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投诉纠纷解决管理办法--讨论稿

**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解决

管 理 办 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和医疗规范,强化科室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科学有序的医疗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防范医疗投诉、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和相关文件规定,并在医院原有的一些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处置程序:

我院设置解决医疗投诉、纠纷的部门: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门诊办公室。我院建立了科室、职能部门、院领导三位一体程序规范的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处理机制。 科室在医疗工作中发生医疗投诉、纠纷,由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负责受理接待,并根据每一起医患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时下到科室调查了解情况,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由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分析情况,明确责任,提出书面解决处理统一意见,报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护理部。

医协办或是行风办(投诉办)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形成解决意见建议,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汇报医院院长;再由行风办、医协办及当事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同患方家属及代表沟通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解决途径、方案最终达成解决预想后,报请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医患双方签定协议解决完成。

引导依法按正规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努力使发生的医疗纠纷得到依法合理解决,解除当事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医院、科室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尽力避免给医院及科室带来损失,维护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要求:

1、科主任、护士长是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应首先与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或患者工作单位代表进行解释沟通。同时向医疗协调办公室、医务部或护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夜间报院总值班。

2、经解释沟通无法解决的医疗投诉、纠纷,医疗协调办公室、行风办(投诉办)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报告。夜间总值班要及时介入协调解决。

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在解决中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的或只要求复印病历资料而不要求封存的, 需由医疗协调办公室负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印及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医协办)保管。封存和启封病历都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患者救治无效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特别是可能有医疗纠纷发生者,当事科室应于患者死亡后立即与患者家属或患者生前工作单位代表沟通,明确告知,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若患者方不同意签字,科室应对患方不同意尸检的表述进行记录或录音录像,以保留证据。

7、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的,立即通知院保卫科、医协办协助处理,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

的通告》进行及时解决;必要时随即报医院属地的金碧派出所警方帮助处置。

8、有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闹行为者或事件,按《**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置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 院保卫科、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和护理部要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报告请示分管副院长和院长,以及报告公安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9、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查找原因及、分析情况、明确责任人员,明确对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提交书面情况分析报告报医协办、行风办(投诉办)、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

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后需认真填写《医疗投诉、纠纷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登记表》、《医疗纠纷原因分析整改督查表》存档。

10、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院内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对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原因、讨论判定性质,形成解决的方法、途径,解决范围等意见及建议;院内医患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对可能进行减免医疗费用及补赔偿或已进行补赔偿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明确每一件医疗投诉、纠纷中,当事科室和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最终形成一致的解决结论意见做出结论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以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处理原则:

1、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界定,责任程度的认定以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讨论的意见为准;以医务部医协办协商解决的建议,以医院领导讨论意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论、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及司法鉴**论或者法院的司法裁决为认定依据。

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以科室领导明确的解决处置意见为准。

2、补、赔偿金额按责任担当的原则

根据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解决时产生的补、赔偿金额的不同,按责任担当的原则,医院、科室、个人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款项。

既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也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能够承担,既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及其它医务人员从发生了补、赔偿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的事件中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防微杜渐,避免发生医疗过错及损害事件,进一步提高医疗安全质量。

3、科室主任责、权、利统合原则

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始终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按医疗原则、规范,进一步加强诊断、治疗、操作的规范化过程管理;强化本科室医务人员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及医疗责任心的教育;带领、监督、指导本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完成好工作,做好医患沟通,密切医患关系。科室发生造成补(赔)偿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科室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充分体现科室领导的责、权、利的统合原则。

四、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经济补、赔偿等费用后,科室承担赔偿比例规定:

1、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原则、医疗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患者发生并发症、后遗症或造成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解决产生的赔偿费用,

由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按责任程度计算比例:(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2、经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讨论评估认定,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原则、

医疗规范,无医疗过失而引发的医疗投诉、纠纷及医疗争议;或者是由于一些其它因素、非医疗护理原因等而发生的非医疗性的投诉、纠纷,或发生的其它突发性事件;医院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为维护和谐稳定及人文关怀的,解决处理的有关费用由医院承担,当事科室和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进行司法鉴定的,因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决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算(以下述的第4条计算方法)来计算。

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以人民法院裁决以及司法鉴定的责任程度来计算当事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程度的赔偿责任比例 (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4、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过程中,进行协商解决处理的,发生补、赔偿费用,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

算如下:

(1)补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的,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

(2)补赔偿金额在1-5万元(含伍万元)的,医院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3)补赔偿金额在5-10万元(含壹拾万元)的,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

(4)补赔偿金额10-20万元(含贰拾万元)的,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60%的赔偿责任。

(5)补赔偿金额20-30万元(含叁拾万元)的,医院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50%的赔偿责任。

(6)补赔偿金额30-40万元(含肆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40%的赔偿责任。

(7)补赔偿金额40-60万元(含伍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35%的赔偿责任。

(8)补赔偿金额 60万元以上的,医院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5、因解决医疗投诉、纠纷以及解决医疗事故或纠纷诉讼案:

(1)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事科室承担支出;

(2)解决发生补、赔偿金额的费用,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由当事科室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科室 支出? 绩效奖金? 中扣除。

(3)由当事责任人员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 个人绩效奖金? 中扣除。

(4)医院扣除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承担费用的时间,以解决完毕,医院支付补、赔偿费用的当月即开始按该管理规定执行。

(5)当事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扣除时间由科室讨论决定,时限不超过12个月。

6、对当事科室及责任人承担部分,按如下比例分担如下:

(该管理办法中比例为:10%、8%、6%、4%、2%)

(稍高的比例:20%、15、10、5、2%)

(下述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责任程度的认定是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

损害鉴定以及司法裁决或者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评估讨论意见所作出)。

(1)经认定,当事责任人员负完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10% (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0%(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2)当事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8%(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2%(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3)当事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6%(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4%(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4)当事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4%(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6%(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5)当事责任人员负轻微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2%(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8%(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超过1个以上当事责任人员的,各人需承担的赔偿比例由科室

领导讨论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再行分摊。

五、关于科室领导的赔偿责任:

1、科室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在追究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当事科室科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副护士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

2、在医疗投诉、纠纷解决产生补赔偿费用,且当事科室及责任人负有完全、主要、同等责任程度时,所涉及科室的主任、副主任(由医生原因导致的赔偿)或/和护士长、副护士长(由护理原因导致的赔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3、科室领导各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由科室内讨论后决定(承担科室领导责任的人员赔偿金额不得为零)。当事科室应将科主任或/和护士长各自扣除的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及时书面上报医务部。

六、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按比例分担:

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投诉、纠纷,涉及医技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由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判定涉及的科室在解决造成补赔偿的纠纷或事故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程度后,决定各个相应科室应分别承担的比例。基本原则如下:

1、多个责任科室在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主要责任科室)由一个科室承担,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为除医院承担部分以外的 50%-90%;

2、其他负有相应责任的一个或多个科室,按照认定的责任程度,需要承担除医院承担部分和责任主体科室承担部分以外的金额;

3、其他负有责任的科室具体承担的比例按照同等责任程度 50%、次要责任 25%、轻微责任 10% 进行承担。

七、发生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处罚:

1、医疗纠纷当事责任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不得评月星及年度星级医务人员。

2、(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在同等责任程度以上或者当年度有两次医患纠纷责任的)在两年对个人聘用、晋升职称,晋升级别均受限制不得晋升;发生因手术或高风险诊疗操作导致的医疗纠纷后,根据我院手术分级授权、高风险诊疗操作授权等相关规定,由医务部依规对责任医生进行相应的降级或取消授权等处罚。

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

(1)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

(2)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有主要责任的;

(3)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有主要责任的;

(4)协商解决补(赔)偿费用合计超过 20万元以上的 ;

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只要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发生者,取消科室当年的先进、优秀科室评选; 科室主任、护士长当年履职考核不得评选先进、优秀评选。

八、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九、本办法由医务部、行风办(投诉办)、财务科负责解释。

**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解决

管 理 办 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和医疗规范,强化科室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科学有序的医疗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防范医疗投诉、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和相关文件规定,并在医院原有的一些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处置程序:

我院设置解决医疗投诉、纠纷的部门: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门诊办公室。我院建立了科室、职能部门、院领导三位一体程序规范的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处理机制。 科室在医疗工作中发生医疗投诉、纠纷,由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负责受理接待,并根据每一起医患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时下到科室调查了解情况,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由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分析情况,明确责任,提出书面解决处理统一意见,报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护理部。

医协办或是行风办(投诉办)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形成解决意见建议,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汇报医院院长;再由行风办、医协办及当事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同患方家属及代表沟通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解决途径、方案最终达成解决预想后,报请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医患双方签定协议解决完成。

引导依法按正规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努力使发生的医疗纠纷得到依法合理解决,解除当事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医院、科室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尽力避免给医院及科室带来损失,维护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要求:

1、科主任、护士长是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应首先与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或患者工作单位代表进行解释沟通。同时向医疗协调办公室、医务部或护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夜间报院总值班。

2、经解释沟通无法解决的医疗投诉、纠纷,医疗协调办公室、行风办(投诉办)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报告。夜间总值班要及时介入协调解决。

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在解决中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的或只要求复印病历资料而不要求封存的, 需由医疗协调办公室负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印及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医协办)保管。封存和启封病历都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患者救治无效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特别是可能有医疗纠纷发生者,当事科室应于患者死亡后立即与患者家属或患者生前工作单位代表沟通,明确告知,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若患者方不同意签字,科室应对患方不同意尸检的表述进行记录或录音录像,以保留证据。

7、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的,立即通知院保卫科、医协办协助处理,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

的通告》进行及时解决;必要时随即报医院属地的金碧派出所警方帮助处置。

8、有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闹行为者或事件,按《**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置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 院保卫科、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和护理部要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报告请示分管副院长和院长,以及报告公安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9、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查找原因及、分析情况、明确责任人员,明确对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提交书面情况分析报告报医协办、行风办(投诉办)、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

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后需认真填写《医疗投诉、纠纷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登记表》、《医疗纠纷原因分析整改督查表》存档。

10、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院内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对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原因、讨论判定性质,形成解决的方法、途径,解决范围等意见及建议;院内医患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对可能进行减免医疗费用及补赔偿或已进行补赔偿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明确每一件医疗投诉、纠纷中,当事科室和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最终形成一致的解决结论意见做出结论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以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处理原则:

1、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界定,责任程度的认定以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讨论的意见为准;以医务部医协办协商解决的建议,以医院领导讨论意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论、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及司法鉴**论或者法院的司法裁决为认定依据。

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以科室领导明确的解决处置意见为准。

2、补、赔偿金额按责任担当的原则

根据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解决时产生的补、赔偿金额的不同,按责任担当的原则,医院、科室、个人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款项。

既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也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能够承担,既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及其它医务人员从发生了补、赔偿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的事件中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防微杜渐,避免发生医疗过错及损害事件,进一步提高医疗安全质量。

3、科室主任责、权、利统合原则

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始终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按医疗原则、规范,进一步加强诊断、治疗、操作的规范化过程管理;强化本科室医务人员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及医疗责任心的教育;带领、监督、指导本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完成好工作,做好医患沟通,密切医患关系。科室发生造成补(赔)偿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科室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充分体现科室领导的责、权、利的统合原则。

四、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经济补、赔偿等费用后,科室承担赔偿比例规定:

1、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原则、医疗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患者发生并发症、后遗症或造成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解决产生的赔偿费用,

由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按责任程度计算比例:(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2、经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讨论评估认定,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原则、

医疗规范,无医疗过失而引发的医疗投诉、纠纷及医疗争议;或者是由于一些其它因素、非医疗护理原因等而发生的非医疗性的投诉、纠纷,或发生的其它突发性事件;医院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为维护和谐稳定及人文关怀的,解决处理的有关费用由医院承担,当事科室和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进行司法鉴定的,因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决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算(以下述的第4条计算方法)来计算。

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以人民法院裁决以及司法鉴定的责任程度来计算当事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程度的赔偿责任比例 (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4、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过程中,进行协商解决处理的,发生补、赔偿费用,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

算如下:

(1)补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的,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

(2)补赔偿金额在1-5万元(含伍万元)的,医院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3)补赔偿金额在5-10万元(含壹拾万元)的,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

(4)补赔偿金额10-20万元(含贰拾万元)的,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60%的赔偿责任。

(5)补赔偿金额20-30万元(含叁拾万元)的,医院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50%的赔偿责任。

(6)补赔偿金额30-40万元(含肆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40%的赔偿责任。

(7)补赔偿金额40-60万元(含伍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35%的赔偿责任。

(8)补赔偿金额 60万元以上的,医院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5、因解决医疗投诉、纠纷以及解决医疗事故或纠纷诉讼案:

(1)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事科室承担支出;

(2)解决发生补、赔偿金额的费用,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由当事科室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科室 支出? 绩效奖金? 中扣除。

(3)由当事责任人员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 个人绩效奖金? 中扣除。

(4)医院扣除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承担费用的时间,以解决完毕,医院支付补、赔偿费用的当月即开始按该管理规定执行。

(5)当事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扣除时间由科室讨论决定,时限不超过12个月。

6、对当事科室及责任人承担部分,按如下比例分担如下:

(该管理办法中比例为:10%、8%、6%、4%、2%)

(稍高的比例:20%、15、10、5、2%)

(下述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责任程度的认定是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

损害鉴定以及司法裁决或者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评估讨论意见所作出)。

(1)经认定,当事责任人员负完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10% (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0%(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2)当事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8%(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2%(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3)当事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6%(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4%(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4)当事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4%(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6%(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5)当事责任人员负轻微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2%(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8%(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超过1个以上当事责任人员的,各人需承担的赔偿比例由科室

领导讨论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再行分摊。

五、关于科室领导的赔偿责任:

1、科室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在追究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当事科室科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副护士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

2、在医疗投诉、纠纷解决产生补赔偿费用,且当事科室及责任人负有完全、主要、同等责任程度时,所涉及科室的主任、副主任(由医生原因导致的赔偿)或/和护士长、副护士长(由护理原因导致的赔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3、科室领导各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由科室内讨论后决定(承担科室领导责任的人员赔偿金额不得为零)。当事科室应将科主任或/和护士长各自扣除的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及时书面上报医务部。

六、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按比例分担:

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投诉、纠纷,涉及医技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由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判定涉及的科室在解决造成补赔偿的纠纷或事故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程度后,决定各个相应科室应分别承担的比例。基本原则如下:

1、多个责任科室在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主要责任科室)由一个科室承担,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为除医院承担部分以外的 50%-90%;

2、其他负有相应责任的一个或多个科室,按照认定的责任程度,需要承担除医院承担部分和责任主体科室承担部分以外的金额;

3、其他负有责任的科室具体承担的比例按照同等责任程度 50%、次要责任 25%、轻微责任 10% 进行承担。

七、发生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处罚:

1、医疗纠纷当事责任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不得评月星及年度星级医务人员。

2、(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在同等责任程度以上或者当年度有两次医患纠纷责任的)在两年对个人聘用、晋升职称,晋升级别均受限制不得晋升;发生因手术或高风险诊疗操作导致的医疗纠纷后,根据我院手术分级授权、高风险诊疗操作授权等相关规定,由医务部依规对责任医生进行相应的降级或取消授权等处罚。

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

(1)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

(2)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有主要责任的;

(3)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有主要责任的;

(4)协商解决补(赔)偿费用合计超过 20万元以上的 ;

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只要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发生者,取消科室当年的先进、优秀科室评选; 科室主任、护士长当年履职考核不得评选先进、优秀评选。

八、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九、本办法由医务部、行风办(投诉办)、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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