医保购买的合法有效性。

结语 以上是作者完美深入业务的全过程,可以总结为五个步骤:一是深入了解需求,二是归类对比分析,三是宏观政策分析,四是合法合规分析,五是提出可行方案。

上述步骤可以进一步简化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的着眼点还是在于解决问题,在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中,如果问题得不到,一切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识别都是徒劳的。深入业务,说着容易做着难,与各位法务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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