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备考
1.单选2x10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与特点(P12)
(3)合伙企业的六个财产保全措施(法条)
(保全措施主要有:
(1)合伙财产侵害之禁止(合伙企业法第21条)
(2)占有、使用权的限制
(3)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3条)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41条)
(5)债权人抵销权行使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41条)
(6)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5条))
(4)有限合伙企业vs普通合伙企业(P16 P25)
公司法: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49-50)
股份有限公司:
(6)设立条件(实质 名义)
(7)股东大会表决方式(P54)
(8)特殊普通合伙企业(P23)
破产法:
(9)破产债权的定义与内容(P111)
(10)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实现时间(P199-201)
2.名词解释:(5x2)
(1)债权人会议(P108)
(2)合同法:要约和要约邀请(P199)
(3)注册商标(P180)
反不正当竞争:
(4)不正当竞争(P352)
(5)抵押(P150),质权(P156)
3.简答(5x3)
(1)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P22,有限合伙P26)
(2)股份有限公司:董高监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企业破产管理人职权(P107)
4.案例分析(4x5)
(1)合伙企业(P16-28)
(2)有限责任公司(P41-50)
(3)破产清算(P115)
(4)合同效力(P204)
5.材料分析(1x10)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不同与普通合伙的规定
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79、80条)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未做特殊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经济法期末备考
1.单选2x10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与特点(P12)
(3)合伙企业的六个财产保全措施(法条)
(保全措施主要有:
(1)合伙财产侵害之禁止(合伙企业法第21条)
(2)占有、使用权的限制
(3)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3条)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41条)
(5)债权人抵销权行使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41条)
(6)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5条))
(4)有限合伙企业vs普通合伙企业(P16 P25)
公司法: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49-50)
股份有限公司:
(6)设立条件(实质 名义)
(7)股东大会表决方式(P54)
(8)特殊普通合伙企业(P23)
破产法:
(9)破产债权的定义与内容(P111)
(10)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实现时间(P199-201)
2.名词解释:(5x2)
(1)债权人会议(P108)
(2)合同法:要约和要约邀请(P199)
(3)注册商标(P180)
反不正当竞争:
(4)不正当竞争(P352)
(5)抵押(P150),质权(P156)
3.简答(5x3)
(1)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P22,有限合伙P26)
(2)股份有限公司:董高监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企业破产管理人职权(P107)
4.案例分析(4x5)
(1)合伙企业(P16-28)
(2)有限责任公司(P41-50)
(3)破产清算(P115)
(4)合同效力(P204)
5.材料分析(1x10)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不同与普通合伙的规定
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79、80条)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未做特殊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